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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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贷业务的开展,更加准确反映地方财政因素对该类客户综合性影响,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实行总量控制,防范信贷风险,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所辖机构办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我行支持的政府融资平台须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
构出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第五条申请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经即期年审通过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愿接受我行的授信监督及结算监督;
(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偿债能力强,授信额度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本级财政承受能力相衔接;
(四)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五)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政策,信贷政策和我行贷款投向,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须持有相关批准文件;
(六)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且贷款申请前自有资本金须先落实到位;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八)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我行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实行“名单制”管理,严格按照商业化原则加强风险管控。
各经营行不得对未纳入“名单制”管理的融资平台发放任何形式由财政性资金承担直接或间接还款责
任的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对单个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借款主体、单个项目的贷款额度应根据其财务状况、偿还能力、可提供担保物价值等确定,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一级地方政府所有融资平台在各家银行总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该
级政府申请上年度本级财政总收入的30%,或不超过申请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50%(按两者孰低的原则执行)。
第八条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且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届政府换届期。
在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内,贷款要根据项目进度及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实行分次发放。
贷款期限一年以上,应采取按年还本方式。
第九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条申请人填写《贷款申请书》,除按《XX银行授信调查管理办法》第三章相关要求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如下贷款材料:(一)主管部门或国资委同意申请借款、同意提供抵押(质押)批复;
(二)履行投资项目合法管理程序的证明文件,如项目立项、产业、土地或环保等方面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资本金到位凭证;
(五)本级财政上年度财政总收入、土地出让收入等相关资料;
(六)本级政府所有融资平台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和贷款卡;
(七)我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尽职调查。
经营行应指定专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申请人的资信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