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预备立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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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抚可奏请皇帝解散谘议局。
谘议局向督抚行文用“呈”, 督抚对谘议局则用“令”。 凡谘议局议决事项,“呈候督抚 公布施行”;督抚对谘议局议决事项 认为不可行,可“交令谘议局复议”; 谘议局议事内容、开会闭会,均根据 督抚的命令。
谘议局对于督抚侵权 或违背法律等事,得呈请 资政院核办
资政院议员钦选者包括:
“时至今日,惟有仿行宪政,大 权统之朝廷,庶政公之舆论,以立国 家万年有道之基。但目前规制未备, 民智未开,若操切从事,徒饬空 文。……待数十年之后,规模粗具, 查看情形,参用各国之成法,妥议立 宪实行之期限,再行宣布天下,视进 步之迟速,定期限之远近,著各省将 军督抚晓谕士庶人等,尊崇秩序,保 守和平,以预备立宪国民之资格。”
徐世昌反对: “逐渐变更之法,已行之有年, 而初无成效。盖国民之观念不变, 其精神亦无由变,是惟大变,乃所 以发起全国之精神也。”
孙家鼐又以国民之程度不及为词: 若遽而立宪, “则恐无益,而适为历阶”。 “仍宜慎之又慎乃可”。
张百煕反驳: “国民程度,全在上之劝导。今上 无法以高其程度,而日俟国民程度高 乃立宪法,此永不能必之事也。与其 俟程度高而后立宪法,何如先预备立 宪而徐施诱导”。
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宪政编查馆说: “夫宪法者,国家之根本大 法也,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 至庶人,皆为率循,不容逾越。”
正文是“君上大权”
附“臣民权利义务”,
“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 奉诏令批准都不得见诸施行”
“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 干涉” 重大国际关系事项,“由君 上亲裁,不得付议院议决”
三、“预备立宪”的内容
成立宪政编查馆 该馆在工作近四年的时间 里,为筹备立宪作了大量的基 础工作起草宪法及起草或核议 各项法律、章程、制度,约有 近三十项。
《宪法大纲》
《各省咨议局章程》 《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
《各省会议厅规划》
《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 《九年预备立宪逐年推行筹备事宜》
《内阁官制》《内阁办事暂行章程》
重新回銮后朝廷开始改革即晚清新政
改革内容戊戌时期都曾有过 1905年,新政进入预备立宪
日俄战争,日胜俄败是一大背景
预备立宪从出国考查开始
二、 由考查到预备
主张出国考察的江浙立宪派人士:
张元济、张美翊、赵凤昌、
张鹤龄、吕景端等
立宪前朝廷内曾有讨论和争议
孙家鼐首先发议: “立宪国之法,与君主国全 异”“此等大变动,在国力强盛之时 行之,尚不免有骚动之忧,今国势衰 弱,变之太大太骤,恐有骚然不靖之 象。似宜但革其丛弊太甚诸事,俟政 体清明,以渐变更,似亦未迟。”
议员产生方式及名额分配规则
省谘议局议员通过民选产 生,议员定额是按各地人口总 数确定。 章程又说:由于户口无法确实 统计,各省以“各该省学额总 数5%为准”定议员数额,
享有选举权者:
地方绅衿、中学毕业生、 举贡生员、曾任实缺之文武 官员与资产在五千元以上者
谘议局与地方政府关系
谘议局与督抚间之意见冲突, 须以中央资政院为仲裁;
谘议局、资政院:
各省谘议局,于第一年筹 办,第二年成立。中央资政院, 第二年颁布章程,举行选举, 第三年集会。 议院: 第九年颁议院法及议员选 举法,选举议员。
宪法:
九年宣布宪法及皇室大典。
清政府既想通过立宪以图自强, 又希望君上大权不受损伤。
民定宪法是分权政治; 协定宪法是议院政治; 钦定宪法是大权政治 “以立宪精神实行其中央集权之 主义,其政治尤与我近”
第一年颁布章程,二年筹
办,五年初具,六年完成;
民刑商律及诉讼法典:
第一年编定至第八年完
全实施;
警务: 府、州、县二年初具, 三年完备,乡、镇,四年筹
办,八年完备。
财政:
第一年颁清理章程,二年调查各 省岁入,三年试办各省预决算,四年 颁地方税章,查全国岁出入确数,五 年分立国家税章,六年试办全国预算, 七年试办全国决算,颁会计法,八年 设审计院,九年确定预算决算案提交 议院。
臣民非按法律所定不加以逮 捕监禁处罚; 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陈述 之案件; 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 扰;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 当兵之义务;
臣民现定之赋税,非经新定 法律更改悉照仍照旧输纳;
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成立资政院与各省谘议局
《谘议局章程》言:
“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 陈通省利病,筹划地方治安”, 及“为资政院储才之阶”。
宗室五公世爵16人,满汉世 爵12人,外藩王公世爵14人, 宗室觉罗6人(共48人);各部 院官员32人;硕学通儒10人; 纳税多额者10人。
确定九年预备期的工作
国民教育:
第一年编定课本,至第 九年使人民二十分之一识得 字义;
府州县地方自治:
第二年颁布章程,三年筹 办,五年初具,六年完成;
省、乡、镇地方自治:
司法:
各省审判厅二年筹备,三 年成立,府厅州县各级审判厅, 四年筹备,六年一律成立,乡 镇初级审判厅,六年筹备,八 年成立。行政审判院于第六年 成立。
官制:
第二年厘订京官制,三年厘 定省官制,新定内外官制。五年 颁布,七年试办,九年实行。文 官考试任用章程,第二年编定, 第三年试行,第四年实行。
民国前的宪政预备——清末预备立宪来自一、晚清预备立宪的背景
1、戊戌政变后朝廷内 保守势力嚣张
2、义和团运动期间,
清政府出台不智政令
3、重新回銮的清政 府,依重官吏实行改革
促使朝廷着手立宪的国内大背景是:
1、权官、士绅势力伸张,敢言政事
2、西太后,皇亲贵戚在庚子事变中大 受打击
3、受迫害在海外避难的政治势力已在 组织、舆论和行动上对朝政构成压力, 而他们的旗帜是民主宪政。
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 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
诏令随时更改;
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
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 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
令更改废止;
在议院闭会时,遇有 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 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 需之财用,惟在次年会期, 须交议院协议。
臣民权利:
臣民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 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 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 均准其自由;
谘议局向督抚行文用“呈”, 督抚对谘议局则用“令”。 凡谘议局议决事项,“呈候督抚 公布施行”;督抚对谘议局议决事项 认为不可行,可“交令谘议局复议”; 谘议局议事内容、开会闭会,均根据 督抚的命令。
谘议局对于督抚侵权 或违背法律等事,得呈请 资政院核办
资政院议员钦选者包括:
“时至今日,惟有仿行宪政,大 权统之朝廷,庶政公之舆论,以立国 家万年有道之基。但目前规制未备, 民智未开,若操切从事,徒饬空 文。……待数十年之后,规模粗具, 查看情形,参用各国之成法,妥议立 宪实行之期限,再行宣布天下,视进 步之迟速,定期限之远近,著各省将 军督抚晓谕士庶人等,尊崇秩序,保 守和平,以预备立宪国民之资格。”
徐世昌反对: “逐渐变更之法,已行之有年, 而初无成效。盖国民之观念不变, 其精神亦无由变,是惟大变,乃所 以发起全国之精神也。”
孙家鼐又以国民之程度不及为词: 若遽而立宪, “则恐无益,而适为历阶”。 “仍宜慎之又慎乃可”。
张百煕反驳: “国民程度,全在上之劝导。今上 无法以高其程度,而日俟国民程度高 乃立宪法,此永不能必之事也。与其 俟程度高而后立宪法,何如先预备立 宪而徐施诱导”。
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宪政编查馆说: “夫宪法者,国家之根本大 法也,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 至庶人,皆为率循,不容逾越。”
正文是“君上大权”
附“臣民权利义务”,
“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 奉诏令批准都不得见诸施行”
“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 干涉” 重大国际关系事项,“由君 上亲裁,不得付议院议决”
三、“预备立宪”的内容
成立宪政编查馆 该馆在工作近四年的时间 里,为筹备立宪作了大量的基 础工作起草宪法及起草或核议 各项法律、章程、制度,约有 近三十项。
《宪法大纲》
《各省咨议局章程》 《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
《各省会议厅规划》
《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 《九年预备立宪逐年推行筹备事宜》
《内阁官制》《内阁办事暂行章程》
重新回銮后朝廷开始改革即晚清新政
改革内容戊戌时期都曾有过 1905年,新政进入预备立宪
日俄战争,日胜俄败是一大背景
预备立宪从出国考查开始
二、 由考查到预备
主张出国考察的江浙立宪派人士:
张元济、张美翊、赵凤昌、
张鹤龄、吕景端等
立宪前朝廷内曾有讨论和争议
孙家鼐首先发议: “立宪国之法,与君主国全 异”“此等大变动,在国力强盛之时 行之,尚不免有骚动之忧,今国势衰 弱,变之太大太骤,恐有骚然不靖之 象。似宜但革其丛弊太甚诸事,俟政 体清明,以渐变更,似亦未迟。”
议员产生方式及名额分配规则
省谘议局议员通过民选产 生,议员定额是按各地人口总 数确定。 章程又说:由于户口无法确实 统计,各省以“各该省学额总 数5%为准”定议员数额,
享有选举权者:
地方绅衿、中学毕业生、 举贡生员、曾任实缺之文武 官员与资产在五千元以上者
谘议局与地方政府关系
谘议局与督抚间之意见冲突, 须以中央资政院为仲裁;
谘议局、资政院:
各省谘议局,于第一年筹 办,第二年成立。中央资政院, 第二年颁布章程,举行选举, 第三年集会。 议院: 第九年颁议院法及议员选 举法,选举议员。
宪法:
九年宣布宪法及皇室大典。
清政府既想通过立宪以图自强, 又希望君上大权不受损伤。
民定宪法是分权政治; 协定宪法是议院政治; 钦定宪法是大权政治 “以立宪精神实行其中央集权之 主义,其政治尤与我近”
第一年颁布章程,二年筹
办,五年初具,六年完成;
民刑商律及诉讼法典:
第一年编定至第八年完
全实施;
警务: 府、州、县二年初具, 三年完备,乡、镇,四年筹
办,八年完备。
财政:
第一年颁清理章程,二年调查各 省岁入,三年试办各省预决算,四年 颁地方税章,查全国岁出入确数,五 年分立国家税章,六年试办全国预算, 七年试办全国决算,颁会计法,八年 设审计院,九年确定预算决算案提交 议院。
臣民非按法律所定不加以逮 捕监禁处罚; 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陈述 之案件; 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 扰;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 当兵之义务;
臣民现定之赋税,非经新定 法律更改悉照仍照旧输纳;
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成立资政院与各省谘议局
《谘议局章程》言:
“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 陈通省利病,筹划地方治安”, 及“为资政院储才之阶”。
宗室五公世爵16人,满汉世 爵12人,外藩王公世爵14人, 宗室觉罗6人(共48人);各部 院官员32人;硕学通儒10人; 纳税多额者10人。
确定九年预备期的工作
国民教育:
第一年编定课本,至第 九年使人民二十分之一识得 字义;
府州县地方自治:
第二年颁布章程,三年筹 办,五年初具,六年完成;
省、乡、镇地方自治:
司法:
各省审判厅二年筹备,三 年成立,府厅州县各级审判厅, 四年筹备,六年一律成立,乡 镇初级审判厅,六年筹备,八 年成立。行政审判院于第六年 成立。
官制:
第二年厘订京官制,三年厘 定省官制,新定内外官制。五年 颁布,七年试办,九年实行。文 官考试任用章程,第二年编定, 第三年试行,第四年实行。
民国前的宪政预备——清末预备立宪来自一、晚清预备立宪的背景
1、戊戌政变后朝廷内 保守势力嚣张
2、义和团运动期间,
清政府出台不智政令
3、重新回銮的清政 府,依重官吏实行改革
促使朝廷着手立宪的国内大背景是:
1、权官、士绅势力伸张,敢言政事
2、西太后,皇亲贵戚在庚子事变中大 受打击
3、受迫害在海外避难的政治势力已在 组织、舆论和行动上对朝政构成压力, 而他们的旗帜是民主宪政。
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 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
诏令随时更改;
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
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 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
令更改废止;
在议院闭会时,遇有 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 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 需之财用,惟在次年会期, 须交议院协议。
臣民权利:
臣民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 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 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 均准其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