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再融资非财务审核

上市公司再融资非财务审核
上市公司再融资非财务审核

上市公司再融资非财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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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再融资非财务审核(含公司债)

2006年以来,60%以上采用非公开发行;以资产认购股份的,占三大指标50%以上构成重大重组的由上市部审核,50%以下的,可以报上市部也可以报发行部审核。

目前,再融资共7个品种:配股、增发、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转债、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其中,交换债券目前尚无案例,分离交易可转债因权证问题已暂停,非公开已成主流,大力发展公司债券。

一、配股

1、有发行失败的风险,采用代销方式发行。(非公开发行也采取代销方式,券商不能包销)

2、配股必须用现金认购,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发行方案可以是配售不超过30%,但上发审会前要确定最终配售比例,

3、配股也是一个好品种:价格无约束、股票无锁定、大股东不摊薄、券商不包销。

二、增发

1、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与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者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注意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主要股东股权稀释的保护条款。

三、非公开发行

1、两种非公开发行运行模式的区别:①战略投资者认购:股份锁定3年,上董事会前价格已事先确定,无论今后二级市场价格如何波动,都没有调价的空间,必须按约定执行(类似于自由恋爱)。②财务性投资者认购:要询价并且价格优先,锁定期1年(类似于比武招亲)。只有询价方式定价的非公开发行才能调价,如果是仅向战略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项目,不能调价(例如:华夏银行向德意志银行非公开发行没有调价)。

2、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九折,定价基准日有三个选择(董事会公告日、股东大会公告日、发行首日),一般就是董事会公告日;资产认购股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不能打九折。

3、非公开发行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关于修订上市公司重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①用募集资金(现金)购买资产,与50%无关,不适用重大资产重组,视同融资行为,由发行部受理、审核融资申请。②现金认购(融资行为、发行部审核);资产认购(50%以上,重大资产重组,上市部审核;50%以下,可申请发行部、也可申请上市部)。③现金认购价格可打9折;资产认购价格不允许打9折(不存在套利空间,07年答记者问中有谈到)。④用资产+现金认购新股的,如都是大股东及关联方认购新股的,可以同时做,关联方与大股东同股同价;如有非关联方的,则分两次融资:资产先进来(锁定36年月),现金部分再询价进来(锁定12个月),相当于两次发行股份的行为。

4、最大的风险是价格倒挂。如果出现价格倒挂,可以调价,但必须在上发审会前调价(先申请暂缓审核),过会后则不允许进行调价;锁定期3年的,不允许调价。证监会严格执行《实施细则》第16条,如果股东大会过期,必须要重新定价。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也要进行调价。

5、发行环节也很重要,工作要细致。实施细则后附的认购邀请书只是模板,可根据不同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要明确有效申购的条件,比如银行耽误、第三方走账等情况予以规定,以免纠纷。因为银行把证券写成了证卷,结果投资款没有及时到账,结果就不用多发1000万股,不然还会有三个投资者被挤出来。

6、基金公司管理的多个基金产品视同一个发行对象,证券公司的多个集合理财账户可视同一个发行对象,定向理财账户不能视同一个发行对象

7、最近在征询意见的配套融资的规定。可以向非关联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但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化。非关联方认购资金需要询价。

8、不存在发行失败问题,只是发多发少的问题。券商不能认购,只能尽力去推介,发到多少算多少,没有最低限的要求。

9、统计显示询价发行的最终定价结果一般是市场价格的75%。也能看到九折甚至九三折的,当然也有六折的。

10、上市公司(非银行、保险业)要通过非公开发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要在报证监会之前取得商务部的批复(原则同意函),银行在银监会批,保险公司在保监会批。

11、发行人的律师做现场见证,发行之前的分配预案要实施完毕后才能开始发行。

12、实施细则第六条将做调整,有限度地允许“现金+资产”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但现金比例不超过25%。

四、公司债

(一)证监会大力发展公司债券的举措

1、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①建立独立于股权融资的债券审核流程;

②建立公司债券专岗审核,并对审核关注点进行了专门的培训;③指定专组发审委委员负责债券审核工作;④分类简化审核程序的具体安排,四种情况可以更便捷:债券评级在 3A以上;净资产在100亿元以上;采用定向发行方式;3年以内评级在2A以上。对于基础建设类、公用事业类等有充足现金流的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2、简化部门外征求意见流程:①对于限制类行业,只要募集资金不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可以不征求发改委的意见(股权融资也同样不征求意见)。②审核效率较高,审核时间较快,目前从受理到拿批文一般约一个月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半月。

(二)公司债券的定义和发行主体

1、公司债券的期限约定在一年以上,没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可以是13个月,也可以是15年。

2、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债券的主要特点

1、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强制要求担保;

2、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再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挂钩,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改善财务结构等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审核约束放开,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可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3、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市场化,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4、采用橱架发行制度,允许上市公司一次核准,分次发行。发行人获得核准后可以在两年内分期发行完毕,但首期发行不能低于发行总额的50%。

5、公司债券的审核程序简化为两会,具体审核程序为受理→初审会→发审会→核准,没有见面会和反馈会,不会出书面的反馈意见,多为电话沟通。发审会不一定要求聆讯(目前实施聆讯的家数约1/5),集中快速审核,5分钟左右一家。

(四)公司债券的审核要点

1、《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其中第(五)项“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并未限定具体的利率水平;

2、《公司债券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投资级,目前一般为AA;“(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为合并报表的净利润,含非经常性损益,即为不扣非的净利润;“(六)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目前此天花板还无法突破。

3.《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最近三十六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4、公司信用和债项评级的合理性:公司的信用≠债券的信用,关注债券信用评级高于企业信用评级的情况。

5、可预期的现金流和偿债能力:是关注的重点,要求企业现金流量好,以保证每年的偿债能力。关注现金流量表,而关联交易、规范运作、净利润水平、收益率等不再是关注重点。

6、持续跟踪评级和违约风险防范:证监会的评估机构五家,对于采用征信手段使债券的信用高于公司信用的情形将重点予以关注。

7、债券持有权益保护的措施: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的表决权,保障持有人利益的相关措施。

8、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未及时付息的处罚措施。

(五)其他问题

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方式有哪些及其优劣 金投股票讯,目前上市公司普遍使用的再融资方式有三种: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在核准制框架下,这三种融资方式都是由证券公司推荐、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和发行价格、证监会核准等证券发行制度,这三种再融资方式有相通的一面,又存在许多差异: 1.融资条件的比较 (1) 对盈利能力的要求。增发要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若低于6%,则发行当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配股要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要求公司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对分红派息的要求。增发和配股均要求公司近三年有分红;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要求最近三年特别是最近一年应有现金分红。 (3)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增发要求时间间隔为12个月;配股要求间隔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没有具体规定。 (4)发行对象。增发的对象是原有股东和新增投资者;配股的对象是原有股东;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对象包括原有股东或新增投资者。 (5)发行价格。增发的发行市盈率证监会内部控制为20倍;配股的价格高于每股净资产而低于二级市场价格,原则上不低于二级市场价格的70%,并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

行可转换债券的价格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上浮一定幅度。 (6)发行数量。增发的数量根据募集资金数额和发行价格调整;配股的数量不超过原有股本的30%,在发起人现金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可超过30%的上限,但不得超过100%;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数量应在亿元以上,且不得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40%或公司资产总额的70%,两者取低值。 (7)发行后的盈利要求。增发的盈利要求为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前一年的水平;配股的要求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要求发行完成当年足以支付债券利息。 2.融资成本的比较 增发和配股都是发行股票,由于配股面向老股东,操作程序相对简便,发行难度相对较低,两者的融资成本差距不大。出于市场和股东的压力,上市公司不得不保持一定的分红水平,理论上看,股票融资成本和风险并不低。 目前银行贷款利率为6.2%,由于银行贷款的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很低,若以0.1%计算,其融资成本为6.3%。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一般在1%-2%之间,平均按1.5%计算,但出于发行可转换债券需要支付承销费等费用(承销费在1.5%-3%,平均不超过2.5%),其费用比率估计为3.5%,因此可转换债券若不转换为股票,其综合成本约为2.2%(可转换债券按5年期计算),大大低于银行贷款6.3%的融资成本。同时公司支付的利息可在公司所得税前列支,但如果可转换债券全部或者部分转换为股票,其成本则要考虑公司的分红水平等因素,不同公司的融资成本也有所差别,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3.优缺点比较 (1)增发和配股 配股由于不涉及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因此操作简单,审批快捷,是上市公司最为熟悉的融资方式。

再融资募投项目审核要点及案例分析

再融资发行条件主要涉及上市公司治理、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要求等内容。 随着再融资对信息披露的审核要求提高,对募投项目披露论证的内容详细程度,逻辑关系,资金使用的范畴等是越来越复杂。 募投项目设置的目的是证监会替投资者行使的知情权的一种,企业从资本市场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作为投资者是有权知道并且时刻关注的。

01 再融资募投资金投向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如下规定: 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02 再融资募投项目关注要点

募投项目涉及租赁土地的情形,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出租方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租赁合同,重点关注土地的用途使用年限、租用年限、租金及到期后对土地的处置计划;重点关注出租方是否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向发行人出租土地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发行人租赁土地实际用途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类型、规划用途,是否存在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赁给发行人的情形。 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尚未取得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募投项目用地涉及不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审慎发表意见。 关注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为了保证发行人能够对募投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原则上要求实施主体为母公司或其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但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拟通过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需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上市公司基于历史原因一直通过该参股公司开展主营业务;2、上市公司能够对募集资金进行有效监管;3、上市公司能够参与该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经营决策;4、该参股公司有切实可行的分红方案。

再融资审核(保荐机构专题培训20160725)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中的短线交易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要注意避免短线交易 证券法四十七条规定,公司的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卖出后在六个月内买入,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具体到非公开发行中,对于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参与认购的,保荐机构一定要认真核查上述人员是否有在董事会决议前六个月卖出股票的行为。 关注内容: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其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二、非公开发行对象的穿透问题 穿透计算主要是针对通过资管计划、有限合伙等产品参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为了防止认购人数超过200人构成变相公开发行,从14年起我们在审核中对此予以关注,主要关注以下问题: 1、关于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作为发行对象的适格性; 2、关于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必备条款(违 约赔偿条款); 3、关于关联交易审批程序(针对委托人或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 的); 4、关于信息披露及中介机构意见(是否存在结构化、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 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5、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一个发行对象,但需要履行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上

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三、认购资金来源核查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布时应当在穿透披露出资人具体认购份额的基础上,补充披露各出资人的认购资金来源。 二、保荐机构应当全面核查各出资人的认购资金来源。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的,应当对其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发表明确意见。保荐工作底稿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最终出资人对上述情形出具的承诺及签字确认。 四、5%以上股东参与认购非公开发行的方式(新增监管要求)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直接认购取得,不得通过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形式参与认购。如已披露的预案中,存在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通过资管产品、有限合伙,单独或与第三方参与非公开发行认购的情形,应予以规范,具体如下: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作为单个发行对象参与认购,认购额不变,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且不需要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增加透明度) 五、关于非公开发行的价格修改机制 1、公司向我会正式申报非公开发行申请前,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根据公司内 部程序自行调整发行底价。 2、公司向我会正式申报非公开发行申请后,采取询价发行方式的,公司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审会前调整一次发行底价,调整次数以一次为限。 3、公司向我会正式申报非公开发行申请后,采取定向定价发行方式的,在

财务顾问服务合作协议

财务顾问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鉴于甲方和乙方合作共同为客户开展融资顾问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上述事宜,本着诚实信用、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1 服务内容: 1.1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项目寻找合适的资金方; 1.2 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一年以内本合同有效。 2 乙方服务报酬: 2.1 佣金是指甲方和乙方共同完成该项目后,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佣金,数额为:该项目 佣金%(含税),其中,该项目佣金参考乙方和融资企业签订的顾问合同金额 数,项目成功融资才收取佣金,否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2.2 乙方应在收取到该项目佣金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佣金。每逾期一日,乙方 须向甲方按照应付佣金数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 甲方责任: 3.1 甲方应确保提供的该项目资料真实性,确保项目在成功融资成功情况下能够向客户 收取到佣金;

3.2 对于乙方所提供的所有融资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方案书、租赁清单、 租赁公司的业务政策及操作流程、融资租赁公司名称、融资租赁公司内部项目经 理姓名等),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项目无关人员透露; 3.3 为保护乙方的利益,甲方三年之内不得和乙方介绍的融资项目经理主动联系合作其 他融资租赁项目,如需开展,需要通过乙方。如私自开展,所得佣金全部归属乙 方。 4 乙方责任: 4.1 乙方负责针对该项目寻找合适的资金方; 4.2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信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甲方代为收集的融资申请资 料除了用于与出资人融资申请使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无关机构或是人员透露; 4.3 为保护甲方的利益,乙方三年之内不得主动和甲方介绍的人员联系获得后续项目, 如需开展,需要通过甲方。如私自开展,所得佣金全部归属甲方。 5 保密条款: 5.1 甲、乙双方均应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全部事项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悉的双方业务 信息承严格保密义务。 6 其他约定: 6.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公司专用章或个人签名) 后生效。 6.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法院进行诉讼,本合同当事 人均可通过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6.3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乙方与客户签订的财务 顾问合同复印件作为附件。 甲方:(公章) 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上市公司再融资分析报告

上市公司再融资研究 引言 不同资金来源的组合配置产生不同的资本结构,并导致不同的资金成本、利益冲突及财务风险,进而影响到公司的市场价值。判断资本结构合理与否的一种方法是分析每股收益的变化[1]。如何通过融资行为使负债和股东权益保持合理比例,形成一个最优的资本结构,是一个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 在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中,配股和增发新股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方式。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对配股和增发新股政策进行了重新规范,进一步降低了配股和增发新股的财务指标要求,提高了配股和增发新股的市场化程度。随着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新股条件的宽松、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市场中出现了上市公司积极申请再融资的状况。2001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减持国有股主要采取存量发行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众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这样,增发新股又与国有股减持直接联系起来。在当前国有股股东普遍放弃上市公司配股股权的条件下,配股和增发新股本身都能够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即流通股比例的相对上升和非流通股比例的相对下降。但是,这一比例的变化程度如何,在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方面有着显著的意义。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正在向纵深推进,过度负债的不合理资本结构越来越成为深化国企改革的障碍,并因而成为许多国企改制上市和发展股票市场的最根本的政策动因。在上述背景下,研究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特点,以及政策环境和管理动机对再融资行为的影响,对于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推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C16077 再融资审核关注问题精讲 100分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在确有必要并测算合理的前提下,配股、优先股和锁定期()年的定价定向非公开发行可将 全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A. 1 B. 2 C. 3 D. 4 描述: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相关问题。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 按照规定,股东大会批准非公开发行预案的有效期是()个月。 A. 6 B. 12 C. 18 D. 24 描述:股东大会有效期及计算方式。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编 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募 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 准。 A. 2 B. 3 C. 4 D. 5 描述:前次募集资金运用问题。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4. 上市公司再融资过程中,发行条件涉及历史盈利要求的情况有()。 A. 公开发行 B. 主板非公开发行 C.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D. 优先股发行 描述:在会期间重大事项的报告。 您的答案:D,A,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中,对于()参与认购的,保荐机构一定要认真核查上述人员是否有 在董事会决议前六个月卖出股票的行为。 A. 董事 B. 监事 C. 高级管理人员 D.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描述:非公开发行中的短线交易问题。 您的答案:B,D,A,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 穿透计算主要是针对通过资管计划、有限合伙等产品参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为了防 止认购人数超过200人构成变相公开发行,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对此予以关注,主要关注()。 A. 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作为发行对象的适格性 B. 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必备条款 C. 关联交易审批程序(针对委托人或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 D. 信息披露及中介机构意见 描述:非公开发行对象的穿透问题。 您的答案:C,A,D,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融资财务顾问协议(详尽版).

北京XXX有限公司 与 北京XXXX有限公司 关于XXX项目 之 财务顾问协议 年月日

本《财务顾问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于中国北京XXX区XXXX签署: 甲方:XXX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XX 住址:XXXXXX 乙方:北京XXXX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XXX 住址:XXXXXXXXXX 鉴于: 1. 甲方现有融资需求,特委托乙方担任其财务顾问,负责为甲方的XXXX 项目向单一或组合型投资人寻求融资并全权安排融资事宜(以下简称“项目融资”)。 2. 乙方为一家专业投资公司,具有为甲方提供所需服务的能力,并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的XXXXXXX项目提供融资财务顾问服务。 3. 乙方按照甲方的需求为其安排项目融资事宜,现乙方给甲方安排了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基金”或“投资方”),XXXX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拟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简称“有限合伙基金”),对甲方进行投融资。 经友好协商,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融资财务顾问服务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XXXXX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1.1 真实、完整地向甲方物色并介绍投资方(包括XXXX基金或其他经过甲方确认的替代方),为甲方设计具体项目融资方案; 1.2 对前期财务审计、评估、可行性方案提供咨询服务,协助甲方整理并向投资方提供有关资料,推荐并协调相关第三方开展工作; 1.3 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1.4根据甲方项目具体情况,制订谈判方案,陪同甲方与投资方进行谈判,协助甲方回答投资方的问题。 1.5 安排和协助商务谈判并促成甲方与有关方面签订融资协议书、投资协议书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以下统称“投资协议”)。 第二条委托期限 甲方对乙方的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年;即自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若委托期限届满,乙方提供的项目融资机会的某一交易仍在进行中,则本协议自动顺延直至该交易完成。在乙方安排的XX基金投融资事项中,若甲方在委托期限内提前全部还款的,则委托期限相应提前终止。若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90天内仍未与乙方引荐的XXX基金或其替代方或乙方引荐的其他投融资主体签订项目融资协议的,经双方协商,委托期限可以提前终止。 第三条排他性 3.1 在委托期间,甲方不应就本协议项下的XXXXX项目的投融资洽谈、操作等融资顾问服务事项(限于与XXX基金或乙方推荐的其它替代方进行项目投融资洽谈及操作事宜)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乙方在委托期间为甲方的独家融资财务顾问。 3.2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 (包括子公司、关联方、项目公司),都不能跨过乙方直接与乙方安排的投资方、信托公司等相关资金方(包括该等资金方的分支或关联方)洽谈交易,而不付财务顾问费给乙方,如甲方违反此约定,甲方应以乙方应得之顾问费的双倍赔偿给乙方。 3.3 在委托期限截止后的半年内,甲方及其关联方若发生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而达成合作的,视同该合作是乙方的财务顾问工作的成果,甲方仍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第六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 第四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4.1及时向乙方提供关于委托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资料; 4.2 配合乙方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甲方若通过信托等其他渠道融资,则甲方应提供合格的资质及抵(质)押等担保条件; 4.3 应对乙方推荐的投资方的建议及时做出回应,并安排与投资方进行会谈; 4.4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的7天内根据乙方的引荐,与乙方引荐的投资方进行协商、洽谈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寻求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可能性,并应根

C17064S----2017再融资财务审核政策解读80分答案

2017再融资财务审核政策解读80分答案 单选题(共5题,每题10分) 1 .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 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 A.36个月 ? B.18个月 ? C.24个月 ? D.12个月 2 .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 额不超过人民币()千万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中国证监会适用简易程序。 ? A.3,5% ? B.3,10% ? C.5,5% ? D.5,10% 3 .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 A.20% ? B.15% ? C.10% ? D.30% 4 . 从发行环节看,配股需要大股东及其他主要股东参与认购,认购比例低于()即为发 行失败。 ? A.90% ? B.80%

? C.70% ? D.60% 5 . 创业板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的,其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应高于()。 ? A.35% ? B.40% ? C.45% ? D.50% ? A.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存在较大套利空间 ? B.再融资品种结构失衡,可转债等发展较慢 ? C.上市公司存在过度融资、频繁融资的现象 ? D.上市公司存在募集资金闲置的情况 2 . 2017年再融资规则的修订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大的方面。 ? A.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日,压缩定价套利空间 ? B.要求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控制非公开发行规模 ? C.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合理限制融资频率 ? D.限制不合理的财务性投资 ? E.支持品种单独设置审核通道

公司专项财务顾问合同协议(融资服务,简洁版)

编号:_____________财务顾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地址: 甲方因发展需要,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聘请乙方为财务顾问,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基础上,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顾问费用 甲方每年度向乙方支付顾问费万元,分月支付。 付款时间: 付款方式: 三、顾问职责 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的专项财务顾问,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条款和条件,就甲方经营、融资 事宜,提供专项财务顾问服务。根据甲方需求,为甲方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财务顾问服务:1.融资顾问服务; 2.协助甲方进行财务监管,管理甲方对外担保等事宜; 3.金融政策咨询服务:为甲方提供日常生产经营中相关金融政策咨询服务; 4.沟通与协调服务:乙方协助甲方与其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就甲方融资等金融活动事宜进 行沟通和协调; 四、工作方式 乙方为松散式上班,每月为甲方提供个工作日的工作服务(暂定为每周六为甲方提供服务)。 五、权利和义务 1、乙方将为甲方就双方约定范围内的财务顾问事宜,给与甲方顾问建议; 2、受甲方的委托,乙方将为甲方制作或协助制作业务范围内的各项专业性文件;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守在顾问工作中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机密和有关情况;

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方式的比较及选择

文|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志浩 良好高效的资本运营是上市公司发展核心能力的有效途径,而我国资本市场的活跃发展,为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运作创造良好条件。再融资作为资本运营的重要内容已经越来越多地被上市公司运用来保证和促进企业的经营和持续发展,因为资金是企业的血液,是企业经济活动的第一推动力。与非上市公司相比,上市公司在再融资方式的选择上更为灵活多样。能满足企业持续加快发展的要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以及扩充生产能力,都需要大量资金给予支持,这些资金的来源除内源资本外,相当多的部分要依靠外源融资来解决。因此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为加快企业发展,外源性融资是较多被采用的融资方式。而中小上市公司考虑到企业资金流动的稳定和营运资金成本等因素,则更多地选择股权类再融资方式。 二、上市公司各类股权再融资方式的主要区别 上市公司股权类再融资的方式主要有公开增发、定向(非公开)增发和配股。他们之间在发行对象、盈利要求、利润分配要求、资产负债率、委托理财、发行价格、锁定期、募集资金用途和融资规模等九个方面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一、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简述作为上市公司,其融资的方式主要包 括内源性融资和外源性融资两种。内源性融资主要指上市公司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是在上市公司内部通过计提折旧而形成的现金和通过留存利润等而增加上市公司资金。外源性融资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债权融资方式;发行股票、配股和增发新股的股权融资方式;以及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半股权半债权的方式。 内源融资对企业资本的形成具有原始性、自主性、低成本性和抗风险性,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内源性融资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股息,融资成本较低,但融资金额有限,往往不

什么是再融资

财务知识 --> 所谓融资是指企业从外部获得融通资金来源。 “再融资”即指企业(更多地指上市公司)再次对外发行债券或增资扩股及向外部借款等筹措资金的行为。例如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发行新股筹资及对外发行企业债券等就属于再融资行为。 特点 一是融资方式单一,以股权融资为主。 上市公司对股权融资有着极强的偏好。在1998年以前,配股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惟一方式,2000年以来,增发成为上市公司对再融资方式的另一选择;2001年开始,可转债融资成为上市公司追捧的对象。我国上市公司在选择再融资方式时所考虑主要是融资的难易程度、门槛高低以及融资额大小等因素,就目前而言,股权融资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首选。我国股权结构比较特殊,不流通的法人股占6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融资对改善股权结构确实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单一的股权融资并没有考虑到企业在资本结构方面的差异,不符合财务管理关于最优资金结构的融资原则。有人对1997年深市配股公司进行研究,发现其平均资产负债率为43.29%,对此类公司继续进行股权融资使得企业的资本结构更趋于不合理。 二是融资金额超过实际需求。 从理论上说,投资需求与融资手段是一种辨证的关系,只有投资的必要性和融资的可能性相结合,才能产生较好的投资效果。然而,大多数上市公司通常按照政策所规定的上限进行再融资,而不是根据投资需求来测定融资额。上市公司把能筹

集到尽可能多的资金作为选择再融资方式及制订发行方案的重要目标,其融资金额往往超过实际资金需求,从而造成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及其他一些问题。 三是融资投向具有盲目性和不确定性。 长期以来,上市公司普遍不注重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致使募集资金投向变更频繁,投资项目的收益低下,拼凑项目圈钱的迹象十分明显。不少上市公司对投资项目缺乏充分研究,募集资金到位后不能按计划投入,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资金闲臵,有些不得不变更募资投向。据统计,以2000年上半年上市、增发以及配股的公司为样本,至2000年底,在平均经历了半年以上的时间后,平均只投出了所募资金的46.15%,而从招股说明书中可以看出,多数企业投资项目的建设期在半年、一年左右,不少企业于是将资金购买国债,或存于银行,或参与新股配售,有相当多的企业因为要进行再融资,才不得不将前次募集资金“突击”使用完毕。由于不能按计划完成募资投入,为寻求中短期回报,上市公司纷纷展开委托理财业务。如此往复,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不但没有促进企业的正常发展,反而造成了资金使用偏离融资目的和低效使用等问题。 四是股利分配政策制订随意。 无论是2001年度以前的轻现金分配现象,还是2001年度少部分公司所进行的大比例现金分红,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制订的随意性。上市公司并没有制定一个既保证企业正常发展又能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的股利政策,管理层推出股利分配方案的随意性较强。股利政策制订没能结合上市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广大公众投资者也没能通过股利分配获得较高的股息回报。 五是融资效率低下。

融资财务顾问协议书[标准版]

北京XXX 有限公司 与 北京XXXX 有限公司关于XXX 项目 之 财务顾问协议

本《财务顾问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于中国北京XXX 区XXXX 签署: 甲方:XXXXXXXXXXX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XX 住址:XXXXXX 乙方:北京XXXXXX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XXX 住址:XXXXXXXXXX 鉴于: 1. 甲方现有融资需求,特委托乙方担任其财务顾问,负责为甲方的XXXX 项目向单一或组合型投资人寻求融资并全权安排融资事宜(以下简称“项目融资”)。 2. 乙方为一家专业投资公司,具有为甲方提供所需服务的能力,并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的XXXXXXX 项目提供融资财务顾问服务。 3. 乙方按照甲方的需求为其安排项目融资事宜, 现乙方给甲方安排了XX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 基金”或“投资方” ),XXXX 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拟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简称“有限合伙基金”),对甲方进行投融 经友好协商,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融资财务顾问服务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XXXXX 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1.1 真实、完整地向甲方物色并介绍投资方(包括XXXX 基金或其他经过甲方确认的替代方),为甲方设计具体项目融资方案; 1.2 对前期财务审计、评估、可行性方案提供咨询服务,协助甲方整理并向投资方提供有关资料,推荐并协调相关第三方开展工作; 1.3 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1.4 根据甲方项目具体情况,制订谈判方案,陪同甲方与投资方进行谈判,协助甲方回答投资方的问题。 1.5 安排和协助商务谈判并促成甲方与有关方面签订融资协议书、投资协议书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以下统称“投资协议” )。 第二条委托期限 甲方对乙方的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 年;即自2012 年8 月1 日至2014 年8 月1 日。若委托期限届满,乙方提供的项目融资机会的某一交易仍在进行中,则本协议自动顺延直至该交易完成。在乙方安排的XX 基金投融资事项中,若甲方在委托期限内提前全部还款的,则委托期限相应提前终止。若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90 天内仍未与乙方引荐的XXX 基金或其替代方或乙方引荐的其他投融资主体签订项目融资协议的,经双方协商,委托期限可以提前终止。 第三条排他性 3.1 在委托期间,甲方不应就本协议项下的XXXXX 项目的投融资洽谈、操作等融资顾

上市公司再融资管理办法与再融资制度

上市公司再融资管理办法与再融资制度

4、对股东回报提出一定的要求。第八条(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5、规定存在不规范行为的上市公司禁止公开发行证券。(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六类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6、将增发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从10%降低到6%。 7、取消了配股前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的限制,仅要求最近3年连续盈利。 (二)上市公司债务融资:以拓宽上市公司债券融资渠道为目标,改革现行可转债制度,推出大型公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制度. 1、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从10%降到6%;将发行量由发行后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80%调整为40%;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在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办法新规定修正转股价格须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净资产不低于十五亿元的公司不再强制要求提供担保。 2、分离交易的可转债。(1)考虑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债务性较强的产品,在现阶段,《管理办法》对发行公司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除新《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发行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2)对所附认股权证的数量进行限制,预计权证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的金额;(3)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需要说明的是,对分离交易的可转债,我们采用了境外市场上通常的制度设计,公司债券与认股权证应当捆绑发行,但发行后应当分离交易。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一是有利于为上市公司发行债务证券开辟新的方式;二是在实务上有利于探索和完善我国债券市场。 3、市场化的债权人保护制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再融资行政许可申请流程

上市公司再融资行政许可申请流程 (一)受理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和《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xx]41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再融资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监管处室,相关监管处室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二)反馈会 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说明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反馈会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会人员有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回复。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行监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初审工作结束后,将形成初审报告(初稿)提交初审会讨论。 (三)初审会 初审会由审核人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反馈意见回复情况。初审会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发行监管部相关负责人、相关监管处室负责人、审核人员以及发审委委员(按小组)参加。 根据初审会讨论情况,审核人员修改、完善初审报告。初审报告是发行监管部初审工作的总结,履行内部程序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发审会。 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报告。初审会讨论后认为发行人尚有需要进一步披露和说明的重大问题、暂不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四)发审会

再融资财务审核关注重点及主要问题

再融资财务审核关注重点及主要问题 2011年4月15日 证监会发行部四处张庆 今年准备修订再融资管理办法和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方向很明确:进一步市场化,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加强监管、放松管制。 市场化改革给再融资会计监管带来的变化: 1、上市公司再融资多元化:地区、行业、盈利能力均呈现出多元化,这源于融资品种多元化。 2、再融资公司为达到发行门槛而粉饰业绩的冲动有所缓解,但涉及大股东利益而操纵业绩的冲动有所增强(例如:与股东承诺、重大资产重组的业绩承诺、非公开发行底价确定等相关的业绩操纵行为有所增加) 3、再融资会计监管的角度、范围和重点发生相应变化(随着再融资监管重心由环节监管向过程监管过渡,前次募投使用的监管、内控制度的监管、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和有效性的监管成为再融资会计监管的重要内容) 4、“借力监管”在再融资会计监管中的作用和重要性日益显现(一方面三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的力量,另一方面是三方中介机构的力量) 一、再融资相关财务会计规定解读

二、再融资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内容 1、适应发行人的不同特点,对IPO和再融资进行分类监管 2、在再融资品种不断丰富和创新的情况下,针对不同品种的特点,从财务角度分别规定发行条件和关注重点 3、在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机制的同时,弱化行政管制 4、强调募资管理、盈利预测披露义务与责任、股东回报 5、进一步强化“合规性审核、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要求 6、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强化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责任 7、充分发挥监管合力,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融资效率 三、《证券法》对证券发行条件的原则性规定 1、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财务顾问业务合作协议书

协议书登记编号:YH【2015-02】 郑重声明: 本协议书的内容属商业机密,请注意保密! 财务顾问业务合作协议书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丙方:— 签订地点: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传真:邮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传真:邮编: 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电话:

鉴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其财务顾问 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概述 1.1甲乙丙三方自愿签订本协议,享有本协议项下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履行相应义务。 1.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一方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履行主体的或新增履行主体的,需经 另一方同意,并由变更方负责落实新的适格的履行主体与另一方签订补充协议或新的协议,承继 本协议项下变更方的相关权利、责任和义务。一方变更或新增履行主体不得损害另一方按照本协 议约定的既得利益。 1.3乙方具体牵头落实本协议项下融资涉及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并由乙方出面和/或安排这些机构与甲方签订相应的协议。 2、融资事项 甲乙双方本次开展合作的融资事项概况如下: 2.1融资项目:抵押借款; 2.2融资总规模:约人民币___________ 万元(),以实际到位资金规模为准; 2.3融资期限:不少于年(含年),具体期限安排以甲方与资金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融资协议为准; 3、财务顾问服务内容 3.1乙方提供的主要服务一: 3.1.1协助甲方核查其所属资产(包括:有效资产、无收益资产等),诊断存量债务结构,评 估融资需求; 3.1.2乙方根据甲方具体的资金需求特点,为其设计细化的融资方案,确定合理的融资方式。方案得到甲方认可后,乙方进行以下工作:

再融资审核财务知识问答(附详细答案)

再融资审核财务知识问答 目录 问题1、关于财务性投资的监管要求 (1) 问题2、关于现金分红指标的计算口径 (2) 问题3、关于现金分红的监管要求。 (2) 问题4、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后申报再融资的有关要求 (3) 问题5、关于累计债券余额的计算口径 (4) 问题7、关于募集资金投向的总体监管要求 (5) 问题8、关于募投项目预计效益的披露要求 (7) 问题9、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审核要点 (8) 问题10、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的监管要求 (9) 问题11、关于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的监管要求 (10) 问题12、关于最近一期业绩大幅下滑的审核要点 (11) 问题13、关于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审核要点 (12) 问题14、关于资产评估的审核要点 (14) 问题15、关于大额商誉减值的计提 (16) 问题16、关于类金融业务的监管政策 (17) 问题17、关于非公开发行方案构成以国拨资金转增股本的监管要求 (17)

问题1、2017年2月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明确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请问如何把握。 答:(1)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或投资各类产业基金、并购基金;购买非保本保息的金融产品;投资与主业不相关的类金融业务等。对于非金融企业,此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曰前六个月内投资金融类企业的,亦视为财务性投资。 申请人应结合发展战略、现有主业、投资目的、投资期限等论述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2)公司再融资董事会决议日时,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例如已经公告未来要做的财务性投资)财务性投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拟募集资金量。 在满足前述条件下,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 (3)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主要是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或者虽然投资期限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使用。 (4)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非金融企业近期投资金融类企业的金额,也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融资方财务顾问协议(模板)

项目 财务顾问协议 本《财务顾问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北京大盟汇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1)甲方系________________公司,具有融资意向,有意委托乙方担任其财务顾问,负责为甲方就_______________项目物色符合甲方要求的投资人或确定其他融资渠道以取得其业务发展所需资金(以下简称“融资”);(2)乙方作为专业投资咨询公司,具有为甲方提供所需服务的财务顾问服务能力,并同意接受甲方的该等委托为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经友好协商,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1委托事项及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委托,为甲方就“融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服务: 1.1真实、完整地向甲方物色并介绍投资人; 1.2应甲方要求确定融资渠道;如甲方愿意通过信托渠道融资,乙方应提供

候选信托公司,协助设计信托产品结构等服务,并在信托产品意向达成 后,为甲方提供优质的客户; 1.3安排甲方与投资人、信托公司见面、谈判; 1.4协助甲方和投资人设计融资方案; 1.5协助甲方整理并向投资人、信托公司提供有关资料; 1.6推荐并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1.7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1.8安排商务谈判并促成甲方与有关方面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融资协议书或 其他类似法律文件(以下简称“投资协议”)。 2委托期限 甲方对乙方的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年;若委托期限届满,乙方提供的投资机会的某一交易仍在进行中,则本协议自动顺延直至该交易完成。 3排他性与非僭越 3.1委托期间,甲方不应就本协议项下的委托事项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 3.2在本协议签署后年内,甲方将不越过乙方直接与乙方物色并向甲方推 荐的投资人和或信托公司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接触、谈判或签署 任何投融资协议。 4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4.1就乙方承办委托事项及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要求和真实准确的文件资 料; 4.2配合乙方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如通过信托渠道融资则 甲方应提供合格的资质及抵(质)押和担保条件; 4.3应对乙方推荐投资人、信托公司的建议及时做出回应,并安排与投资人、 信托公司会谈; 4.4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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