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常见的违反森林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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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常见的违反森林法的行为

1.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盗伐林木罪是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可以看出林木权属是区分行为人是否滥伐或盗伐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侵犯的客体不同。滥伐林木破坏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侵犯的是国家的林政管理权;盗伐林木不仅破坏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还侵犯了国家、集体、个人对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所有权。这是最显著的区别。

三侵犯的对象不同。滥伐林木的对象仅限于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不涉及他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的对象是没有得到国家、集体、个人许可的其他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他人所有的林木。

四主管故意不同。滥伐林木只违反森林法规或采伐许可证规定,只破坏林政管理规定,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伐林木不仅破坏林政管理秩序,还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林木的目的。

2、非法占用林地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非法占用林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林地使用权而占用林地的行为,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1)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即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占用林地;(2)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林地,即少批多占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占用经过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占用则未经批准;(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虚假

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林地。

擅自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是指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的情形。

前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庆市行政执法规范》等规定,本人结合多年林业执法工作实际以及对有关法律法规肤浅的理解和认识,在此同大家交流在林业执法及文书制作过程中有关常见的问题及处理,以求抛砖引玉,为全市林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尽绵薄之力。

一、在执法方面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处理

1、关于执法证件使用。

林业执法人员应随身携带执法证件,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首先向相对人出示证件(此举是由于我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没有着装,如是森林公安可不出示,但当事人要求的必须出示)。在案件调查环节,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在开头记录:“我们是XX林业局执法人员,这是我

们的执法证件,请你查看”字样,同时告知违法嫌疑人对执法人员有关回避的规定并在询问笔录中载明;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要填写执法证件号码。记住:协勤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未取得执法证资格的非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制作询问笔录。

2、关于完善内部材料

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内部材料必须齐全,不能简化手续。确定行政立案时,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决定书》,报主管领导审批。暂扣木材(登记保存)或作案工具的,应向当事人发放《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在7日内对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先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形成《行政处罚决定书》。3、关于案件审查

林业系统法制工作机构对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裁量等环节都要进行认真审查,在处罚前由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处罚意见书》上签署审查意见,应最大限度的减少案件差错率,如所办案件一旦败诉,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行政或法律责任。

4、关于告知制度

对违法当事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3日前,先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应告知听证权利的)。严禁在未送达处罚告知通知书和听证告知通知书之前,先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符合听证程序的案件,不允许只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而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或者只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而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要按听证会程序办理。不要求听证的,应让当事人出具不要求听证的书面材料。

5、关于乱砍滥伐林木的材积计算

计算材积应以立木蓄积为准,依据《一元立木材积表》为计算标准,或以二元立木材积公式进行计算。树木被拉走,无法按胸径计算材积的,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计算。

6、关于盗伐、滥伐树木的价值

计算木材价值应按出材量计算XX元/立方米,不按立木蓄积计算。按蓄积计算的,应乘以该树种的出材系数。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但不能以销赃价格计算。各县市区应有对不同木材的市场价格调查表。

7、关于证据采集使用

各区县应建立破坏森林资源应急处理机制,林业执法人员应在接到举报的第一时间出现场,并使用照相、录象等方式取证,不得拖延或事后再行调查,导致办案被动。对当事人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的,应注意采集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对当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的,应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并找证人予以证明。

8、关于法律适用

一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指明“违反条款”(禁则)和“处理依据条款”(罚则),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例,在“违法事实和证据”后面写明违反了《XX法》第X条第X款之规定;在“根据……”后面写明依据违法责任追究条款,两者不能只写一种,也不能混同使用,如:你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日在XX区XX镇XX村高家堡处无采伐证采伐杉木2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给予如下处罚决定……。

二是书写追究责任依据时,必须写明违反的《XX法》第几条第几款几项(没有款、项的除外),没有指明具体款项的处罚决定,属于适用法律不清。

9、关于毁林案件定性

对于毁林案件,凡以盈利性生产活动为目的的毁林,属于林业行政案件,由林业部门立案查处;凡以蓄意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的毁林,属于社会治安案件,应以“毁坏公私财物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0、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应以当面送达为主,并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难以当面送达的,应以挂号信邮寄送达,并保存邮局的挂号信收据证明,登记送达的具体时间。

11、关于规范行政行为

应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感性,严肃工作纪律,除木材检查站外,禁止任何人擅自上路查车,收缴罚款时,必须票款分离,要求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款。杜绝商业贿赂问题出现,避免因行政收费和行政许可决定不规范,出现渎职案件,或被检察机关追究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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