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大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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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大制度和西方议会制的比较研究
在当今世界政治生活中,民主作为一种政治价值已逐步得到普遍认可,成为人们对于心中理想社会的普遍共识,实行民主更是成为了一种世界性潮流。
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无不宣称自己是民主的国家。
民主理论家们又普遍将民主区分为两种:一种是古希腊和罗马城邦时期实行的由全体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直接民主制;另一种是从17、18世纪开始沿用至今的由经公民同意选举出的极少数代表组成的代议机关替代人们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间接民主制。
其中,间接民主又被称为代议制民主。
代议制在当今民主国家中,西方国家叫议会制度,我国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两者都是由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或议员组成的国家机关,通过它们的活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物的管理,行使管理国家事物的权力。
这两种间接民主形式,都体现了人们崇尚民主自由反对封建专制的价值追求,是人类文明史上的创新。
一、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国家议会制度的相同或相似之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议会制度同为现代文明社会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世界政治文明建设的伟大成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是在结合我国自身国情的基础上,吸收西方代议制国家议会制度中合理的精华部分而进行创新和发展的。
从这个意义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和西方国家议会制度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西方国家议会都是标准的代议制机关,都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作为公民参政议政、管理国家大事的场所和机构。
议会的代表绝大多数来自基层,多由公民选举产生。
选举是实现代议制度的必然前提,没有选举制度,作为实现民主基本形式的代议制度也就不存在了,选举制度的运行状况,直接影响代议制度的构成和功能状况。
概言之,选举制度是代议制度存在的前提。
[1]
第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西方国家议会都不同程度地行使国家权力,具有相类似的职权。
两者都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具有立法权,即制定、修改、通过、废止法律和法令的权力。
这是议会的传统权力,也是议会发挥立法功能的主要原因;对政府和社会都有广泛的监督权,政府要对议会负责,受其监督,参加议会的代表均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表决权、质询权、调查权等;对国家预算等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做出决议、决定,具有财政或其他重大问题的决定权;都有对政府、法院中高级人员的选举或任命权,具有人事任命权。
第三,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西方国家议会的议员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权利和义务。
在权力方面,我国的人大代表和西方国家议会的议员,都有提案权,审议、讨论和表决权,都有质询权、言论免责权、司法豁免权和生活保障权。
在义务方面,两者都有必须为选民负责,都必须模范地遵守法律和工作纪律,都必须出席机关的会议并遵守各项制度和纪律。
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西方国家议会制度的不同之处
同为代议民主形式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议会制度,由于其历史文化背景、国情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的差异,二者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涵上都存在巨大差异。
认清两者区别所在,有利于我们学习并借鉴西方国家议会制中进步的精华的部分,使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完善,在国家和社会各方面更能发挥积极作用。
1、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西方国家议会制度是在不同的社会革命中创建的。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于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时代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在共产党的直接领导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
西方国家议会制度,产生于封建社会末期的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是取代腐朽落后的封建专制制度的民主制度,也是世界上产生最早的民主制度。
[1]周叶中. 代议制度比较研究[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125.
2、人员组成上的不同。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组成成员称为人大代表,议会制度下的组成成员被称为议员。
代表和议员是国家代议机构的组织细胞,是联系人民和国家的纽带。
但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议会的议员在组成成员的资格、产生、构成和任期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差异。
从人员的资格来看,作为候选人的议员在国际、年龄、居住条件以及一些政治上和心理上都有一定的排除性要求。
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宪法,要当选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议员年龄分别要求满30岁和25岁,取得美国国籍必须分别满9年和满7年。
在居住条件方面,以本选区的选民作为本选区的候选人的必备条件。
就以上资格要求而言,有资格成为候选人的人的范围还是很大的,但实际情况来看,要想成为候选人还是有其他隐性要求,比如要有社区管理经验、一定的经济基础、广为人知的社会影响力、为社区服务的责任心等,其中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在竞选资格中占有较大的成分。
因为大多数国家都要求候选人交纳一定的竞选保证金。
如在英国,议员候选人交150英镑保证金,未获得选区1/8以上选票者,保证金予以没收。
相比较而言,中国的人大代表的资格则没有过多的限制,凡年满18周岁的,且未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而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普遍性。
从构成来看,西方国家议员的人数较少,且都是职业化的,有专业的从业人员。
与此不同的是,我国的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较多,除了人大常委会委员是专制的外,其余代表都是兼职的,都有属于自己的工作岗位,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各级人大代表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精英和模范。
在这一点上,与西方议员专职化相比还是有待进一步提高的。
从人员产生来看,西方议会制度下,参议院(上议院)议员的产生有四种方式:由选民直接选举,如美国、日本;由间接选举产生,如法国;由任命产生,如德国;由世袭产生,如英国。
众议院(下议院)议员一般是在选区竞选产生,但该竞选费用浩大且自付,易被财团操控。
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实行的产生是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直接选举的范围确定在县、乡两级,县级以上则由下一级选举单位间接选举产生,选举费用统一由国库支付。
从任期上来看,西方各个国家对议员的任期的规定是不同的。
在西方两院制国家,上议院议员任期一般为6年,下议院议员任期为2至4年。
美国参议员任期为6年,每两年改选1/3,众议员任期同国会任期相同为2年,每两年全部改选。
日本国会参议员任期为6年,每3年改选其中的一半,众议院任期为4年。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为5年,乡、民族乡和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3年。
3、组织结构上的差异。
西方的议会多采用两院制,也有一院制和三院制,但比较少。
就两院制而言,议会分为上议院(参议员)和下议院(众议院)。
上议院由间接选举、任命或世袭继承产生;下议院则有直接选举产生。
在这种两院制的议会中,有的是上院从属于下元,但上议院有保持某些拖延立法和重新讨论国事的权利。
有的是两院权力地位在总体上是平等的,分别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力和职能,即下院是建立在人民享有权力的基础之上,上院则是建立在国家组成部分基础之上的,例如美国。
而我国人大代表大会实行的单一制形式,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核心和主导地位。
人大下设的人大常委会是作为人大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
人大负责处理国家或地区的最重要的问题,在闭会期间常委会代表人大单独行使部分权力,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与西方两院制不同的是,人大和常委会之间是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常委会在人大不会期间可单独行使权力。
而西方议会制下的两院是分别产生,两者之间不存在产生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立法上也不能单独行使权力,只能两院结合起来行使权力。
4、在国家权力中的地位不同。
国家权力结构是指构成一个国家政治权力的各个组成部分以及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制约关系,也就是国家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三部分的
构成形式以及它们相互间的联系和制约关系。
[1]在西方的宪法中,根据“三权分立”理念,统一的国家政权被分成三部分,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三部分是权责分明,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制国家,在形式上分立的很彻底的国家,在美国,总统和国会议员都分别由选民选举产生,直接对选民负责,国会行使立法权,总统行使行政权,联邦法院行使司法权,这三中权力机关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不存在最高权力机关。
因此,在西方的议会制度下,分立与制衡是其权力结构的基本特点。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按照“议行合一”原则设计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普选产生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此为基础组织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利这样一种根本政治制度。
换言之,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行使最高权力。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由人大选举产生,从属于人大,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三者不存在分权,但在职能上存在分工。
5、与政党的关系不同。
政党作为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与代议制有着紧密的联系。
西方国家是先有议会,后有政党,是议会孕育、培养了政党,两者的关系是通过议会选举和政党对议会运行的渗透来体现的。
政党通过控制议员选举来控制议会的运行,主要是控制议案的提出、讨论和表决通过等。
政党掌握了议会的领导权,并由它来组织政府,成为掌握国家政权的执政党,议会的反对党通过对执政党及其政府的政策、措施提出不同的建议,对其进行质疑和辩论,以达到削弱执政党力量及其威信的目的,为日后自己上台执政奠定基础。
由此可看出,西方国家的政党都是代表各个利益集团的政治工具,他们所关心的是各自所代表集团的利益,而并非是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于此极为不同的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中国共产党创立的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换言之,我国是先有政党,后有国家,政权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起来的。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必须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工作,其他政党作为参政党也加入人民代表大会,同样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在中国,没有执政党和反对党的区别,只有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合作。
再者,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并不是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而是通过党的方针、政策、路线以及国家机关中党员组织来实现,通过法律程序将党的主张转变成国家意志,从而实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接受党的领导。
三、对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现存问题的思考
1、对人大代表专职化的思考。
如前所述,不同于西方议会制度下的议员都是专职的,我国的人大代表则是兼职的,他们来自于社会的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专职工作,平时坚守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只有在一年一次的人大会议上才会发挥自己作为人大代表的职能。
由此,我们会质疑,平时专注于其他工作的人大代表是否能够有效发挥作为人大代表的职能?首先在精力、财力上就不能保证能够很好地体察民情民意,再者,人大会议的会期又短,总的工作时间十分有限,所以也没有充足的时间去全面地了解各方面的问题,即便了解到一些情况,也大多仅限于自己的本职工作,没有全局性。
在此情况,很多人开始探讨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可行度。
我认为,人大代表的逐步专职化是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可靠方法,是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现实下的一种必然趋势。
但在现阶段,全面推行专制代表制并不现实,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障碍。
其中,最显而易见的一点就是,目前我国全国人大代表近3000人,省级人大代表超过1000人的有6个省,800至999人的有13个省,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人数加起来不下于270万人[3],这样一个庞大的队伍若全部吸收为专职,必然会影响国库开支,并在工作效率上也会有所影响,如此,我们就要对人大代表的人数进行一定的缩减,具体措施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做进一步探讨。
2、对人大代表名额分配方式的思考。
首先,我国的人大代表中官员代表人数较多,西
[1]申坤.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变迁研究[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4).
[2]郭世东. 西方议会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异同[J]. 江淮法治,2010(3).
[3]张萍. 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必要分析[J]. 宁波:宁波人大网,市委党校,2014(9).
方议会制中的议员是不允许兼任行政、司法部门的,而我国的人大代表不但要求一定比例的领导干部,而且领导干部所占的比重较大。
这种官员代表占多数的情形下,立法者与执行者身份混同,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身份混同,不但会因为精力的分散而影响到在行政、司法部门的工作,也不利于人大对行政、司法的监督。
为此,胡锦涛在中共十八大上提出,“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
”其次,我国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相对较多。
如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单中少数民族代表已达409名,占代表总数的13.69%,远超过少数民族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
四、结语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实现当家做主的政权组织形式。
作为推动中国未来政治发展的重要载体,它与西方议会制相比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与优越性。
同时,对于人大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也不能忽视,我们要积极面对,认真思考,在结合中国目前社会发展形势和国家实际情况下,积极吸收和借鉴西方议会制度中积极有益的一面来弥补我国人大制度某些方面的缺陷,从而使我国的人大制度更加完善健全,积极发挥我国人大制度的优越性,推动我国的政治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建军.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之比较[J]. 学习论坛. 2010(4).
[2]闫玉娟. 西方议会制与我国人大制度的比较研究与思考[J]. 黑龙江史志. 2009 (2).
[3]申坤.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变迁研究[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5(4).
[4]马青红,杨义成.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M].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5]张萍. 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必要分析[J]. 宁波:宁波人大网,市委党校,2014(9).
[6]郭世东. 西方议会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异同[J]. 江淮法治,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