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5.20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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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安监管三字〔2013〕170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各盟市安监局: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就吉林省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函复了三点意见,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65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
2013年5月20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65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安监管审批〔201 3〕6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有关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八条的规定。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分输站或末站建设项目
纳入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范围,钢铁企业配套建设的氧气生产企业纳入钢铁企业的安全监管范围。
二、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四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的日常生产、安全管理等实行委托管理的,应当由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的权属企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具有许可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审批。
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