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企业关停维权手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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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时间:2018-08-01 14:48 点击免费咨询专家
关停就等于拆迁,就应该获得合理补偿。
在吴少博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包括许多企业关停案件。一些企业主朋友想要对企业关停的前因后果,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全方面的了解。对此,吴少博律师做出了全面解析。其中包括以下几点:关停原因、关停主体、关停程序、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等。
企业关停的原因包括环保不达标、安全隐患、以关停为名行拆迁之实。
第一类包含环保不达标、禁养区建养殖场、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等。达不到环保的标准要求,进行了环保性关停。这在实务当中是最多的。
第二类是由于安全的问题要进行实施关停。比如所处的位置离居民区不足500米,或者位置离着中小学校很近,由于安全的问题要实施企业的关停。还有生产安全方面的要求不达标,比如生产的设备、设施、工艺各方面会出现一些安全的隐患,特别是煤矿、化工行业可能涉及到此类安全的问题。
第三个是以关停为名行拆迁之实。是指要进行拆迁,不过现在还没动或正在动的过程当中。为了施加手段、施加影响、心理压力,用已关停的名目先把企业关停掉,然后要求腾退土地。这里有可能是国有土地征收,也可能是集体土地拆迁,也可能是拆违。实务当中就比较多。
关停的主体有哪些呢?有职能部门、人民政府、村或村民小组。
在实务当中,企业关停涉及到三个主体:一个是职能部门,就是县区的环保局、安监局、发改委。第二个就是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如街道办。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独立成立的管理委员会,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来实施关停行为。第三个就是村或者村民小组。在这个关系当中所处的角色,就是为了解除与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或者说有产权物权的纠纷的时候作为一个主体出现。因为它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村民自治机构。他只能从你占有的不动产的角度产生纠纷来达到目的。
那么,关停的基本程序是什么呢?
参照的法律就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首先环保局也好,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也好,在执行这个行为的时候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首先要做出一个行政处罚的行为,要求你在限期内进行关停。就是在15日内进行关停,否则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制关停,这都是参照的法律适用的过程。如果行政处罚下达了以后自己执行,后面就没有行政强制的问题。如果没有,后面就要行政强制关停。在实务当中所涉及的最多的就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以及《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等相关基本性法律。
《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是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权的基本性法律规范。首先要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先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开听证会,然
后作出决定。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以进行复议、起诉。对行政强制措施也可以复议、起诉。
也有其他的,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包括厂房租赁合同。这是利用村委会来达到目的,不满足生产经营条件的,没有生产场地的企业,自然就关停、搬走了。乡镇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政府部门也有这种情况。如撤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环评、撤销安监方面的行政许可、撤销消防等等。以此来施加压力达到关停的目的。总之,采取的手段是多种多样。
在这个过程中,应该从维权角度细致、系统的分析。特别是村委会,如从土地房屋各角度来入手,有相应的应对措施。有的从断水断电的角度,水电断了,生产经营自然就断掉了。法律规定跟实务可能会有些区别,实务当中采取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甚至有些银行抵押了的厂房、土地,这个时候他教唆银行来实现抵押权。有的时候你在外面欠了巨额债务,债权人或者把债务进行实际转让,转让给了政府或者村委会。然后要求法院来进一步执行,这都是他们一些手段。当然最直接的就是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实务当中比较多。
企业关停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安全距离、安全设施设备、生产区域、环保达标。
第一个问题就是安全距离问题。在施工当中我们最近碰到了很多加油站、加气站,还有小型的易燃易爆的行业,咨询安全距离的问题。安全距离问题包含以下几点:
第一点是在建生产经营场地的时候,旁边并没有居民小区,居民小区是之后建立的。就属于当时的规划以及环评做的不到位。也就是说既然这个企业已经在这了,要么拆迁,让我离开、再建居民小区;要么就不能建这个小区。这里头可以追究规划上的责任,以及当时取得环评影响这方面的责任。也就是这个居民小区当时是怎么做的规划,怎么做的环评,怎么能把居民小区建在离危险行业这么近的地址,这都是可以反过来追责的。反过来讲,如果是居民小区在前,你后边又建了。这个时候要看当时是不是取得了政府部门的认可,如果是没有取得政府部门认可的前提之下,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了。如果取得了,那么政府部门有失职的地方,就可以要求进行国家赔偿。这是由于失职行为造成了后续的损失,这个时候就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二个是安全的设备设施问题。会质疑安全的设备设施、达标率到底够不够,对方说只要存在可能,从严格的角度就要关停。但是认为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但是问题并不大,并没有达到要求我进行关停关闭的标准,这也会产生一个重大的争议。这方面可以根据国务院2004到2006年所公布的一些质量标准要求来质疑。当然,这种安全问题还是能从严就从严的,这个问题心里清楚。
第三个问题是生产区域。刚才讲到重要生产区域,特别对养殖型行业影响比较大。例如在水源保护地、居民小区、科研教学附近等,原则上都要进行环保禁养。但又出现一个问题,当时怎么样跟后来怎么样的问题。当时没有水源保护地,当时养殖的时候是一个二级水源保护地,我是可以养殖的。现在升级成一级水源地了,要搬迁我可以搬迁,我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讲的话不能危害一级水源地。但是必须按照征收拆迁的标准来给我赔偿,而不是按照行政处罚关停,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第四个问题是环保达标的问题,环保等级评价。例如我们遇到一个企业噪音的问题,他明明感觉噪音分贝并不大,但安监局在这方面就认为即便不大,但是周边的居民反映特别强烈,有的时候中午、晚上睡不好觉,这个时候也要进行关停。对方并不是严格按照法律标准来做的,你也要求对方按照赔偿的标准来进行赔偿,而且这种问题在实务当中太多,甚至比遇到征收拆迁问题更多,这点要引起各位的关注。在实务当中,关停如果有充足的道理、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或者说有充足的事实依据在里面的话,就要求依据征收拆迁的标准。反过来讲,如果不关停就能进行升级改造的,尽量进行升级改造,这是法律所允许的,环保法也是这么规定的。只不过要认识到的现实就是,对环保这方面达标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甚至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性。原来指定2015年的法律,但2017年要求又高了,并没有法律依据作为一个赔偿的理由。
关停就等于拆迁,关停补偿就是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