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案的法律论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案的法律论证

摘要:公案中民众的声音日渐了突出,法律论证从内部论证正在向外部论证发展,在这个过程中,网络和媒体为民众搭建了一个广阔的平台,并且也在一定程度上起了监督的作用,但是这一浪高过一浪的民众声音,却让我们发现了公案中法律论证的缺位,法官对于案件的判决无服使民众信服,同时民众对法律的种种非议也使法律人的地位非常尴尬,现在的问题是内部论证还没有做好的前提下,法官又多一项外部论证的任务,但是公案的结案却也只是草草了事,仿佛只要判了案就万事大吉,殊不知民众要看到的不仅仅是结果,更是得出结果的周详的论证。

关键词:公案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内部证成外部证成

一、引言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案件进入了民众的视野,几乎达到了一种全民参与讨论的状态,甚而民众的声音已经成为了影响案件判决的重要因素。问题在于,民众的声音总是与法官的声音相左。

法律好像总是处在一种被质疑的地位。法官则在民众的声音中有些惶恐。往往在法律人中间并没有多少争议的判决,却掀起一场又一场的轩然大波。让法官们始料未及。这种民众的参与讨论使案件成为了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公案。公案的背后是民众对案件的论证,当然有时他们更多地不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论证,而是从社会的角度来论证,或是道德的角度来论证,这种论证从内部论证发展到了外部论证。可以说是一种全方位的论证。而媒体和网络则成为了民众论证的平台,他们试图尽最大可能地发现真相,在这期间,各种各样的声音都能够被听到,各方都试图在说服对方,但是很显然我们没有发现叧一方被别一方完全说服,这种交流并没有能够消除彼些之间的分歧,反而让这种分歧越来越多,各方都在为自已的结论找出更多的证明,可以说是在挖空心思地找。今天最热的案件恐怕要算许霆案了,从无期到5年有期徒刑,好像玩一般地就改判了,则至于为什么改为了5年有期徒刑,判决书上却只有聊聊数语。如果说法官只是根据民意

做出了这样的判断,那么法律的尊严何在,马克思曾经说过,法律是法官的唯一上司。是不是说民众就可以左右判决呢?显然这样的结果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一个判决除了强制力之外,是希望能够被当事人所接受的,即一份好的判决是应该为当事人所信服的,只有这样的判决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贯穿着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交替出现。拉伦茨认为,“就‘事实问题’,法官系依据当事人的主张与举证而为判断,关于法律问题,法官则应依其本身的法律认知来决定,而不须取决于当事人的主张。”当一个案件发生之后,由于事实的不可再现性以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法官并不能会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全部纳入逻辑涵摄,而只会截取一部分与法律规范相关的要件事实进行论证,必然不能如从四面八方涌来的民众一样地甚至去了解当事人从小生活的环境或者曾经遭

遇的不公正对待。因为那些并不属于要件事实。而民众恰恰更看

一些背景似的事实,事实上,每一个案件对民众而言都是一个故事,而法官并没有这样强的好奇心,他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也不允许他去浪费任何司法资源,如果一定要求法官也做类似媒体和民众所做的全面充分的事实论证,那么法律规范抽象出来的要件事实就完全没有必要了。正如刘星教授在一篇论文中所讲:应该提出法律论证, 但是不应使之充分。(司法中的法律论证资源辩析:在充分上追问,法律方法论,2005年第一期刘星)因此,事实只能是法律上的事实,可以举证的事实,并且是与法律所确定的要件事实相关的事实。在这点上,2005年的王斌余案件,体现得淋漓尽致,2005年9月4日,新华社发表名为《死囚王斌余心酸告白》的文章,与许霆案一样,一石击起千层浪,引发了民众的广泛的关注,当然这个案件更多地体现了进入民众视野的事实与进入法官视野的事实是不同的,可以说民众倾向于看他们想看到的东西以及报道者想让他们看到的,当时的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无疑是一个社会焦点问题,因此王斌余的这一特殊身份就成

了这个案件最大关注点。于是在这篇文章中大量地出现了王斌余是多么的可怜,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受尽白眼和冷遇,最后因激愤而杀人的描述,于是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认为法律对其应该网开一面。而对于法官而言,在卷宗里不会有王斌余对老父的思念和报歉,不会有他十七岁就进城打工的辛酸,也不会有他讨要工钱时遭受的挫折和侮辱,总之这些都是与定罪无关的情节,事实是王斌余一连杀死四人,确实是一起“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案。处死刑是没有疑问的,就如同在许霆案中,对许霆认定盗窃罪成立也是没有问题的一样,关键是民众对法律本身提出了质疑。

事实上,在未确定要件事实之前,并无法律问题可言,当然判断何为要件事实也同样是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之下进行的,对于事实,必须将其置于法律已确定的类型的归属,衡量该事实究竟是置于A法条之下,还是B法条之下,当确定了标准界定之后,再是否可以游刃有余地穿梭于事实与规范之间,这是由经验所决

定的,正如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可以说法官的法律论证就是往来于事实与规范之间的来回穿梭。从而最终得出最后的结论。对于这个结论,有两种看法,即其究竟应该是证明还是论证。在诉讼法中,经常能见到证明责任一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如果举证不利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显然这里的证明并不可能要求以“以事实为准绳”因为事实不可再现,这样的要求无异于痴人说梦,因此只要求是一种法律上的事实。既然法官论证所依赖的事实依据早已大打折扣,那么就不可能要求他的论证完全达到真的程度,也不可能是完美的。更不可能是所有人都能达成一致的灵丹妙药。只要能达到表明适用法律规范的正确性即可。

三、法律论证在公案中的缺位

据阿列克西所说:法律论证的核心问题即规范性命题的证立问题,是通过程序性的技术(论证的规则和形式)来为正确性要求提供某种理性的(可靠的、可普遍化的或可以普遍接受的)基础。

(罗伯特·阿列克西. 法律论证理论[M ].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221页)。他强调通过一种程序来证立法律本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这种程序即是法律辩论,通过真诚的沟通与交流,从而达成某种共识,从而加强法律判决的可接受性。在许霆案中,这一点非常地明显,媒体和民众给予了这个案件深切的关注,并且各方是在一种无压迫的状态之下真诚地表达自已的声音。案件本身也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的程序,而最终尘埃落定,最终的判决让民众有了一个比较满意的判决,当事人也当场表示不再上诉,表示服判。为什么一个案件能够引起如此大的波澜,让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过程。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