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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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或难“包”

汽车三包或难“包”
来 ,关 于 谁 来 鉴 定 汽 车 质 量纠 纷 问 题 就 开 始 争 论 不 休 。接 近 1 O月 1日 三 包 政 策 实 施 ,外 界 对 各 省 质
监局组建鉴定 “ 专 家 库 ”的 关 注 达 到 高潮 。
对 于 这 些 质 疑 ,质 检 总 局 缺 陷 产 品管 理 中心 主 9月 3日 , 有 业 内关 注 汽车 三包 消 息 人 士透 露 , 吉林省在各 省内率先完成了汽车三包 “ 专 家 库 ”组
专 家名单不 公开
地方上 “ 专家库”筹备情况参差不齐 ,给 “ 谁 来处理争议的专家 ”这一核心 问题蒙上了一层面纱 。
地方 4 S店进行了解 ,却发现地方 4 S店还未与厂家
同步 。
9月 1日 ,一 位 不 愿 具 名 的 东 风 汽 车 内 部 人 士 宣称 ,截 至 目前 ,企 业 没 有 接 到 湖 北 省 质 监 局 的 人 才 举 荐 需 求 ,企 业 内 部 符 合 国家 要 求 的 汽 车 质 监 专
关消息 。
理办法 》) 规定了三包的技术支持和人员支持 。《 管 理办法 》 仅 限定了专家库成员的主要来源 :全国 2 . 4
理 技术 咨询人员 库等 准备工作 ,正 式实
施 汽 车 三 包 规 定 的 所 有 准 备 工 作 9月 底 全 面 就 绪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质 量 司 产 品 处 处 长 巫 小 波 同 一天 ,有湖 北 省质 监 局相 关 消息 ,但在 接 触过 程 中 ,湖 北省 质 监局 相 关单位 似 乎 责任 不 明 ,稽 查 局 办 公 室 李 主 任 表示 暂 不 清 楚 汽 车 三 包 筹 备 情 况 ,随 即 告 知 质 量 处 罗处 长 联 系 方 式 ,但 该 电 话 截 至 发 稿 前 不 是 占线 就 是 末 接 听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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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机制实践探索文/ 吴友生《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三包”)实施已一年有余,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汽车产品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值得关注的是,新三包中创设的第三方争议处理机制为消费者和经销商提供了一个快速便捷、公平公正的争议解决途径,对新三包的有效实施和汽车消费环境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汽车质量争议是天然存在的,不是汽车三包制度的产物,也没有因为新三包的实施而加剧。

汽车产品结构和技术复杂,使用环境千变万化,在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寿命周期内出现一些故障或质量问题在所难免。

在车辆出现问题时,消费者通常会向4S店和汽车厂家寻求有利于自己的解决方案,但双方往往会因利益诉求不一致、沟通不顺畅、信息和技术不对称、对故障原因和法规责任的理解不同等产生争议。

我国家用汽车三包第三方争议处理机制现状新三包第四章专门设定了争议处理程序,如第三十四条规定:发生三包责任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机关投诉;(四)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在实际生活中,有相当多的汽车质量争议无法通过双方协商得到解决,而消协和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因需面对各类产品的争议而使有限的人力和技术资源无法及时应对,因此,总会有相当多的争议必须寻求其他途径来解决。

通常,仲裁和法律诉讼程序复杂、费时费力且可能涉及高昂的律师费、检测鉴定费等,使多数消费者不愿意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以上多种因素客观上导致很多争议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进而可能演变为恶性维权事件,比如坐在发动机盖上维权、站上车顶维权、砸车维权、堵店门和闹车展维权等,这些维权事件给争议双方都带来了伤害,包括公司品牌声誉和消费者个人形象受损,甚至可能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最终结果是双输。

为了减少这种局面的出现,新三包第三十五条规定:鼓励有关组织建立第三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机制,为消费者免费提供公正、专业、便捷、高效的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服务。

“三包”责任规定的认识与销售服务流程的改进

“三包”责任规定的认识与销售服务流程的改进

“三包”责任规定的认识与销售服务流程的改进目前汽车消费已经变成了一种持续地购买、使用和维修的过程,而这一过程中授权经销商的销售与服务流程也成为了其利润增长的必然手段。

随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规定的正式出台,汽车销售与服务流程将伴随着挑战迈向一个全新的阶段。

因此,充分理解“三包”责任规定,改进销售与服务流程是促进经销商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本文通过对“三包”责任规定和销售与服务流程的概述,旨在推动授权经销商对此政策的认识与理解,实施改进汽车授权经销商销售与服务管理体系,促进集团汽车行业的良性发展。

1与授权经销商相关的“三包”责任规定内容●代表与授权经销商相关1.1销售者义务(第11-12条)销售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授权经销商作为目前汽车市场销售者的主体,在此规定下,必须承担一定的销售义务,具体的义务请参考各厂家详细要求,需注意在“三包”责任规定中有以下几条:●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1.2修理者义务(第13-16条)修理者——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针对修理者,“三包”责任规定提出几点要求:Ⅰ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

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同时指出了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的许多要点,详细的修理记录内容需根据厂家要求满足这些要点,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

国家质检总局 家用汽车三包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 家用汽车三包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规定的家用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销售、生产、进口、修理汽车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汽车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并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

第四条未列入本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

第五条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解决。

销售商与供货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是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制造商自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商。

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供货商是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是指以其名义向消费者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弱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草案2012—5—4)第一条为了保护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平、科学地处理汽车三包责任争议,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专家(下简称汽车三包专家)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汽车三包专家库管理相关办法的制定;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三包专家遴选、备案登记、管理与使用、复审与退库工作,组织开展专家培训。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汽车三包专家库的建立、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三包专家的基本条件:(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二)在汽车设计、制造、维修、检验、法律等领域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三)参加汽车诊断、维修或索赔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四)熟悉汽车三包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五)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六)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工作.第五条汽车三包专家的遴选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由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第六条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应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汽车三包专家申请表》或《汽车三包专家推荐表》;(一)个人身份证明材料;(二)有关单位颁发的学历证明、汽车诊断、维修或索赔相关培训证书或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第七条汽车三包专家的遴选程序:(一)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汽车三包专家申请或推荐材料,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对汽车三包专家候选人资质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将合格人员资料录入专家库,并向管理中心备案,获取专家聘书编号;(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举办汽车三包专家培训,与专家签署行为规范和保密承诺书;(三)省级质监部门制作并向汽车三包专家颁发聘书。

第八条汽车三包专家信息应当向各级质监部门和消费者保护组织共享.第九条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调解,为参与调解进行技术咨询的专家提供工作便利.第十条各级质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汽车三包专家库中选取任用相关专家参与争议调解和技术咨询工作。

家用汽车“三包” 政策全面解读(精编文档).doc

家用汽车“三包”  政策全面解读(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家用汽车“三包”政策全面解读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张稷锋针对近年来因汽车消费、汽车质量等因素引发的大量问题及纠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下称《规定》),该部门规章已于今年10月1日施行。

《规定》对汽车三包的内容、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划分等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基于此,笔者就《规定》中最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加以梳理解读。

一、三包责任的直接义务主体是销售者《规定》第四条指出:“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可见,经营者之间约定不能排除消费者“直接要求销售商承担三包责任”的权利。

二、消费者可自主选择合格的维修机构《规定》第11条指出:“销售者应当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即消费者有权在汽车生产厂家维修手册所列修理网点中任意选择,销售者(常见的如“4S 店”)无权限制消费者选择修理网点。

三、车辆修理记录的内容《规定》第13条指出:“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

”维修记录至少应当包含以下7方面内容:1.送修时间、行驶里程;2.送修问题、检查结果;3.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4.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5.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6.交车时间、修理者;7.消费者签名或盖章。

修理者如未妥善履行维修记录记载和存档义务,可能承担因记录不明的不利后果。

四、因车辆质量问题直接产生的拖运费由修理网点承担《规定》第16条指出:“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汽车三包责任争议怎么解决

汽车三包责任争议怎么解决

汽车三包责任争议怎么解决核心提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

具体有关汽车三包责任争议的解决由法律经验编辑为您介绍。

汽车三包责任争议怎么解决?《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法律经验编辑小提示: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要选择证照齐全、信誉度高的汽车销售单位。

要认真研读“汽车三包”新规,比如,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等,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同时,消费者需保管好三包凭证、购车发票。

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发现违法经营行为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关于汽车三包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汽车三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汽车在购买、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困扰。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汽车三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汽车三包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汽车三包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以期为消费者提供参考。

二、汽车三包的定义及范围1. 汽车三包的定义汽车三包是指汽车产品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故障、损坏,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商、维修商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

2. 汽车三包的范围(1)汽车产品: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汽车,包括国产汽车和进口汽车。

(2)保修期:指汽车产品自购车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和汽车生产企业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享受的免费维修、更换零部件等服务。

(3)故障:指汽车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不能正常使用、性能下降或损坏。

(4)损坏:指汽车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

三、汽车三包的法律规定1. 汽车三包责任主体(1)汽车生产企业:对汽车产品质量负责,承担汽车三包责任。

(2)汽车销售商:对汽车销售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负责,协助消费者向汽车生产企业主张三包责任。

(3)汽车维修商:对汽车维修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负责,协助消费者向汽车生产企业主张三包责任。

2. 汽车三包期限(1)整车保修期:自购车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和汽车生产企业的承诺,一般不少于3年或10万公里。

(2)发动机、变速器等主要部件保修期:自购车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和汽车生产企业的承诺,一般不少于5年或15万公里。

(3)易损件保修期:自购车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和汽车生产企业的承诺,一般不少于1年。

3. 汽车三包责任内容(1)修理:对汽车产品进行免费维修,包括更换零部件、调整、校准等。

(2)更换: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故障、损坏,按照国家规定和汽车生产企业的承诺,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零部件。

《汽车三包法规》政策解读

《汽车三包法规》政策解读

消费者权益 保护组织等第 三方社会中介 机构

“汽车三包规定” 重点解读 汽车召回与三包的区别
汽车召回和“三包”都是为了解决汽车出现的一些质量问题,维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汽车召回与三包的区别
• 问题的性质不同 • 法律依据不同 • 对象不同 • 范围不同 • 解决方式不同
“汽车三包规定” 重点解读 三包责任免除
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维修2次,仍未排除或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
故障;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总成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有偿退、换整车 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 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
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 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 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1.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
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2.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汽车三包规定” 重点解读
折旧费如何计算
• • • 按照规定退货车辆,应减去消费者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费; 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消费者应向销售商支付的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 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 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3000公里/60天内符合退货的车辆不收取折旧费。 发票价格与销售价不一致时,以发票为准 案例计算: 消费者应向销售商支付的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方法: 某款车价:80000元 行驶里程:4000公里 补偿系数:0.8% 补偿费用=【80000 (元)×4000(公里)/1000】 ×0.8%=2560元

长安汽车备件“三包”管理办法

长安汽车备件“三包”管理办法

长安汽车备件“三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长安汽车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备件的“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办法所称部分备件,系指长安系列汽车用户在整车“三包”期后自行向长安汽车客户服务有限公司及下属的区域配送中心、经销商购买的用于维修的零部件(以下简称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提供长安系列汽车(发动机)维修备件的供应商、重庆长安汽车客户服务有限公司及长安汽车经销商和长安系列汽车用户。

第二章备件“三包”管理机制第四条职责(一)长安汽车客户服务公司负责备件保修规定的编制,制定备件三包零部件明细及保修期限。

(二)长安汽车经销商负责对备件“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备件,根据《备件保修细则》(见附件一)进行技术判定、核实,承担用户故障备件的维修业务,维护经销商、生产者的信誉。

并在长安汽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中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

(三)长安汽车备件销售商(包含长安区域备件配送中心、经销商)必须保证销售产品的为长安汽车规定的采购渠道;备件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是否三包,三包期限,提供有效发票;妥善处理长安汽车用户的投诉,并提供服务。

(四)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商用车事业部/轿车销售事业部负责完成对经销商申请需进行三包索赔的备件审核及旧件签收入库。

(五)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质量部)/商用车事业部质量部负责完成对供应商的索赔业务中涉及到的相关事务。

(六)生产者(供应商)必须遵守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关于“产品三包索赔”的相关规定和流程,承担备件三包索赔中应的质量索赔责任,并向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公司赔付相关索赔费用。

第五条备件“三包”规定(一)长安系列汽车用户对维修更换或购买的长安系列汽车备件在长安公司承诺的备件“三包”期(见附件一)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用户可持修理发票到提供备件的长安汽车经销商进行判定,若属于索赔零件要求且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用户可享受备件“三包”服务。

汽车质量三包法律规定(3篇)

汽车质量三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汽车质量问题也日益凸显,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困扰。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汽车三包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规定”)。

本文将从三包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三包规定的背景1. 汽车质量问题频发近年来,我国汽车市场快速发展,但汽车质量问题也随之而来。

一些汽车企业为了追求利润,降低成本,忽视产品质量,导致消费者在购车、用车过程中遇到诸多问题。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增强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消费者对汽车质量问题的关注度逐渐增强。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有必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汽车市场秩序。

3. 国际汽车三包规定借鉴世界各国的汽车三包规定为我国提供了借鉴。

通过学习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汽车三包规定,有利于提升我国汽车产业竞争力。

三、三包规定的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三包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新车,包括国产汽车和进口汽车。

2. 三包期限三包期限分为保修期和维修期。

保修期从购车之日起计算,一般为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维修期从购车之日起计算,一般为1年或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3. 三包责任(1)保修期内,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汽车企业应免费更换或维修;(2)保修期内,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汽车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维修期内,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汽车企业应免费维修;(4)汽车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为消费者提供便捷、高效的售后服务。

4. 三包责任免除(1)汽车因正常磨损、自然损耗、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损坏;(2)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3)汽车在三包期限外出现质量问题。

5. 三包争议处理(1)消费者与汽车企业协商解决;(2)消费者向汽车企业所在地消费者协会投诉;(3)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三包规定的实施意义1.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三包规定的实施,有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让消费者在购车、用车过程中享有更好的服务。

小车三包法律规定(3篇)

小车三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汽车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汽车产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三包”,是指对汽车产品实行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售后服务制度。

第四条汽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产品包修第六条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享受下列包修服务:(一)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主要部件的包修期限不少于三年或者行驶里程不少于十万公里;(二)车身、电气系统、空调系统等部件的包修期限不少于两年或者行驶里程不少于五万公里;(三)易损件(如轮胎、蓄电池、玻璃等)的包修期限和行驶里程按照产品说明书执行。

第七条汽车产品包修期限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下列非正常损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免费维修或者更换:(一)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二)由于销售者或者维修者不当维修、保养导致的故障;(三)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故障。

第九条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故障,消费者应当及时将汽车送至销售者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

第十条维修点应当自接到消费者送修的汽车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维修:(一)在保修期内,维修点应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及时为消费者维修或者更换故障部件;(二)因维修质量问题导致汽车再次出现故障的,维修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维修点维修汽车,应当使用与原厂质量相当的零部件。

第十二条维修点维修汽车,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维修记录,并注明维修项目、更换部件、维修费用等信息。

第三章产品包换第十三条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第十四条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为消费者更换。

汽车三包法

汽车三包法

国家质虽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第]50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立》已经2 0 12年6月27日国家质虽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2年12月29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得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生产、销售得家用汽车产品得三包,适用本规左。

第三条本规立就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得基本要求。

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严于本规定得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岀,应当依法履行.第四条本规泄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规泄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得责任或者属于其她经营者得责任得,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她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龙三包责任得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得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左所规定得三包责任与质量义务.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岀得符合本规左得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左实施得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疑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立实施得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左职责所知悉得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得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岀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得销售与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与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培训教材-国家汽车三包解读

培训教材-国家汽车三包解读
汽车也因此成为2011年投诉量同比上升幅度最大的商品)
▣ “三包”出台背后的故事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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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消费者消费观念误区
买完车不想要了就退! 我国消费者用车观念不成熟,更希望包退包换,而不是包修。 不少车主觉得自己花钱买了车,出了问题肯定需要维权 或许他们能够接受新车出一些小故障,但经过维修乃至换件后,依然出现同种 故障时,他们更希望4S店通过退换的方式来补偿他们的损失。
1. 以车价为100,000元,行驶里程 15,000公里,n取0.5%计算。 2. 车辆使用补偿
=[100,000×15,000/1,000]×0.5% =75,00(元)
例如:n=0.5%,n=0.8%
▣ 政策解读6——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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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计算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坦言:“因汽车相关税费处理涉及多个部门,目前还没有一个统 一的窗口来办理。如果发生退换车,可根据三包规定第二十条‘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 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第四十三条: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 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 政策解读5——不享受汽车“三包”待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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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不享受三包待遇(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为公务购买的汽车) 消费者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汽车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自行改装、调整、拆卸造成损坏; 消费者未按说明使用维护产品(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 当而造成损坏的,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 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易损耗零部件超出质量保期(超出其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质量问题) 不能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

2021《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21《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

第四条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或者减轻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义务和三包责任。

鼓励经营者作出严于本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包承诺。

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要求。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具体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

第二章经营者义务第七条生产者生产的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

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出厂销售。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为家用汽车产品配备中文产品合格证或者相关证明、产品一致性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随车提供工具、附件等物品的,还应当附随车物品清单。

第九条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三)销售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开具购车发票的日期、交付车辆的日期;(四)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约定的修理者(以下简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五)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六)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七)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八)按照规定需要明示的其他内容。

国家正式出台家用汽车三包政策——“汽车三包”不得低于2年或5万公里

国家正式出台家用汽车三包政策——“汽车三包”不得低于2年或5万公里
品 用 于 出租 或 者 其 他 营 运 目的 的 ;使 用 说 明书 中
费环境 ,最大化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完善我 国汽
车 市 场在 消 费环 节 的法律 法规 。 《 规 定 》 中指 出 ,家 用 汽 车 产 品 自销 售 者 开
具 购 车 发 票 之 日起 6 0 日内或 者 行 驶 里 程 3 0 0 0 公 里
用 补偿 。合 理使 用补 偿 费用 的计算 公 式 为 : [( 车
或 者 行驶 里 程 5 0 0 0 0 公里 。分析 人 士指 出 ,汽 车 三 包 的 正式 出 台 ,将 有 利 于 进 一 步 净化 我 国汽 车 消
价款 ( 元 ) X行 驶 里程 ( k m ) )/ 1 0 0 0 3 ×n 。使用
准 。 并 且 ,如 果 汽 车 的修 理 时 间累 计 超 过 3 5 天, 或者 同 一个 产 品质 量 问题 引 发 的 修 理 , 累计 超 过 5 次 ,消 费者可 以换 车 。 《 规 定 》 还 提 出 ,省 级 以上 质 量

者 未 按 照 使用 说 明 书要 求 正 确 使 用 、维护 、 修理 产 品 ,而 造 成损 坏 的 ; 因不 可 抗 力 造 成 损 坏 的 均
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 人员
库 , 为 争 议 处理 提 供 技术 咨询 ;经 争 议双 方 同意 , 可 以选 择 技 术 咨询 人 员
参 与 争 议 处 理 ,技 术 咨询 人 员 咨询 费
用 由双方协商解 决。经营者和 消费者
应 当 配 合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家 用 汽 车 产 品三 包 责任 争 议 处 理技 术 咨询 人 员
国家正式 出台家用汽 车三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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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草案2012-5-4)
第一条为了保护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平、科学地处理汽车三包责任争议,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专家(下简称汽车三包专家)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汽车三包专家库管理相关办法的制定;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三包专家遴选、备案登记、管理与使用、复审与退库工作,组织开展专家培训。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汽车三包专家库的建立、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三包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二)在汽车设计、制造、维修、检验、法律等领域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参加汽车诊断、维修或索赔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
(四)熟悉汽车三包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六)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工作。

第五条汽车三包专家的遴选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由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应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汽车三包专家申请表》或《汽车三包专家推荐表》;
(一)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有关单位颁发的学历证明、汽车诊断、维修或索赔相关培训证书或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第七条汽车三包专家的遴选程序:
(一)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汽车三包专家申请或推荐材料,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对汽车三包专家候选人资质进行评审。

评审结束后将合格人员资料录入专家库,并向管理中心备案,获取专家聘书编号;
(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举办汽车三包专家培训,与专家签署行为规范和保密承诺书;
(三)省级质监部门制作并向汽车三包专家颁发聘书。

第八条汽车三包专家信息应当向各级质监部门和消费者保护组织共享。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调解,为参与调解进行技术咨询的专家提供工作便利。

第十条各级质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汽车三包专家库中选取任用相关专家参与争议调解和技术咨询工作。

各级质监部门应将汽车三包专家参与技术咨询的情况在专家库中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汽车三包专家库中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时,省级质监部门应及时进行专家增补。

如汽车三包专家库中的专家无法满足争议调解和技术咨询工作的需要,地方质监部门可向上级质监部门申请选取其他地区专家参与争议调解和处理技术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汽车三包专家应遵守下列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
(二)客观、公正地从事汽车三包责任争议调解和技术咨询工作;
(三)在参与汽车三包责任争议调解期间,不得擅自接触争议相关方;
(四)不得擅自将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情况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布,并对相关资料进行保密。

第十三条汽车三包专家任期为3年。

任期结束前3个月,由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第十四条汽车三包专家在任期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或者专家在任期内不愿意或无法承担争议调解和技术咨询工作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省级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将变更情况在专家库中登记。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质监部门应与有关汽车三包专家解除聘用关系,办理专家库退库及登记手续,并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因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汽车三包责任争议调解和技术咨询工作的;
(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违反汽车三包专家行为规范、保密承诺书规定内容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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