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产品“三包”管理规定》(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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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产品三包法律规定(3篇)

工矿产品三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工矿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化工产品、建筑材料、冶金材料等。

第三条工矿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三包责任,即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三包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对所销售的产品在质量、性能、安全等方面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修理、更换或者退货;(二)产品存在性能缺陷,消费者可以要求修理、更换或者退货;(三)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可以要求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售后服务,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第二章生产者的三包责任第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工矿产品承担以下三包责任:(一)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二)产品应当具有合理的寿命,正常使用下不发生故障;(三)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生产者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方便消费者识别和维权。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及时解决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对消费者进行产品使用、保养、维护等方面的指导,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和使用能力。

第三章销售者的三包责任第十一条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工矿产品承担以下三包责任:(一)销售者应当保证所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二)销售者应当对销售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三)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四)销售者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等文件对消费者进行产品使用、保养、维护等方面的指导。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第八条农机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凭证等随机文件:(一)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并应列出该机中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的,其适用范围、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安全操作要求、警示标志或说明应当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二)有关工具、附件、备件等随附物品的清单;(三)农机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规格、生产日期、购买日期、产品编号,生产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已经指定销售者、修理者的,应当注明名称、联系地址、电话、三包项目、三包有效期、销售记录、修理记录和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明示的内容等相关信息;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者、销售地点、销售日期和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潍柴工程机械三包规定

潍柴工程机械三包规定

三包服务规定及发动机维护保养规范一、三包服务原则1、用户购买潍柴产品或配有潍柴产品的主机产品,在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下,由于产品制造、装配等原因造成损坏的,在“三包”期内潍柴对产品实行“三包”。

2、气体机及零部件首先以维修为主,确实不能修复和重大故障责任难以界定的,可更换整机和相应零部件,更换整机需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二、三包期限1、属潍柴生产的终端产品,其三包服务和保修期的起点以实际销售日期为主,并以潍柴销售发票和保修卡或销售商的销售发票为依据。

2、为主机厂配套的产品,按双方协议执行;若主机厂对发动机三包有明确的规定,按照主机厂的规定执行,执行标准依据随车保修卡,对发动机三包服务没有明确标准或内容不详的,按潍柴的标准执行。

三包服务和保修期的起点以主机产品实际销售日期为准,并以销售发票和保修卡为依据,但是主机产品销售日期超过发动机生产日期12个月的,发动机必须重新油封后才能进行三包。

3、从潍柴购买的配件属于原始质量原因的,总成件三包期为三个月,基础件为1年,易损件、活塞环、油封、瓦片、螺栓等装机后不再三包。

基础件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经驻外中心服务人员现场确认并留有有效照片,三包计算工时费。

配件三包期以中心库或特约维修服务中心销售发票日期为准。

属装配质量问题的潍柴不予三包,由装配单位承担三包。

三、不予三包的规定1、因使用、维护、保养、匹配不当,造成的发动机机故障。

如购买后自行运输途中装卸造成的损坏,使用条件超出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匹配不合理、超速超负荷使用等;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磨合、维护保养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质量低劣的油料、防冻液、三滤等。

2、因自行改装、调整、拆卸产品说明书中规定不允许自行调整、拆卸的部位和零件的故障。

3、正常使用、消耗、保养所更换的机油、防冻液、滤芯、软管、皮带等。

4、无保修卡、发票等三包凭证,又不能证明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

5、三包凭证或发票上的产品规格型号与要求三包的产品规格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农机产品质量问题三包责任认定与解决途径

农机产品质量问题三包责任认定与解决途径
"#修 理 者 应 当 承 担 三 包 期 内 的 属 于 )农 业 机 械三包规定*范围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按照合同接受 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 修 理 者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零 部 件 的 进 货 检 查 验 收制度$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的零部件$认真做好维修 记录$记录修理前的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使用说 明书编写规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编 写!并应列出该机中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所 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的!其适 用范围#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安全操作 要求#警示标志或有关工具#附件#备件等随附物品的清单, + ++农机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产 品品牌#型号规格#生产日期#购买日期#产品编号! 生产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已经指定销售者# 修理者的!应当注明名称#联系地址#电话#三包项 目#三包有效期#销售记录#修理记录和按照&农业机械 三包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明示的内容等相关信 息,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者#销售地点#销售日期和 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 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 生 产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区 域 范 围 内 建 立 农 机 产 品的维修网点!与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依法约 定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等有关事项" () 生产者应当保证农机产品停产后 年内继 续提供零部件" () 生产者应当妥善处理农 机用户的投 诉#查 询!提供服务!并在农忙季节及时处理各种农机产品 三包问题"
"# 修 理 者 应 当 保 持 常 用 维 修 零 部 件 的 合 理 储 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维修零部 件而延误维修时间! 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农机 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产品质量三包法律规定(3篇)

产品质量三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在产品质量三包(以下简称“三包”)中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包括家用电器、耐用消费品、交通工具等。

第三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依法履行产品质量三包责任。

第四条产品质量三包是指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所销售的产品在质量、性能、寿命等方面承担的保修、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三包制度,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产品质量三包的基本原则第六条产品质量三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自愿、协商、诚实信用原则;(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四)法律法规优先原则。

第七条产品质量三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三包条件。

第八条产品质量三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产品质量三包的责任主体第九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三包责任。

第十条销售者是指产品的批发商、零售商以及从事产品销售活动的其他经营者。

第十一条修理者是指负责产品修理活动的经营者。

第十二条生产者是指产品的制造者、组装者以及从事产品生产活动的其他经营者。

第四章产品质量三包的范围和期限第十三条产品质量三包的范围包括:(一)产品的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二)产品的性能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性能指标;(三)产品的使用寿命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寿命;(四)产品的其他质量缺陷。

第十四条产品质量三包的期限从消费者购买产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产品质量三包的期限如下:(一)一般产品为一年;(二)耐用消费品为两年;(三)交通工具为三年。

第十六条特殊产品或者重要产品,其三包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生产者规定。

农机产品三包规定范本

农机产品三包规定范本

三包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经贸质〈1998〉123号《关于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制定。

二、三包期限自购机之日起(以购机发票为准)。

1、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

2、主要零部件三包有效期1.5年。

主要零部件名称:机架。

3、易损件三包期:3个月易损件名称:移栽器、链条。

三、三包范围在三包期内,由于设计、制造等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机件损坏或使用性能改变,经确认属我厂责任的予以三包。

四、三包方式及程序三包时,必须持三包凭证、合格证、购机发票到购机单位或我厂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用户一定要在维修情况记录表上签字并注明是否满意的意见。

五、凡属下列情况不予三包1、因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早期磨损和故障。

2、因违规自行改装、拆卸、调整而造成的故障。

3、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并无法证明在三包有效期内。

4、规格型号与发票不符。

5、发生故障后,未保持损坏原状。

6、无证驾驶、操作。

7、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故障。

-1-一、下列内容产品入库时由质检员填写并与合格证随机通行。

二、以下内容由经销单位填写一、下列内容产品入库时由质检员填写并与合格证随机通行。

三、以下内容由经销单位填写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二联:返回企业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一联:用户留存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维修服务情况登记表三联:经销商维修服务网点通讯录换货的原则:产品售出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用户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同一故障(三包规定附件三)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称或者部件;更换总称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记录免费更换同型号的产品;不允许换给残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

退货的原则;换货后15日内发生故障(三包规定附件三)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用户退货;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的产品,或者换货后达不到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用户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换退货证明一联:客户留存用户名称用户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编号退换货原因三包人员意见销售商意见服务科意见主管领导审批退换货时间用户签字换退货证明。

工程机械三包法规

工程机械三包法规

工程机械三包法规工程机械三包法规是指对购买的工程机械设备的质量、性能、使用寿命等方面给予保障的法规。

该法规的实施对于保障用户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工程机械设备质量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关于工程机械三包法规的内容和相关要点。

一、工程机械三包法规的基本概念工程机械三包法规是指在一定的保修期内,如果工程机械设备发生质量问题,用户可以要求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商承担维修或更换的责任。

三包法规包括“退货、换货、修理”的权益,其中包括保修期、保修范围、保修责任等内容,是用户购买工程机械设备后的重要保障措施。

二、工程机械三包法规的适用范围工程机械三包法规适用于各类工程机械设备的购买和使用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混凝土搅拌机等各类建筑施工机械设备。

不同类型的工程机械设备在购买后均应受到三包法规的保障。

三、工程机械三包法规的保修期限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工程机械设备的保修期原则上不低于12个月,具体时限可根据设备的性能、使用寿命等因素适当调整。

在保修期内,如果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用户可以要求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商承担相应的维修或更换责任。

四、工程机械三包法规的保修范围工程机械设备的保修范围包括设备的质量问题、性能问题、使用寿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

设备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的机械故障、电气故障、液压故障等问题均属于保修范围。

在保修期内,用户可以向相关单位提出维修或更换的要求。

五、工程机械三包法规的保修责任在工程机械三包法规中,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商应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用户可以先向销售商提出要求,销售商可以协助用户联系生产厂家进行维修或更换。

如果销售商无法履行相关责任,用户可以直接向生产厂家提出要求。

工程机械三包法规为用户购买工程机械设备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对于维护用户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工程机械设备质量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用户在购买工程机械设备时,应了解并熟悉相关法规,维护自身权益,推动工程机械设备行业的健康发展。

挖机三包政策

挖机三包政策

挖机三包政策
挖机三包政策是指由挖机制造商制定的针对挖机产品售后服务的一项政策。

该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质量保证、保修期和服务承诺。

首先,质量保证是挖机三包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该政策,挖机制造商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挖机产品。

如果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制造商将负责维修或更换零部件。

其次,保修期是挖机三包政策的核心要素之一。

挖机制造商通常会对新购挖机提供一定期限的保修服务,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在保修期内享受免费维修服务。

保修期限可以根据不同挖机品牌和型号而有所差异,消费者在购买前需详细了解相关政策。

最后,服务承诺是挖机三包政策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根据该政策,挖机制造商承诺在销售过程中提供专业、高效和周到的售后服务。

这包括提供技术支持、维修师傅上门服务、备件供应等。

消费者可以通过厂家提供的售后服务热线或其他联系方式获得帮助。

挖机三包政策的实施对消费者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质量保证和保修期提供了对消费者的投资保护,确保他们获得质量可靠的挖机产品,并享受长期免费维修服务。

其次,服务承诺能够提升消费者的购买体验,增强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

总而言之,挖机三包政策是一项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提供优质售后服务而制定的政策。

通过规定质量保证、保修期和服务承诺,挖机制造商能够提供全方位的售后支持,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消费者在购买挖机时,应仔细了解销售商提供的三包政策,并保留相关购买凭证,以便在需要时享受相关权益。

产品三包时间的法律规定(3篇)

产品三包时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产品的三包责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包括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和有关行政部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产品三包,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对所销售的商品在一定的期限内,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缺陷,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产品三包期限自消费者购买商品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遵守本规定,切实履行产品三包责任。

第二章三包期限第六条产品三包期限分为以下三种:(一)法定三包期限:根据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标准,对商品质量有明确三包期限的,按照规定执行。

(二)约定三包期限: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在销售商品时约定的三包期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标准。

(三)默示三包期限:生产者、销售者未与消费者约定三包期限,或者约定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 电子电器类产品,三包期限为自购买之日起1年;2. 家用电器类产品,三包期限为自购买之日起1年;3. 服装、鞋帽类产品,三包期限为自购买之日起6个月;4. 其他商品,三包期限为自购买之日起3个月。

第七条特殊商品的三包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标准执行。

第八条产品三包期限自消费者购买商品之日起计算,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商品因质量问题需要修理、更换、退货的,三包期限自修理、更换、退货之日起重新计算;(二)商品在保修期内,因生产者、销售者原因造成损坏的,三包期限自商品交付消费者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章三包责任第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的商品承担下列三包责任:(一)修理: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缺陷商品进行免费修理;(二)更换: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缺陷商品进行免费更换;(三)退货: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缺陷商品,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

产品质量三包法律规定(3篇)

产品质量三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产品质量三包责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质量三包,是指销售者、生产者对其销售或者生产的产品,在规定的期限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发生的质量问题,依法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生产的产品,以及境外销售者、生产者在中国境内销售或者生产的产品。

第四条产品质量三包责任实行统一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产品质量三包责任主体第五条销售者、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三包责任。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三包责任,包括:(一)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产品;(二)按照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三)在销售场所明示产品质量三包责任;(四)对消费者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三包责任,包括:(一)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二)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三)对产品进行质量保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四)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广告中明示产品质量三包责任。

第八条进口产品在国内销售,其销售者、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质量三包责任。

第三章产品质量三包期限第九条产品质量三包期限自消费者购买产品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如下:(一)一般产品: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二)耐用消费品:自购买之日起1年内;(三)重要工业产品:自购买之日起2年内;(四)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自购买之日起5年内。

第十条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的质量问题,在三包期限内,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三包责任。

第十一条三包期限届满后,消费者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生产者应当继续承担产品质量三包责任,但消费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在购买后存在质量问题。

三包法律规定(3篇)

三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以下简称三包责任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三包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履行三包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四条国家鼓励经营者建立和完善三包制度,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三包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商品的三包责任第六条经营者应当承担以下商品的三包责任:(一)实行生产者负责制的商品,生产者应当承担三包责任;(二)实行销售者负责制的商品,销售者应当承担三包责任;(三)实行生产者、销售者共同负责制的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共同承担三包责任。

第七条商品的三包期限自商品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具体三包期限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明示。

第八条商品的三包期限不得少于以下规定:(一)一般商品,自交付之日起6个月;(二)耐用消费品,自交付之日起1年;(三)特殊商品,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根据商品特点明示。

第九条在三包期限内,商品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修理、更换、退货:(一)商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二)商品存在质量缺陷,影响正常使用的;(三)商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消费者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

确需延长答复期的,应当书面告知消费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经营者对消费者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应当免费进行。

但是,下列情况除外:(一)消费者未按照商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保管、维护商品,导致商品损坏的;(二)消费者自行拆解、改装、修理商品,导致商品损坏的;(三)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商品损坏的。

第十二条经营者对消费者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应当承担以下费用:(一)商品修理、更换、退货所需的工时费、材料费;(二)运输费;(三)消费者因修理、更换、退货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农机三包规定新

农机三包规定新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工程机械三包管理制度内容

工程机械三包管理制度内容

工程机械三包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1.1 为规范工程机械的质量管理,保障用户的权益,提升企业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销售的各类工程机械产品的三包管理工作。

1.3 工程机械三包管理制度是企业与用户之间的一种保障合同,用户凭此合同享有三包服务。

二、定义2.1 三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质量管理要求,对出售的工程机械产品提供的保修、包退、包换服务。

2.2 保修是指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工程机械产品进行维修、更换配件等服务,以保障产品的正常使用。

2.3 包退是指在规定的包退期内,对工程机械产品进行退货服务,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2.4 包换是指在规定的包换期内,对工程机械产品进行换货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或无法正常使用的产品,应由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保修期3.1 工程机械产品的保修期由产品的质保单据中确定,一般不少于一年。

3.2 保修期内,对于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用户可凭质保单据及购买发票向企业申请保修服务。

3.3 在保修期内,用户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正确操作和使用产品,如出现产品问题的维修费用应由用户承担。

四、包退期4.1 工程机械产品的包退期由产品的质保单据中确定,一般不少于七天。

4.2 在包退期内,用户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可申请退货,由企业负责退货及相关费用的承担。

4.3 用户在包退期内如需退货,应保持商品原包装完整,并携带质保单据及购买发票到指定的售后服务中心申请退货服务。

五、包换期5.1 工程机械产品的包换期由产品的质保单据中确定,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5.2 在包换期内,用户如发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无法正常使用,可申请换货,由企业负责换货及相关费用的承担。

5.3 用户在包换期内如需换货,应保持商品原包装完整,并携带质保单据及购买发票到指定的售后服务中心申请换货服务。

六、售后服务6.1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设立专门的售后服务中心,专门负责工程机械产品的售后服务。

产品质量三包规定

产品质量三包规定

产品质量三包规定产品质量三包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质量保修的规定。

三包包括“修、换、退”,即修理、更换、退货。

一、修理:“修造”义务是指对于在产品保修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不良状态或者工作不正常,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负责修理或者提供相应零部件。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履行修理义务,并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

二、更换:“更造”义务是指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不能正常使用或者不能达到约定性能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负责更换同样的产品或者提供更换零部件。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履行更换义务,并向消费者提供更换服务。

三、退货:“退义”是指对于经修理或者更换后产品仍然存在质量问题,或者经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无法满足消费者合理使用需求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退回所支付的购货款,并承担与退货有关的其他费用。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履行退货义务,并向消费者提供退货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享有的三包期限如下:1、家用电器、汽车、摩托车等大型耐用消费品:自购买之日起一年内;2、其他消费品:自购买之日起七日内。

三包规定适用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和损坏,不适用于人为损坏、过度使用、不当使用等非质量问题所致的故障。

在享有三包权益时,消费者应当保留购买凭证,并及时与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购买凭证。

如果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未能履行三包义务,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质量监督部门投诉,并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产品质量三包规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质量并提供售后服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保留购买凭证,并在三包期限内及时维权,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三包产品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三包产品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三包产品,即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享有产品质量保证、价格保证、售后服务保证等权益。

为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多项关于三包产品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三包产品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三包产品的定义1. 产品质量保证:指生产者、销售者对商品质量承担的责任,确保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2. 价格保证:指生产者、销售者对商品价格承担的责任,确保商品价格公道、合理。

3. 售后服务保证:指生产者、销售者对商品在售出后提供的维修、更换、退货等服务。

三、三包产品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第二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全面的信息。

(2)第二十一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商品质量保证责任。

(3)第二十二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价格保证。

(4)第二十三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售后服务保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第三十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2)第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3)第四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消费者提供的产品质量保证、价格保证、售后服务保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一百零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第十九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二十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挖掘机《产品“三包”管理规定》(12.23)

挖掘机《产品“三包”管理规定》(12.23)

产品“三包”管理规定1 目的为提升产品售后服务质量,规范“三包”管理流程,达到产品“三包”过程中的各环节有效管控的目的,特制订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土方机械公司所售产品(含整机和零件)的“三包”服务工作的管理。

3 定义“三包”指事业部通过“包修、包换、包退”解决销售出厂的产品因质量问题的三种服务方式。

4 职责4.1 售后服务部门为产品“三包”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制(修)订和产品“三包”服务所涉及的现场服务、技术支持、相关工作的组织与安排、“三包”服务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及“三包”费用的管控;负责按规对“三包”旧件返回工作的考核,并与物流部门进行实物签认与入库;负责对各驻外机构(含代理商)产品“三包”服务工作执行情况的合规性进行监督与考核。

4.2 各驻外机构(含代理商)负责按规执行产品“三包”服务及“三包”旧件的回收与返回工作,并建立产品“三包”服务记录台账,严控“三包”服务费用。

4.3配件管理部门负责产品“三包”服务所需配件资源的储、运组织工作,接收并办理“三包”修复件的入库与保管工作。

4.4 质量部门负责对产品“三包”工作的管理(对内对外)合规性进行监督与审查;负责返回的“三包”旧件状态完整性的检验,对完整性不符合要求的旧件有权拒检,并联合物流、售后部门对返回的旧件实物提出处置意见;对产品“三包”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纠纷进行责任界定;将产品“三包”产生的相关费用按规编制报表。

4.5 物流部门负责返回“三包”旧件的接收与保管,并按规向供方进行财务直接扣款、更换、返修等索赔工作的管理。

4.6 财务部门负责按规进行产品“三包”费用计核与相关科目的帐务处理;对售后服务部门“三包”管理台帐编制的合规性进行指导、监督与审核。

5 内容与要求5.1 整机“三包”管理推土机:自交付之日起12个月或发动机工作2000小时,以先到时间为准挖掘机:15吨以下挖掘机:自交付之日起12个月或2000工作小时,以先到时间为准;15吨及以上挖掘机:自交付之日起18个月或3000工作小时,以先到时间为准;具体以《产品买卖合同》和相关协议所配套的《中联重科土方机械系列产品服务协议》约定为准,如有特殊约定,则按特殊约定执行。

工程机械三包管理制度

工程机械三包管理制度

工程机械三包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三包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工程机械产品的三包服务范围、标准与流程,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生产或销售的所有工程机械产品。

3. 用户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正确安装、使用和维护产品,遵守操作规程,妥善保管购买凭证和三包凭证。

二、保修条款1. 产品自购买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材料或工艺问题导致的性能故障,本公司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保修期根据不同产品型号而定,具体以购买合同或产品说明书为准。

2. 保修期内,如产品出现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故障,用户可凭有效购买凭证和三包凭证到指定维修点享受免费维修服务。

3. 保修服务不包括因用户不当使用、自行拆装、自然灾害等非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坏。

三、保换条款1. 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产品出现非人为质量问题,用户可选择更换同型号产品或退货。

2. 保换产品必须保证包装完整、附件齐全且无人为损坏。

3. 用户要求更换的产品,经检验确认存在质量问题后,本公司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换。

四、保退条款1. 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产品主要部件出现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无法正常使用的,用户可选择退货。

2. 退货产品需保持原包装完好、配件齐全,不影响二次销售。

3. 用户提出退货请求并经确认后,本公司将在30个工作日内退还商品价款。

五、服务承诺1. 本公司将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专业的维修服务中心,确保快速响应用户需求。

2. 提供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解答用户咨询并协助解决使用中的问题。

3. 定期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不断优化服务质量。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2. 若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更新三包管理制度。

农机三包法

农机三包法

“农机三包法”全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1)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1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

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五)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六)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七)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三)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五)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七)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八)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挖掘机三包法规

挖掘机三包法规

挖掘机三包法规
挖掘机的三包法规是指“三包”保修政策,即“三包”是指产品在保修期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厂家或者销售商提供免费维修、更换或者退货的权利。

具体的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挖掘机后,如果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厂家或者销售商提供免费维修、更换或者退货的权利。

同时,厂家或者销售商也需要在产品销售时提供明确的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和服务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则规定了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保修期限,对于挖掘机等大型机械设备,通常会有较长的保修期限,并且要求厂家或者销售商在产品质量问题出现时提供及时有效的维修服务。

总的来说,挖掘机的三包法规主要是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的权益,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工矿产品三包法律规定(3篇)

工矿产品三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工矿产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矿产品,是指用于生产、建设、科研、教学、生活等领域的机械设备、原材料、能源产品、电子产品、化工产品、建筑材料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工矿产品。

第四条工矿产品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履行三包义务,即:包修、包换、包退。

第五条工矿产品三包法律规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第二章三包范围第六条工矿产品三包范围包括:(一)产品本身存在的缺陷,导致产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不能达到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性能、指标;(二)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质量原因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更换或退货的;(三)产品因设计、制造、装配、包装、运输等原因,导致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和产品说明书的。

第七条以下情况不属于三包范围:(一)因消费者使用、保管、维护不当造成的损坏;(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坏;(三)因产品升级换代、产品更新换代等原因,导致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四)产品超过保修期限。

第三章三包期限第八条工矿产品三包期限从消费者购买产品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根据产品特点、性能和行业标准确定。

第九条工矿产品三包期限一般分为以下几种:(一)一般产品:自购买之日起,实行一年的三包期限;(二)耐用消费品:自购买之日起,实行两年或更长的三包期限;(三)特殊产品:根据产品特点,由生产者或销售者确定三包期限。

第十条产品保修期限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说明书、保修卡、包装箱上标明。

第四章三包责任第十一条工矿产品销售者、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三包责任:(一)包修:产品出现故障,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及时为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

维修费用由销售者、生产者承担,但消费者因使用、保管、维护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

(二)包换:产品存在严重缺陷,影响正常使用,销售者、生产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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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三包”管理规定1 目的为提升产品售后服务质量,规范“三包”管理流程,达到产品“三包”过程中的各环节有效管控的目的,特制订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土方机械公司所售产品(含整机和零件)的“三包”服务工作的管理。

3 定义“三包”指事业部通过“包修、包换、包退”解决销售出厂的产品因质量问题的三种服务方式。

4 职责4.1 售后服务部门为产品“三包”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制(修)订和产品“三包”服务所涉及的现场服务、技术支持、相关工作的组织与安排、“三包”服务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及“三包”费用的管控;负责按规对“三包”旧件返回工作的考核,并与物流部门进行实物签认与入库;负责对各驻外机构(含代理商)产品“三包”服务工作执行情况的合规性进行监督与考核。

4.2 各驻外机构(含代理商)负责按规执行产品“三包”服务及“三包”旧件的回收与返回工作,并建立产品“三包”服务记录台账,严控“三包”服务费用。

4.3配件管理部门负责产品“三包”服务所需配件资源的储、运组织工作,接收并办理“三包”修复件的入库与保管工作。

4.4 质量部门负责对产品“三包”工作的管理(对内对外)合规性进行监督与审查;负责返回的“三包”旧件状态完整性的检验,对完整性不符合要求的旧件有权拒检,并联合物流、售后部门对返回的旧件实物提出处置意见;对产品“三包”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纠纷进行责任界定;将产品“三包”产生的相关费用按规编制报表。

4.5 物流部门负责返回“三包”旧件的接收与保管,并按规向供方进行财务直接扣款、更换、返修等索赔工作的管理。

4.6 财务部门负责按规进行产品“三包”费用计核与相关科目的帐务处理;对售后服务部门“三包”管理台帐编制的合规性进行指导、监督与审核。

5 内容与要求5.1 整机“三包”管理推土机:自交付之日起12个月或发动机工作2000小时,以先到时间为准挖掘机:15吨以下挖掘机:自交付之日起12个月或2000工作小时,以先到时间为准;15吨及以上挖掘机:自交付之日起18个月或3000工作小时,以先到时间为准;具体以《产品买卖合同》和相关协议所配套的《中联重科土方机械系列产品服务协议》约定为准,如有特殊约定,则按特殊约定执行。

整机在“三包”期内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导致退货或换货的,按《主机退、换货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5.2 配件“三包”管理5.2.1 范围与期限“三包”配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动机、底盘、缸泵阀类、管路类及密封件、工作装置、电器仪表、空调等部件所涉及的配件;各类配件“三包”期限以硬性时间或工作时间先到为准的原则而定,并根据正常耗损原则分为A、B、C三类:A类部件“三包”期限按本规定5.1明确的相关条款执行;B类部件“三包”期限为“自整机交付之日起6个月或发动机工作1000小时”;C类部件“三包”期限为“自整机交付之日起3个月或发动机工作500小时”。

具体范围和期限以各产品《中联重科土方机械系列产品服务协议》约定为准,如有特殊约定,则按特殊约定执行。

对不属于《中联重科土方机械系列产品服务协议》中约定“三包”范围内的“密封件、斗齿、油品类”等部件原则上不予“三包”,但产品交付调试验收后(以《挖掘机/推土机交机服务报告》中明确的日期为准)30天内或设备使用时间在300小时以内,确因正常使用而发生的质量问题导致的直接损失,可按本规定“5.2.4条”要求做特殊“三包”处理。

5.2.2 原则先判断后服务,先修复后更换,先零件后总成,禁止违反流程实施“三包”。

5.2.3 流程受理产品服务需求→了解服务内容、故障现象并分析得出初步判断→备齐所需配件(先从仓库借领)及工具按服务承诺要求赶赴现场→查明设备故障原因并判断故障部件是否属于“三包”服务范围,并按下述流程要求开展工作:➢属“三包”范围的:按本规定第“5.2.4”条“配件费用审批权限”电话或信息申报并得到批准人同意后更换配件→填写《零部件“三包”索赔单》(附件一)及《服务维修记录表》(附件二),并让用户签字确认→实施维修服务,完毕后与客户对维修质量等进行交接,并回收旧件(规定可不回收的旧件除外)→凭《零部件“三包”索赔单》及旧件按“5.2.4”条“配件费用审批权限”要求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凭获批的手续及旧件实物与配件仓库办理出库手续,并将借领凭证收回→整理《服务维修记录表》并按规对应设备编号入档。

禁止不按“三包”流程实施“三包”和“三包”服务后不补办书面的审批手续及服务记录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将本不属“三包”的配件做“三包”处理;严禁越权审批。

➢驻外仓库凭获批的《零部件“三包”索赔单》及回收旧件(规定可不回收的旧件除外)办理销账手续并按规建立库管台账,严禁不及时办理出入库及相关的销账手续,凡按规返回的旧件必须按配件名称、规格、数量整理清单,通过传真或OA等信息化手段与本部做好交接确认手续。

否则,按未返回处理。

➢不属“三包”范围的:在服务过程中经了解情况判定为非“三包”范围的配件,则坚持原则与客户讲清理由,按《配件手册》对应配件进行报价(如客户提出打折要求,则须按《配件销售及管理办法》中相关审批原则执行),并用《服务维修记录表》填写配件名称、数量及收费标准后让客户签认→实施服务→完毕后与客户对维修质量等进行交接并收取费用(旧件可不回收)→整理《服务维修记录表》(如原件已交管理员则用复印件作为整理依据)并按规对应编号入档。

禁止不及时整理《服务维修记录表》和对应相关设备编号的入档工作;严禁不及时(回分公司、办事处1个工作日内)上缴配件款。

5.2.4 “三包”费用审批权限说明:上表中审批权限涉及代理商区域对应的“驻外机构分管服务第一负责人”和“驻外机构第一负责人”均为土方机械公司派驻该区域的主管负责人。

5.2.5 “三包”旧件回收5.2.5.1 回收范围➢海外服务涉及的“三包”旧件可不回收;➢销售单价在500元(推土机为200元)以下的“三包”旧件及本部不要求回收的特殊旧件(指:油品类,密封件类,液压胶管、橡胶制品、尼龙制品类旧件)不回收;➢销售单价在500元(推土机为200元)以上的“三包”旧件必须按规回收并返回至本部;➢凡不回收就地处理收取的旧件费用,须按公司规章上缴财务。

严禁瞒报、少报及私吞旧件处理费用。

5.2.5.2 回收要求➢所有“三包”服务更换下来符合回收范围的旧件均须从服务现场回收至驻外机构仓库;➢服务人员在完成服务后须将回收的“三包”旧件实物与对应的驻外机构(含代理商)库管员(综合管理员)按本规定“5.2.3”条要求进行实物交接,库管员须按规建立“三包”旧件实物回收台账,保证账实相符。

严禁不建立台账,禁止账目不清晰和账实不相符。

5.2.6 “三包”旧件返回5.2.6.1 返回时间要求须返回本部的“三包”旧件自办理完《零部件“三包”索赔单》之日起50天内返回公司,如有超期则按100元/天·单对设备责任服务人员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不超过应返回配件的销售价格,同时,对相关驻外机构(含代理商)分管服务第一负责人按责任服务人员罚款总额的20%进行处罚。

5.2.6.2 返回实物要求a、“三包”旧件须完整返回。

不许有除小型紧固件外的其他零部件、铭牌缺失,其中液压、传动、电气件类不许有外物污染;b、返回旧件须按《旧件返回标签》(附件三)要求完整填写旧件名称、型号、编号及发运机构、责任人等相关信息,并将标签牢固粘贴(捆扎)在对应的旧件上,做到“一物一签”。

不许不粘贴或粘贴不牢,造成标签遗失;c、禁止拆解须返回的“三包”旧件,如需拆卸“三包”旧件总成中的其他零部件急用,须先经营销公司分管服务工作的领导口头同意,完成服务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OA报批流程至原“口头”同意人批准;d、禁止须返回的“三包”旧件发生丢失,如有丢失,按丢失件销售价格的70%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实物未交驻外仓库前的丢失,驻外机构(含代理商)责任服务人员承担处罚额的70%,分管服务第一负责人承担处罚额的30%;➢实物在驻外仓库内的丢失,驻外机构(含代理商)库管员承担处罚额的70%,第一负责人承担处罚额的15%,分管服务第一负责人承担处罚额的15%;➢实物在返回本部途中的丢失,属承运单位赔偿的,则按配件价格的100%予以赔偿;如有差额,则:驻外机构(含代理商)发运人承担差额的70%,第一负责人承担差额的15%,分管服务第一负责人承担差额的15%。

5.2.6.3 返回旧件的接收与入库a、驻外机构(含代理商)须对存放在仓库的旧件按返回时间考核要求分批次编制《“三包”旧件返回清单》(附件四)传真至售后服务部,并在2天内按清单将对应旧件向售后服务部门发运,售后服务部门在接到各驻外机构(含代理商)的《“三包”旧件返回清单》后做好与承运单位的衔接及接货准备工作。

b、售后服务部门在接到承运单位的旧件抵达通知后,及时分批分次与物流部门旧件收货责任人共同现场(仓库)接收各驻外机构的返回旧件,并对旧件实物及标签的符合性进行逐单核对,办理入库签收手续。

在收货过程中,如出现实物与清单不符,则由售后服务部门现场签认,将不符事项用书面清单反馈至相关驻外机构(含代理商)。

同时记录在案,并按本规定“5.2.6.2”相关条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对应处罚(补回的除外)。

c、物流部门旧件仓库管理员须对接收的旧件按规建立台账,确保账实相符。

严禁不建立台账,禁止账目不清晰和账实不相符。

5.2.7 返回“三包”旧件处理物流部门须每周组织质量、售后服务部门对入库的“三包”旧件进行质量鉴定,并经调查、商讨后,在《零部件“三包”索赔单》上形成统一的“索赔、返修、报废”处理意见。

禁止不按规定时间组织鉴定工作。

a、对鉴定为“索赔或返修”意见的外购外协件,物流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国内件5个工作日,进口件15个工作日)内按与供方所签订的相关协议或《供方“三包”索赔管理办法》凭《零部件“三包”索赔单》和对应的旧件按规办理出库手续,并向对应供应商进行索赔或返修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国内件2个月,进口件5个月)内完成索赔,禁止超期向供应商提出索赔和完成索赔工作:➢对索赔或更换回的新件,先入物流部门旧件库,再对应调拨至新件成品仓库;➢对返修回的修复件,先入物流部门旧件库,再对应调拨至配件管理部门仓库(须与新件分开建账、存放及保管)。

禁止不按规分类建账和分类保管。

修复件销售一律按《土方机械公司配件价格表》中对应配件价格的7折执行。

严禁将修复件冒充新件销售。

➢售后服务部门根据驻外机构“三包”配件需求,针对配件仓库内的修复件库存情况,与各驻外机构(含代理商)分管售后服务的负责人进行再利用的沟通、协商及合理分配,并按月向配件管理部门下达修复件发货通知(紧急的需求可随时通知发运),配件管理部门接到售后服务部门的“发货通知”后,及时将修复件按通知中相关信息等要求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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