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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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 期:2014年3月6日

1. 总则

1.1 目的

提高对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快速反应与处理能力,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体系,做好重大质量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1.2 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人为本,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的原则明确职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责任到人。整合各责任部门的人力、物力资源,采取科学、及时、有效、切实可行的果断措施应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编制本预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组织机构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书记、总工、副经理担任;组员:安质部、工程部、物设部、计财部、综合部、调度室、试验室。

当发生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领导小组成员必须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同志按职务依序递补。

2.1.2 职责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解决事故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应急预案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救援工作实际检查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及时做出相应的重大决策。

调度室职责:负责了解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组织抢险和救援,消除险情;负责协调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单位进行组织救援工作。

工程部职责:迅速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提出消除隐患的救援技术方案,事实求是、公正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综合部职责:承担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的日常联络工作,了解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已采取措施及事态的发展情况;负责发布事故新闻、编发事故调查情况简报,负责救援车辆的调配和通讯联络工作;负责提供现场救援人员的个人防护装备和其他所需物资;组织事故现场相关人员的撤离和受灾群众、工人的安置,并联系提供生活必须品;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处理善后事宜和事故调查工作等。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预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日常控制和检查,随时发现存在的隐患并及时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问题,应预测其可能发生的后果,并组织主管部门进行鉴定。

预警:设24小时专人值班,随时保证所有电话的畅通,保证发生事故后在第一时间内通知有关人员。

报警: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拨打110、119、120等,还应在第一时间内向领导小组报告。

接警:领导小组在接到通知后,由组长根据事故级别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各部门迅速参与救援。

处置:各部门在事故现场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一切服从命令。

结束:应急状态结束后,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原因,并进行总结报告。

善后和灾后重建:根据事故结果及造成损失的情况,妥善做好人员安置、物资供应、现场清理等工作,并按上级要求进一步组织实施灾后重建工作。

2.3 应急联动机制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应由多部门配合,在组长统一领导下,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监测

安质部定期研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以及“边查边整改”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解决,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进行停工、停用等措施,由技术人员分析原因,提出专项方案进行解决,并随时防止事态的扩大,做好事前有控制,事后有保障。

安质部定期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设专人对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

信息监测机构及人员设置:工程事故信息监测工作由安质部负责。

3.1.2 信息报告

3.1.2.1 报告原则

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及时上报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情况。其中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1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6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凡发生重伤和2人以下死亡事故的,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

3.1.2.2 报告程序

(1)发生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后,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分部报告。

(2)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下(含2人)的事故,在事故处理结案后10日内向省监视厅汇报。死亡人数3人以上(含3人),伤亡总人数超过10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巨大并产生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在事故处理结案10日内向省建设厅安全领导小组汇报。

3.1.2.3 报告内容

发生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的内容包括:(1)事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2)建设工程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职业资格等情况;

(3)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4)原因的初步分析;

(5)采取的措施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3.2 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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