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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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食海产品:指不经过加热处理即供食用的生长于海洋 的鱼类、贝壳类、头足类等水产品。 裱花蛋糕:指以粮、糖、油、蛋为主要原料经焙烤加工 而成的糕点胚,在其表面裱以奶油等制成的食品。 现榨饮料:指以新鲜水果、蔬菜及谷类、豆类等五谷 杂粮为原料,通过压榨等方法现场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 用的非定型包装果蔬汁、五谷杂粮等饮品,不包括采用浓 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而成的饮料。
2.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更衣场所、门厅、 大堂休息厅、歌舞台、非食品库房、卫生间等非 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现场检查注意事项 成都市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一)现场检查前的准备 根据现场检查的目的不同,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如事先明确专项检查的目的,掌握应重点注意的 环节;尽可能事前对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了 解;带好必需的法律文书和执法工具。


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 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 餐场所。 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和备 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 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 一般操作区。

凉菜(包括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指对经过 烹制成熟、腌渍入味或仅经清洗切配等处理后的食品进行 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 用规定的公告
2014年第8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对《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含铝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现决定撤销酸性磷 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3种食品添加剂,不再充许膨化食品使用含 铝食品添加剂,并调整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使用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 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 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 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2014年7月1日前已按照相关标准使用上述食品 添加剂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 行为。食品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相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 产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粮食局 2014年5月14日
乡镇的餐饮单位如果使用的是自备井水,应每年进 行检验,要查验水质检验报告。
(三)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1、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告知权利和义务; 2. 涉及餐饮服务单位秘密,应当保密; 3. 遵守依法、廉洁、公正、客观、严谨、详实的 原则; 4. 严格遵守检查程序。 5、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监督意见书》, 笔录经双方核实并签字; 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 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1、文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 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督意见书、查封 (扣押)物品决定书、采样记录单、封条等文书。 2、取证工具:照相机、快检仪、录音机等
(二)现场检查的重点 1、餐饮服务许可证 是否有证? 是否有效?查看有效期限,有效期3年。 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和备注项目是否与实际经营 一致?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 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五)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 (六)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 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 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七)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 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提供者。 (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 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提供者。 (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 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 单位的提供者。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要点
食品稽查二中队 2014年8月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
月1日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 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6、《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7、其它相关法规文件
餐饮的类别: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 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 (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 ㎡(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 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 (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 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 (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 的餐馆。
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 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 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 (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 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 等内容。 长期定点采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供应商 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1)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被环境污染,清洁 要求较高的操作场所,包括专间、备餐场所。 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 操作间,包括凉菜间、裱花间、备餐间、分装间 等. 备餐场所:指成品的整理、分装、分发、暂时 放置的专用场所。
(2)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 的操作场所,包括烹饪场所、餐用具保洁场所。 烹饪场所:指对经过粗加工、切配的原料或 半成品进行煎、炒、炸、焖、煮、烤、烘、蒸及 其他热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 餐用具保洁场所:指对经清洗消毒后的餐饮 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存放并 保持清洁的场所。
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 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 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 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 送货单。
从农贸市场采购的,பைடு நூலகம்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 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 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 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 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 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 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一)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 (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 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集体 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 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有从事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参加过食品安全管理 人员培训,身体健康并具有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 明。
原料: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者 饮用的物质和材料。 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 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 用的食品。
7、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 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8、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情况;
6、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 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必要时,可进行产品抽 样或对有关情况进行证据留存(如资料复印件、影 视图像等)。 7、发现食品已经或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者 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采取查封、扣押 等强制措施。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
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较严重或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立案; 现场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尚需进一步核实,可约谈 进一步调查。 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届满后及时 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追踪;逾期不改的,应从严处罚, 直至吊销许可证。
在中小型餐饮中,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凉菜现象非常普遍, 应做为检查重点。可通过菜单、供客人点菜记录单或现场 凉菜实物作为证据。
2、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是否有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知识 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采用随机抽查是检查落实 情况最好、最有效的方法。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 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 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 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 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3)一般操作区:指其他处理食品和餐用具的场 所,包括粗加工场所、切配场所、餐用具清洗消 毒场所和食品库房等。 粗加工场所: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 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用部分等加工处理的操 作场所。 切配场所:指把经过粗加工的食品进行清洗、 切割、称量、拼配等加工处理成为半成品的操作 场所。 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指对餐饮具和接触直 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清洗、消毒的操作 场所。
餐饮服务的概念: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 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 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 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 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 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 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 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 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 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明原件。
6、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
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及定期检查情况;
3、餐饮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 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 工艺流程情况;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 范》进行检查。 4、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 况; 5、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 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餐饮服务食品采 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现场检查流程图
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 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详细记录。 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包 装上应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并有专人保管。 食品添加剂实行“五专”管理制度,所有餐饮企业 要实行食品添加剂专店采购、专人保管、专柜存 放、专用台账、专用称量工具的“五专”管理制度, 依法依规使用并建立使用台账,对使用食品添加 剂的品种名称、生产单位、用于加工制作的食品 品种(用途)、使用量、使用时间、责任人进行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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