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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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

一、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

1、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2、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3、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4、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价值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5、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6、按照保险合同当事人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2、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3、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4、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5、诚信合同

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第一,主体合格,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投保人而言,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就保险人而言,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且须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营业范围内订立保险合同。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自己的真实内在意思。如投保人故意谎报被

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隐瞒保险标的真实情况而与保险人签

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由于受欺诈,虽然与投保人就保险合同达

成了协议,但没有反映出当事人的真实内在意思,也即表意与真

意不一致,由此产生的保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第三,合同内容合法,即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

或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

例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保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保险合同而言,则要求双方当

事人签订保险合同应严格遵守《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否则

保险合同无效。如我国《保险法》第四百七十条规定,“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

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以上就是关于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的介绍,希望对你有

帮助。综上所述,保险合同按照性质可以划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

与给付性保险合同,除此之外,保险合同还有很多其他的划分,

大家可以好好了解一下。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登录免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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