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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起网约车交通案宣判:约车平台也要担责
按照滴滴等公司此前的主张,由于平台只是互联网信息平台,不应承担责任。而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网约车交通案件,在明确了非营运性质交强险的先行赔付责任的同时,也明确了滴滴公司等专车平台或出行平台的赔偿责任。
全国首例:判决明确出行平台定位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宣判了国内首起网约车交通案件。法院一审判决指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乘客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路人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该案中,2016年6月17日,滴滴快车司机廖某接单载客,由于道路拥堵,乘客颜某开启后门时,将刚好经过的自行车行驶人秦某撞伤,虽然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滴滴快车司机廖某应付全部责任。但是,对于路人
秦某的损失,滴滴快车司机、乘客颜某、保险公司及滴滴公司在受害人起诉前,没有达成一致。
保险公司称,“事故车辆是以非营运车辆投保交强险,现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且在运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司机应先补缴保费差价,然后,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滴滴公司称,“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乘车人颜某认为,其与滴滴出行平台成立客运合同关系,并由平台指定廖某及其车辆履行合同,开门下车也是经过廖某同意的,廖某作为驾驶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对其进行提示,滴滴出行平台作为承运人应就客运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乘车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海淀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险(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乘客颜某和司机廖某应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廖某系接受滴滴出行平台指派,履行滴滴与乘客的客运合同,廖某属于提供劳务一方,滴滴作为接受廖某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海淀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乘客秦某医疗费、营养费等1.3万余元;滴滴公司与颜某
分别赔偿秦某4000余元。综合
专家观点:法院判决公平合理
重庆大学法学博士、广西民族大学硕士生导师、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研究员陈星认为,法院判决乘客与网约车平台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于“互联网+”时代的网络共享经济无疑是一个重磅炸弹!对于治理网约车带来的乱象确实一剂良药。该判决的核心是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司机的关系认定,法院认定“滴滴公司系承运人,网络约车交易是平台指派司机及车辆履行客运合同”,即网约车平台公司和司机之间为劳动关系。这一认定既是解决该案的关键所在,也是解决纷繁复杂网约车侵权纠纷的命脉所在。
陈星认为,将网约车公司认定为承运人,将网约车公司和司机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符合乘客和社会大众的利益,也是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第18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规定内容。国外的实践也将网约车平台公司和司机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在2015年6月3日美国加州劳动委员会就一起司机起诉Uber的案件中,同样也认为基于Uber拥有绝对定价权,司机服务为Uber主营业务,以及司机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等众多因素,裁决Uber
与司机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网约车平台公司曾长期以高补贴为诱饵,吸引司机的加入,网约车平台早已不是简单的信息交互平台,司机加入网约车平台必须遵守平台相关规章制度,受到平台公司的管理,同时接受平台公司指派开展业务,这些业务是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主营业务,满足这些条件,即使网约车平台未与司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人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也可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在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司机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况下,海淀区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合理的,有利于加强网约车市场的治理,督促网约车平台加强签约司机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华商报记者陈有谋律师说法:判决对网约车平台定性很重要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立军认为,该判决对网约车平台的定位、定性很重要,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有指导借鉴意义。
张立军认为,从网约车的运营方式和派车方式来看,乘客与网约车平台形成了事实上的客运合同关系,网约车司机接受网约车平台的指派,接送乘客,实际上是在履行客运合同。
张立军不认同网约车平台“在乘客与网约车之间仅是中介关系”的论述。他认为,搭乘网约车时,乘客没有权利选择司机,司机也没有权利选择乘客。尤其是司机,如果解
约(取消订单),就要对网约车平台承担相应责任,否则,流水、星级、奖励就会降低。“因此,在乘客与网约车司机之间,网约车平台并不是简单的中介,因为网约车司机是受网约车平台指派的。”
如果是中介关系,那么,无论是乘客还是司机,都有选择权。即乘客有权选择司机,司机有权选择乘客,这才是公平的。但在实际中,这种选择权是缺失的。综上,乘客与网约车平台是事实上的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因此,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立军认为,网约车登记的是非营运车辆,办理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由于它是在营运过程中出了交通事故,所以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该过错是网约车运营平台管理上的疏忽造成的,也应考虑到运营平台的过错当中。
张立军认为该判决对乘客的保护还不是很有利。根据交警对事故责任的划分来看,网约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从这点来讲,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责任。乘客不管是前排还是后排,对车辆周边的环境很难察觉,察觉的义务(能力)要远远低于司机的义务(能力)。他个人认为,乘客承担责任比例有些偏高,这会将司机的注意义务转移到乘客身上,这一点有些偏颇。
在以往的网约车交通事故中,网约车平台往往主张其只是中介,拒绝赔偿。但从实际运营方式上看,网约车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