三包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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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乘用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家用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是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未履行三包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披露制度,向社会公布制造商的三包承诺和消费者集中反映的三包责任问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可以委托其设立的相关管理机构建立汽车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信息发布、专家管理和信誉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销售商的义务

第七条销售商应当销售经制造商检验合格的产品,同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销售商向消费者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时,应当:

(一)当面检验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外观、内饰及可检验功能);

(二)提供发票、三包凭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车文件;

(三)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条款;

(四)提供由制造商授权或委托的修理商名单、地址和联系电话,并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商名单中选择修理商;

(五)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清随车工具、附件、备件;

(六)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七)提醒消费者认真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第九条销售商应当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对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按照本规定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第十条销售商应当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汽车三包争议的处理。

第三章修理商的义务

第十一条修理商应当与制造商订立有关合同就下列事项进行约定:技术资料、技术培训、修理用零部件、修理费用、备用车、拖运费用及交通补偿费用等。

第十二条修理商应当严格执行修理用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修理商用于三包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制造商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原装零部件,其质量标准应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第十三条修理商应当建立并执行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期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修理完成交车时,修理商应当如实填写书面修理记录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症状、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用和工时,以及拖运费用、提供备用车或者补偿费用、交车时间、修理商和消费者盖章或签名等。

消费者有权在修理商存档记录中查阅和复制本人产品的修理记录。

第十四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故障无法行驶或者不能安全行驶时,修理商应当提供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十五条修理商应当保持修理所需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修理商应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汽车三包争议的处理。

第四章制造商的义务

第十六条制造商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修理文件等随车文件:

(一)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规定的要求编写。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

(二)随车提供的工具、附件、备件等物品清单。

(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码(VIN)、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编号;制造商名称、邮政编码、地址、客户服务电话;销售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销售日期;修理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相关查询方式;三包条款、三包有效期和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要求明示的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制造商应当在销售区域范围内依据销售量建立区域销售、维修网点,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签订有关合同,依法约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三包争议处理费用以及技术专家支持等有关事项。

制造商应当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车型信息、销售商和维修网点资料、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修理文件等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更新。

第十九条制造商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对三包问题的查询和投诉,按照本规定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制造商应当积极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汽车三包争议的处理。

第五章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第二十条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主要总成和系统质量担保期,损耗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质量担保期。

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

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应不低于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主要总成和系统是指:发动机、变速器、车身、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等。主要总成和系统包含的主要零部件名称由制造商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损耗件及其它零部件的质量担保期达不到整车三包有效期的,其所属的总成或系统、零部件名称和质量担保期等三包条款由制造商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第二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或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消费者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车发票办理更换、退货。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丢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在向销售商、制造商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仍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权利。销售商、制造商应当积极协助办理,并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交,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二十三条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制造商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部件发生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更换总成。

第二十四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

(二)发动机、变速器、车身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其它总成或系统,因同一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

修理时间的计算自消费者与修理商签订修理合同之日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1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二十六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第二十七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条件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更换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无同品牌同型号整车更换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整车。销售商无同品牌同型号整车,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整车,消费者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要求退货,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

第二十八条在损耗件质量担保期内,损耗件出现质量问题,修理商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

第二十九条符合本规定换货条件的,销售商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整车证明。消费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变更车辆登记和车辆购置税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符合本规定退货条件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贷款购车的,销售商应当按合同约定一次退清货款。

销售商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消费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

第三十一条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消费者向销售商支付的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制造商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由销售商承担。

第三十二条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经维修检验合格的,再次销售时,销售商应当明示该车是“三包换退车”,并注明更换、退货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销售商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超过15个工作日未答复,或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而答复不符合本规定的,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三十四条销售商、修理商按本规定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后,可以依据与制造商订立的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制造商追偿。

第三十五条销售商、修理商、制造商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责任免除

第三十六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三包责任,但应当提供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租赁或者其他运营目的的;

(二)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

(三)发票或者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与要求三包的家用汽车产品不符的。

第三十七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能够证明不是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对于所涉及部分,不承担三包责任,但应当提供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购车时,以书面形式被告知家用汽车产品存在瑕疵的;

(二)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的,因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造成损坏的;

(四)发生故障后,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造成损坏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七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处置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申诉,并收集上报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发生争议的,销售商、修理商、制造商可以与消费者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消费者可以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争议双方要求调解的,可以调解解决。

第四十条汽车三包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当事双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对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修理、更换、退货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制造商未按本规定履行备案和明示责任的,或通过备案和明示有意规避责任或误导消费者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予以公布。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乘用车,是指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规定的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旅居车。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家用汽车产品的自然人。

销售商,是指以其名义向消费者直接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制造商,是指制造、装配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家用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

修理商,是指与制造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为消费者提供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影响安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生命安全的质量问题,这种问题使消费者无法正常操纵汽车,或者家用汽车产品的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第四十三条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处理的家用汽车产品缺陷问题,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涉及的有关家用汽车产品制造商备案、信息披露、信息系统、公告、专家管理等具体工作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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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修理、更换、退货原则及有关规定 一、退、换、修原则 (一)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商品质量及“三包”的有关规定处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 (二)根据保证商品退换原则,消费者所购商品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情况下,凭购物凭证一个月内包退包换(国家有规定的除外);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因商品质量原因造成的退换,免收折旧费,超过一个月,按实际天数收取折旧费(国家规定的除外)。 (三)商品退换须有购物凭证,进行换货、退货处理时,应按原始凭证实收价格换货、退货。无销售小票(发票)的一般不准换货、退货。 (四)由于服务过程中销售人员造成的错误,给予退换。 (五)商品退换实行先行负责。对于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由我方先行解决,不得推诿或让消费者找供货方;给消费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或存在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由公司或厂商承担赔偿责任。 (六)以下七类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1、标明“处理品”的商品。 2、食品、保健品类(包括烟酒和鲜活产品)。 3、感光材料类(如胶卷、相纸)、图书、音像制品、电池。 4、药品类。 5、涉及人体卫生的商品(化妆品、内衣裤、丝袜、卫生用品等)和洗涤用品。 6、钟表、照相机、金银首饰、工艺品、珠宝玉器、乐器等价值较大的商品。 7、家用电器、微机、固定(移动)电话、家用视听产品、家具、健身器械等有保修服务的商品。 二、修理、更换、退货程序 (一)当顾客要求退换货时,营业员应检查并判断: 1、顾客出示的购物凭证是否有效。 2、查看商品是否影响再次销售。

3、判断所购商品是否在规定的“三包”期内(参见退换货细则)。 (二)根据实际情况办理退换及修理手续。 1、对于无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商品,按保证商品退换原则进行处理。 2、对于有质量问题要求退换的商品,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免收折旧费,超过一个月,按实际天数收取折旧费(国家有规定的除外)后,再予以退换。 3、对于需要修理的商品,视其情况进行免费修理或收费修理,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付顾客。如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交货,应及时与顾客联系,表示歉意。 4、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在规定时间内经两次修理不能恢复商品正常使用性能的,应予以换货(据情收取折旧费),无货可换应予以退货(据情收取折旧费)。 (三)商品质量争议,可与消费者协商处理,或者请国家授权的技术监督检测机构鉴定,确定责任,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商品修理、更换、退货细则 (一)食品、保健品、药品类 1、食品(包括烟酒)、保健品、药品关系到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要求较高,属特殊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2、在商品标明的保质期内出现发霉、变质或其它质量问题的商品,可退可换。 3、若所售商品超过保质期,应给予购买者所购商品价值二倍的经济赔偿(含所购商品退款)。 (二)洗涤用品、化妆品类 1、化妆品、洗涤用品属特殊商品,直接涉及人体卫生,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2、商品包装存在溢漏、份量不足(未经使用)可退可换。 3、如化妆品在使用后造成皮肤过敏现象,并经区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确系使用本产品造成的,视商品使用程度打折退换。 (三)皮具、箱包类 1、无质量问题退换时,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前提下,凭购物凭证一个月内予以退换。

“门前三包”管理制度

北科园区管委会 对辖区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管理 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园区对外形象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整洁、有序、优美的园区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餐饮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居民和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责任人),均应按照划定的责任区承担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 第三条“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包干落实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授权北科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领导、监督和协调工作;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实施和宣传工作。

第四条责任人“门前三包”区域范围界定:有明确用地红线的,以规划、国土用地红线图确定的红线内范围为责任区域;无明确界线的,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路的总长,相邻单位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人行道的路牙(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临街单位有后街里弄的,包干区延伸至后街里弄的中心线。 第五条“门前三包”的内容和标准: (一)包环境卫生:自备垃圾桶、垃圾袋、扫把、畚箕等卫生器具;及时清理痰迹、污物、废弃物、积水和卫生死角;禁(制)止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茶叶渣和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贴乱涂乱画、乱焚烧及损坏环卫设施等行为;达到门前整洁、卫生。 (二)包市容秩序:自行车、摩托车等车辆按停泊线划定区域规范整齐停放;禁(制)止违章设立摊点、占道作业、堆放杂物、乱停车辆、乱搭建、乱挂晒衣物、乱放置广告牌和乱拉挂布条广告等行为;禁止设置遮阳(雨)篷;户外灯箱、广告招牌、霓虹灯、门楼(面)装璜(饰)等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污染、破损的应及时清洗、更新或拆除;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经市容环境行政卫生主管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1)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 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国家新三包规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公司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公司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1.目的 对服务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为用户提供及时,周到,满意的服务;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营销部内部销售服务管理工作; 3.内容 3.1服务工作方针:信息准确、反应敏捷、处理有效、用户满意; 3.2服务目标: 3.2.1服务及时率≥90%;用户满意程度≥85%;用户抱怨率(确属服务责任的)<3%. 3.2.2车身故障,服务半径在100km以内的,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服务半径超出100km,或需要与配套厂家联系的,应在12小时内给予用户答复; 3.2.3底盘发动机故障,用户直接向我公司营销部反映,服务组应在12小时内以文字形式联系处理,联系结果应存档并及时向用户反馈; 3.3服务人员行为规范: 3.3.1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执行本企业的产品质量三包规定,树立处处为用户着想、视用户为上帝、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的宗旨,服务态度要热情、耐心、周到; 3.3.2服务人员到达现场后详细了解车辆使用情况、故障情况,认真检查、分析故障原因,并按规定修复处理,同时将处理情况如实填写在服务报告上。服务结束后,应请用户签字(盖章)认可。不允许在服务前要求用户签字(盖章),不允许涂改、伪造用户的签字(盖章)或建议,否则,一经发现,就地解聘。 3.3.3服务人员在实施技术服务中,不能只满足于解决用户提出的问题,还应主动向用户传授客车使用保养知识,指导用户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客车。

3.3.4服务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用户收取各种费用(有偿服务需经领导同意,回公司后如数上缴,冲抵服务费用),杜绝吃、卡、拿、要等有损企业形象行为,否则同经发现,就地解聘。 3.3.5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使用文明用语,自觉维护企业形象,对不了解的问题和与技术、服务无关的事不准乱下结论,同时应注意保护与本公司配套厂商的形象。 3.4服务人员服务工作程序: 3.4.1接受任务和指令 a.领取外在工作指令或任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a. 熟悉任务内容(详细查阅资料、客车型号、编号、用户具体地址、电话号码和联系人等)。 b. 准备好服务报告、顾客满意度调查表等资料。 b. 做好出发前的准备工作(二人以上外出,应指定一人临时负责)。 a. 借款 b. 主动与用户联系,必要时与相应服务站及配套厂家联系,询问具体故障,携带可能遇到或必须使用的零部件,确定用户所在的位置、交通状况,以提高效率。 3.4.2 到达后处理问题 a. 见到用户后,首先自我介绍说明来意,并请用户介绍车辆故障具体情况。 b. “听”:详细听取用户反映车辆的运行时间、里程、使用情况、出现故障的前后情况,对故障必须做好记录。 c. “看”:核对该车是否属于“三包”范围,检查存在问题部位是否被拆过,记录运行时间、运行里程,以进一步证实用户提供的情况。 d. “查”:针对故障部位进行检查,确定故障的真正原因。

国家新三包规定

《国家新三包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着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销售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2、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 3、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见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第五条 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性能及功能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承认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的收费修理业务证书,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门前三包、门内达标”管理制度

江西省电子信息技师学院 “门前三包、门内达标”管理制度 为加强校园周围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门前三包、门内达标”的内容和标准 (一) “门前三包”的内容和标准 1、包卫生。学校门前、人行便道和院墙周围的地面、花栏、花坛、绿篱、绿地全天清扫保洁。做到无垃圾、无废弃物、无积水积雪,门前和墙体整洁美观,无乱写乱贴乱画。按规划和综治办要求,负责地面硬化建设和管理,保持平整完好。垃圾实行袋装,垃圾箱密闭卫生。 2、包绿化。按规划种植花草树木建筑园林小品,并加强管理。树木花草定期修剪成型,绿地花台(坛)、树坑内无杂草、无枯枝败叶、无废弃物,定期浇水,保植保活,保生长良好。花台(坛)、花护栏整齐美观。禁止攀折或损坏树木花草,禁止践踏绿地和损坏花台(坛)、花护栏及刻划树干行为,严禁违章占用绿地。因管理不善人为造成树木死亡损坏,由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视其情节按规定严肃处理。 3、包秩序。禁止学校门前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摆摊点、乱设牌匾、乱挂乱晒。严禁随意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经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的机动或非机动停车场、自行车存放处要设置护栏或划线停

放。维护好各种公共设施。 (二)“门内达标”的内容和标准 1、校内环境卫生责任区明确,制度落实,全天保洁,做到无烟头、纸屑等垃圾,无卫生死角。配备足量封闭式垃圾箱、果皮箱,垃圾日产日清。绿化各项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绿化档次高,管理到位。物品、摩托车辆(含自行车)摆放有序。 2、室内卫生整齐清洁,地面无痰迹,四壁无蛛网,门窗无灰尘,会议厅(室)等场所设有禁烟标志。 3、学校厕所必须是水冲式卫生厕所,有专人管理保洁,做到无异味、无污垢、无尿碱、无蝇蛆、无乱刻画。照明、洗手、防蝇等设施齐全。 4、师生食堂、浴池要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标准。 5、认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设置卫生宣传橱窗或专栏,定期更换宣传内容,主动开展控制吸烟和戒烟活动。 6、认真开展除“四害”(鼠、蝇、蚊、蟑螂)活动,定期进行环境治理与药物消杀,“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以内。 二、校门外“门前三包”责任范围的划分。 学校临街对外开放的大门的“门前三包”由保卫处负责落实。 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以下“门内卫生达标”管理制度。 1、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副主任负责中心“门内卫生达标”工作的管理任务,实行划片管理,各片区有专人负责卫生工作。 2、各片区卫生工作负责人同时兼任卫生监督员,如发现有随意

三包件管理办法(力帆)ok

重庆力帆机车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Q/PLX.Z-LSZJ-7.5-01/8-08 三包件管理办法 编制: 审核: 批准: 2006年10月7日发布 2006年10月12日实施 2007年11月20日修订 2008年1月1日实施 重庆力帆机车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批准

1、目的 为规范、完善本组织三包件处理流程,明确各部门及相关人员职责,确保售后三包新件的计划、备货、发运能顺利进行,系统开展三包旧件的接收、流转、解析、回复、清退、统计分析及质量整改,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办法使用于本组织三包件全过程管理活动。 3、术语 a)引用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规定的术语。 b)“三包”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凡因本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由经销单位、特约维修中心(站)及本公司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 4、职责 4.1配套课 1)负责售后三包新件的订货计划的接收、要货计划的下发、配件的准备及发运。 2)负责三包旧件的接收、核实、分类、传递、清退并对所清退配件进行建帐工作。 3)负责协助技质课督促配套厂家进行质量整改的推进工作。 4.2技质课 1)负责三包旧件的解析、判定故障原因、分类及三包数据的统计分析。 2)负责根据故障问题及故障原因从中提炼出需整改的质量信息,制定、推进整改措施、效果验证及切换决定。 3)负责质量整改后的零部件使用效果的追踪及信息反馈。 4.3生产课 1)负责三包旧件对配套厂家的清退、统计并对所清退配件进行统计建帐工作。 2)负责相关质量整改措施的实施工作。 4.4管理课 1)负责对质量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检查实施效果。 2)负责本办法的制定、维护、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并持续改进。 5正文 5.1三包新件管理流程 5.1.1订货计划的接收、清理及计划的传达 5.1.1.1全国各片区市场提出零部件需求计划给销售公司售后部后,由售后部对计划进行整理,对所需车型、状态、名称等进行汇总,并于当天上午十点钟下达初步订货计划给浙隆公司配套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打造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设环境优美、市容整洁、生活幸福的现代化文明城市,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门前三包”责任人在责任区范围内,按照“包卫生整治、包市容秩序、包美化亮化”要求,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承担相关管理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大队是“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主管部门,与镇政府、县卫健委、县市监局等部门一起,对全县“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维护“门前三包”的教育,培养爱护环境的良好习惯和责任意识。 公安、商务、交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鼓励居民、媒体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

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19)。 第五条临街建(构)筑物(含其他设施、场所,下同)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是“门前三包”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立面至道缘石的区域,道路两侧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等场所,其管理(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其管理(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餐饮店,其管理(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五)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本单位为责任人; (六)街巷、住宅区、写字楼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为责任人;实行了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企业为责任人; (八)背街小巷由社区、村委会为责任人; (九)收储土地,自然资源部门为责任人;征迁工地,征迁单位为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正在施工或已经竣工尚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建设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3年第77号 为贯彻落实《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规定”),我局制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3年7月4日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 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中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备案和公开制度,规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制定汽车三包信息和专家管理规范,并进行监督管理;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信息和专家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应对争议处理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向上级质监部门

报送争议处理信息和专家使用情况。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组织建设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和汽车三包专家管理系统,承担有关信息备案和信息分析工作;协助省级质监部门建立专家库,承担全国专家库的管理、技术交流与师资培训等汽车三包日常工作。 第二章汽车三包信息管理 第四条为了落实汽车产品有关经营者义务,鼓励经营者做出并履行严于汽车三包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便于消费者查询汽车三包信息,生产者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备案如下信息: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包含生产者名称、地址、邮编、组织机构代码、汽车三包客服电话、联系人姓名、手机、电话、传真、Email等信息; (二)车型信息。包含车型的公告名称、商品名称和年款、发动机型号和排量、变速器型号、轮胎品牌和型号,以及其他相关配置信息等。 (三)生产者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信息。包含销售者和修理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地址、邮编、三包客服联系人、三包客服电话、手机、传真、Email等信息;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车辆

深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深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文明、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市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镇所在地街道、风景旅游区、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简称包卫生)、市容环境秩序(简称包秩 序)和绿化(简称包绿化)的维护与管理。 具体内容与要求: (一) 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自设废弃物容器并保持其外观美观、整洁、完好。 (二) 包容貌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市貌。建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店招牌和夜景灯光按要求设置;制止和劝阻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划、乱停车辆及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户外设施,不得倚门设摊、占道经营。

(三) 包绿化管理:负责管护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第四条“门前三包”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深圳市园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 会(市园文局)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工商、绿化、公安、贸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分工, 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与辖区内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检查责任单位“门 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执行情况。设有专门管理机构的机场、车站、码头、广场、商业特色街等地区,由专门管理机构与管 理范围内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检查责任单 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执行情况。国家级开发区、园 林风景名胜区内未设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地区,由 各国家级开发区、深圳市园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园文 局)与管理范围内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检查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执行情况。本条第一、 二、三款所称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街道办事

三包服务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为规范售后三包服务管理过程而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分公司的三包服务处理过程。 2 职责 2.1 企管处负责组织制定销售服务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 2.2 销售处、客户服务中心及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按本制度实施。 2.3 财务处负责审核三包服务帐目并列入成本核算。 3 规定 3.1 工作管理 客户服务中心具体工作管理按Q/WN.852.596《客户服务中心工作规范》执行; 3.2 服务管理 售后服务管理按Q/WN.812.101《售后服务规定》执行。 3.3 退货管理 3.3.1 总要求:每批退货电机应在事先得到我方确认的情况下才能接受。所有退货电机要挂牌标识或在退货单上标注,以标明故障类别或退货原因,便于我方接受时的鉴别、处理。由我方派出人员现场判别、确认的,我方服务人员也必须立即给予标识。 3.3.2 经营性退货(过久返工、调换、清欠债务、延期拒收、发货错等) a)遇到经营性退货必须经销售处负责人同意或确认,电机由驾驶员带回后,由销售处负责人在“接受单”上签字,转入三包电机返工处理程序; b)“退货电机接受单”按联注分发,其中一联交财务处,其退货损失费用计入经营成本; 3.3.3 三包性退货(质量缺陷、运输损坏、使用不当故障等) a)由客户服务中心主任同意或确认,电机由驾驶员带回后,由客户服务中心主任在“接受单”上签字,转入三包电机返工处理程序; b)三包组应建立三包电机台帐,将接收的三包退货电机及时登记到台帐上;“退货电机接受单”按联注分发,其中一联交财务处,其退货损失费用计入质量成本; 3.3.4 三包电机返工处理程序如下: a)服务中心接收退货电机后一般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对于特殊电机、H200及以上电机、重点用户电机等交由对应车间返回处理,经清理、修整、试验、补漆、检查无碍后重新办理入库手续入库;不合格电机交回三包组拆解,合格零部件回用,不合格零部件报废;二)其它普通电机由三包组进行清理、拆检、返工、试运转合格后转对应装配车间试验、补漆、检查无碍后重新办理入库手续入库;不合格电机退回三包组拆解,合格零部件回用,不合格零部件报废; b)车间接受三包电机返工、复试,向三包组出据试验检查单以备三包组计工,试验合格电机填写入库单入库,入库单上要注明“三包电机”字样,以便销售、财务对帐与核算。 c)在处理、维修三包电机的过程中,维修人员如判定电机故障属于制造责任的,应做好记录(电机型号、出厂编号、出厂日期、故障类别),以便于进行质量追溯。 d)对于中心高在280及以上的大电机,修好后在铭牌上注明三包记号(在型号后标注“sb”字母),入库后原则上由销售处安排发回原退货单位。 3.4 领发料管理 3.4.1 领料与使用 a)售后服务人员根据服务需求对需领用电机零部件及维修材料填写领料单(三联),经服务中心主任审核批准,到对应仓库或部门领取。领料单填写项目应完全、准确,用途栏应注明服务单位名称或“三包电机复修更换用”,将核算联转交财务核算组。 b)领料人在领料时应认真核对所领物品品名、材料、规格,核对无误后方可领取。对所领物品应做好必要的防护,妥善保管。 c)服务人员到用户处更换好所领物品后,应填写服务档案卡,将更换零部件情况记录在内,并由用户签字确认。三包组复修更换的零部件也应及时做好台帐登记。 d)领用零部件原则上以旧换新,三包组对换下的旧零部件要列出清单,除质量分析用外,其余交由公司按废品统一处理。 3.4.2 发料与记帐 a)仓库保管员按领料单确认后对应发货,记帐或录入ERP系统时应按服务中心名下对应入帐。 b)财务处对服务中心所领用的材料、零部件按月汇总造册,报分管副总审核,方可划

家具三包规定

《陕西省家具产品“三包”责任规定》知识 来源:法规处发布日期:2010-10-11查看次数:144次 1.出售的家具产品必须提供那些证、书、卡? 答:生产者、销售者出售的家具产品必须提供《合格证》、《家具产品使用说明书》和《陕西省家具产品质量“三包”服务卡》。 2.产品说明书中应有那些内容? 答:家具产品说明书应符合GB5296.6-200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6部分:家具》标准和标识应符合DB61/347-2004《家具产品分类及标识标注》标准,“三包”服务卡按本规定执行。说明书中应用中文正确标识标注家具型号、批次、名称、适用范围、品种规格、执行标准、质量等级、生产日期、结构特性、主要技术指标、材质名称、使用保养方法、故障分析与排除方法、产品质量“三包”、售后服务等内容。 3.家具产品交易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主动为消费者介绍家具使用保养事项和“三包”服务内容。 4.售出的家具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应承担那些责任? 答:售出的家具产品,经法定质检机构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予退货并承担相应的检验费用和合理的运输费、误工费;因家具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生产者、销售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赔偿。5.“三包”有那些具体规定? 答:售出的家具合格产品实行修理、更换、退货“三包”服务。“三包”期限自开具发票并交货之日起计算。扣除返修、换货占用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

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如有企业承诺严于本规定的按承诺办理。 (1)修理:售出的家具产品,包修期一年(其中玻璃镜子发生霉变和雾光的为六个月,深色名贵硬木家具及木料发生活性虫蛀的为二年)。包修期内免费维修,免收材料、工时、运输等服务费用。 (2)更换:购货后180天内,同一产品发生可修复的一般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未能达到合格品质量标准(凭维修记录和有关证明)的予以更换,更换的产品必须是合格品。更换后的产品包修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3)退货:购货后90天(木料自身存在虫源,发生原发性活性生虫的1年)内,同一产品发生危及人体安全健康及断榫、断料、开焊、塌陷、断簧、弹簧刺出、锈蚀、生虫、饰面鼓起分层,皮、布开裂、变色,漆层、镀层脱落,有害物质限量超标等严重问题;或一般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换货后仍无法达到合格品质量标准的;或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调换的;或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或合同约定有承诺退货、退款的予以退货。退货时,应按原购价一次清退货款。如果消费者不愿更换、退货,要求继续修理的,生产者、经营者应满足消费者修理要求。 6.在那些情况下,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收取折旧费? 答: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收取折旧费: (1)对于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有同规格、同型号产品,而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要求退货的,应当予以退货,但对已使用过的家具可以收取折旧费(因经销商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应予退货,不收取折旧费)。折旧费按成交额的0.1%/日(其中沙发按0.15%/日、弹簧床垫按0.05%/日)收取。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并交货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并扣除返修占用的时间。 (2)因消费者的其它原因要求退货,企业也同意消费者的退货要求,收取折旧费金额由双方协商决定。

“三包件”管理办法

“三包件”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三包件”的领用、旧件的处理,为顾客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三包服务,以使顾客满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用户来厂进行“三包”服务 2.1赔偿零件价值在300元以上,领料时应由质管部主管或盖质管部章和总工程师共同签字,库房保管员方可发放,同时,领料单和退库通知单上应注明该车厂编号和赔偿原因。 2.2赔偿零件价值在300元以下,领料时应由质管部主管签字或盖质管部章,库房保管员方可发放,同时,领料单和退库通知单上应注明该车厂编号和赔偿原因。 2.3赔偿零件价值在50元以下,领料时应由售后服务人员在领料单和退库通知单上注明该车厂编号和赔偿原因,库房保管员方可发放。 3.外出进行“三包”救急服务 3.1维修零件价值在300元以上,借料时应由质管部主管或盖质管部章和总工程师共同签字,库房保管员方可借出,同时,借料单上应注明该车厂编号和维修原因。 3.2维修零件价值在300元以下,借料时应由质管部主管签字或盖质管部章,库房保管员方可发放,同时,借料单上应注明该车厂编号和维修原因。 3.3维修零件价值在100元以下,售后服务部人员可就近购件处理,同时发票上用户签字注明该车厂编号和维修原因。 4.维修服务站进行“三包”服务 维修服务站根据所在地区“峨眉山、科威达”牌客车的拥有量,每月向我公司提供售后三包常用件的备件请示报告,由质管部根据上两月的维修三包换件情况和当月客车的服务站所在地区的销售量,对服务站提出的备件请示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建议,由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示后,由质管部开出领料单,并盖有质管部章,库房保管员方可发放。

5.“三包”旧件管理办法 5.1凡经“三包”换下的旧件,由质管部按要求填写“三包服务赔偿单”。 5.2公司人员去进行“三包”服务 换件后,旧件必须带回工厂。在偏远山区服务且无铁路的,小件必须随身带回;大件或小件较多的,必须与用户协商送到就近火车站发回,特殊情况需向质管部主管汇报,请示处理意见。 5.3由维修服务站进行“三包”服务 换件后,旧件由维修服务站保管,公司质管部每季度进行一次回收。对重大质量问题件,换下旧件后两日内必须回收,回收方式由质管部与维修服务站约定。 5.4回收的旧件应交回各库房,库房保管员收到旧件后应在“三包服务赔偿单”上签字,并将旧件分类放置。 5.5库房保管员收到旧件后,通知质管部对其进行鉴定,并做出是清退“三包件”还是作为售后服务补偿件等的结论。 5.6对于需清退的件,配套部负责将接收的“三包件”定期向有关配套厂进行清退。 5.7售后服务补偿件作为废品定期作处理。 本管理办法由四川科威达车业有限公司质管部制订并解释。 6.记录 三包服务赔偿单

三包件管理规定

三包件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售后三包服务,特制定本三包件管理规定,请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执行。 一、职责 销售业务人员负责组织执行三包服务,经领导确认符合实行三包范围的产品,由业务人员以书面形式与客户确认维修或更换等三包处理方案,征得客户同意后,执行实施。销售业务员将相关的客户反馈问题书面文件提供给采购人员,下发三包生产/发货通知单,填写三包件登记表及履行三包件返厂。 技术部人员负责对三包件进行技术鉴定,填写三包件登记表。 采购人员负责签收返厂三包件,根据三包件登记表信息、三包生产/维修通知单完成后续工作。采购人员根据客户反馈问题和技术部门鉴定分析,与供应商沟通协商责任与费用问题,安排维修、采购、索赔或退货,归档与供应商的书面沟通文件,填写三包件登记表。 二、三包件范围 1.满足合同约定的三包服务产品; 2.产品质量问题(除客户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损坏等),使之不能满足现场需要的产品; 3.特殊情况,经总经理特批的三包产品。 三、三包件类型 1.维修 销售业务员:根据现场情况,经沟通需要返厂维修的,报请公司领导同意,下发三包维修通知单,三包件返厂经生产维修合格后,业务员提交发货通知单发至客户。 采购人员:负责签收返厂三包件,根据技术部门的鉴定和三包维修通知单要求,安排三包维修,维修合格的产品办理入库待发货。 2.更换 销售业务员:根据现场情况,经沟通需要更换新件的,确定好三包件返厂事宜,报请公司领导同意,下发三包生产通知单,新产品具备发货条件后,由业务员提交发货通知单发至客户。

采购人员:1. 与供应商沟通协商新件的采购、赔偿、费用等问题;2. 对返厂三包件接收签字;3. 对新件办理入库手续,包括免费赔偿的或重新采购的; 4. 对返厂旧件安排下一步的处理,可维修成为合格产品的,检测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无法恢复使用的,写明原因经部门主管和总经理确认签字,作报废处理。 3.退货 销售业务员根据现场情况,经沟通确认无法满足现场要求的,报请公司领导批准签字,可办理三包件退厂。 采购人员负责与供应商沟通协商退货,或检验合格的产品办理入库手续。 四、特别说明 1. 销售业务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客户协商约定三包件的返厂进度,可先返厂或新件到现场后再返厂或根据现场进度约定,原则上旧件返厂时间不能超过新件签收后的一个月;对于特殊情况无法返厂的三包件,写明具体原因,报请总经理批准。 2. 涉及到更换返厂的主机、组件等产品,采购人员下发三包拆检通知单,其中可维修合格的主机或组件,由技术部根据车间拆检情况出具三包拆检分解单,用于车间办理领料票和库管销账工作;无法恢复整体使用功能的主机或组件,由车间拆散,列明合格零件清单和实物零件一并交给库管办理入库。 五、处罚规定 业务人员按约定时间逾期未办理三包件返厂且没有及时反馈原因的,每单罚款50元,并由销售主管督促完成返厂工作。因工作疏漏造成旧件丢失或损坏等无法完成返厂的情况,对销售业务人员进行100-300元罚款,主管承担监管责任处罚50-100元。 采购人员一周内未及时签收三包件或签收三包件后一个月内未做相应后续处理的,每单罚款50元,由采购主管督促完成签收及后续处理工作。接收三包件后未及时处理造成三包件丢失或损坏严重的情况,对采购人员进行100-300元罚款,主管承担监管责任处罚50-100元。 六、附件 1.三包件登记表 2.报废申请单

三包标准与规定

2.4三包标准 2.4.1电动车摩托车、电动助力车铅酸电池三包标准 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电动摩托车、电动助力车铅酸电池的三包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电动摩托车,电动助力车铅酸电池的三包要求。 2. 三包规定 凡本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动摩托车、电动助力车铅酸电池因质量问题而退回本公司,本公司按以下三包要求执行: 2.1 三包时间: 2.1.1 电动摩托车电池(6DZM17、6FM22、6FM24) 三包时间为了10个月(以电池烙印日期为准;含运输、周转时间,以下相同)。其中0—3个月,在一组中因电池出现质量问题,本公司负责将该组全部更换新电池,3—10个月的电池如出现质量问题,则更换维护电池(维护电池的日期仍为退回电池上的日期,以下相同)。 2.1.2 电动自行车电池(6DZM10、6FM14)三包时间为15个月,其中0—8个月,在一组中出现质量问题,本公司负责将该组全部更换新电池,9—15个月的电池如出现质量问题,负责更换维护电池。 3 对以下情况本公司不负责三包: 3.1 非本公司生产的电池; 3.2 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电池破损、开裂、电池端子烧损,面片、安全阀遗失等; 3.3 电池因充电不当造成膨胀,变形(短路除外); 3.4 电池上的生产日期及标志涂改的,防伪贴标有移动迹象的; 3.5 超过三包时间的电池; 对以上情况退回的电池所产生的往返费用应有用户承担。 4.经本公司维护的电池应达到:性能符合规定要求,外观清洁、端子上无多余的焊锡,电池包装应安全可靠、完整。 5. 返回到本公司的电池经充足电后,用下表要求进行放电,如放电性能达不到规定要求,本公司则按规定进行换新或更换维护电池。 放电参数:

“门前三包”管理制度

“门前三包”责任制度 为加强我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清洁、优美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结合我办事处实际,特制定“门前三包”管理制度。 一、“门前三包”管理制度的责任范围是全办事处各行政村(居)、企事业单位。各行政村(居)、企事业单位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及单位内部制度等形式,动员本村(居)的村民、居民和单位职工搞好住宅门前及厂、企、单位生产或办工场所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凡在本乡居住和生活的公民,均须遵守“门前三包”管理制度,维护良好生活环境的义务。 二、各企事业单位及农户应当承担以下“门前三包”责任: 1、包门前卫生。负责门前清扫、保洁,随脏随扫,全天保洁;不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果皮等废弃物;严禁将生产、生活垃圾倒在路边或倒入溪坑;生产废弃物有秩存放,集中处理,雨后铲泥,雪后扫雪,清除杂草。 2、包门前秩序。严禁门前乱堆乱放、乱停车辆、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泼污水等,保持门前秩序井然。 3、包门前容貌。保持责任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墙壁、门面、橱窗等整洁卫生,维护门前栏杆、垃圾箱、电杆、行道树等不受损坏,广告、宣传资料集中张贴,严禁乱写乱画、

乱贴乱挂等行为。 三、各企事业单位及农户“门前三包”责任区划定:所称“门前”系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农户的构筑物、建筑物的进出门,旁边道路、溪坑、围墙、栅栏。责任区划定为有毗邻单位(农户)的,从房基线至道路和溪沟中心线。无毗邻单位(农户)的,从房基线至整条道路和溪沟。 四、各企事业单位及农户承担“门前三包”责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办事处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确定专人并配备必要的工具,负责“门前三包”的日常维护管理,做到地面无痰迹、烟头、纸屑,无散落或者悬挂的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水污物,无乱堆乱放,无乱停车辆,无私搭乱建,无乱贴乱挂,绿地内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树木上无拴、钉、刻、划,绿化设施保持完好。 五、加强“门前三包”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乡村办事处建设管理站实行季监督检查制度,检查中,对“门前三包”责任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各村(居)、企事业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治不彻底、卫生隐患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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