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结果加重犯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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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结果加重犯的总结
司考刑法:结果加重犯的总结。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在司法考试复习前期尤其要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结果加重犯的内容,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司考刑法:以数罪并罚处理的情况
司考刑法:以一罪处理的情况
2014司考刑法重点侵犯财产罪讲义
司考刑法:诈骗罪
一、常见结果加重犯的总结:
1、抢劫罪: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263条)
(1)入户抢劫。户应当是指生活场所。
对于入户诈骗、抢夺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行为人以入户抢劫为目的,入户后迫使被害人离开其居住地点,从而强取财物的,认定入户抢劫;为合法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例1:子女进入父母卧室进行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例2:进入个体家庭旅馆进行抢劫,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例3:进入他人合租的房屋抢劫,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是指正在运营途中或者拦截停下的交通工具,不包括小型出租车;
(3)抢劫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应当是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客户资金;
(4)冒充军警抢劫;
(5)多次抢劫或者数额巨大;
例4:意图抢劫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过程中致人轻伤,但未抢得财物的,是否认定为抢劫罪既遂(数额巨大)?
(6)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罪,“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两种情况。在故意杀人而抢劫的情况下,没有将人杀死的,则成立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例5:张某与李某共同抢劫,张某先离开后,李某为继续抢劫将被害人杀死,张某对此是否承担责任?
例6:在抢劫中致人重伤昏迷,误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又放火毁灭罪证致人窒息身亡,是抢劫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
(7)持枪抢劫,应当是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不包括仿真枪和假抢、废枪,携带枪支抢夺的,不属于持枪抢劫;
(8)抢劫军用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行为人对此需要明知。
2、强奸罪: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236条)
3、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336条)
4、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238条)
5、虐待罪: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260条)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257条)
7、绑架罪:绑架致人死亡的;(239条)
①已满16周岁的人绑架他人的,无论是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还是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一律定绑架罪。若已满18周岁,则必须处死刑。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他人并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他人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无罪。法律敎育网
④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他人并故意伤害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故意伤害罪。
8、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240条)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
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
(8)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9、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施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115条、119条)
10、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141条)
11、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142条)
1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43条)
1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144条)
14、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121条)
15、劫持船只、汽车罪:造成严重后果的;(122条)
16、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造成严重后果的;(123条)
17、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罪:造成严重后果的;(278条)
18、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318条)
19、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358条)
20、危险物品肇事罪:后果特别严重的;(136条)
2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137条)
22、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133条)
二、常见不是结果加重犯的总结: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237条)
2、非法搜查罪;(245条)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246条)
4、侮辱罪;(246条)
5、诽谤罪;(246条)
6、遗弃罪。(2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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