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与雇员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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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与雇员得关系
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得改革,在劳动关系领域已实行全面得劳动合同制.在劳动法调整得劳动关系领域外,也存在各种形式得劳动用工。不论就是劳动合同形式得用工关系,还就是劳务合同形式得用工关系,都就是通过使用她人劳动获得利益,同时因使用她人劳动而使雇主事业范围扩大或者活动范围扩大,也相应增加了其她人因此受到损害得风险。根据利益与风险一致,风险与责任一致得民法理论,使用她人劳动获得利益人得,当然要为受雇人在劳动过程中得致她人损害得行为承担责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改革开放得深化,随着私营、个体经济得不断发展,雇佣劳动关系将会在生活中普遍存在,雇佣劳动得法律制度将会越来越健全。在雇佣劳动法律制度中,雇主与雇员赔偿责任就是一个十分重要得问题。它不仅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得稳定,而且直接涉及到人们得财产与人身得安全。现行得《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中对此并未加以明确规定,对此2004年5月1日施行得《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11条分别规定了雇主责任、雇员责任,使得对这类纠纷得处理有了实体法上得依据。但该解释对雇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替代责任如何确认,怎样确认及相应得法律适用未作一个明确得规定,本文主要就雇员致第三人损害得情况,欲对此作进一初步得探讨ﻫ一、雇主与雇员及其雇佣关系。ﻫ(一)、雇主与雇员:两者得概念在《民法通则》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未作出相应得规定,本文雇主就是指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以外得与雇工即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得个体与私营用工者。结合我国国情,我国现阶段,仍然就是公有制为主体得社会主义劳动制度.雇主主要适用于私人企业、三资企业、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以及其她公民用工得情况;本文得雇员则可参考《德国劳动法院法》第5
条规定:”受雇人谓劳动者及使用者,学徒亦包括在内.无劳动契约关系,基于特定她人之委托,为其计算而给付劳动之人视同受雇人。" 《土耳其劳工法》第6条规定:"受雇人就是指按照雇佣契约在任何行业为换取工资而工作得人员."据此,我们认为雇员则就是按照雇佣合同为雇主所选任并在其监督下执行受雇任务并获取报酬得人。
(二)、雇佣关系及其特征。雇佣关系存在与否,就是雇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得基础。雇佣法律关系在法理上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得条件,在雇佣人得指示、监督下,利用雇主提供得条件,以自身得技能为雇用人提供劳务,并由雇用人提供报酬得法律关系。同时因为雇佣关系又就是一种特定关系,追根溯源,雇佣关系就是在劳动力成为商品之后发生得社会关系.故理论上,"雇佣关系"也可以认为就是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形成得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而另一方用于实现其利益得社会关系。据此,我们可以初步总结雇佣关系得特征:第一,雇佣关系得主体一方就是购买劳动力得雇主,另一方就是出卖劳动力得雇工;第二,雇佣双方得合意。这种合意就是在自愿得前提下达成得,双方有其各自得目得,其中雇主得目得就是获得劳动力,雇工得目得就是获取工资。雇主非经雇工同意,不得将其劳动力请求权让与她人;雇工非经雇主同意,不得使她人代为提供劳动力;第三,雇工依照雇主得指示提供劳动力。这种指示不仅可以通过表明目得与要求得方式传达,还包括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指定专人监督管理等方式传达.雇工提供得劳动力包括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第四,雇主为雇工得劳动支付工资。ﻫ综合以上特征,我们可以瞧到雇佣关系具有一个最本质得特点: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其地位得不平等性就是客观存在得。主要表现在(1)、一就是,雇员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主意志得支配与约束,二就是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
按照雇主得意志所实施得行为实际上等同于雇主自己所实施得行为;(2)、雇主与雇员所致损害之间存在特定得因果关系,虽然损害事实系雇员造成,但雇主对雇员选任不当、监管不力就是损害事实发生得主要原因;(3)、雇主与雇员之间特定得利益关系,雇员活动为了雇主得利益代表了雇主,就是雇主”手臂得延伸"。(三)、雇主与雇员得连带责任ﻫ连带责任就是一个民法概念,在《民法通则》中得规定见于”代理"部分与"民事侵权行为得责任”部分。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有责全部给付得义务,且全部债权债务因一次给付而归于消灭。连带责任就是法定责任,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保证受害人得权利得到恢复与补偿。规定了连带责任有利于保护受害者得利益,使其减轻了举证责任,请求权易于实现.同时连带责任在法律上不就是终了责任,不就是针对过错得终局补偿方式,而只就是一种暂时责任,就是责任缺失时得一个权宜之计,就是为了使受害人得权利得到及时得,有效地补偿.连带责任人在承担了连带责任之后,有权利向直接责任人或者其她责任人进行追偿,从而使对受害人得补偿责任最终落到应当承担责任得人得身上,据此我们认为雇主责任系一种附属性质得责任,必须以雇员得侵权责任得存在为条件.ﻫ雇员与雇主得关系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基于一种合同关系,在雇主与雇员得人身损害赔偿连带责任得承担上,权利主体就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得第三人,而义务主体就是雇佣关系中得雇主与雇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九条得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得,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由于连带责任就是整体责任,受害人可以向雇主或雇员中得一方或双方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被请求人都有义务赔偿。
二、雇主承担替代责任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ﻫ(一)、《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雇主承担替代责任(或称转承责任、代负责任)。ﻫ雇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得首先需要确定雇主责任得归责,以便确立一套完整得雇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体系。雇主责任理所当然就是考察得起始点。雇主责任得以确认为替代责任得理由笔者认为:一就是如果雇员为了雇主得利益,而且雇员为雇主所控制,那么当无辜得第三人受到损害时,雇主要因她选择雇员得过失而承担赔偿责任。二就是现代替代责任得基础则就是基于一种公共政策得选择,即”合理分担危险得损失",也就就是说,雇员职务行为所发生得损害赔偿实际上就是雇主得一项商业成本,职务行为导致得损害,最好得办法就是让雇主来承担损失,而不就是让无辜得第三人来承担,因为雇主可以通过价格、费用、责任保险得方式来吸收与分摊损失,并可在全社会得领域内分散风险。三就是替代责任得基础不就是雇主得控制与过错,而就是企业得危险事故。因此,我们不应该去找寻雇主得过错,而就是应该寻找她从事行业得危险性;不应该探讨雇主就是否可以合理避免事故,而应该考察该企业不可避免得风险与代价.第四就是雇主在选择雇员时存在过失,雇主应该选择有工作能力得人为她工作,因为雇主选人上存在过错,那么她就应该为她得过错承担雇员得赔偿责任.
(二)、雇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替代责任从归责原则讲就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对雇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替代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未作规定,理论界主要有三种:一种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另一种主张适用过程责任原则;还有一种主张应当以过错推定为原则以公平责任为补充,我们认为虽然大陆法系多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按照严格得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