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防火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农村防火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农村防火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农村防火规范

1总则

1.1 为了预防农村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

(1)农村消防规划;

(2)农村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的防火设计;

(3)农村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

(4)农村消防安全管理。

除本规范规定外,农村的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5m的居住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的规定。

1.3 农村的消防规划、建筑防火设计、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和消防安全管理,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民族习俗、村庄规模、地理环境、建筑性质等,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1.4 农村的消防规划应根据其区划类别,分别纳入镇总体规划、镇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应与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1.5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制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必要的消防力量和消防器材装备。

1.6农村的消防规划、建筑防火设计、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和消防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1 农村 rural area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的镇、乡、村庄的统称。

2.2 村庄 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3 消防点 fire fighting spot

设置在农村的集中放置消防车辆、器材,并配有专职、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员的固定场所。

2.4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the place combined with habitation,production,storage and business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俗称“三

合一”。

3 规划布局

3.1 农村建筑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周边环境、生活习惯、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布局。

3.2 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布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并应布置在集中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和汽车加油加气站等应根据当地的环境条件和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与其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3 生产区内的厂房与仓库宜分开布置。

3.4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布置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体育馆、医院、养老院、居住区等附近。

3.5集市、庙会等活动区域应规划布置在不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地段,该地段应与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6集贸市场、厂房、仓库以及变压器、变电所(站)之间及与居住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的要求。

3.7居住区和生产区距林区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或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其他措施。

3.8 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或村庄边缘;

(2)较大堆垛宜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

(4)与建筑、变配电站、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

(5)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3.9既有的厂(库)房和堆场、储罐等,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应采取隔离、改造、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等防火保护措施。

3.10既有的耐火等级低、相互毗邻、消防通道狭窄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建筑群,应采取改善用火和用电条件、提高耐火性能、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

3.11 村庄内的道路宜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需要,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纵横相连、间距不宜大于160m;

(2)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m;

(3)满足配置车型的转弯半径;

(4)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

(5)尽头式车道满足配置车型回车要求。

3.12 村庄之间以及与其他城镇连通的公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应符合3.0.11条的有关规定。

3.13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严禁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不得堆放土石、柴草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3.14学校、村民集中活动场地(室)、主要路口等场所应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点;易燃易爆等重点防火区域应设置防火安全警示标志。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宜采用附录B。

4 建筑物

4.1 农村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2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相连建筑的分户墙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建筑的屋顶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可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不小于0.5m。

4.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相关规定。

4.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可相应减小: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较高一座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不限;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较低一座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不限;

当建筑相邻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2m;

4.5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当建筑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4m。

4.6 既有建筑密集区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000m2;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3000m2;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4.7 存放柴草等材料和农具、农用物资的库房,宜独立建造;与其他用途房间合建时,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隔开。

4.8 建筑物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的相关要求。

5 消防设施

5.1 农村应根据规模、区域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及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设置消防站和消防点。

5.2消防站的建设和装备配备可按有关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5.3 消防点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有固定的地点和房屋建筑,并有明显标识;

(2)配备消防车、手抬机动泵、水枪、水带、灭火器、破拆工具等全部或部分消防装备;

(3)设置火警电话和值班人员;

(4)有专职、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员;

(5)寒冷地区采取保温措施。

5.4 农村应充分利用满足一定灭火要求的农用车、洒水车、灌溉机动泵等农用设施作为消防装备的补充。

5.5农村应设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应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5.6 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农村,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并应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

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农村,应建设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

5.7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村庄在消防站(点)的保护范围内时,室外消火栓栓口的压力不应低于0.1MP;当村庄不在消防站(点)保护范围内时,室外消火栓应满足其保护半径内建筑最不利点灭火的压力和流量的要求;

(2)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不宜小于100mm;

(3)消防给水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气候条件、外部荷载、管材性能等因素确定;

(4)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120m;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较多的农村,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60m;

(5)寒冷地区的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或采用地下消火栓、消防水鹤或将室外消火栓设在室内;

(6)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与房屋外墙距离不宜小于2m。

5.8 江河、湖泊、水塘、水井、水窖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保证枯水期和冬季的消防用水;

(2)应防止被可燃液体污染;

(3)有取水码头及通向取水码头的消防车道;

(4)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最低水位时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0m。

5.9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容量不宜小于100m3。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村庄,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m3;

(2)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3)宜建在地势较高处。供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且不宜少于2处;水池池底距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应超过6.0m;

(4)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5)设有2个及以上消防水池时,宜分散布置;

(6)寒冷和严寒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5.10缺水地区宜设置雨水收集池等储存消防用水的蓄水设施。

5.11农村应根据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等消防水源的形式,配备相应的消防

车、机动消防泵、水带、水枪等消防设施。

5.12机动消防泵应储存不小于3.0h的燃油总用量,每台泵至少应配置总长不小于150m的水带和2支水枪。

5.13农村应设火灾报警电话。农村消防站与城市消防指挥中心、供水、供电、供气等部

门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方式。

5.14 农村未设消防站(点)时,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消防斧、消防钩、消防梯、消防安全绳等消防器材。

5.15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6 火灾危险源控制

6.1用火

6.1.1 设置在居住建筑内的厨房宜符合下列规定:

(1)靠外墙设置;

(2)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墙面采用不燃材料;

(4)顶棚和屋面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6.1.2 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台、烟道、烟囱、火炕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或制作。与可燃物体相邻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240mm。

烟囱穿过可燃或难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0mm,并应在顶棚至屋面层范围内采用不燃烧材料砌抹严密。

烟道直接在外墙上开设排烟口时,外墙应为不燃烧体且排烟口应突出外墙至少250mm。

6.1.3 烟囱穿过可燃保温层、防水层时,在其周围500m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隔热层,严禁在闷顶内开设烟囱清扫孔。

6.1.4 多层居住建筑内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6.1.5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较多、耐火等级较低的连片建筑或靠近林区的村庄,其建筑

的烟囱上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6.1.6 燃煤燃柴炉灶周围1.0m范围内不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

6.1.7燃气灶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灶具宜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并应与卧室分隔;

(2)燃气灶具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5m,或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3)放置燃气灶具的灶台应采用不燃材料或加防火隔热板;

(4)无自然通风的厨房,应选用带自动熄灭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和与其连锁的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

(5)燃气灶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胶管应采用耐油燃气专用胶管,长度不应大于2m,安装应牢固,中间不应有接头,且应定期更换。

6.1.8 既有厨房不满足6.1.1条的规定时,炉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化处理,或与可燃材料墙壁的距离不小于1.0m;

(2)灶台周围1.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或设置厚度不小于120mm的不燃烧材料隔热层;

(3)炉灶正上方1.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6.1.9 火炉、火炕(墙)、烟道应当定期检修、疏通。炉灶与火炕通过烟道相连通时,烟道部分应采用不燃材料。

6.1.10 明火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余火,余烬与炉灰等宜用水浇灭或处理后倒在安全地带。炉灰宜集中存放于室外相对封闭且避风的地方,应设置不燃材料围挡。

6.1.11 使用蜡烛、油灯、蚊香时,应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距周围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6.1.12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动用明火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

6.1.13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气,不得在室外吸烟和动用明火。

6.2用电

6.2.1 电气线路的选型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导线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其耐压等级、安全载流量和机械强度等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国家消防设施标准

GA 7-2004 消防手套541KB DBJ 01-611-2002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pdf 55KB 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识687KB CBT 4034-2005 J类外卡式消防接头.pdf 4332KB CBT 4032-2005 J类法兰青铜消防栓.pdf 2697KB GB50440-2007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doc 576KB DB36/ 433-2004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177KB GA 767-2008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421KB GB/T 21208-2007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固定式消防泵驱动器的控制器(单行本完整清晰扫描版)1996KB GAT 579-2005 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687KB GAT 114-2003 消防车产品型号编制方法111KB GA 6-2004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334KB GA 577-2005 专职消防人员执勤服装分类、样式、颜色与号型757KB GA 545.2-2005 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第2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管理中心收发装置 347KB GA 545.1-2005 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第1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终端机434KB GA 494-2004 消防用防坠落装备599KB GA 442-2003 照明消防车317KB GA 137-2007 消防梯(单行本完整清晰扫描版) 611KB SY/T 6670-2006 油气田消防站建设规范- 235KB GA/T 66-94 内扣式消防接口产品质量分等文本版111KB GA/T 62-1993 消火栓、消火栓连接器、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接口生产企业计量检测器具配备规范319KB GA 89-94消防安全带178KB GA 79-1994消防球阀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198KB 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84KB GA 588-2005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582KB GA 587-2005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408KB GA 54-9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74KB GA 503-2004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773KB GA 502-2004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343KB GA 480.6-2004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6部分搪瓷消防安全标志文本版143KB GA 480.5-2004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5部分荧光消防安全标志文本版157KB GA 480.4-2004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4部分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文本版146KB GA 480.3-2004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3部分蓄光消防安全标志文本版239KB GA 480.2-2004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2部分常规消防安全标志文本版107KB GA 480.1-2004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单行本完整清晰扫描版5168KB GA 44-2004 消防头盔文本版264KB

消防站建设设计规范

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NJ1-82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三章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 第四章消防站的选址 第五章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 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消防站是城镇的重要公共设施。为了使消防站的设置适应迅速扑救火灾的需要,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本着合理、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城镇消防站的布局,必须纳入城镇规划。消防站用地和建筑面积,按照(80)建发城字492号文《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和《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城镇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队尽快到达火场,即从接警起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点为一般原则。 第1.0.4条消防站应根据责任区类别和扑救火灾的需要,确定站级,配备消防车(艇)、通讯设备和其它技术装备。 第1.0.5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市、镇及县城、工矿区。各地应结合当地情况,贯彻实施。 第二章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2.0.1条城市消防站应从责任区的火灾危险性出发,根据重点单位、工商企业、人口密度、建筑状况以及交通道路、水源、地形等情况设置。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宜为四至七平方公里,分类要求见表2.0.1。 第2.0.2条在市区范围内,受地形限制,被河流、铁路干线分隔,其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小于表2.0.1的要求。 第2.0.3条年平均风力在三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城市,其消防站责任区的面积,应按表2.0.1的规定适当缩小。 第2.0.4条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设置水上消防站。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52-201×) (报批稿)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编制组 二〇一七年二月

前 言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5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 273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修订编制的。 在修订编制过程中,修订编制组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我国当前消防工作任务和消防站的实际需要,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消防站建设资料,分析、总结了国内外消防站建设经验,充分论证了有关技术指标。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选址、面积指标、装备配备、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与2011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相比,此次重点补充了小型消防站建设要求,对小型消防站的设置原则,辖区面积,面积指标,灭火救援车辆器材装备及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等做出具体规定。同时,将原标准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述方式调整为容积率,并对其他类型消防站的相关器材装备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邮政编码:10005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 编 单 位:公安部消防局 参 编 单 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 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 薛林 毕赢 王刚 何宁 王丽晶 刘激扬 沈纹 张磊 杨国宏 王治安 曹永强 熊伟 陈永胜 王士军 江平 施巍 常辉 郭利 阮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题注】(1987年2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3月16日公安部发布)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 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章名】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 建设总体规划。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 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条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的性能、数据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 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目录2018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规范清单大全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消防必备规范) 2. 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3.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常用规 范)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常用范) 规 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常用规 范) 8. 注氮控氧防火装置GA1206-2014 9.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10.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 版)GB50193-93 11. 气体消防系统选用、安装与建筑灭火器配置07S207 12.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13.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 14.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 15.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16.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17.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98-2009 18.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19.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20.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15 21.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2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2014 2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 24.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 25.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01-2007 26.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 2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防火门国家标准

防火门国家标准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

MFM 执行国家标准:GB14101---93 木质代号说明: 一、1021表示门洞尺寸,10表示门洞的宽度。21表示门洞的高度。 二、木质防火门b、L、5、6、甲、乙、丙耐火级限。 1、b表示木质防火门。门扇带。 2、L表示木质防火门带有亮窗。 3、5表示木质防火门右开。 4、6表示木质防火门左开。 5、K表示木质防火门有下门框。 6、甲、乙、丙表示耐火等级。甲(72分钟)、乙(54分钟)、丙(36分钟)。 ? GFM执行国家标准:GB12955—91 钢质防火门代号说明: 一、钢质防火门b、k、L、5、6、1、2。 1、钢质防火门b表示钢质防火门门扇带防火玻璃。 2、K表示钢质防火门有下门框。 3、L表示钢质防火门带亮窗。 4、1表示钢质防火门单扇门。 5、2表示钢质防火门双扇门。 6、5表示钢质防火门门扇右开。 7、6表示钢质防火门门扇左开。

8、甲、乙、丙表示耐火等级。甲(72分钟)、乙(54分钟)、丙(36分钟)。 举例:GFM—0921—bk5乙-1。钢质防火门,洞口宽度900mm。高度2100mm。门扇带有防火玻璃,有门下框。门扇开启方向右开,耐火等级:乙级。单扇。 钢质防火卷帘GFJ。无机纤维防火卷帘WFJ。 特级防火卷帘TFJ。钢质防火、防烟卷帘GFYJ。 无机纤维复合防火、防烟卷帘WFYJ。 执行国家标准:GB14102—2005。 一、防火卷帘分三种耐风压强度。 1、50表示耐风压强度490Pa. 2、80表示耐风压强度784Pa. 3、120表示耐风压强度1177Pa. 以上耐风压强度,针对室外安装。室内无耐风压强度。 二、帘面数量分类: 1、D表示帘面1个。 2、S表示帘面2个。 三、起闭方式分类: 1、C2表示垂直卷。 2、Cx表示侧向卷。 3、Sp表示水平卷。 四、钢质、无机卷帘耐火极限分类、符号。防烟型符号。

港口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1992.03.06 【实施日期】1992.05.01 【颁布单位】交通部 (交通部交公安发〔1992〕151号文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规划、建设。 第三条港口消防设施实行与港口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的原则。 第四条港口的消防建设规划必须列入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算,并报上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五条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对港口建设工程进行防火设计审核、监督检查和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港口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情况,应作为企业评审、考核、升级的一项内容。 第七条本规定由港口规划、计划、基建、通信以及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二章港口总体布局的消防要求 第八条港口总体布局中,必须将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码头、仓库以及载运该类货物的船舶锚地设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港区内已建成投产、尚不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规定的危险货物码头泊位、仓库、锚泊地等,必须纳入改造计划,采取迁移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九条港口规划、建设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配(变)电站、油漆库、乙炔气库、氧气瓶库、锅炉房以及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严禁在其防火间距内搭建任何建、构筑物或堆放物资。 第十条港口新建的各种建筑应优先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控制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建筑。 对原有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等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要求的建、构筑物(列入文物保护的除外),应按《建规》进行改造。 第十一条由国外引进的港口大型机械设施,应符合或不低于我国消防规范要求。规范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国外有关技术规范,但须将规范有关条款的中文译本和设计图纸送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温州市城市消防规划

温州市城市消防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建立温州TRANBBS城市消防安全体系,提高城市预防和抵御火灾及其它灾害的能力,适应温州建设的消防安全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TRANBBS规划法》的规定,特编制《温州市城市消防规划》。 第2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9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998年12月) 4、《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要点》(公消[1998]164号) 5、《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2004年8月,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 6、《浙江省消防部队消防装备标准(试行)》(2004年4月,省消防总队) 7、《浙江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实施意见》(2002年7月,省消防总队) 8、《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报批稿) 9、温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第3条规划期限 近期2004-2010年 远期2011-2020年 远景2020年以后 第4条规划范围 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县行政管辖范围以及瓯北片与七里片,规划总面积1423.6平方公里。 第5条规划目标 1、近期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TRANBBS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建立起消防法制健全、宣传教育普及、监督管理有效、基础设施完善、技术装备良好、体制合理、训练有素、战斗力强、保障有力、适应温州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特点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 2、远期建成适应温州城市特点,具有全国先进水平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并为建立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创造条件。实现消防队伍和设施向多功能发展,使之成为温州市防火、灭火和紧急处置各种灾害事故及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 第6条规划原则 1、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全面安排、有利生产、保障安全为基本出发点,做好城市防火和灭火的各项规划建设。 2、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城市现状特点和消防现实情况,编制科学合理的城市消防规划,逐步形成高标准、现代化的城市消防体系。 3、消防的规划建设与防火灭火应加强公众参与,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4、统一规划与分期实施相结合,节约用地与留有余地相结合,充分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第7条城市消防规划是城市消防建设的依据,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消防规划所涉及的范围内从事与城市消防安全有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均应按本规划执行。 第二章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第8条工业区、仓储区

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定稿版

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 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1.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消防安全要求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本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2.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3.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4.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张建国、廖平、刘卫华、景绒、李岩、周明、赵力增、杨占洲、王海港、岳洪、计荣才、盛培明;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郑玉海、苏向明、尹铁林、于少鹏、陈蕾、刘激扬、张学魁、高晓斌。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公安部消防局、中国消防协会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5.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8年1月2日起施行。 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建(构)筑物消防员

城市消防规划探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a2904608.html, 城市消防规划探讨 作者:吉葆萍王焱焱武文广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年第34期 摘要:城市消防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城市、地区现代化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是创建“最安全城市”的重要保障,对于城市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进步有着重要意义。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用地不断扩大,高层建筑日益增多,各类企业不断引进,对城市消防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目标和要求。研究以包头市消防规划为例,分析城市消防的现状问题及城市消防规划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城市消防;包头市 Abstract:Cities in the cause of the fir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is a measure of a city, one of the hallmarks of the modern level of civilization in the region, is to create an important guarantee of the "safest city"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city'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o promote social progres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is expanding, an increasing number of high-rise buildings, and all kinds of enterprises continue to introduce more city fire work, update the objectives and requirements. Research in order to the Baotou City Fire planning,analysis of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current problems of the city fire and city fire planning. Key words : City Fire ; Baotou City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1 规划构思规划针对包头城市消防系统所面临的问题,依据城市未来发展的要求,对城市消防系统的各个方面进行了细致研究,在城市火灾风险评估、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规划及基地建设、消防通道等诸多方面进行探索与创新。强调规划编制立足于包头实际,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紧密衔接的基本思路,突出规划在具体实施中的可操作性。 本次消防规划依据已审定的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规划规范》,内容与以往的消防规划有较大的不同,特别是在城市火灾风险评估方面,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分类密切结合,基本上消除了以往消防用地分类方面人为判定的误差,为科学规划奠定了基础。 2 主要内容 作为专项规划,《包头市城市消防规划》与《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了高度的统一性,规划范围与总体规划一致,规划期限为2010—2020年,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构成,其中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法律效力。现将规划主要内容叙述如下:

公安部消防局网站 消防规范汇总

附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一览表(截至2015年)公安部主编 序号现行国标代码 及版本号 规范名称发布日期施行日期主编部门主编单位 1 GB51080-2015城市消防规划规范2015-1-212015-9-1公安部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 GB51054-2014消防站建筑设计规范2014-12-22015-8-1公安部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3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 计防火规范 2014-12-22015-8-1公安部上海市消防局 4 GB50219-2014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2014-10-9 2015-8-1 公安部 公安部天津消 防研究所 5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8-27 2015-5-1 公安部 公安部天津消 防研究所、四 川消防研究所 6 GB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 术规范 2014-1-29 2014-10-1 公安部 中国中元国际 工程公司 7 GB50878-2014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 施工及验收规范 2014-1-9 2014-8-1 公安部 公安部天津消 防研究所 8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 2013-9-62014-5-1公安部 公安部沈阳消 防研究所 9 GB50898-2013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2013-6-8 2013-12-1 公安部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10 GB50313-20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 范 2013-3-142013-10-1公安部 公安部沈阳消 防研究所 11 GB50694-2011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2011-7-26 2012-6-1 公安部四川省公安消 防总队 12 酒 GB50720-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技 术规范 2011-6-6 2011-8-1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公安 部 中国建筑第五 工程局有限公 司、中国建筑 股份有限公司 13 GB50039-2010农村防火规范2010-8-182011-6-1公安部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14 GB50151-2010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8-182011-6-1公安部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15 GB50565-2010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010-5-312010-12-1中国纺织工 业协会、公安 部 中国纺织工业 设计院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11101310481374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 条文说明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 (6) 第四章建筑标准 (9) 第五章建设用地 (14) 第六章装备标准 (15) 第七章人员配备 (17) 第八章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述制定《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目的。 城市消防站担负着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重要任务,是城市消防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城市消防安全,制定符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消防站规划与建设方面的法规,提高消防站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和立项审批的水平,加强对消防站建设的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2006年5月由公安部修订,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以下简称“原《标准》”)正式颁布实施。原《标准》实施以来,在推动城市消防站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部队装备建设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致灾因素日益增加,消防队伍职能不断拓展,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日趋繁重。2009年5月1日,新修订颁布的《消防法》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2009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进一步提出了“各县级人民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或确定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要求,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随着应急救援职能的不断拓展,原《标准》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消防站建设水平以及车辆装备配备也难以满足日益繁重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需要,有必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原《标准》进行了部分修改,增设了战勤保障消防站,增加了车辆配备数量,拓展了灭火、抢险救援和防护装备的选配范围,适度调整了消防站个别用房的使用面积,提高了建设投资水

如何编制好城镇消防规划

如何编制好城镇消防规划 一、做好小城镇消防规划的基本措施 (1)城镇的消防规划编制是基础,落实是关键,要做好这项工作一定要积极主动当好政府参谋,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支持,要在政府领导下,成立以建委、规划、财政、公用事业、消防等相关部门的组织机构。各地从筹备规划的初步方案,到每个专题调研、规划编制成果及评审,都要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机构配合协作下工作。作为消防部门不但要当好政府参谋,还必须协助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尤其是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消防规划的有关内容。离开了政府领导,这项工作就不可能搞好。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委托规划设计院负责,消防部门可派出人员配合编制单位进行基础资料调查和协调,这样才能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职能部门应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2)消防规划编制应从实际出发,规划设计部门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充分研究,如: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公安部的《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要点》、省公安厅、建设厅联合制定《福建省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办法》、《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福建省消防条例、〈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等。要有创造性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分清主次、轻重缓急,才能有超前性、可操作性。 (3)将消防规划与其它专项规划紧密结合 小城镇消防规划是小城镇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总体规划的一

个子系统,在编制过程中必须与其它专项规划紧密结合,如城市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燃气、抗震、人防等都包含消防设施的规划的建设条件。都是城市规划的专项子系统,这些规划与消防规划相互联系,互为补充,互为依托,互相结合,就能更好的保证消防规划的具体落实。 (4)针对各地的规划中的难点、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开展专项调查、了解第一手的资料。除了当地经济状况、消防安全布局、功能的分区、供水、道路、通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消防建设、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这些内容外,很重要的还要针对规划中的几个难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掌握全面、详实的基础资料。这些情况的现状很重要,应作为消防规划的依托之一。几个主要难点的内容: a.火灾的调查情况。要深入研究城镇火灾情况,从历年的火灾情况入手,并进行总结,有全面细致的火灾状况和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的调查统计资料。总结时突出的问题为:消防站点不足、消防警力不足、消防水源缺乏、道路狭窄、通信落后、建筑的耐火等级等问题。 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如:中心镇要成立小型普通消防站、警力不足时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等等。 b.化危品在生产、使用、运输等环节存在危险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与资料收集、以及化危品布局及存在的问题, 要提出解决的办法如:在仓储方面坚持化危品场所必须设立在城市边缘独立安全地带的原则,在储存方式上采取相对集中,分类贮存的

国家消防工程技术规范及相关规范一览表

国家消防工程技术规范及相关规范一览表

已经批准发布现行有效、正在制订修订送审报批 国家消防工程技术规范及相关规范一览表 唐祝华1998-10初步整理,1999-08、2000-06、2001-08、2002-08、2003-10、2004-11、2005-10、2006-08、2007-12、2008-08修改、补充。根据2007-12《工程建设标准化》及2008-08规范制修订计划,按照国家标准代码顺序制表, 可供有关部门和专家参考,并请予补充、订正。 综合类国家消防工程技术规范 国标代码 规范名称 施行日期 制修订 主编单位 主编部门 在编(2008-06)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首次制订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在编(2008-06) 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在编(2008-06) 飞机喷漆机库设计规范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在编(2008-06) 森林火情了望监测系统设计规范 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在编(2008-06)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 规范 中国民航机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在编(2008-06) 城镇综合防灾规划标准 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 在编(2008-06) 地铁设计防火规范 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 究院 在编(2007-05) 建设工程防火规范 首次制订 公 安 部 天 津 所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6-12-1 2006修订 公 安 部 天 津 所 公 安 部 GBJ 39-1990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991-3-1 正在修订 山 西 省 消 防 局 公 安 部 GB 50045-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 2005-10-1 2005修订 公 安 部 四 川所 公 安 部 GB 50067-19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设计防火规范 1998-5-1 1998修订 上 海 市 消 防 局 公 安 部 GB 50098-19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 范 1999-5-1 2001修订 总 参 四 院 国家人防 办 公 安 部 GB 50160-199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 范 1999-6-1 1999 洛阳石油化工 中国石油化工 局部修订 工程公司 总公司 GB 50183-200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 规范 2005-3-1 修订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规划总 院 中国石油天然气 并改名 集团公司 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 范 1995-10-1 制 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公 安 部 GB 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 防火规范 2007-4-1 修 订 东 北 电 力 设 计 院 国 家 电 力 规 划 院 2004-10审 查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89)公(消)字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建委、建设厅,计委,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批转赴山西省检查组关于太原市古交区矾石沟煤矿引进采煤机组被烧毁的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61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防火灭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 其实施细则和《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三条城市消防规划由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吸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以及独立工矿区的规划建设。 第二章城市总体布局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五条在城市总体布局中,必须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设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位于旧城区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必须纳入改造规划,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 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然气调压站的位 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 合理选择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 物或堆放物资。管道和阀门井盖应当有标志。 第七条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 第八条城区内新建的各种建筑,应当建造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 级建筑。 第九条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大面积棚户区,应当纳入城市改造规划,积极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性能、开辟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等措施,改善消防条件。 第十条贸易市场或营业摊点的设置,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第三章消防站 第十一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城市消防站的位置和用地。 已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控制,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占用。如其他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必须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并按照规划另行确定适当地点。 第十二条消防站的布局,应当以接到报警五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每个消防站 责任区面积宜为四至七平方公里。 第十三条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企业、古建筑比较多的城市,应当建设特种消防 站。 第十四条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当建设水上消防站。

城市消防规划的现状与对策浅析

城市消防规划的现状与对策浅析 摘要:通过分析城市消防规划的重要性和城市消防规划现状,从城市消防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出发,浅要提出抓好城市消防规划几点建议,促进建立城市消防安 全体系,进一步提高城市预防和抵御火灾及有关灾害的能力,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 关键词:消防规划;消防设施;安全体系;保障措施 1城市消防规划的重要性 城市消防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和完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的重要手段。其任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目标、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按照城市功能分区、各类用地分布状况、基础设施配置状况和地域特点,在分析城市火灾事故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城市火灾风险做出综合评估,确定城市消防安全和消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对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信和消防车通道等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及消防装备建设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提出具体的规划建设目标,落实规划实施管理的相关措施,特别是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从而建立和完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提高全社会防灾、抗灾和救灾的综合能力,保障城市的消防安全

并提供决策和管理依据。一个科学合理的城市消防规划可以优化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协调和促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各种灾害事故的综合能力,保障城市消防安全。 2城市消防规划现状 2.1城市消防安全总体布局处于畸型状态 近年来,城市发展速度突飞猛进,本着城市化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路,从节约土地资源的实际出发,我国的新城市建设的基本是以老城为基础,在对老城、旧城积极进行改造的基础上,有限度的扩大城市建设规模。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城市,正是处于新城与旧城,城区与工业区、商业区与棚户区共存,相当一部份城市还遗留有历史原因建成的不符合消防规范标准的加油气站、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点等,城市格局处于畸型状态。 2.2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欠账严重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设施。城市建设规模的日益扩大,城市公共消防基础建设严重滞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历史性欠账太多,导致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积重难返,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尽管各地近年来采取了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增长的速度和水平,远远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

[现状,城市]城市消防通信规划的现状和发展

城市消防通信规划的现状和发展 论文,一般我们很少会去接触,一般只有的大学毕业才会接触到,还没了解什么是论文,就有一个艰巨的任务等着我们去写,论文能通过才能顺利的毕业。以下是由查字典范文大全为大家整理的城市消防通信规划的现状和发展,希望对你有帮助,如果你喜欢,请继续关注查字典范文大全。 1、前言 随着我国应急救援体系的发展,消防部队已逐步成为城市主要的应急救援力量,广泛参与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中,并承担了部分非紧急的社会救助任务。消防通信是消防部队开展灭火救援行动的根本保障,是未来城市应急救援体系中信息通信的主要组成部分。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中警察和消防员未建立 统一的通信手段而造成的惨痛教训凸现出城市消防通信规划的重要性,所以在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过程中合理规划和部署消防通信的建设和发展,在规划方针的指导下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消防通信体系,是消防部队在执勤备战和灾害救助中全面发挥应急救援能力的根本保障。 2、消防通信规划的现状 消防通信规划的编制主要由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消防部门共同完成。由于城市建设和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各地消防通信系统也在不断的扩展和升级,消防通信建设所依据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等规范文件的要求与目前的应用现状相差较大,内容滞后且不全面,对规划编制的指导意义不够充分,一些通信指挥系统虽已达到火灾报警、火警受理、灭火救援通信调度等应用的基本要求,实际中却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消防部队应急救援通信指挥的需求。并且由于消防通信规划的专业性较强、技术要求高、涉及的领域广泛繁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不均衡等方面的原因,使消防通信规划的编制工作难以有效和深入开展,造成部分城市消防通信规划的内容空泛、缺乏深度、可操作性较差,不能切实有效的指导城市消防通信建设和发展。此外我国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起步较晚,部分消防通信规划内容仅片面集中于火灾事故方面,缺乏城市应急救援总体发展的综合考虑,造成消防通信建设与城市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脱节。 3、消防通信建设现状 消防部队的信息通信建设按照公安部消防局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部署和具体要求展开,实施主要依靠当地政府财政拨款、当地公安部门和电信部门的通信网络建设以及消防部队自身的信息化装备建设来完成,目前各级消防部队均已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消防信息通信体系。以下将从基础通信网、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综合业务信息系统等几个消防规划中涉及的重点方面具体展开论述。 3.1 基础通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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