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车用燃料生产经营许可及监管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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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车用燃料生产经营许可及监管问
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01号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车用燃料生产经营许可及监管问题的请示》(黑
安监发〔2012〕7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有关规定,车用燃料(如甲醇汽油、醇烃复合燃料等)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的,暂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
二、因甲醇汽油已列入《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甲醇汽油实施重点监管,督促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甲醇汽油的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