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总则之第二节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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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债的概述

民法学—债的概述

2010年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与特征一、债的概念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可见,我国民事立法是把债作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予以规范的。

进一步说,民法上的债,泛指某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

例如,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有请求出卖人依约交付出卖物归其所有的权利,而出卖人则相应地负有将出卖物交付买受人归其所有的义务。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债务人。

生活中的合种合同关系、致人损害而引起的赔偿关系等,都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而都是债的关系。

民法上的债不同于民间所称的债。

后者仅指债务,且一般专指金钱债务。

现代民法中的债的概念既指债务,也包括债权,是债权和债务的结合。

二、债的特征传统民法中的债包括四项基本制度,即合同、侵权损害、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尽管这四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构成要件、社会功能、指导原则等各不相同,但都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即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其为特定行为,形成债的法律关系。

概括起来,债的特征可表述为如下几个方面:(一)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大类,债的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债权属于财产权。

财产关系是指能以而且应当以货币加以衡量和评价的社会关系。

换言之,债是具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内容的法律关系,债的主体是为了这种经济上的利益才参加到债的关系中来。

所以,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在债的关系中表现得最为充分,而债的制度也就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同时,债反映的财产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也就是财产由一个主体移转给另一个主体的关系,这也是债与物权的主要区别,物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

会计财务税务师考试要点复习资料债的分类、债的效力

会计财务税务师考试要点复习资料债的分类、债的效力

第02讲债的分类、债的效力知识点债的分类【例题·单选题】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

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

A.任意之债B.单数之债C.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分类。

“黑胡子”作为一个组合,与某演出公司订立演出合同,属于单数之债。

知识点债的效力【概念解析】债的效力:是指当债的法律关系成立后,为了规范当事人的行为,保障债的实现,由法律对构成债的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赋予的强制性作用力。

(一)债权的效力(二)债权人受领迟延(三)债务的效力(四)债务违反及其效力【例题·单选题】下列有关给付义务类型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9年)A.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使用说明书的义务是附随义务B.宾馆对旅客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从给付义务C.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恢复原状义务是次给付义务D.租赁合同订立后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是后合同义务『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务的效力。

从给付义务是辅助主给付义务的义务,交付说明书的义务属于从给付义务。

所以选项A错误。

附随义务,是指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债的关系发展情形所发生的对相对人的告知、照顾、保护等义务。

例如,旅馆对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

所以选项B错误。

次给付义务,是指当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义务。

例如,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恢复原状的义务。

所以选项C正确。

主给付义务是债的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决定债的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

交付租赁物属于主给付义务。

所以选项D错误。

7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

7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

7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债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清偿债权的权利关系。

根据债权性质的不同,债务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债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常见的债务分类主要有金钱债、标的物债、简单债和合同债等。

1.金钱债金钱债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的债务。

金钱债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可以进一步分为定期付款债和无定期付款债。

定期付款债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间隔,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例如,借款合同中约定每月偿还借款本息,这就是一种定期付款债。

无定期付款债则是指债务人按照自己的能力和意愿,随时向债权人支付债务。

例如,购物时选择信用卡支付,这就是一种无定期付款债。

2.标的物债标的物债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一定数量或一定价值的物物交换的债务。

标的物债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特定物债和一般物债。

特定物债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特定的物品作为债务清偿。

例如,购房贷款,债务人将房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清偿。

一般物债则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类型相同的物品作为债务清偿。

例如,如果债务人是炼油厂,向债权人支付一定数量的原油作为债务清偿。

3.简单债简单债是指债务人只需对债权人履行一项单一义务的债务。

简单债可以进一步分为单纯债和衍生债。

单纯债是指债务人只需对债权人进行一次性的支付或履行一项义务的债务。

例如,购买商品后立即支付货款,这就是一种单纯债。

衍生债则是指债务人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根据债务人的申请进行支出或履行义务。

例如,担保债务人在特定情况下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4.合同债合同债是指根据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

合同债可以进一步分为借款合同债、租赁合同债、销售合同债等。

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和合同条款,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会有所不同。

总体而言,债务的分类可以根据债权性质的不同进行划分。

金钱债、标的物债、简单债和合同债是常见的债务分类。

了解债务的分类可以帮助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更加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债的分类PPT课件

债的分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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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任意之债的区别 (一)任意之债的意义 (二)任意之债中的代用给 付 (三)五点区别
(略,见刘著:P75的分类
一、分类标准及债的类型 标准:主体是一人还是数人。 类型: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二、单一之债 三、多数人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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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约定或者法定,决定其可否分。
给付可分的多数人之债,因 给
付可分,债权、债务得依法定或约
定,分为若干份额,成立按份之债。
给付不可分的多数人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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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连带之债。 给付可分的多数人之债,根据
法定或约定,也得成立连带之债。 二、按份之债
(一)意义和种类 1.意义。 2.种类。第46页/共64页
第29页/共64页
约定丙、丁各分享 2 万元的债权, 则是可分债权。
(二)表现形式 1.可分债务。 即数债务人分担同一可分给付 的债务。 如上述二债务人 第30页/共64页 分担之债务。
2.可分债权。 即数债权人分享同一可分给付 的债权。如上述丙、丁二债权人分 享之债权。 (三)特点 1.债的标的为同一可分给付。 2.一般适用“平 第31页/共64页 均主义原则”
因适用法律。
(一)单方法律行为所生之 债
适用关于单方法律行为之债 的
规范。我国目前没有专门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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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之债 首先适用合同的条款。合同没 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无效的, 应根据合同的种类,在合同法中同 类合同的规范中寻找依据;合同法 没有具体规范的,逐级到合同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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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带债权人受领清偿的,债 权人之间为按份关系的,可生内部 求偿权,如合伙;共同共有发生的 连带债权,无此效力,由全体共有 人平等享受给付利益。如夫妻共有。

债的分类法律规定(3篇)

债的分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最普遍的法律关系之一。

它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的分类对于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法典》对债的分类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文将从债的分类、法律规定及实际应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债的分类1. 按照债的主体关系分类(1)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方,债的关系主体相对简单。

如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

(2)多数人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构成多数人,债的关系主体较为复杂。

包括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2. 按照债的内容分类(1)金钱之债:债的标的为金钱,如借款合同、工资支付等。

(2)非金钱之债:债的标的为非金钱,如提供劳务、交付物品等。

3. 按照债的成立方式分类(1)合同之债:基于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非合同之债:基于法律规定、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等产生的债,如不当得利、侵权损害赔偿等。

4. 按照债的履行期限分类(1)定期之债:债的履行期限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定期还款、定期支付租金等。

(2)不定期之债:债的履行期限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按需提供服务、按量支付报酬等。

三、债的法律规定1. 债的成立条件根据《民法典》第463条的规定,债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1)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合法性;(3)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明确性;(4)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可履行性。

2. 债的效力(1)债权效力: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债务人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

(2)债务效力:债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债务,不得擅自变更或免除债务。

3. 债的履行(1)履行原则: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

(2)履行方式:债务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履行债务,如金钱支付、物品交付、劳务提供等。

(3)履行期限:债务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债务。

4. 债的变更与消灭(1)变更:债的变更是指债的主体、内容、标的等发生变化。

债权总论

债权总论
2、债权契约的特征
1)以发生债的关系为目的 2)多为任意性 3)表现为两个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致 4)以产生负担行为为效果,并不产生权利的直接变动;而物权契约以 处分行为为效果。
参考:
1 负担行为----------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效果的财产行为。即:使 一方或双方或多方负担债务的行为。 Take care:仅有负担行为并不能发生财产权变动的效果,尚需义务人 的履行行为方可。 负担行为仍可分为单方和多方行为;单方如遗赠、捐助;多方如买卖、 租赁、借贷。 2 处分行为-----------直接发生支配型财产权设定以及一切财产权变 更或消灭效果的行为。 Attention: 处分行为生效后,无须义务人的履行即可直接发生财产权 变动的效果。
(二)与代理的比较
1、无因管理系以自己名义为他人管理 2、代理为法律行为,有完全的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有效果意思;无因 管理为事实行为,无效果意思 3、无因管理的本人无论行为能力,代理的本人须有行为能力;无因管 理人与代理人均需行为能力
(三)相似的“管理”
1、误信管理――误认为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为的管理 2、幻想管理――误认为自己事务为他人事务而为的管理 3、不法管理――明知是他人事务而为自己的利益而为的管理
(一)按份之债 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乙方的多数人间各自按确定的份额分
享权利、分担义务之债。
1、按份之债的成立
1)债权人或债务人为二人以上。 2)债的标的可分。但有时虽标的可分但并不发生按份之债,如继承、 共同借款。 3)多数人分享或分担。
(二)连带之债
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均有权请求对方履行 全部债务或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即相互间存在连带关 系,全部债权债务因债务的一次性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债法重点

债法重点

一、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主要有缔约过失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不当得利之债。

只要法定事由出现,则债关系就当然发生。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债的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主要有合同之债和单独行为之债,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在单独行为中,表意人的意思是自由的。

2、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之债主要有两种:一是指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就已经特定的债;二是指债成立时标的物虽未确定,但是在履行时,经当事人具体确定而特定的债。

特定之债只能发生于以交付财物为给付形式的债,其履行,除非债务履行之前标的物已经灭失,否则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

种类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的物的债。

种类之债具有可替代性。

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之后,既将种类物作为履行标的的部分从该种类物中分离出来,加以确定之后,才可以履行,此时发生了种类物之债向特定物之债的转化。

3、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两个并存的债中,处于主要地位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从债是指,在两个债中,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4、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具有确定的单一标的的债,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没有选择的余地选择之债是指于债成立时,确定的标的数有数个,当事人在履行的时候可以选定其中的一个为给付的债,其设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债权债务的履行,或是为了将来的需要,或是为了便利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5、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中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债。

多数人之债又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权利,各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

711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

711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

711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实用版)目录1.债的定义与分类2.种类之债3.选择之债4.约定之债与法定之债5.主债权与从债权6.债权与债务7.结论正文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应当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

债的分类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将从种类之债、选择之债、约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主债权与从债权、债权与债务等方面,对债的分类进行详细的阐述。

首先,债可分为种类之债。

种类之债是指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不同,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如金钱债、财物债、劳务债等。

种类之债的特点是,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决定了债的种类,不同种类的债在履行方式和法律效力上可能存在差异。

其次,债可分为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根据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选择履行债的方式,如选择履行金钱债或者财物债。

选择之债的特点是,债务人在履行债的方式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权,但选择权的行使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

再次,债可分为约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约定之债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债,如合同之债。

约定之债的特点是,债的内容和履行方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债,如侵权行为之债。

法定之债的特点是,债的内容和履行方式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约定。

此外,债还可分为主债权与从债权。

主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享有的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

从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因主债权而享有的间接请求权,如担保债权。

主债权与从债权的特点是,主债权是债的关系的核心,从债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

最后,债可分为债权与债务。

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

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

债权与债务的特点是,它们是债的关系的两个方面,互为存在,互为制约。

711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

711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

711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
债是指债权人(债主)向债务人(债务人)借出资金或提供其他财务支持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关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债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1.按照债权人的主体属性划分:
a.公司债:由公司向投资者出售的债券,用于筹集资金。

b.政府债:由政府发行的债券,用于财政支出和资金借入。

c.金融债: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旨在筹集资金以支持其业务。

2.按照债务人的主体属性划分:
a.企业债:由企业发行的债券,用于筹集资金。

b.个人债:个人与金融机构、其他个人、企业之间形成的债务关系,包括各类个人贷款、信用卡债务等。

3.按照偿还方式划分:
a.无分期偿还债:债务人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一次性偿还债务的债券,例如零息债券。

b.分期偿还债: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进行分期偿还债务的债券,包括按月、按季、按年等不同还款频率。

4.按照债务的变现方式划分:
a.流通债:债券可以自由转让和交易的债券。

b.非流通债:不允许自由转让和交易的债券,通常用于服务特定目的,如建设债等。

5.按照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划分:
a.优先债:在债务人破产或债务违约时,在偿还资金时享有优先权的债券。

b.次级债:在债务人破产或债务违约时,在偿还资金时处于次级地位的债券。

以上是债的分类的一些常见知识点,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分类方式。

在学习和研究法学综合一的时候,可以根据具体的课程要求和教材内容进一步深入了解。

18第十八章 债的类型.

18第十八章  债的类型.

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的比较
延缓条件
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 条件未成就:引而不发(未生效)
解除条件
效力具备(有效) 效力继续(生效)
条件成就:效力发生(生效)
效力终止(失效)
2、肯定(积极)条件、 否定(消极)条件 (1)积极条件:事实发生---条件成就 (2)消极条件:事实不发生---条件成就 (四)条件成就与不成就的拟制 法律行为成立后,条件成就前,当事 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推定为 条件不成就或成就。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一)概念 • 以当事人意思表示选定的、将来
必然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决 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的 法律行为。
(二)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分类
(1) 始期 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期 限未至——引而不发(未生效)——期 限届至——效力发生
(2) 终期 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期 限未至——效力继续(生效)——期限 届至——效力终止
二、连带之债 的发生原因--法定或约定 三、连带债务的效力 • (一)对外效力---债权人的请求权:部分 或全部 • (二)就当事人一人所生事项的效力 • (三)对内效力 • 1、法定 2、约定 3、等额
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
行为成立 方式: 条件成就 期限到来 行为效力发生
• 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 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 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 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 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 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 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合同尚未成立 • B.合同无效 •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第二章 债的类型课件

第二章     债的类型课件

(2)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即在连带债权人 之间或者连带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
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各债务人通常确定的债 务份额一般在连带之债成立时即已确定。连 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 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而清偿了债 务的债务人对于超过其应承担部分的给付, 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此即连带债务 人之间的求偿权。
立连带之债 一般来说,债务人约定加重自己责任的情况
毕竟不多,所以,连带债务的发生,大多来 自法律的规定。
3、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
第一,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数人 第二,债的标的须为同一 对于给付的不同一、给付的是否可分是
否构成连带有不同的观点 第三,数个债须具有同一目的
4、连带之债的效力 (1)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
如以交付某栋房屋、某件古董为标的物的债 特定之债的特征在于: (1)债务人应履行交付特定物的债务,债权人只
能请求债务人给付特定物,原则上不能变更。
(2)在特定之债中,如标的物灭失, 则发生履行不能。
(3)传统民法中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约 定,可以针对是特定之债还是种类之债 而不同,风险负担也不同
(四)利息之债
(五)损害赔偿之债 是民法中最常见的债 五、主债与从债 依据债的相互关系进行的划分 六、完全债务与不完全债务(罗马法中称为
自然之债与法定之债) 关于自然之债☆
七、单数主体之债与复数主体之债
(一)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以给付是否可分为 标准)
1、可分之债 可分之债的法律特征: 2、不可分之债 给付不可分,有由于物的性质(如某动物、某车等)
1、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含义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

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债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常见的债的分类有以下几种: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债可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发生的债。

合同之债为其典型。

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

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债。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其一,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主体、类型、内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及债务不履行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后者,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其二,前者由合同法加以调整,后者则由侵权责任法等债法来调整。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以债的标的物性质为标准,债叮分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物之债,如以齐白石的一幅字画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特定物之债的特征在于,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即已特定,具有不可替代性。

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物之债。

种类物之债的特征在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当事人仅以一定的数量和质量确定标的物,在交付时才被特定化,所以具有可替代性。

区分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约束程度不同。

特定物之债的债务人只能以给付特定物来履行义务,而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给付;而种类物之债的债务人给付同种类物即可。

其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后果不同。

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即可免除债务人的交付义务;而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因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一般不会发生履行不能,所以不能免除债务人的交付义务。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标准,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因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上无选择余地,所以简单之债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08.第二章 债的类型-中国政法大学

08.第二章 债的类型-中国政法大学

选择权人怠于行使选择权时该权利向对方当事 人移转;第三人怠于行使时,向债务人移转;
选择权的行使无形式要求,甚至可以以默示为 之(例如,无选择权之债务人履行一宗给付, 而有选择权之债权人受领之)
给付不能:当可能的给付仅剩一宗时,选 择之债可能发生特定化。
例:甲乙间订立合同,约定买卖A、B两物中 的的一物。假定选择权在卖方甲:
1.在数宗给付中,依当事人的选择而确定一宗作为给付标 的的债
2.成立:两宗以上内容相异的给付存在 种类之物、特定之物、作为或不作为等;同一给付对象的时
间、பைடு நூலகம்式等不同也可以成立选择之债。
3.选择之债的发生原因 依法律行为而发生——意定 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如合同法第111条规定
的出卖物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的权利——修理、 更换、减少价款等
(三)劳务之债 以债务人提供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债 法律意义:
第三人清偿的限制 强制执行的不能
二、依债的标的可否选择 (一)简单之债 (二)选择之债
*例:甲收藏有A、B两古董,乙以1万元之价格求购其中一 件,甲对出售哪件犹豫不决,遂与乙商订,即刻订立买卖 合同,但由甲在缔约后一周内通知乙决定出售何件古董。
4.设立选择之债的原因 为债权人之利益、债务人之利益或双方之利益 更好地实现私人自治的工具
5. 选择之债的特定 合意:当事人约定选择之债特定的方法,
如以抽签决定 选择权的行使
选择权的性质:形成权,对相对人为意思表示, 到达对方时发生效力;
选择权的归属:当事人在设立选择之债时确定, 无约定的归属于债务人; (债法往往作对债务 人有利之解释) 新近之发展
(二)货币之债
该类型之债的特殊性源于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的属 性。

债的分类法律规定(3篇)

债的分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关系。

债的分类对于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法典》对债的分类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从债的分类、法律规定及其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根据债的主体不同,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1)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

在单一之债中,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2)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债。

多数人之债又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2. 根据债的内容不同,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缔约过失之债。

(1)合同之债: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之债是最常见的债,其产生主要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2)侵权之债: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侵权之债主要涉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无因管理之债: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无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4)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5)缔约过失之债:是指当事人之间因缔约过程中的过失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行为。

3. 根据债的履行方式不同,债可以分为金钱之债和实物之债。

(1)金钱之债:是指以货币为履行标的的债。

金钱之债是最常见的债,如工资、租金、贷款等。

(2)实物之债:是指以物品为履行标的的债。

实物之债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货物、房屋、土地等。

三、债的法律规定1. 债的发生债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合同:当事人之间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总则之第二节 债的分类

债权总则之第二节 债的分类

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因单一之债的主体双方都只有一人,当事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比较简单明了,不发生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而多数人之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不
仅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发生
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
发生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单一之债和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
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所以又称不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 两个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选择权的归属,决定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 的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又没有约定的、选择权属 于债务人一方。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一方只能在可供选择的 标的中选择—种标的,且一经选定,当事人就应按选定的 标的履行。可见,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一经行使,选择之债 也就成为简单之债。这也是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的区别。 任意之债虽也有数种标的,但当事人可以任意以其中的一 种履行。
按份之债的各债权人的权利或者各债务人的义务都是 各自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 应享受的份额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 额的义务,其债务即已了结,并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 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而连带之债的债权人的权利或者债务人的义务是连带 的,任一连带债权人接受了全部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连 带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原债即归于消灭,并同时又在 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内部之间产生了按份之债。
八、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所给付义务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财务之

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



中国台湾地区也有持上述观点的学者,如邱聪智先生曾指 出“债之效力之有关规定,不仅为债之重心,且其内容牵 涉甚为复杂。尤其‘台湾地区民法’于债之效力,其规定 范围尚非仅止于债之通则之事项,其中诸多条文,甚至涉 及与债务不履行无关之事项。前者如契约效力之规定,后 者如债权人迟延之规定。”[1]邱聪智还认为“义务如经 履行,当事人间目的达成,法律毋庸多设条文,故债之效 力之内容,其多数设计,乃偏于义务不履行之责任。基此 角度观之,债之通则所债之效力,其内容实大都偏于义务 不履行时,权利人如何实现权利,并请求救济。”[2] [1]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2~253页; [2]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2
债效力的分类

债的对内效力和债的对外效力 依据债的效力是对债关系内当事人发生,还是 对债关系外当事人发生,可分为对内效力和对 外效力。所谓债的对内效力是指债法律关系对 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具有的拘束力。债的对内效 力还可以分为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 所谓债 的积极效力是指债法律关系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也即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债权人可要求债务 人为特定行为及接受债务人的给付。

不少学著中,将合同履行原则,视为债的效力。我们认为 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履行原则是指导合同当事人如何正 确对待自己的义务,尤其是适当履行原则所涉及的合同履 行的具体标准,质量、数量、价格、地点、方式等,依据 各国合同法普遍采取的约定优于法定原则,适当履行原则 为判断合同义务人是否正确履行义务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可见全面履行和适当履行原则等,都是用于判断合同义务 人在履行合同时,是否违反合同义务,是否构成对合同权 利人权利的侵犯。如果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或 者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履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那么,这就意味着合同义务人违反了义务,侵犯了合同权 利人的权利。合同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违反合同义务,将 在合同权利人与义务之间形成债法律关系。由此,我们认 为将合同履行的内容与债的效力中受领给付划等号是不妥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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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之债,又叫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
的债。特定物具有特定化的特点,因此,特定之债的标的
物在债成立时就必须确定、存在,并不能为其他物代替。
种类之债,又称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 的债。种类物是以度量衡加以确定的、可以用同种类同数 量的物替代的物,因此,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 并不具有特定性,甚至往往还不存在,只有在交付时才加 以特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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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主体、类型、内容、 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及债务不履行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 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场合,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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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 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 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 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 债。
第二、转移所有权的特定之债,除法律规定外,当事 人也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债成立之时起转移;而种 类之债取得所有权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或 其后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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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一之债和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
债务。

按份债权的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
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
付。按份债务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
责任,债权人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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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 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 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会发生效力。 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债权主体一方为多数 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主体一方为多数人 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务。
而连带之债的债权人的权利或者债务人的义务是连带 的,任一连带债权人接受了全部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连 带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原债即归于消灭,并同时又在 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内部之间产生了按份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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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以分为种类物之债与特 定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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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债务,如侵权之债, 不当得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意定之 债又可以称为约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也包括悬赏 广告、代理权授予、单方允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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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总则之 第二节 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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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分类
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二、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四、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 五、单一之债和选择之债 六、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七、主债和从债 八、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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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因单一之债的主体双方都只有一人,当事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比较简单明了,不发生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而多数人之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不
仅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发生
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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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
按份之债的各债权人的权利或者各债务人的义务都是 各自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 应享受的份额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 额的义务,其债务即已了结,并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 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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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一)按份之债

按纷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
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债权主体一方为多数人,
各债权人按一定份额分享权利的,为按份债权;债权主体
一方为多数人,各债务人按一定份额分担义务的,为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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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第一、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只能以交付规定的特定物履 行债务,在债的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则发债的履行不生 能;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是可以代替的,若债务人的部分 种类物毁损灭失而非该种类物全部毁损灭失,则不发生债 的履行不能问题,债务人仍应继续实际履行。
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所以又称不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 两个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选择权的归属,决定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 的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又没有约定的、选择权属 于债务人一方。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一方只能在可供选择的 标的中选择—种标的,且一经选定,当事人就应按选定的 标的履行。可见,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一经行使,选择之债 也就成为简单之债。这也是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的区别。 任意之债虽也有数种标的,但当事人可以任意以其中的一 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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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得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同时或者先后请 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 务的义务,即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但是,连带债务人的 连带责任是相对于债权人而言的,在债务人之间,各个债 务人仍然是各自按一定份额承担债务。

因此,若某一个或某几个债务人履行了义务而使其他
债务人因此而免除履行责任时、履行了义务的债务人有权
请求其他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这一权利即是连
带债务人相互间的求偿权。

连带债务人行使求偿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连带债
务之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其他债务人因该债务人的履行而
共同免责;债务人履行的债务已经超过了其应该承担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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