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第九章 劳动保护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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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项标准
(1)防止使用白磷 (2)禁止使用白铅 (3)防止炭疽病 (4)防止苯中毒 (5)预防和控制职业癌 (6)辐射保护 (7)机器保护 (8)工作环境(大气污染、噪声和振动)
(四)预防标准
(1)工业事故预防 (2)保护工人健康 (3)职业卫生工作
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相应的建 议书也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按照公约规定, “职业卫生设施”是指主要具有预防职能的, 负责向雇主、工人及企业内代表就职劳工组织就不同性质的产业部门分别制 定了有针对性的标准:
(1)工业企业。1929年的《防止工业事故 建议书》建议会员国考虑建议书提出的防止 工业事故的原则和条例,三方会议通过的 《工业企业安全规章示范法典》作了修正。 这对有关国家制定国家安全条例产生了较大 影响
1951年9月,劳动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 劳动保护工作会议
1982年国务院颁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 行条例》、《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 察条例》,劳动安全监察工作得到很大加强, 并逐步形成了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 相结合的体制
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 规程》,取代了1956年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 报告规程》。1992年11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矿山安全法》,这 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
2)办公处所和商业工作。1964年《(商业 和办公处所)卫生公约》和相应的建议书, 对有关工作场所的清洁、通风、照明、温度、 布置、饮水、厕所、坐椅、存衣设施、地下 室或不开窗户的地方、卫生安全防护设备、 减少噪声和振动设备、急救站或急救器材设 备等作出了规定。
(3)建筑业。1937年的《建筑业安全规定 公约》和四个补充性的建议书对建筑业的安 全标准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适用于一切建 筑活动以及从事建筑业的任何人员。
(6)海上工作。1946年的《船上的船员起 居设备公约》和修正后的1949年的同名公 约均详细规定了船员在船上的起居标准, 1970年的同名公约又作了补充规定
(7)搬运工人。1967年通过了《准许工人 搬运的最大重量公约》和《准许工人搬运的 最大重量建议书》
(8)其他工作。1958年的《种植园工人雇 用条件公约》,规定为种植园工人及其家属 提供的医药服务。
第九章 劳动保护法
加强劳动保护是劳动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的应有之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 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及管理方式越来越多样 化,同时也给劳动保护工作带来许多新的问 题和挑战。
本章介绍国内外关于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立 法及其主要内容,对职业病的范围和法律责 任作了阐述。同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 特殊劳动保护也作了重点论述
立法的目的都在于确保劳动者在安全的环境 下工作,防止其身心受到危害。从法律规范 上具体要求用人单位随着科技发展与社会进 步,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条件,确保 劳动者得到安全的劳动条件与工作环境
一、国外的劳动安全卫生立法
劳动安全与卫生立法起源于19世纪初一些工业 发达国家
20世纪后,劳动安全法有了更进一步发展,重 要的立法有1937年公布的《工厂法》,该法共 14部分160条
有关劳动安全的立法主要有:(1)1951年的 《矿山采掘法》,适用于矿山企业的采掘安全。 (2)1956年的《农业安全、卫生和福利法》, 适用于农业生产安全。(3)1961年《工厂 法》,适用于一般的工厂。(4)1963年的 《商店和铁路法》,适用于商店和铁路的生产 安全。(5)1974年的《劳动卫生和安全法》
《劳动法》第六章专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 生”,以劳动基本法的形式对劳动安全卫生 作了原则性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劳动法的规 定,劳动部还颁布了一系列与劳动法相配套 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如《劳动监察 员条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
(4)码头工人。针对码头工人职业安全和 卫生问题的标准有1929年的《(船运包裹) 标明重量公约》、1932年《(码头工人) 防止事故公约》、1979年《(码头作业) 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相应的建议书
(5)面包房。1925年的《面包房夜间工作 公约》禁止面包房在夜间制作面包、面饼或 其他以面粉制作的食品,此项禁止适用于包 括工人与雇主在内的一切人员,但家庭自制 自用者不在此限
第一节 劳动安全卫生的立法概况
劳动安全卫生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安全和健 康的法律保障,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 动卫生规程、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等。
劳动法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是基于劳动关系而 产生的,在我国传统立法中称为劳动保护。 这方面的法律也被称为职业灾害防止法、工 作环境权法
工作环境问题涉及每个劳动者、机器设备、 原材料及工作流程。进而广泛地涉及一切工 作场所,即不但涉及企业,也包括家庭内的 劳动
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以来,美国广泛利用 了新的科技成果,如微电子、新材料、新能源 (包括原子能),空间和海洋技术的开发利用, 促进了传统工业的技术改造和高科技产业的崛 起,同时也促进了职业安全卫生技术的进步, 在某种程度上改善了劳动条件,并有条件地提 高了职业安全卫生的标准,改进了立法工作。
三、我国劳动安全与卫生立法
我国的劳动安全卫生立法从中国革命时期就 开始了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1922年至1948年, 历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纲领和决定中,都 对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作出决议,苏维埃政 权都颁布过劳动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把不断改善劳动条 件、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作为国家的一 项基本政策
1970年12月制定了《职业安全卫生法》,尼 克松总统在任时称该法是美国国会有史以来制 定的最重要立法
(一)普遍标准
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相应的 建议书的适用范围涵盖各个经济部门中的一 切工人。公约要求成员国制定、实施和定期 审查有关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及工作环境的 一项具有连贯性的国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