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人无权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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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人能否确认合同无效

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马志远律师案例:

贾某有一个儿子贾某甲、一个女儿贾某乙,贾某死后留下一套房产,该房产没有继承分割。女儿经常在外地居住,2008年,贾某甲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贾某的房屋出售给王某,并办理了过户。贾某乙在2015年得知父亲的房子被贾某甲出售,遂要求确认贾某甲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无效,双方就此发生争议,遂引发诉讼。

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贾某甲将房屋出卖予王某系无权处分,贾某甲与王某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贾某甲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贾某乙只能要求贾某甲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疑: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解释系对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效力作出的具体规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及适用特别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贾某甲的行为侵犯了贾某乙的所有权,但贾某甲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达成的合意,并且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在物权上,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已经变更为王某,因此,贾某乙无权确认贾某甲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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