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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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以下简称本公司)

首创安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005年6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首创安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合同的代码为GCAI。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凡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16周岁至65周岁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8人,且投保比例要符合下面的要求:

当团体人数小于10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100%投保;

当团体人数小于15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90%以上投保;

当团体人数小于20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80%以上投保;

当团体人数大于20人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发生下列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对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前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

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一)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一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累积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的残疾属附表一未列入的情况时,本公司有权根据该残疾状况与附表一中相应的残疾程度给付比例,决定保险金的给付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则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属同一手或同一足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若本公司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给付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身故或残疾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但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

其他受益人仍可申请全部保险金;若该受益人为投保人时,则适用本条前述1关于投保人的规定;

3、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执照、酒后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疾病、流产或分娩;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10、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11、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14、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

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15、被保险人在离开或去往施工现场的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因前述免责情形本合同终止或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公司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一、合同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并且本公司已签发保险单后生效。本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保险期间自生效日当日的24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的24时止,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暂时中止保险合同。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自本公司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三、提前竣工,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终止保险合同。本公司审查确认后,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投保人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终止,本公司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本合同到期工程仍未竣工的,需办理续保手续。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但每一被保险人的保

险金额应保持一致。

保险费有三种计收方式(费率见附表二),由本合同双方选定一种:

1、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

2、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并根据每年度收支情况确定年度保险费率标准,由本公

司在每年初予以公布。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续保年度所公布的费率标准交纳保险费。

3、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并根据每年度收支情况确定年度保险费收费标准,由本公司

在每年初予以公布。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续保年度所公布的费率标准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同时本公司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对于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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