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五宪法之人大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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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宪法之人大制度研究
内容摘要:
“文革”期间,人大制度名存实亡;而作为“文革”的产物,在极“左”思潮影响下的七五宪法对于人大制度的规定极其简单,从各个方面削弱了全国人大的权力,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已不复存在了。但是,七五宪法中的有些规定仍有其可取之处,为现行宪法所继承。
关键词:
七五宪法;人大制度;继承
Abstract:
During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existed in name only.As the product of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The 1975 constitution provisioned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simplely and weakened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power i n every respect so that the highest organ of state power have ceased to exist 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e extremely "left" thought.However, some of The 1975 constitution regulations still has its attractions for the current constitution inheriting.
Key words:
The 1975 constitution;The system of people's congresses;inherit
1975年宪法(以下简称七五宪法),被认为是新中国宪政发展史上的大倒退,毫无疑问是一部被大多数人所遗忘、所忽视的宪法,与其说是被遗忘和忽视,不如说是回避。作为“文革”的产物,其背后涉及了太多的政治的因素和敏感的历史,其不论是制定过程还是它的具体内容,都难以体现出民主性,无论是在权力制约还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上均为体现和反映。正如有学者评价的那样:“它记载的不是民众争得的民主事实,而是文革中出现的反民主的成果,这个荒唐时代的荒唐宪法只能被扫进垃圾堆。”①然而,“历史是一面镜子,也是一本深刻的教科书”,因此,我们不能回避七五宪法,相反,应该正视它、研究它,把它当作一本“教科书”深入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吸取其教训。限于篇幅,本文仅就七五宪法中一个小的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人大制度”)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文革”期间:人大制度名存实亡
“文革”开始之后,整个人大系统处于彻底瘫痪的状态。1966年7月,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被军管,并且通过了关于延期召开第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的决定。从1967年开始,随着各地革命委员会的成立,地方人大的法定地位和权力被取代,一直到
1975年,整整八年时间,无论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地方各级人大,都没有召开过任何会议,全部停止了活动。
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也徒有虚名。“文革”期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再没有制定过一项法律或法令,停止了行政监督权。全国人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完全丧失,取而代之的是中共中央文革小组。
国家政权机关不再按人民代表大会的要求和原则设置。在中央,形式上只保留了一个最高国家行政机构——国务院,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被砸烂、取消;在地方,所有机构均被集党、政、军和审判、检察权于一身的革命委员会所取代。事实上,无论是在中央还是在地方,人大制度已经名存实亡了。
二、七五宪法中的人大制度
七五宪法将五四宪法的一百零六条缩减到了三十条,其内容规定极其简单,规范不严密,过于原则性。其中关于人大制度的条文仅有七条,相对于五四宪法的三十二条,七五宪法这样简略的规定,使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均无法真正发挥其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一)关于人大机构的构成成份
七五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规定表明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这就等于将全体人民的代表机构变成了一部分人民的代表机构,大大限制和缩小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范围,使人民代表大会的构成倒退到工农兵民主专政政权时期那种狭隘的国家权力机构构成方式,严重背离了人大制度的基本宗旨。①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是由各方面选出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人民代表构成,每个代表应该来自于不同的阶级、阶层和职业,这应该是人大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性和真实性的体现。
(二)关于党的领导
七五宪法第1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条规定,虽然承认和确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但却附加了一个限制性的条件,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事实上确立了党和全国人大的领导和服从的隶属关系。没错,全国人大毫无疑问是应该接受党的领导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近代政治就是政党政治,在民主政治的框架内,政党取得和运用政权,是政党作用的集中体现。②
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政治组织,不是国家事务的直接指挥和管理者,它要在政治生活和国家事务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主要就是通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实现。通过对人大实施领导的具体方式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从而规范和约束国家政权机关和全体公民。但是,党对国家机构的领导,是政治领导,通过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机构中的党组织与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来实现的。否则,就混淆了党同国家机构的关系,加剧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倾向,损害了党的政治领导地位,也损害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影响了它的作用的发挥。
(三)关于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五宪法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以及第1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的代表
①张学仁,陈宁生主编:《二十世纪中国之宪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