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技巧

业务招待费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技巧
业务招待费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技巧

业务招待费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技巧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经常发生的业务,新《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经常发生的业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

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

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三、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 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 行“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

(1)销售商品

(2)提供劳务

(3)让渡资产使用权

(4)建造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

(1)材料销售收入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3)包装物出租收入

(4)其他;

3、视同销售收入:

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

(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四、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五、业务招待费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有:

1.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可据实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会计制度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 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3.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会计上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六、注意事项

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支出有虚假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进一步检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

对于业务招待费超支问题,属于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确定应税所得额时的一个概念,对其的调整只是依照税法的规定,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而已,不属于会计处理范围(除因会计差错而导致的纳税调整以外)。因此其并不需要调整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也并不导致帐表不符。

七、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某公司2008 年的有关数据如下:自报情况,销售产品收入1000 万,销售材料收入10 万,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 万,转让专利A 使用权收入5 万,转让专利B 所有权收入10 万,接受捐赠5 万,将售价为10 万的材料与债权人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15 万。发生的现金折扣5 万在财务费用中体现。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 万(净收益3 万计入营业外收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有房屋出租收入5 万挂在往来账账上,未作收入处理。请按新规定确认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

(案例分析):

(1)因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发生的现金折扣5 万在财务费用不用考虑。

(2)“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申报数,所以虽然房屋出租收入5 万属于“其他业务收入”,按道理应做为基数的组成部分,但因未如实申报,也就不得作为基数了。其应在第14 行“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

(3)销售产品收入是“主营业务收入”当然应做为基数的。“其他业务收入”有销售材料收入,转让专利A 使用权收入5 万,按新规定也是应做为基数的。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 万及将售价为10 万的材料与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15 万,其售价部份(5 万,10 万)是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应作为基数。要注意的是,债务重组顶账15 万与材料售价10 万的差额5 万是不做为基数的,其属于债务重组收益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

(4)转让专利B 所有权收入10 万(净收益6 万计入营业外收入)与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 万(净收益3 万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两项按会计处理为“营业外收入”,所以其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填列数就应是会计确定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而不是所转让的售价。

5)接受捐赠5 万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

经上述分析后,该公司08 年的按新规定确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计算基数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销售产品收入1000 万(销售材料收入10 万转让专利A 使用权收入5 万)(将售价为10 万的材料与甲公司债务重组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5 万)=1300 万。

(6)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1300X 5%o =6.5

假如,该企业08 年度利润总额100 万元,由上式得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6.5 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5 万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宜。则,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支额=15X60%-6.5=2.5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2.5=102.5 万元。假设企业适用税率为25%的,则应交企业所得税额

=102.5 X25%=25.625 万元。

对于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无需对会计记录进行调整。上例中,因业务招待费超支2.5 万元,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计算得到的应交企业所得税,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25.625 万元

商业保理会计制度

我国第一部商业保理会计制度正式出台 2016-06-09王骏中国财税浪子 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金融局关于天津市商业保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财会〔2016〕40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金融办(局),各商业保理企业: 为提升我市商业保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商业保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我市商业保理行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我市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二、有关事项的处理 (一)会计科目设置。 商业保理企业作为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等综合性商贸服务时,其会计核算,应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区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区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1.增设科目“1124应收保理款”。本科目核算商业保理企业开展融资保理业务时,以不超过保理合同规定的保理比例支付给转让人的款项,或开展非融资保理业务履行担保责任支付代偿的款项。在本科目下应设置“回购保理业务本金”、“买断保理业务本金”、“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再保理业务本金”、“逾期未偿还保理款”、“非融资保理业务垫付款”等科目。 (1)融资保理业务。 ①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按实际支付给转让人的贸易融资款,借记“应收保理款-回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前,对于债务人支付的货款,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归还的融资款,贷记“应收保理款-回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期满日,对于债务人未支付的货款,转入逾期,借记“应收保理款-逾期未偿还保理款”科目,贷记“应收保理款-回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 ②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按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借记“应收保理款-买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按实际支付给转让人的贸易融资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买断保理收益,贷记“应收保理款-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科目,按照需退还转让人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前,对于债务人支付的货款,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保理款-买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支付需退还转让人金额时,借记“应付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2017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2017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2017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其超标扣除是许多企业面临的问题,也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调整最多的成本费用项目。企业如果不能对业务招待费进行正确的税前扣除,不仅可能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还可能增加企业汇算清缴时的工作量。因此,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正确列支,应引起企业财务人员的高度重视。对此,本文将详述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政策及会计处理方法。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比例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假定某企业2009 年的销售(营业)收入是25 000 万元,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120 万元。则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的调整金额计算步骤如下: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25 000×0.5%=125 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120×60%=72 万元,低于扣除标准,所以应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72=48 万元。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政策应把握四重点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政策主要把握以下四点: 1. 《实施条例》规定,不论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多少,最多只能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也就是说,只要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就需要至少作40%的纳税调整。以前,无论原《企业所得税法》还是《外资企业所得税法》都不存在这种将业务招待费先打六折,再计算剩余部分是否可扣除的规定。 2. 在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中,可扣除上限不得超过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5‰。相对于原《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按业务收入来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根据业务收入大小,最高可按业务收入的1%计算扣除)而言,扣除比例大幅下降。

房地产行业的会计实务及纳税申报文件

有关房地产行业的会计实务及纳税申报 开发产品成本的内容 为了加强开发产品成本的治理,降低开发过程耗费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必须正确核算开发产品的成本,在各个开发环节操纵各项费用支出。 要核算开发产品的成本,必须明确开发产品成本的种类和内容。开发产品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开发产品成本按其用途,可分为如下四类:1.土地开发成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土地(即建设场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2 .房屋开发成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各种房屋(包括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代建房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3. 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能有偿转让的大配套设施及不能有偿转让、不能直接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4.代建工程开发成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托付单位的托

付,代为开发除土地、房屋以外其他工程如市政工程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以上四类开发产品成本,在核算上将其费用分为如下六个成本项目: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指因开发房地产而征用土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征地费、安置费以及原有建筑物的拆迁补偿费,或采纳批租方式取得土地的批租地价。 2.前期工程费指土地、房屋开发前发生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场地平坦等费用。 3.基础设施费指土地、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绿化、环卫设施以及道路等基础设施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土地房屋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施工所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费。 5.配套设施费指在开发小区内发生,可计入土地、房屋开发成本的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如钢炉房、水塔、居委会、派出所、幼托、消防、自行车棚、公厕等设施支出。 6.开发间接费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及开发觉场为开发房地产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现场治理机构人

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在新税法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在新税法下的会计 与税务处理]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二、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

关税的会计处理及举例-9页文档资料

企业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进口关税”和“应交出口关税”二个明细科目,分别用来核算企业发生的和实际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其贷方反映企业在进出口报关时经海关核准应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其借方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进出口关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缴而未缴的进出关税。 对于进口关税,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成本。而对于出口关税,通常应当计入企业的营业税金。 一、进口关税的账务处理 进口业务分为自营进口和代理进口两种情况。 (一)自营进口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进口关税构成进口商品的采购成本。企业在计算出应缴纳进口关税时,应借记“商品采购”(商品流通企业)、“材料采购”(工业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科目。企业交纳进口关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1]某企业1998年5月1日报关进口货物一批,离岸价为US$370000,支付国外运费US$22500,保险费US$7500,国家规定进口税率为30%。进口报关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为1美元=8.00元人民币,则报关时应纳关税为: 应纳进口关税=(370000+22500+7500)×8.0×30% =960000元 若为工业企业则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材料采购9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960000 若为商品流通企业则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商品采购9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960000 以银行存款交纳进口关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960000 贷:银行存款960000 [例2]某公司进口设备一套,到岸价格为US$200000,报关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为8.30元人民币,进口关税税率为10%,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00×8.30×10% =166000元 则企业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16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166000 以银行存款缴纳进口关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166000 贷:银行存款166000 (二)代理进口 代理进口业务一般由外贸企业代理委托单位承办。外贸企业对其代理的进口业务并不负担盈亏,只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因此代理进口业务发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2020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2020 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需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要的一项成本费用。由于其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此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限定——仅允许按一定标准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说明1】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孰小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的因素。 (年度申报案例: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说明2】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年度申报案例: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正向列举和反向列举的都要记住)。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部分: 一、日常性业务招待费支出,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二、重要客户的业务招待费,即除前述支出外,还有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旅游的费用等。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案例: 如果企业10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1]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在所得税处理上既不同于免税收入,也不同于征税的政府补助和企业的经营收入;在会计处理上,不征税收入又不同于营业收入和其他营业外收入。这样,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处理就具有相对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本文以现行会计准则和最新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讨论研究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确认、计量,以及相应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 不征税收入的最新规定和一般特征 (一)最新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于以上列举的三个条件,凡属于财政性资金,不论属于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拨付,专门用途拨付文件、专门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一般都有书面文件资料。第三点强调的专门核算,收入单列也不成问题,但对于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一般难以办到,因为在财政资金用于专项用途时,多数情况下均同时要求企业配套投入,企业配套资金与财政拨款同用于某项建设,人为地将项目中的具体支出归属财政资金支出和企业配套资金支出,只能流于形式。 (二)所得税处理规范 财税[2011]70号规定:(1)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2)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不征税收入资金确认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政府部门的,应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以上规定:(1)上述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还应包括存货;(2)税前扣除,还应包括这些资产在用或在库时出售或耗用结转成本的扣除;(3)作为不征税收入资金,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还应包括已使用一部分或大部分。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应税财政补助的区别 1.与免税收入的区别。免税收入是所得税优惠的一种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虽然是各级政府补助企业的资金,但在所得税处理上不属税收优惠范畴。因此,

可以报销了】12种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技巧汇总

第一条: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 第二条:如果你认为有些餐费不是业务招待费,请参照第一条。 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由股东负责的费用。 条例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没有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管理费用)明确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并没有包括业务招待费。但开办费不是正列举, 1、业务招待费的关键词: 业务、60%、5‰ 孰小原则,60%和5%取其小。 生产经营有关:招待政府工商税务不能扣除。 怎么吃最科学? 营业收入的8.33‰ 2、招待费的核算范围:不仅仅是吃饭。 (1)餐费 (2)接待用的食品、茶叶、香烟、饮料等。 (3)赠送的礼品 (4)正常的娱乐活动 (5)旅游门票、土特产品等 (6)高尔夫会员卡: (7)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交通费用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 3、关于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处理问题 答:企业在开(筹)办期间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扣除。 4、2011年发生招待费办公费发票不能在2012年税前扣除 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你公司2011年发生的招待费、办公费,应属于2011年度的费用,不能在2012年税前扣除。 申辩理由:签字程序。 5、公司经常与客户一起出差考察业务?客户的一些机票等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所称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据此,在税前扣除时,为客户报销的一些机票等费用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应在税法规定的比例内在税前扣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增值税纳税实务与会计处理 》

增值税纳税实务与会计处理 课程背景: 增值税背景下,企业的会计实务工作该如何操作,特殊业务该如何处理,是否还有不了解的做账技巧和纳税技巧,如何规避纳税处理过程中的差错?如何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做好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何规避做账风险?….这门课,与您的日常息息相关。 课程收益: ●掌握的重要新政及运用技巧 ●谙熟新准则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提高做账技巧规避税务风险 ●疏通账账、账表、税税差异 ●应对会计收入、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 课程时间:2天,6小时/天 课程对象:企业高管、税务机关人员、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税务经理、财务人员、经营人员等企业管理者 课程方式:讲师讲授、案例研讨、角色演练、小组讨论等形式的互动式,要求全员参与。 课程大纲 第一讲:梳理最新增值政策 1. 税率调整 2. 扩大抵扣 3. 加计抵减 4. 留抵退税 5. 小微政策 6. 发票新政 第二讲: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正确认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不同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

3. 疑难问题解析 第三讲:了解相关会计准则 1. 收入准则 2. 所得税准则 3. 掌握相关会计科目设置技巧 第四讲:常见增值税业务财税处理 1. 小微减免 2. 直接减免 3. 即征即退 4. 财政补贴 5. 加计抵减 6. 定额优惠 7. 留抵退税 第五讲:特殊增值税业务财税处理 1. 差额征税 2. 简易计税 3. 预缴税款 4. 金融商品 5. 代扣代缴 6. 待转销项 第六讲:增值税账簿与申报表的勾稽 1. 一般纳税人申报与会计科目协调 2.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与会计科目协调 第七讲: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政策梳理及风险防范 1.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须填写的要点解析 2.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其他要求

新会计制度下业务招待费(交际应酬费)的核算与扣除

新会计制度下业务招待费(交际应酬费)的 核算与扣除 引用 沂蒙山人的新会计制度下业务招待费(交际应酬费)的核算与扣除 业务招待费(交际应酬费,下同)作为每个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一、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比

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 文件还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纳税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56号)进一步明确,自20XX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规定。 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组成。 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

保理业务及其会计处理

一、保理业务概述 1.保理业务的界定。《国际保理公约》指出,保理是指销售商(供应商、出口商)与保理商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购货商(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为销售商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①贸易融资;②销售分账户管理;③应收账款催收;④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2.保理业务的分类。保理业务根据委托者权益转让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和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按是否公开保理银行的名称或保理关系来看,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根据销售商与购货商的分布情况,可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3.国内保理的基本运作流程。目前,国内保理的运作可分为以下几个基本步骤:①销售商寻找有合作前景的购货商,向保理商申请保理额度和核准信用额度;②保理商对购货商进行信用评估,如购货商信用良好,保理商将为其核准保理额度和信用额度;③如果购货商同意购买销售商的商品和服务,销售商开始供货,并将附有转让条款的发票寄送购货商;④销售商将发票副本交给保理商;⑤如销售商有融资需求,保理商按发票金额一定比例付给销售商融资款;⑥保理商于发票到期日前若干天开始向购货商催款;⑦购货商于发票到期日前向保理商付款;⑧保理商扣除融资本息及费用,将余额付给销售商。 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经济实质 1.经济实质。笔者认为,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核心在于债权转让,而保理业务实质上是销售商将基于其与购货商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银行,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销售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特定的至少两项综合金融服务。基于保理业务的经济实质,对其按有无追索权进行分类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的特殊之处。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与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及票据贴现业务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也有着本质的不同。 首先,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与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相比,坏账的风险并没有由销售商转移给银行,购货商到期无法偿还货款,银行仍有权向销售商索款,这种追索权是基于保理协议存在的。我国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一向以有追索权保理为主,主要为客户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服务,而不包括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服务。抛开其法律形式,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的经济实质是销售商以质押应收账款的方式取得短期贷款,银行

招待费列支标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预字[1998]159号 1998-5-14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促进党政机关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明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以下简称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和支出水平,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制定本规定。 二、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 本规定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本规定执行,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三、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 (一)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二)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1%。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一律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对于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专项会议费、专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及其他一次性专项经费,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予以扣除。 (四)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如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食宿的,接待单位应在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接待单位按当地规定的接待费用开支标准之内可在外部宾馆安排食宿。以上两种接待安排,都要按照现行差旅费标准收费,不足部分可由接待单位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四、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和管理 在财政部制发的“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增设一个“业务招待费”目级科目,科目编码为“12”。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必须统

外贸公司账务处理

外贸公司账务处理 我司是一家外贸公司,主要产品是洗涤用品,公司在香港注册的,开户银行在香港,在香港和深圳都有办公室。 那么收到货款和付货款要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啊,要跟据哪些单据来进账啊?还有月末要怎样结转处理呢?能不能把整个流程的账务处理都写出来呢 结账是指会计期末,在将本期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的基础上对账簿记录所作的结束工作,即结出账簿记录的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结账的内容包括: 1、结算各种收入类和费用类账户,并据以计算确定本期损益。 2、结算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账户,分别结出它们的本期发生额和期未余额。 月末年末是我们会计人员最忙碌的时间,我们都在忙于结账。但我想每个会计人员对于月末结账具体都应该做哪些工作及从哪些逻辑关系来证明月末结账是成功的还是有所疑惑的。本文是我个人对月末结账的一点总结,希望可以帮助大家从实务的角度来了解月末结账的方法和程序。 月末结账的时点问题一般看来不是什么在事,但在实际工作中要是运用好,会事半功倍的,从我国的会计实际来说一般月末结账的时点都是自然月末,一般企业也都是自然月末结账,也有企业自己定义结账日,如以每月25日为结账日等。 我认为我公司应按自然月结账,这样做有以下五方面益处: 1、可以与税务同步,减少不必要的税务风险。税法是按自然月来定义税务期间的,会计期间如果与税法不一致,按规定就要将税务报表按税务期间进行调整,导致工作难度比较高,而且会给税务核查造成困难,加大了税务风险; 2、减少因为自定义结账日产生的结账数据时点不一致的风险。在实务中很多财务数据是来自非财务部门的,由非专业的财务人员提供,对于自定义结账日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往往造成数据不准确。 3、有些财务基础比较好的的企业可能会规定结账日后到下月一日前运用不开具发票等手段来减少差异,但这样做对企业的经营或者对遵守税法都是不利的。 4、有足够的时间来发工资、收发票,认证进项发票、开本期发票、收本期应收的货款。 5、与本期出厂货物比对口径一致,与生产月统计具有可比性,与银行对账单日期一致,方便对账。 现在我公司有电算化了,它与传统的手工会计系统相比,有许多优点,但结账时还要注意以下步骤: (一)先对本月所有凭证进行重新审核与核对,以减少差错。 在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应及时调整需期末调整的账项,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查对有关收入和费用是否进行账项调整。例如,待摊费用是否在本期进行了摊销,预提费用是否在本期进行了预提,还有上个月的未达账项是不是在这个月调整了,电费、煤等大额发票是否已经收到入账,至少由一名非做账人员复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对以下项目仔细进行账实核对。 1.现金:在结账日末进行清盘,编制盘点表。对平现金账户可以证明所有分录中有现金的分录正确;不平时应查现金日记账和所有现金相关凭证,查清原因进行处理。 2.银行存款: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平银行账,对未达账项要深究原因。 3.存货:包括原材料(主要是煤、水渣)、产成品等。在月末时估算,看库内微粉数点是否与账上产成品大体相符,并对盘点结果与明细账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三)核对税务报表与应交税金明细账等账户的勾稽关系。 1.运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原理对税务进项税额认证清单、四小票软件清单(我公司目前只有运费)和企业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账进行核对,可以参照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编制进项税额调节表。调节的项目主要有:在同一张税票中应做进项转出的(固定资产等税法规定不可以抵扣的项目)金额、进货退回或折让证明单的时间性差异。 2.核对销项税额时,可以将金税开票的销项清单、普通发票及无票收入清单和企业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核对(有营业税的单位可以核对企业收入明细账与发票的清单,原理是一样的)。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会计处理

一、保理业务简介 保理业务(又称福费庭,即FORFAITING),是指银行(保理商)与卖方企业(供应商)之间签署协议,卖方企业(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企业(购货商)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保理商),由银行为其提供与此相关的包括应收账款回收,销售分账管理,贸易融资,信用风险控制以及坏账担保等单项或多项服务。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使用比例的下降,赊销比例的不断上升为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而且进口保理商的介入和提供信用担保,可以使出口商在赊销的方式下,消除由于对进口国催收账款的法律和实务缺乏理解带来的困难和风险。保理业务为以赊销方式进行销售的企业设计了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它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企业流动资金的需求。 保理业务对于我国来说,尚属新兴的金融服务品种。目前,国内银行已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等数家银行加入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能够开展该业务。 二、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 在现实运作中,保理业务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因而有多种类型。按照风险和责任的原则,保理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一)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保理商是否有追索权来划分,保理可以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货币资金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如购货商破产或无力支付,只要有关款项到期未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因而保理商具有全部“追索权”。我国许多商业银行在选择保理业务时特别谨慎,大都选择有追索权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货币资金后,当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保理商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力,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二)明保理和暗保理 按供货商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给买方来划分,保理业务可以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是指债权一经转让,供货商立即将保理商参入保理的情况通知给购货商,并通知购货商将应付账款直接付给保理商。我国《合同法》规定供应商在有应收账款转让时,要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且必须通知购货商,所以我国的保理业务必须是明保理。 而暗保理则是供货商为了避免让他人知道自己流动资金不足而转让应收账款,并不将保理商参入保理的情况通知购货商。暗保理的特点就是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的情况不通知给购货商,购货商的货款到期时仍由供货商出面催款,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的一种经济行为。 (三)融资保理和到期保理 融资保理又称为折扣保理,是指保理商能够为供货商提供预付款融资。在融资保理形式中,只要供货商将发票交给保理商,并且应收账款在信用销售额度内的已被核准,保理商应立即支付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货币资金,余额等待保理商向购货商全部收回应收账款以后,保理商再向供应商结清。

12种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技巧汇总

12种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技巧汇总 业务招待费的税务、会计基本处理规定 第一条: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 第二条:如果你认为有些餐费不是业务招待费,请参照第一条。 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由股东负责的费用。条例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没有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管理费用)明确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并没有包括业务招待费。但开办费不是正列举, 1、业务招待费的关键词: 业务、60%、5‰ 孰小原则,60%和5%取其小。 生产经营有关:招待政府工商税务不能扣除。 怎么吃最科学? 营业收入的8.33‰ 2、招待费的核算范围:不仅仅是吃饭。 (1)餐费 (2)接待用的食品、茶叶、香烟、饮料等。 (3)赠送的礼品

(4)正常的娱乐活动 (5)旅游门票、土特产品等 (6)高尔夫会员卡: (7)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交通费用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 3、关于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处理问题 答:企业在开(筹)办期间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扣除。 4、2011年发生招待费办公费发票不能在2012年税前扣除 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你公司2011年发生的招待费、办公费,应属于2011年度的费用,不能在2012年税前扣除。 申辩理由:签字程序。 5、公司经常与客户一起出差考察业务?客户的一些机票等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所称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

关于企业关税会计处理以及税务筹划

关于企业关税的会计处理以及税务筹划研究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蒋宗泽 摘要:进出口贸易是各国经济往来的主要活动,而贸易经济受控于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从本国企业角度考虑,企业需注意进出口关税政策的变动,以及时调整税务方案,降低商品进出口的成本费用。本次分析了企业关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提出了进出口交易阶段的税务筹划方案。 关键词:切眼关税亏阿基处理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在行业规定范围以内,对企业缴纳税收情况的宏观调控,有助于指导经营者采取正确地营运决策。针对不断变化的贸易关税,企业要根据市场状况拟定应对策略,在维持原有进出口贸易秩序的前提下,降低企业内部经营的成本耗资,以实现经营收益的最大化。 一、进出口贸易关税的多变性 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国所征收的税收。伴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模式的优化调整,世界各国进出口关税均在不断地调整,这是贸易关税多变性的基本表现。现从国外市场环境,对进出口关税的多变性进行阐述。从本国之外的角度分析,其它国家也同样采取关税调动措施,抑制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内,间接地抑制了其它国家经济水平的增长。例如,中国是陶瓷品出口大国,欧盟国家在过去常通过关税政策,阻碍中国陶瓷商品出口到其它国家,如表1。这本质上是为了约束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给国内企业造成了不小的打击。 月份1-34-67-910-12 关税13.1%36.1%29.2%22.4% 表1:2011年欧盟对中国陶瓷品的关税 二、会计处理常用的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通常包括:收入确认方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等。鉴于世界各国关税政策的多变性,我国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在恰当时候调整商品进出口方案,这样才能维持正常的经营收益。会计处理是企业比较实用的一种关税对策,各种方法在使用过程中要遵循相应的原则。 (一)统一性 任何企业采用会计处理方法,必须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执行统一性的会计处理方案,保证最终处理结果达到预期的目标。一般情况,《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以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了解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及其对会计资料影响的情况。 (二)灵活性 利用会计处理辅助企业关税对策的调整,应当考虑市场的风险特点,其涉及到国内、国外市场等两方面。经营者要考虑企业未来的战略中心,把营运对策集中于国内市场或国外市场,明确市场定位之后,才能更好地执行税务筹划工作。例如,存货计划法使用前,要统计出企业未来的进出口数量,以及产品的价格定位,进一步预算处存货的数量范围,以避免存货量超标引起的经济损失。 三、基于会计处理方法的税务筹划对策 税务筹划是对未来税额的综合评估,拟定预算方案后对资金收支方案进行调整,从而加快了现代化经营模式的创建。基于会计处理方法的指导下,企业应通过税务筹划方案进行调控,在关税政策变动中采取科学的应对措施。笔者认为,税务筹划要注重以下几点: (一)守法律 合法性指的是税务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遵守税法。二是不违反税法。合法是税务筹划的前提,当存在多种可选择的纳税方案时,纳税人可以利用对税法的熟识、对实践技术的掌握,做出纳税最优化选择,从而降低税负,增加了实际收益。 (二)统筹兼顾 筹划性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对经济事项进行规划、设计、安排,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企业关税高低根本上取决于国家政策,拟定税务筹划方案要系统地考虑国内外市场,以从宏观上控制税务缴纳的额度,从而减小了税务资金的支出,提高了营运资金的有效利用率。 (三)明确目标 税务筹划的直接目的就是降低税负,减轻纳税负担。通过一定的技巧,在资金运用方面做到提前收款、延缓支付。因此,面对多变的贸易市场,本国企业要时刻明确自己的关税筹划目标,以降低税负、优化经营、调控资金等为目标,建立切实可行的税务运筹方案,扩大企业的经营范围。 (四)专业操作 专业性不仅是指税务筹划需要由财务、会计专业人员进行,而且在筹划管理方面也要有专业人员完成。由于企业关税涉及到国内外市场的发展变动,以及国内本土经济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要安排专业人员执行税务筹划方案,尽可能降低本企业需要承当的税务额度,保证最根本的经济收益。 四、结束语 税收是国家财政调控政策的主要措施,也是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这势必关系到企业日常办公的经营决策。企业做好关税的应对决策,必须要依赖于会计处理方法的应用,以税务筹划为主要方式,更好地适应进出口关税变动。 参考文献: [1]邵一萍.关于企业关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应用研究[J].财会通讯,2011,22(10):27-29 [2]毛长青.新时期企业应对关税政策调整的有效措施[J].现代经济,2010,32(10):54-55 [3]姚志.基于税务筹划系统的企业税务改革[J].中国会计导刊,2010,15(6):12-13 [4]曹文静.我国进出口关税调整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分析[J].中国贸易研究,2011,28(15):43-45 税务筹划 256 财经界MoneyChina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及纳税调整

广告费、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及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是(营业)收入的0.5%。 例:例如:公司100w销售额,A、若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00,怎么算,B、若实际发生2000又怎么算 A、若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00,其扣除标准(1)最高不得超过100w×0.5%=5000 元;(2)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即:10000×60%=6000 元。 看(1)与(2)谁低,其扣除标准就取谁,因此,其扣除标准应为5000元。 B、若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为2000,(1)最高不得超过100w×0.5%=5000 元,(2)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即:2000×60%=1200元,(1)与(2)比较,(2)最低,取(2),其费用扣除标准为1200元,按1200扣除费用,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纳税调整事项: 附: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的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上述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的广告费,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的广告费支出金额及其在以后年度实际扣除情况,可以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记录。 举例说明: 某企业2006年年初以前年度累计结转的尚未扣除的广告费支出17 000元,当年利润总额500 000元,发生广告费10 000元,按照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广告费限额为25 000元。另外,该企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税率33%。则:当年广告费扣除限额超过实际支出额 = 25 000 - 10 000 = 15 000元 当年实际扣除的广告费支出 = 10 000 + 15 000 = 25 000元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 500 000 - 15 000 = 485 000元 当年应交企业所得税 = 485 000 * 25% = 121 250元 当年累计结转的尚未扣除的广告费支出 = 17 000 - 15 000 = 2 000元 企业可以设置备查簿记录该无限期结转的广告费扣除情况: 1.2005年尚未未扣除的广告费支出:17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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