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草案2012-5-4)

第一条为了保护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平、科学地处理汽车三包责任争议,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专家(下简称汽车三包专家)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汽车三包专家库管理相关办法的制定;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三包专家遴选、备案登记、管理与使用、复审与退库工作,组织开展专家培训。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汽车三包专家库的建立、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三包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二)在汽车设计、制造、维修、检验、法律等领域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参加汽车诊断、维修或索赔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

(四)熟悉汽车三包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六)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工作。

第五条汽车三包专家的遴选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由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应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汽车三包专家申请表》或《汽车三包专家推荐表》;

(一)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有关单位颁发的学历证明、汽车诊断、维修或索赔相关培训证书或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第七条汽车三包专家的遴选程序:

(一)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汽车三包专家申请或推荐材料,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对汽车三包专家候选人资质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将合格人员资料录入专家库,并向管理中心备案,获取专家聘书编号;

(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举办汽车三包专家培训,与专家签署行为规范和保密承诺书;

(三)省级质监部门制作并向汽车三包专家颁发聘书。

第八条汽车三包专家信息应当向各级质监部门和消费者保护组织共享。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调解,为参与调解进行技术咨询的专家提供工作便利。

第十条各级质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汽车三包专家库中选取任用相关专家参与争议调解和技术咨询工作。

各级质监部门应将汽车三包专家参与技术咨询的情况在专家库中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汽车三包专家库中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时,省级质监部门应及时进行专家增补。

如汽车三包专家库中的专家无法满足争议调解和技术咨询工作的需要,地方质监部门可向上级质监部门申请选取其他地区专家参与争议调解和处理技术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汽车三包专家应遵守下列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

(二)客观、公正地从事汽车三包责任争议调解和技术咨询工作;

(三)在参与汽车三包责任争议调解期间,不得擅自接触争议相关方;

(四)不得擅自将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情况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布,并对相关资料进行保密。

第十三条汽车三包专家任期为3年。任期结束前3个月,由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第十四条汽车三包专家在任期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或者专家在任期内不愿意或无法承担争议调解和技术咨询工作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省级质监部门,质监部门

应将变更情况在专家库中登记。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质监部门应与有关汽车三包专家解除聘用关系,办理专家库退库及登记手续,并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因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汽车三包责任争议调解和技术咨询工作的;

(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违反汽车三包专家行为规范、保密承诺书规定内容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汽车三包”的意义及解读

“汽车三包”的意义及解读 2013年10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中国汽车市场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对数亿中国汽车消费者而言,这是维护正当权益的一把利器,也是推动国内生产企业加快提升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的一种动力。 从今天开始,汽车生产企业(主要指乘用车生产企业)如何抓住8个多月的过渡期,积极调整营销、生产、售后体系,从各方面做好实施汽车三包的准备将是重中之重。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部规定仅仅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法律地位并不是非常高,但是,由于这是国内关于汽车市场退换货的第一部相关规定,将会产生重要的示范效应,社会关注度极高,谁轻视它,最后可能都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作为国内最大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车主投诉信息的收集平台,近年来,在处理相关信息的过程中,我们最深刻的感受是,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和法律支持,很多消费者虽然遭遇到严重的不公平,但却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我们现在有理由相信,当经销商或者生产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了劣质产品,他们将没有借口全身而退。 还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从11年前有关部门就开始酝酿汽车三包政策,相关条文更是历经400余次的修改完善,但由于在全世界范围内没有模板,国内的市场情况更是复杂难料,汽车三包在实施过程中肯定还会遇到非常多的困难。不管是执法部门还是生产企业、消费者,也包括公众舆论,对此应该有清醒的认识。随着更多配套法规、标准的出台,更多信息、技术平台的建立,很多看似困难的问题可能都会找到简便的解决办法。 汽车三包政策的出台是政府管理部门的一个伟大创举,它突破了重重掣肘和利益纠葛,在万众期待之下,中国的汽车消费者迎来了一个惊喜。在未来,希望广大汽车消费者与我们一起坚守我们的立场,面对任何侵犯自身利益的做法毫不动摇。当然,我们最大的愿望是各种摩擦、争执、维权行为的减少,因为,那也许意味着更为积极的一面,中国的消费者变得更为理性,中国的汽车产品变得更加值得信赖。 2013年10月1日,让我们一起倒数。 附:“汽车三包”十条解读 有效期内修理时间超过35天或5次可换车 “汽车三包”规定,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在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积超过35天的,或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积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借三包凭证、购车发票要求换车。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3年第77号 为贯彻落实《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规定”),我局制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3年7月4日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 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中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备案和公开制度,规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制定汽车三包信息和专家管理规范,并进行监督管理;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信息和专家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应对争议处理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向上级质监部门

报送争议处理信息和专家使用情况。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组织建设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和汽车三包专家管理系统,承担有关信息备案和信息分析工作;协助省级质监部门建立专家库,承担全国专家库的管理、技术交流与师资培训等汽车三包日常工作。 第二章汽车三包信息管理 第四条为了落实汽车产品有关经营者义务,鼓励经营者做出并履行严于汽车三包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便于消费者查询汽车三包信息,生产者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备案如下信息: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包含生产者名称、地址、邮编、组织机构代码、汽车三包客服电话、联系人姓名、手机、电话、传真、Email等信息; (二)车型信息。包含车型的公告名称、商品名称和年款、发动机型号和排量、变速器型号、轮胎品牌和型号,以及其他相关配置信息等。 (三)生产者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信息。包含销售者和修理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地址、邮编、三包客服联系人、三包客服电话、手机、传真、Email等信息;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车辆

三包法解读

汽车三包新规定解读 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汽车三包新规定解读主要内容如下: 一、汽车三包是否享受以发票日期为准 虽然新规已正式对外公布,但是正式施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并以汽车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为准。在《汽车三包规定》施行之前购买的车辆,不能按照规定的条款主张相应的权利,如果想享受到三包规定的权益保护的话,一定是要在2013年10月1日起购买的车辆才行。 二、汽车三包未明确是否涵盖新能源车 虽然《汽车三包规定》并没有明确是否涵盖新能源车,但由于新能源车的质量和技术远不成熟,应该按照更加严格的标准来制定“三包”条款,若按照昨日公布的“三包”规定,显然对新能源车的消费者不利。建议尽快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新能源车“三包”规定。 三、汽车三包退换货需支付使用费 除了销售者应依照新规规定的免费更换、退货外,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根据新规,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以车价为10万元、行驶里程为1万公里计算,消费者需要支付最少5000元、最多8000元的补偿费用。

四、汽车三包退换车时限打问号 尽管《汽车三包规定》出台,相关经销商会依照规定来进行退换服务,但目前仍然可以预见到一些可能发生的问题。在换车方面,根据《汽车三包规定》,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 但在这些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所谓的“及时”究竟是多久,也没有规定具体时限。由于车企均采用订单式生产,也经常会出现缺货的情况,没有时限规定,将使得退换车辆的过程无限制延长。 五、汽车三包鉴定取证呼吁第三方机构 消费者在汽车质量维权过程中如何鉴定、如何取证确实是个难题。不仅需要第三方鉴定机构,同时也需要制定权威、公平的鉴定标准。应尽快出台关于汽车“三包”责任鉴定细节的标准,无论是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还是厂家或消费者委托的鉴定机构,都应在同一标准下进行鉴定工作。而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的作用,是当消费者与汽车生产者或销售者就汽车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可由其进行权威鉴定,并以此鉴定结论作为各方责任归属的判定依据。 六、汽车三包易损耗部件非强制三包 相比对发动机、变速器等核心零部件的规定,新规对于易损耗零部件的“三包”却留存余地。

汽车三包新规全文

汽车三包新规全文 核心内容:2013年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汽车三包政策,汽车三包于10月1日实施。汽车三包内容是换车,退车,修车超5天车主有权开备用车。但也有八种情况不享受三包,如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等等。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总局令第150号)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2年12月29日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

汽车三包法规

内容简介:国家汽车三包政策今日(1月15日)发布,消费者苦等多年的家用汽车产品“包修、包换、包退”政策,终于尘埃落定。汽车三包新规有哪些看点值得关注?世界工厂汽车网小编带您走近“汽车三包政策”。 近年来,我国家用汽车销量不断攀高,汽车消费纠纷也大量出现,关于汽车三包的明确规定呼之欲出。从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起草汽车三包草案开始,历经多次意见征求,“难产”的三包政策终于登上了台面。新规明确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今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了“汽车三包”的概念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在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行为。其中,质量保证期包括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和易损耗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汽车产品纳入三包 新规定中,易损耗零部件等汽车产品也纳入三包范围。对此,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法规处长李明刚表示,之所以将汽车产品纳入三包的专项立法,是考虑到汽车产品技术复杂,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的信息不太对称,消费者个体比较分散,消费者在处理三包争议的过程当中,容易处于弱势。 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规章规定,保修期限是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者是换货手续。 消费者退换货条件 1、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就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

2、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做两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故障,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 3、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或它们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 4、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条、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也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 除此之外,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如果符合更换条件,但销售者没有同品牌、同型号或配置不低于原车的汽车,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 世界工厂汽车网小编提醒广大车友,三包凭证可包括正反两面,其中正面应至少包括产品信息、生产者信息、销售者信息、三包条款等,背面应列出其他三包相关信息,包括: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等。 三包政策实施时间 规定最后一条明确表示,该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汽车新三包法规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做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 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

汽车三包规定

汽车三包规定

————————————————————————————————作者:————————————————————————————————日期: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4)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标准化杂志社、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毅、柳成洋、巫小波、王琰、曹伶俐、李涵、吴友生、赵宏春、丘建国、宋娟、李菡、王戎、张毅炜、胡建成、潘权尤。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以下简称“汽车产品”)三包涉及的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以及三包凭证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履行汽车三包责任的相关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汽车三包 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行为。 注:质量保证期包括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和易损耗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2.2汽车总成 由若干零件、部件、组合件或附件组合装配而成,并具有独立功能的汽车组成部分。汽车主要总成包括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3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3.1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 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总成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总成和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至少包括表1所列出的内容。 表1:发动机和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总成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发动机活塞、连杆、主轴承、曲轴、轴瓦 气缸盖 凸轮轴、气门 气缸体 机油泵 变速器箱体

家用汽车三包知识手册

家用汽车三包法规知识 手册 技术中心质量管理部

2013年6月30日

前言 2013年10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中国汽车市场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是推动国生产企业加快提升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的一种动力。技术中心是产品质量的源头,需要将三包法规设计相关规定作为设计输入,落实到产品设计开发流程中,提升产品适应三包法规的能力,特制定本手册。 本手册共分三部分容: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三包法规及其补充规定具体条款; 第二部分对三包法规技术中心相关重要条款进行解读; 第三部分列举中心应对三包法规的主要举措。

目录 第一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 ... ... ... .. (1) 第二章、家用汽车三包法规重要条款解读 (19) 第三章、技术中心应对三包法规措施 (28)

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及其补充规定 1、三包法规背景介绍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50号) 于2012年6月27日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2012年12月29日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

汽车三包和保修的对比

汽车三包和保修的对比 三包保修 统一标准各厂家的自身条款 有明确的处理规范经销商的主观因素较多 用数据说话人为因素 有清晰的赔偿范围赔偿范围模糊 损坏鉴定有专家组无法鉴定和评估 有统一的信息管理没有明确信息管理 能与客户建立统一认识与客户达成共识困难 三包的概念: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队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三包的政策: 有效期: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何种情况“包修” (草案)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因质量问题和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销售商、制造商应当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何种情况“包退”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售出后60天或3000公里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车架开裂、制动系统失灵、转向系统灵、燃油泄漏,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更换发动机、变速箱总成两次或同一总成零部件因产品质量问题,更换两次,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 包换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又出现质量问题的,修理占用时间的计算自消费者送修之时起,至交车之时止。1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何种情况需提供备用车或费用补偿 在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内,每次修理占用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由修理商与消费者协商后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超过5日的计费,从第六日算起 奇瑞公司对于符合条件者,直接给予费用补偿 折旧费如何计算 按照规定退货车辆,应减去消费者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扣费;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政策解读:汽车“三包”新规

政策解读:汽车“三包”新规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国内家用汽车用户将能享受到一系列的三包服务。届时汽车究竟该如何修、换、退,本报对新规进行简要梳理。 政策解读:如何修、换、退 哪些情况可以退货? 新规明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包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规章规定,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 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该规定还明确指出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八种情况不享受三包待遇 据悉,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其他的如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是不包括在汽车三包范围内的;即使是在三包包修期和有效期以内,出现下面这些情况经营者也是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所购汽车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汽车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易损耗零部件超出其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质量问题的;不能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 包修超过5日消费者有权获备车 记者获悉,根据相关规定,在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其中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汽车三包规定

一、长安牌系列汽车三包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落实长安汽车“亲情、诚信、规范、快捷”的服务理念,确保长安汽车系列产品的社会信誉,维护广大长安汽车用户的利益,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特制订本三包规定。 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和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汽车产品。 第一章总则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简称客户服务部),是长安汽车系列产品三包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三包政策的制订和解释,特约服务商保修费用的结算,保修旧件的回收、索赔,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技术培训,特约服务商建立和撤销的审批及对特约服务商的考核。全国各地的长安汽车特约服务商是直接承办长安汽车保修服务的单位。 (一)三包的定义 1、包修:自购车之日起(以购车发票时间为准),确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采取以换件或修复的方式处理,重大问题须报请客户服务部同意以后再处理。换件或修复时按零件、部件、总成执行不同的质量保修期,长安汽车保修期限最长为二年或行驶五万公里(任一条件超出,即超过保修期)。 2、包换:购车15天之内,汽车有严重质量问题(如大梁断裂、车体开焊、制动失效、转向失灵、主减速器及差速器抱死等),经修理仍达不到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的,且车辆未上牌,用户可以换车。换车时,由用户提出书面申请,经分销中心经理同意,并经客户服务

部鉴定确认。 3、包退:购车7天之内,汽车有严重质量问题(如大梁断裂、车体开焊、制动失效、转向失灵、主减速器及差速器抱死等),且车辆未上牌,用户可以退车。退车由用户提出书面申请,经分销中心经理同意,并经客户服务部鉴定确认后,由经销单位办理退车、退款。 4、用户退、换车辆手续由分销中心或经销单位负责办理,并向用户收取折旧费(折旧费每日按购车车价的0.2%收取)。退换车流程按照长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修程序及手续 1、为了保证车辆正常运行,确保用户享受服务的权力,以便更好地为用户服务,在购车后60天或行程2000±5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用户须持长安汽车VIP卡、购车发票和车辆行驶证,到特约服务站进行免费走合保养,建立用户档案,取得保修资格。在此之后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必须进行一次例行保养,以继续享受保修资格。 2、车辆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用户须持行驶证和长安汽车VIP卡到特约服务商处办理保修手续,特约服务商不得以任何名义扣留和保管用户的VIP卡。 (三)维修保养规定 1、免费走合保养 里程和时间规定: 用户自购车之日起(以用户购车发票日期为准),使用60天或行驶2000±5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必须到长安公司特约服务商处进行免费走合保养,只有进行了免费走合保养的用户,才有资格享受日后的保修服务,时间或里程超出规定的,视为用户自动放弃保修权利。 免费走合保养的内容: (1)收放机磁头清洗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 证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3-11-18 14:33:58 编者按:2013年7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GB/T29632-2013)国家标准,于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明确了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总成和系统的主要零件,易损耗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和家用汽车三包凭证的要求,为顺利实施汽车三包规定提供了有力支撑。本期栏目将新标准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解读刊登如下,供读者参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以下简称“汽车产品”)三包涉及的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以及三包凭证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履行汽车三包责任的相关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三包 repair,replacement and return warranty of automobile <汽车>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活动及责任。

注:质量保证期包括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和易损耗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2.2 总成 assembly <汽车>由若干零件、部件、组合件或附件组合装配而成,并具有独立功能的汽车组成部分。 注:总成主要包括发动机、变速器等。 2.3 系统 system <汽车>为实现规定功能以达到某一目标而构成的相互关联的集合体或装置。 注:系统主要包括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 3 主要总成和系统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3.1 发动机、变速器总成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至少包括表1所列出的内容。 3.2 汽车系统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系统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至少包括表2所列出的内容。

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草案2012-5-4) 第一条为了保护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平、科学地处理汽车三包责任争议,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专家(下简称汽车三包专家)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汽车三包专家库管理相关办法的制定;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三包专家遴选、备案登记、管理与使用、复审与退库工作,组织开展专家培训。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汽车三包专家库的建立、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三包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二)在汽车设计、制造、维修、检验、法律等领域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参加汽车诊断、维修或索赔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 (四)熟悉汽车三包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六)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工作。 第五条汽车三包专家的遴选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由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应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汽车三包专家申请表》或《汽车三包专家推荐表》; (一)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有关单位颁发的学历证明、汽车诊断、维修或索赔相关培训证书或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第七条汽车三包专家的遴选程序: (一)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汽车三包专家申请或推荐材料,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对汽车三包专家候选人资质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将合格人员资料录入专家库,并向管理中心备案,获取专家聘书编号; (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举办汽车三包专家培训,与专家签署行为规范和保密承诺书; (三)省级质监部门制作并向汽车三包专家颁发聘书。 第八条汽车三包专家信息应当向各级质监部门和消费者保护组织共享。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调解,为参与调解进行技术咨询的专家提供工作便利。 第十条各级质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汽车三包专家库中选取任用相关专家参与争议调解和技术咨询工作。 各级质监部门应将汽车三包专家参与技术咨询的情况在专家库中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汽车三包专家库中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时,省级质监部门应及时进行专家增补。 如汽车三包专家库中的专家无法满足争议调解和技术咨询工作的需要,地方质监部门可向上级质监部门申请选取其他地区专家参与争议调解和处理技术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汽车三包专家应遵守下列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 (二)客观、公正地从事汽车三包责任争议调解和技术咨询工作; (三)在参与汽车三包责任争议调解期间,不得擅自接触争议相关方; (四)不得擅自将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情况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布,并对相关资料进行保密。 第十三条汽车三包专家任期为3年。任期结束前3个月,由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程序

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程序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家用汽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消费者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申诉,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三包责任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相关程序的制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程序规定,处理消费者对汽车三包责任争议的申诉。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下级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三包责任申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汽车三包责任申诉,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正、公平、便民; (二)三包争议发生地属地管辖; (三)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第二章申诉处理

第五条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电子邮件和来访等方式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收到的汽车三包责任争议申诉,应当进行登记。 消费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的申诉,应当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消费者的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三)汽车产品相关信息,包括:制造商、车型、车辆识别代号(VIN)、车牌号、购车凭证等; (四)消费者的申诉请求、理由和事实经过以及相关证据。 消费者委托他人代理申诉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和身份证明材料等。 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消费者提供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申诉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告知消费者需要补正的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逾期未告知的,自接到材料之日起视为已受理申诉;消费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二)申诉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或者消费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或者

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2018的

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2018)的

————————————————————————————————作者:————————————————————————————————日期: ?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错误!未定义 书签。 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2018)的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现在消费的很多东西,比如电器、手机、汽车等等现在都是有三包服务的。那么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的,那么接下来,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的。 一、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的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章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

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草案2012-5-4) 第一条为了保护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平、科学地处理汽车三包责任争议,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专家(下简称汽车三包专家)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汽车三包专家库管理相关办法的制定;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三包专家遴选、备案登记、管理与使用、复审与退库工作,组织开展专家培训。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汽车三包专家库的建立、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三包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二)在汽车设计、制造、维修、检验、法律等领域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参加汽车诊断、维修或索赔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 (四)熟悉汽车三包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六)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工作。 第五条汽车三包专家的遴选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由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应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汽车三包专家申请表》或《汽车三包专家推荐表》; (一)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有关单位颁发的学历证明、汽车诊断、维修或索赔相关培训证书或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第七条汽车三包专家的遴选程序: (一)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汽车三包专家申请或推荐材料,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对汽车三包专家候选人资质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将合格人员资料录入专家库,并向管理中心备案,获取专家聘书编号; (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举办汽车三包专家培训,与专家签署行为规范和保密承诺书; (三)省级质监部门制作并向汽车三包专家颁发聘书。 第八条汽车三包专家信息应当向各级质监部门和消费者保护组织共享。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调解,为参与调解进行技术咨询的专家提供工作便利。

解读汽车三包法 不能享受三包的9种情况

之前推出的《新规定并不完善解析“汽车三包”漏洞》和《我想退车了怎么办?4种情况可以免费退车》这两篇文章为大家解析了关于汽车三包的一些重要问题,而本期,我将会为大家带来“哪些情况不能享受汽车三包政策”,希望这篇文章会对大家有用。 情况一:公车不享受汽车三包待遇? 这是央视国际1月15日的报道,报道当中有解说清楚的交代了8种不能享受《汽车三包》待遇的情况,同时把第一条,也就是公车是不能享受《汽车三包》的待遇。但我在《汽车三包》的第六章(三包责任免除)第29条例和30条例中都没找到相关的字眼写到“公车不享受三包待遇”所以,这一情况还需要在10月1日有待揭晓。 虽然在10月1日才揭晓,但并不妨碍我们多了解不能享受《汽车三包》条例究竟有多少种情况。 情况二: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 每个汽车品牌都会给旗下的车型制定易损件周期,通常制定的易损件周期都适合全部车型使用。按照目前国内主流的易损件质保期为3个月或5000公里,当然,有一些是另外,比如丰田的6个月或1万公里,也有雪佛兰、别克、东风日产完全没有易损件质保期可言。 或许你对别克、雪佛兰、日产的行为表示不满,根据《汽车三包》第五章第十八条规定明确写道:“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

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这也就是说,在《汽车三包》实施之后,以上这些点名的品牌和未点名品牌都得推出易损件周期。当然,他们也可以学习铃木的做法“只有7天易损件质保期”!因此,希望国家质检总局强制规定主流的质保周期。 情况三: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在购车时,经销商明确告知你,你所购买的汽车有瑕疵,而你却想购买的话,那么经销商会在你购车合同上明确了瑕疵部分,并且让你签名后盖上经销商印章。在往后的时间里,如果你因为该瑕疵而提出换车或退车的要求,此时,该要求会被否定。在签订合同时,你已经放弃了因瑕疵而换车或退车的权利。 情况四: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一般厂家在整车质保期都会规定汽车用途有:家用车和营运车,对于两者的区别为家用车的质保期比较长,比如3年或10万公里,而营运车则是1年或10万公里。而《汽车三包》都明确规定,家用汽车用作营运车之后,那么《汽车三包》则失效。 情况五: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在《汽车三包》还未制定的之后,如果你细心去看《保养手册》的话,厂家都在手册上面清楚的注明了各种不予保修的条例。为此,《汽车三包》在这基础上对于改装等范畴免责也就理所当然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