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西航中片区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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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西航中片区城镇

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对安顺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国有土地上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府发〔2013 〕12号)、《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黔府办发〔2011〕116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地块房屋征收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项目名称及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西航中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摸底调查基本情况: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涉及约986户,面积约12万平方米。具体以公示签约结果为准。

四至范围为:东抵学院路、南抵黄果树大街王庄村、西抵迎宾路、北抵西航路。

二、房屋征收范围及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实施部

门、被征收人

(一)房屋征收范围: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具体以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主体: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房屋征收部门: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土地征收管理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办事处(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土地征收管理局西航分局)(五)被征收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三、征收期限

(一)评估期限:自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至评估结果公示。

(二)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内。

(三)搬家期限:自签约之日起7日以及领到补偿款3日内。

四、征收补偿原则、征收补偿范围:

(一)征收补偿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基本准则,严格遵循以下征收原则:

1.公平原则: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管千家;

2.公正原则: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

3.公开原则:调查结果公开,评估结果公开,补偿结果公开;

4.依法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优先原则:先签协议先选房。

(二)征收补偿范围:

1.被征收土地、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办法按照《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府发[2013]12号),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功能的确认和处理

(一)以被征收《国有土地证》记载的区位、性质、用途、面积、以及《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区位、性质、面积、结构、用途等为准。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建成的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和用途确认。

(三)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期间修建的建房手续不全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依据进行确认。

(四)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至项目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证》等手续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若能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签约和并按时搬迁的,按地上建筑物重置价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为合法建筑且未改建、扩建的,若房屋实际测绘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符的,测绘面积大于证载面积,以测绘面积为准。证载面积大于测绘面积的,以证载面积为准。

(六)因历史遗留原因无法提供手续的房屋,按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认定、处理的结果进行认定。

(七)临时建筑物认定及处理

1.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照建筑物重置评估价给予补偿。

2.在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积极支持征收工作,按期签约搬家的,因历史原因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的房屋,按照建筑物重置评估价给予补偿。超过签约期,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认定,按认定结果进行补偿。

(八)征收房改房,对已办理市场准入证的,按照全产权房屋补偿安置。因各种原因未完善房改手续的单位自管住房,被征收人须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房改部门完善相关手续,按照全产权房屋补偿安置;因历史原因不能完善房改手续的房改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比例补交相关费用后,按照全产权房屋补偿安置。

六、评估机构的选定和评估报告的使用

1.评估机构的确定

根据《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应当委托具有三级以上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代表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评估机构中选定。推选房屋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对象所在的镇(办)、村(居)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选定,房屋评估机构需获得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则选定成功。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根据被征收人所选评估机构按得票数从高到低推荐3家评估机构,邀请被征收人代表、镇(办)、村(居)组织参与,采取公开抽签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选定的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区域内予以公告。

2.评估价格公示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送达时间即为报告收到时间。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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