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人民医院处方销毁登记表

中心人民医院处方销毁登记表
中心人民医院处方销毁登记表

中心人民医院处方销毁登记表

**中心人民医院处方销毁登记表

序登记处方已保存处方保管核对报批销毁销毁销毁处方类别处方时间段统计人核对人执行人监销人备注号日期数量年限部门日期日期日期方式地点

第页

使用部门: 使用日期: 年月日

至年月日管理责任人:

**中心人民医院处方销毁管理规定

一、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

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终止妊娠药品管理暂行规定》第3 条规定: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和专用账册保存2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二、处方在销毁前要认真进行核对,不得将未到期限的处方进行销毁。

三、处方必须经过审批后方可销毁,任何人不得私自撕毁、销毁处方。

四、处方销毁地点、时间、监销人由医院统一安排。

五、处方销毁方式:必须选择焚烧、化浆等直接毁形的方法进行销毁,不得以丢弃或作为废品出售的方式进行处理。六、处方在销毁时,必须由两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对销毁,并及时做好销毁登记,监销人要进行双签字。

七、处方销毁申请和处方销毁记录要永久保存,以备查。

八、处方销毁申请程序:由药库、药房负责人填写处方销毁申请,经药剂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业务主管院长审批,由药剂科执行销毁。九、处方销毁记录要求

(一)处方销毁记录必须字迹工整,签名正规,不得有涂改、代签名现象。

(二)记录项目填写要齐全,内容要真实、准确。

(三)记录填写方法:

1(处方类别:?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终

止妊娠药品处方。

2(年限要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张数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报批日期、销毁日期、销毁地点要详细。

5(监销人必须是两人,并需签全名。

医院处方销毁管理规定

医院处方销毁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保存年限规定:普通处方1年、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与戒毒药处方(医疗保险处方)2年、麻醉药品处方3年;保存时限有差异时,按保存时间长的为准。 第二条处方到规定年限时,严格执行处方销毁手续。 第三条处方在销毁前要认真进行核对,不得将不到期限的处方进行销毁。 第四条处方必须经过审批后方可销毁,任何人不得私自撕毁、销毁处方。 第五条处方销毁地点、时间、监销人由医院统一安排。 第六条处方销毁方式:必须选择焚烧、化浆等直接毁形的方法进行销毁,不得以丢弃或作为废品出售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七条医务处组织、协调处方销毁工作,药剂部门要认真落实处方销毁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处方在销毁时,必须由两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对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销毁后要及时做好销毁登记,监销人要进行双签字,销毁记录不得出现补记录的现象。 第九条处方销毁申请和处方销毁记录要永久保存,以备查。 第十条处方销毁申请程序:由处方保管人向药剂科主任提出,药剂科主任填写市白碱滩医院处方销毁申请,报医务处、业务主管院长审批,由药剂科与医务处执行销毁。 第十一条处方销毁记录要求 (一)处方销毁记录必须用兰黑钢笔填写,字迹工整,签名正规,不得有涂改、代签名现象。 (二)记录项目填写要齐全,内容要真实、准确。 (三)记录填写方法: 1、类别:(1)普通处方;(2)急诊处方;(3)儿科处方;(4)精神药品和医疗毒性药品与戒毒处方(医疗保险处方);(5)麻醉处方。 2、年限要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张数和金额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报批日期、销毁日期、销毁地点要详细。 5、监销人必须是两人,并均签全名。 第十二条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管理办法的中关于处方销毁的有关规定,业务主管院长、医务处、药剂科必须加强对处方销毁申请和销毁记录等项工作的管理。 第十三条销毁申请由医务处保存,销毁记录由药剂科保管。 医院处方销毁申请

处方管理办法精修订

处方管理办法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处方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二、有处方权医师必须在医务科和药剂科签名留样后方可开具处方。 三、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有处方权医师认真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四、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以及退休未被医院反聘的医师,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五、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六、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七、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临床诊断等。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开具日期、签名,药品金额以及调配、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的前记和后记须清晰、完整。费别要选择。“住院号”栏不能空,门诊处方可以写“门诊”或划一斜线。 (二)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麻醉药品处方保管领用使用退回销毁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保管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要符合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二、印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入库后即移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实行专人、专柜、专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场清点,记录处方起止号码,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专用帐册。 三、帐册内容包括:日期、收入处方品名、收入数量、处方编号、保管员签字。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领取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要符合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二、领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要认真填写领用单,领用人经核对无误后,要在专用帐册上签字 三、保管员要逐笔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出入帐,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内容包括:领用日期、领用部门、处方品名、处方编号、领用人、发放人签名。 四、保管员要按月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情况汇总,汇总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主管院长、医务科、药库。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使用制度 一、执业医师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开具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相应的专用处方。医师签名必须与留样一致。严禁签署空白处方。 三、、各科室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各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的护士长到专职管理人员处领用,一次领用处方不得超过1本(100张),要妥善保管,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使用情况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处方领入日期、处方起止号码、处方使用日期、使用处方号码、使用处方医生。 四、领用人要妥善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作废处方要交回,空白处方要按编号使用,如有遗失,要立即报医院保卫科、医务科、药库,由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进行处理。

医院药剂科处方点评标准操作工作程序 - 制度大全

医院药剂科处方点评标准操作工作程序-制度大全 医院药剂科处方点评标准操作工作程序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医院药剂科处方点评标准操作程序目的:制定处方点评标准操作程序,以规范医院处方审核与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范围:药剂科、医务科等责任人:全体药剂人员... 医院药剂科处方点评标准操作程序 目的:制定处方点评标准操作程序,以规范医院处方审核与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范围:药剂科、医务科等 责任人:全体药剂人员、处方点评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成员 程序: 1、依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成立处方点评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负责全院处方点评管理工作,点评具体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2、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每月抽取一定数量的处方进行点评,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少于总处方量的5%,单张处方金额超过1000元为重点抽查对象;病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少于30份。 3、处方点评内容包括,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等。 4、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与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标准见附件) 5、对不合理处方,药剂人员应及时采取下列干预措施 1)与开具处方的医生进行沟通,如确需治疗需要,请医生再次确认后签上姓名和日期。 2)及时告知处方医生,修改处方并再次签上姓名和日期。 3)及时记录处方差错,并登记处理结果。 4)每月定期将处方点评结果上报医务科。 6.每季度在院内网或院周会上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并提出质量改进建议。附件:"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标准(参照《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麻醉药品使用退回销毁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保管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要符合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二、印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入库后即移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实行专人、专柜、专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场清点,记录处方起止号码,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专用帐册。 三、帐册内容包括:日期、收入处方品名、收入数量、处方编号、保管员签字。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领取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要符合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二、领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要认真填写领用单,领用人经核对无误后,要在专用帐册上签字 三、保管员要逐笔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出入帐,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内容包括:领用日期、领用部门、处方品名、处方编号、领用人、发放人签名。 四、保管员要按月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情况汇总,汇总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主管院长、医务科、药库。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使用制度 一、执业医师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开具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相应的专用处方。医师签名必须与留样一致。严禁签署空白处方。 三、、各科室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各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的护士长到专职管理人员处领用,一次领用处方不得超过1本(100张),要妥善保管,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使用情况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处方领入日期、处方起止号码、处方使用日期、使用处方号码、使用处方医生。 四、领用人要妥善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作废处方要交回,空白处方要按编号使用,如有遗失,要立即报医院保卫科、医务科、药库,由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进行处理。

医院处方销毁管理规定精编版

医院处方销毁管理规定 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医院处方销毁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保存年限规定:普通处方1年、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与戒毒药处方(医疗保险处方)2年、麻醉药品处方3年;保存时限有差异时,按保存时间长的为准。 第二条处方到规定年限时,严格执行处方销毁手续。 第三条处方在销毁前要认真进行核对,不得将不到期限的处方进行销毁。 第四条处方必须经过审批后方可销毁,任何人不得私自撕毁、销毁处方。 第五条处方销毁地点、时间、监销人由医院统一安排。 第六条处方销毁方式:必须选择焚烧、化浆等直接毁形的方法进行销毁,不得以丢弃或作为废品出售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七条医务处组织、协调处方销毁工作,药剂部门要认真落实处方销毁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处方在销毁时,必须由两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对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销毁后要及时做好销毁登记,监销人要进行双签字,销毁记录不得出现补记录的现象。 第九条处方销毁申请和处方销毁记录要永久保存,以备查。 第十条处方销毁申请程序:由处方保管人向药剂科主任提出,药剂科主任填写市白碱滩医院处方销毁申请,报医务处、业务主管院长审批,由药剂科与医务处执行销毁。 第十一条处方销毁记录要求 (一)处方销毁记录必须用兰黑钢笔填写,字迹工整,签名正规,不得有涂改、代签名现象。 (二)记录项目填写要齐全,内容要真实、准确。 (三)记录填写方法: 1、类别:(1)普通处方;(2)急诊处方;(3)儿科处方;(4)精神药品和医疗毒性药品与戒毒处方(医疗保险处方);(5)麻醉处方。 2、年限要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张数和金额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报批日期、销毁日期、销毁地点要详细。 5、监销人必须是两人,并均签全名。 第十二条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管理办法的中关于处方销毁的有关规定,业务主管院长、医务处、药剂科必须加强对处方销毁申请和销毁记录等项工作的管理。 第十三条销毁申请由医务处保存,销毁记录由药剂科保管。 医院处方销毁申请

医院处方销毁管理规定

医院处方销毁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保存年限规定:普通处方、儿科处 方、急诊处方1年、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与戒毒药处方(医疗保险处方)2年、麻醉药品处方3年;保存时限有差异时,按保存时间长的为准。 第二条处方到规定年限时,严格执行处方销毁手续。 第三条处方在销毁前要认真进行核对,不得将不到期限的处方进行销毁。 第四条处方必须经过审批后方可销毁,任何人不得私自撕毁、销毁处方。 第五条处方销毁地点、时间、监销人由医院统一安排。 第六条处方销毁方式:必须选择焚烧、化浆等直接毁形的方法进行销毁,不得以丢弃或作为废品出售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七条医务处组织、协调处方销毁工作,药剂部门要认真落实处方销毁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处方在销毁时,必须由两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对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销毁后要及时做好销毁登记,监销人要进行双签字,销毁记录不得出现补记录的现象。 第九条处方销毁申请和处方销毁记录要永久保存,以备查。 第十条处方销毁申请程序:由处方保管人向药剂科主任提出,药剂科 主任填写医院处方销毁申请,报医务处、业务主管院长审批, 由药剂科与医务处执行销毁

第十一条处方销毁记录要求 (一)处方销毁记录必须用兰黑钢笔填写,字迹工整,签名正规,不得有涂改、代签名现象。 (二)记录项目填写要齐全,内容要真实、准确。 (三)记录填写方法: 1、类别:(1)普通处方;(2)急诊处方;(3)儿科处方;(4)精神药品和医疗毒性药品与戒毒处方(医疗保险处方);(5)麻醉处方。 2、年限要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张数和金额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报批日期、销毁日期、销毁地点要详细。 5、监销人必须是两人,并均签全名。 第十二条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管理办法的中关于处方销毁的有关规定,业务主管院长、医务处、药剂科必须加强对处方销毁申请和销毁记录等项工作的管理。 第十三条销毁申请由医务处保存,销毁记录由药剂科保管。 德江县人民医院2011 年10 月18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管理及销毁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注射空安瓿回收管理制度 1、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2、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3、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4、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 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5、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6、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7、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 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销毁制度 一、本制度是用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的销毁。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的销毁每季度进行一次。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的销毁过程: (一)销毁的申请 每季度由麻醉药品专管人员提出销毁申请,填写销毁记录,记录中必须注明本季度回收空安瓿的药品名称、批号、数量、和待销毁空安瓿数量,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务部、药剂科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 (二)销毁的执行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的销毁过程在医院药事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务部监督下有麻醉药品专管人员、药房主任会同保卫科人员执行。 销毁方法:破碎后,用医用垃圾袋包装,外贴“损伤性废物” 标签,由专管人员回收统一处理。 麻醉药品专管人员现场填写销毁记录,记录中必须说明已销毁空安瓿的数量和方法,注明销毁地点、时间和参加销毁人员并签字。 保卫科人员应在销毁现场参与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以兹证明。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销毁记录麻醉药品专管人员存档备查。

处方管理规定

处方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处方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二、有处方权医师必须在医务科和药剂科签名留样后方可开具处方。 三、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有处方权医师认真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四、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以及退休未被医院反聘的医师,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五、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六、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七、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临床诊断等。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开具日期、签名,药品金额以及调配、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的前记和后记须清晰、完整。费别要选择。“住院号”栏不能空,门诊处方可以写“门诊”或划一斜线。 (二)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每张处方除输液处方、中药饮片外不得超过五种药品。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五)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及完整。 (六)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七)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八)开具麻醉药品或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详细注明身份证号码及诊断,并有病历记录。毒、剧、麻药处方的数量用中文大写。

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为贯彻执行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我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处方管理,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参照“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配药量的通知”制定我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制订“医师签名(签章)留样备案”制度。 1、医师签名(签章)留样 建立专门的医师签名(签章)式样留样备案表,内容包括医师的姓名、工号、科别、职称、签名式样、签章形式,在备注栏中记录变化的情况(如处方权注销情况),参考格式见附表1。 2、要求 (1)同时在药剂科与医务科留样备案; (2)人员变动后及时更新; (3)留样备案表三年更新一次。 (4)留样备案表保存3年以上(与处方的最长保存期限同步); (5)使用电脑管理系统的单位,应该在电脑中设置留样备案表的查询功能,以便药剂科药品调配发药过程中能够及时查询核对。 三、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延长有效期的原则为患者病情在延期内是稳定的且延期取药不会对患者造成损害,如诊断检查时才使用的药品、患者钱款不足以支付药费时等情况,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四、处方格式: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第十八条规定,统一设计浙江省处方的格式,处方的参考格式见附图。 1、根据规定的处方格式、药品的管理要求,各医院自行印刷不同的处方笺,包括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急诊处方、门诊儿科处方或住院儿科处方、门诊普通处方或住院普通处方、门诊中药处方或住院中药处方等。 2、按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为了能够与纸色有明显的区别,处方字体颜色可用黑色或蓝色字体印刷。 3、为便于医师开方和药师审核处方,处方尺寸不宜过小,以A5纸(148×210mm)大小作为标准,误差不能超过±10%。电脑打印的纸质处方其尺寸大小与手工处方一致。 五、处方书写规则除符合办法规定要求外还要求符合下列规定: 1、处方不能用红笔或铅笔书写,应用钢笔、碳素笔及三年内不褪色的原珠笔书写。 2、除用法外,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3、中成药归西药房管理的综合性医院及基层医院,可将中成药与西药同开处方;中医院应做到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分别开具处方。中药注射剂可视为西药制剂。 4、除经典的输液处方外,西药、中成药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5、凡超出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和适应证时,处方医师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6、对暂不能确诊的病例,可写某某症状待查,但应积极地观察检查或会诊以明确诊断。对特殊隐私病例如精神病、性病、艾滋病等可由医院内部统一制定代码,并将代码书写于处

医院处方销毁管理规定

医院处方销毁管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医院处方销毁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保存年限规定:普通处方、儿科处方、急诊处方1年、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与戒毒药处方(医疗保险处方)2年、麻醉药品处方3年;保存时限有差异时,按保存时间长的为准。 第二条处方到规定年限时,严格执行处方销毁手续。 第三条处方在销毁前要认真进行核对,不得将不到期限的处方进行销毁。 第四条处方必须经过审批后方可销毁,任何人不得私自撕毁、销毁处方。 第五条处方销毁地点、时间、监销人由医院统一安排。 第六条处方销毁方式:必须选择焚烧、化浆等直接毁形的方法进行销毁,不得以丢弃或作为废品出售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七条医务处组织、协调处方销毁工作,药剂部门要认真落实处方销毁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处方在销毁时,必须由两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对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销毁后要及时做好销毁登记,监销人要进行双签字,销毁记录不得出现补记录的现象。 第九条处方销毁申请和处方销毁记录要永久保存,以备查。

第十条处方销毁申请程序:由处方保管人向药剂科主任提出,药剂科主任填写医院处方销毁申请,报医务处、业务主管院长审批,由药剂科与医务处执行销毁。 第十一条处方销毁记录要求 (一)处方销毁记录必须用兰黑钢笔填写,字迹工整,签名正规,不得有涂改、代签名现象。 (二)记录项目填写要齐全,内容要真实、准确。 (三)记录填写方法: 1、类别:(1)普通处方;(2)急诊处方;(3)儿科处方;(4)精神药品和医疗毒性药品与戒毒处方(医疗保险处方);(5)麻醉处方。 2、年限要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张数和金额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报批日期、销毁日期、销毁地点要详细。 5、监销人必须是两人,并均签全名。 第十二条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管理办法的中关于处方销毁的有关规定,业务主管院长、医务处、药剂科必须加强对处方销毁申请和销毁记录等项工作的管理。 第十三条销毁申请由医务处保存,销毁记录由药剂科保管。 德江县人民医院 2011年10月18日

麻醉药品处方保管领用使用退回销毁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保管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要符合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二、印制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入库后即移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实行专人、专柜、专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场清点,记录处方起止号码,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专用帐册。 三、帐册内容包括:日期、收入处方品名、收入数量、处方编号、保管员签字。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领取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要符合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二、领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要认真填写领用单,领用人经核对无误后,要在专用帐册上签字 三、保管员要逐笔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出入帐,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内容包括:领用日期、领用部门、处方品名、处方编号、领用人、发放人签名。

四、保管员要按月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情况汇总,汇总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主管院长、医务科、药库。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使用制度 一、执业医师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不得为她人开具不符合规定得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开具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相应得专用处方。医师签名必须与留样一致。严禁签署空白处方。 三、、各科室使用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各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得护士长到专职管理人员处领用,一次领用处方不得超过1本(100张),要妥善保管,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使用情况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处方领入日期、处方起止号码、处方使用日期、使用处方号码、使用处方医生、 四、领用人要妥善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作废处方要交回,空白处方要按编号使用,如有遗失,要立即报医院保卫科、医务科、药库,由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进行处理。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25.麻醉药品处方保管领用使用退回销毁制度

25.麻醉药品处方保管领用使用退回销毁制度

中山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保管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要符合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二、印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入库后即移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实行专人、专柜、专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场清点,记录处方起止号码,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专用帐册。 三、帐册内容包括:日期、收入处方品名、收入数量、处方编号、保管员签字。 2012年8月制定 2014年3月修定

中山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领取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要符合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二、领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要认真填写领用单,领用人经核对无误后,要在专用帐册上签字 三、保管员要逐笔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出入帐,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内容包括:领用日期、领用部门、处方品名、处方编号、领用人、发放人签名。 四、保管员要按月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情况汇总,汇总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主管院长、医务科、药库。 2012年8月制定

中山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使用制度 一、执业医师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开具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相应的专用处方。医师签名必须与留样一致。严禁签署空白处方。 三、、各科室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各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的护士长到专职管理人员处领用,一次领用处方不得超过1本(100张),要妥善保管,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使用情况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处方领入日期、处方起止号码、处方使用日期、使用处方号码、使用处方医生。 四、领用人要妥善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作废处方要交回,空白处方要按编号使用,如有遗失,要立即报医院保卫科、医务科、药库,由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进行处理。

中心人民医院处方销毁登记表

中心人民医院处方销毁登记表 **中心人民医院处方销毁登记表 序登记处方已保存处方保管核对报批销毁销毁销毁处方类别处方时间段统计人核对人执行人监销人备注号日期数量年限部门日期日期日期方式地点 第页 使用部门: 使用日期: 年月日 至年月日管理责任人: **中心人民医院处方销毁管理规定 一、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 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终止妊娠药品管理暂行规定》第3 条规定: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和专用账册保存2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二、处方在销毁前要认真进行核对,不得将未到期限的处方进行销毁。 三、处方必须经过审批后方可销毁,任何人不得私自撕毁、销毁处方。 四、处方销毁地点、时间、监销人由医院统一安排。 五、处方销毁方式:必须选择焚烧、化浆等直接毁形的方法进行销毁,不得以丢弃或作为废品出售的方式进行处理。六、处方在销毁时,必须由两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对销毁,并及时做好销毁登记,监销人要进行双签字。 七、处方销毁申请和处方销毁记录要永久保存,以备查。

八、处方销毁申请程序:由药库、药房负责人填写处方销毁申请,经药剂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业务主管院长审批,由药剂科执行销毁。九、处方销毁记录要求 (一)处方销毁记录必须字迹工整,签名正规,不得有涂改、代签名现象。 (二)记录项目填写要齐全,内容要真实、准确。 (三)记录填写方法: 1(处方类别:?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终 止妊娠药品处方。 2(年限要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张数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报批日期、销毁日期、销毁地点要详细。 5(监销人必须是两人,并需签全名。

村卫生室医疗废弃物收集处置记录单填表说明1

村卫生室医疗废弃物收集处置记录单填表培训内容 一.掌握医疗废物处置基本知识 (一)医疗垃圾分类 医疗垃圾分五类: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 感染性废物:指携带病源病原微生物及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1、病人员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棉签、棉球、纱布、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被服、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 2、隔离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培养基、标本 4、废弃的医学标本 5、废弃的血液、血清。 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如:针头、缝合针、手术刀、备皮刀、玻璃安瓶等。 以上是乡村级最常见的医疗废物。 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如:废弃的化学制剂、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废弃的汞血压计、汞体温表。 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废弃物,如:人体

组织器官、病理切片后的组织。 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的或被污染的废弃药品。 (二)医疗垃圾处置流程(不具备焚烧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 1、分类(感染性、病理性、少量药物性废物用黄色垃圾袋盛装;损伤性利器转入耐刺、防渗漏的可密闭性容器) 2、毁形(人工毁形:用剪刀剪掉针管乳头、输液管剪断2-3段,每段小于20cm,输液器折断针栓) 3、消毒(84消毒液浸泡20-30分钟用捞笠捞出) 4、装袋(可直接套于脚踏式有盖污物桶装袋2/3满或虽不满但已两天应更换,扎住口袋,检查袋子是否完整,如有渗漏应加套黄色垃圾袋; 5、暂存(不超过2天) 6、焚烧 7、填埋(远离生活区域或水源) 8、登记、资料保管3年。 二、村卫生室保洁消毒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掌握医院感染管理基本常识 本表主要是针对地面、物体表面、空气、一般诊疗仪器的的清洁与消毒。 1、地面、物表的清洁与消毒 包括柜面、门窗、墙面、床头、灯管、空调、水龙头、洗手池、卫生间等,无污染时,每日进行湿抹布擦拭,每日2次;有污染时

麻醉药品处方保管领用使用退回销毁制度守则

麻醉药品处方保管领用使用退回销毁制度守则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保管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要符合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二、印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入库后即移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实行专人、专柜、专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场清点,记录处方起止号码,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专用帐册。 三、帐册内容包括:日期、收入处方品名、收入数量、处方编号、保管员签字。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领取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要符合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二、领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要认真填写领用单,领用人经核对无误后,要在专用帐册上签字

三、保管员要逐笔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出入帐,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内容包括:领用日期、领用部门、处方品名、处方编号、领用人、发放人签名。 四、保管员要按月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情况汇总,汇总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主管院长、医务科、药库。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使用制度 一、执业医师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开具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相应的专用处方。医师签名必须与留样一致。严禁签署空白处方。 三、、各科室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各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的护士长到专职管理人员处领用,一次领用处方不得超过1本(100张),要妥善保管,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使用情况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处方领入日期、处方起止号码、处方使用日期、使用处方号码、使用处方医生。 四、领用人要妥善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作废处方要交回,空白处方要按编号使用,如有遗失,要立即报医院保卫科、医务科、药库,由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进行处理。

麻醉药品使用退回销毁制度

处方保管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要符合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二、印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入库后即移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实行专人、专柜、专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场清点,记录处方起止号码,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专用帐册。 三、帐册内容包括:日期、收入处方品名、收入数量、处方编号、保管员签字。

处方领取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要符合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二、领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要认真填写领用单,领用人经核对无误后,要在专用帐册上签字 三、保管员要逐笔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出入帐,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内容包括:领用日期、领用部门、处方品名、处方编号、领用人、发放人签名。 四、保管员要按月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情况汇总,汇总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主管院长、医务科、药库。

处方使用制度 一、执业医师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开具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相应的专用处方。医师签名必须与留样一致。严禁签署空白处方。 三、、各科室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各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的护士长到专职管理人员处领用,一次领用处方不得超过1 本(100 张),要妥善保管,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使用情况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处方领入日期、处方起止号码、处方使用日期、使用处方号码、使用处方医生。 四、领用人要妥善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作废处方要交回,空白处方要按编号使用,如有遗失,要立即报医院保卫科、医务科、药库,由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进行处

医院处方销毁管理规定

医院处方销毁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医院处方销毁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保存年限规定:普通处方、儿科处方、急诊处方1年、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与戒毒药处方(医疗保险处方)2年、麻醉药品处方3年;保存时限有差异时,按保存时间长的为准。 第二条处方到规定年限时,严格执行处方销毁手续。 第三条处方在销毁前要认真进行核对,不得将不到期限的处方进行销毁。 第四条处方必须经过审批后方可销毁,任何人不得私自撕毁、销毁处方。 第五条处方销毁地点、时间、监销人由医院统一安排。 第六条处方销毁方式:必须选择焚烧、化浆等直接毁形的方法进行销毁,不得以丢弃或作为废品出售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七条医务处组织、协调处方销毁工作,药剂部门要认真落实处方销毁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处方在销毁时,必须由两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对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销毁后要及时做好销毁登记,监销人要进行双签字,销毁记录不得出现补记录的现象。 第九条处方销毁申请和处方销毁记录要永久保存,以备查。

第十条处方销毁申请程序:由处方保管人向药剂科主任提出,药剂科主任填写医院处方销毁申请,报医务处、业务主管院长审批,由药剂科与医务处执行销毁。 第十一条处方销毁记录要求 (一)处方销毁记录必须用兰黑钢笔填写,字迹工整,签名正规,不得有涂改、代签名现象。 (二)记录项目填写要齐全,内容要真实、准确。 (三)记录填写方法: 1、类别:(1)普通处方;(2)急诊处方;(3)儿科处方;(4)精神药品和医疗毒性药品与戒毒处方(医疗保险处方);(5)麻醉处方。 2、年限要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张数和金额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报批日期、销毁日期、销毁地点要详细。 5、监销人必须是两人,并均签全名。 第十二条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管理办法的中关于处方销毁的有关规定,业务主管院长、医务处、药剂科必须加强对处方销毁申请和销毁记录等项工作的管理。 第十三条销毁申请由医务处保存,销毁记录由药剂科保管。 德江县人民医院 2011年10月18日

医院麻醉药品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最新版】

医院麻醉药品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一)、处方保管制度 为了加强对处方的管理,规范处方保管工作中的各项环节,根据《处方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处方的登记 1.药房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将审核、调剂并签字后的处方储存在处方盒中,当班药师在当日工作结束后,将处方装订整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独装订。装订好的处方装袋,并对处方数量进行逐日登记。 2.调剂室工作人员按日将装袋的处方装入纸箱保存,在纸箱上注明处方时间、处方类别等信息便于处方保管。 二.处方的保存 1.药房每季度将已装箱的处方交由处方保管室保存,填写交接单并由交接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2.处方保管室按照处方的日期及处方的类别对处方进行分类保存。 3.处方保存期限,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二)处方领取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要符合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二、领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要认真填写领用单,领用 人经核对无误后,要在专用帐册上签字 三、保管员要逐笔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出入帐,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内容包括:领用日期、领用部门、处方品名、处方编号、领用人、发放人签名。 四、保管员要按月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情况汇总,汇总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主管院长、医务科、药库。

(三)、处方使用制度 一、执业医师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开具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相应的专用处方。医师签名必须与留样一致。严禁签署空白处方。 三、各科室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各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的护士长到专职管理人员处领用,一次领用处方不得超过1本(100张),要妥善保管,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使用情况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处方领入日期、处方起止号码、处方使用日期、使用处方号码、使用处方医生。 四、领用人要妥善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作废处方要交回,空白处方要按编号使用,如有遗失,要立即报医院保卫科、医务科、药库,由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进行处理。(四)、处方退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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