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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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wk.baidu.com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 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第二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 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 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小额诉讼程序
• 小额诉讼程序是专门用于审理数额较小的 金钱类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程序。
• 价值取向:低成本、高效率
简易程序的再简化
特征
• 1.适用范围更加单纯,只限于法定金额以下 的债权债务纠纷。



程序简便快捷

压 降 上
缓解二审“案多人 少”

节约司法资源
提高司法效率
将纠纷化解在基层
15
成因三:缺乏激励机制
制度设计中的 “上级法院本位主义”
当事人
一审法官
程序保障克减 诉讼费用不减
案多人少压力不减 适用范围不明
信访信访风险增大
成因三:司法大环境
• 大环境:司法公信力不高 • 小额诉讼制度试点时间不足 • 试点过程受环境影响大 • 样本走形:调撤率畸高
简易程序&小额诉 讼程序
简易程序概述
• 简易程序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
最低限度的 程序保障
简易程序的程序保障
• 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 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开庭审理不可省略 • 保障当事人辩论权 • 保障当事人异议权
适用范围
• 简单的民事案件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
简单的 民事案件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第二百七十五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 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 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推进举措:加强释明、保障异议 权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 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第二百八十条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 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简单的民事案件
•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 简单民事 案件是指:
•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 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 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
•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 责任的承人担民法者院,适用谁简是易程权序审利理的民事享案有件 者;
• 争议不发大现,案应情当是复在杂指审,理当需期要事限转届人为满普前对通作程案出序裁件审定理的的是, 非、责 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程序的简化
传唤 方式
起诉 手续
审判 组织
审前 准备
审理 期限
庭审 方式
• 《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 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 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 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 2.程序更加简便,可以用常识化的方式运作。
小额诉讼程序大多注重调解,鼓励当事人
协商解决。
当事人对管辖异议裁定也没有上诉权。
• 3.实行一审终审。
适用范围
• 《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 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 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 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 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 一审终审。
推进举措:进一步简化程序
• 第二百七十七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 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 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如何防止法院成为 大公司的讨债工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
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前沿:小额诉讼程序实践问题反 思
• 小额诉讼程序实践问题:虚置 • 原因:当事人不信任,法官不愿意适用 • 成因
权威
目的
激励
环境
成因一:一审权威不足
程序保障
长期滥用简易程序 程序正当化作用发
挥不足
审级制度
审级保障不足 +
发挥重审滥用
司法信任
当事人不信任 一审裁判
成因二:制度目的偏离
诉讼费低廉
不需要律师代理
适用法院
•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 派出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相当于法院的一个庭室,具有
法院的审判职能,履行法院审判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
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 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派出法 庭主要是为百姓提供诉讼便利,减轻群众讼累而设的。 •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 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 人民法院的印章。
论证不足 仓促立法 制度风险大
最高人民法院推进举措:明确适
用范围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 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 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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