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宏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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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宏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预案关系说明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部
2.2省指挥部办公室
2.3市、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
2.4指挥关系
2.5技术支撑队伍
2.6应急处置救援队伍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3.2预防工作
3.3预警及措施
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4.2分级响应行动
4.3信息报告与通报4.4应急处置
4.5信息发布
4.6安全防护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调查评估
5.2责任追究
5.3善后处置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装备物资保障
6.3宣传、培训与演练6.4经费保障
6.5保险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7.2突发环境事件分级7.3奖励及责任追究7.4预案更新
7.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减轻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3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见附则7.2)。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对事件分级标准进行修订。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宏伟区境内除核与辐射事故以外的突发
环境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首位,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
1.5.2统一领导,加强协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建立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5.3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5.4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科研工作,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积极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6预案关系说明
本预案是宏伟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所有涉及水、大气、土壤等要素的专项环境应急管理预案均为本预案的子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宏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放射性处理组和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组成。
2.1应急指挥部
2.1.1组成。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及环保宏伟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2.1.2职责。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处置全区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与处置情况;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2.2有关部门职责
2.2.1环保宏伟分局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负责专家组管理,提供应急、救援工作的技术支持,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工作。
2.2.2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和行政执法等工作分别由区公安局和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区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2.2.3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必要时请求市卫生局提供技术支持。
2.2.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经费、运行经费由区财政局负责保障。
2.2.5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区发改委负责协调组织;
2.2.6城区内的供水、供气、供热及公共交通设施的抢修、维护由区城建局负责。
2.2.7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区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
2.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环保宏伟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宏伟分局局长兼任。
2.3.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在指挥部领导下,负责应急工作的现场指挥,组织和协
调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理组和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开展应急工作;负责应急处理队伍的日常训练和应急处理工作的演习;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指挥关系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原则上由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区政府)负责,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派员指导。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原则上由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区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待省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根据上级安排继续指挥应急处置,或向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由省指挥部负责,由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于省指挥部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指挥部负责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待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根据上级安排继续指挥应急处置,或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市指挥部做好先期应对及配合等工作。
2.5技术支撑队伍
2.5.1专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