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试行办法-辽宁海洋与渔业网(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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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休闲渔业船舶的管理,保障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安全,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经营单位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活动是指:利用渔业船舶从事涉及渔业资源、设施的休闲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船舶(下称:休闲渔船)指从事水上休闲渔业活动的船舶,分为专业性和临时性两类。专业休闲渔船指:专门设计、建造并专门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临时性休闲渔船指:利用养殖和捕捞渔船临时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
第五条县及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休闲渔船的管理和组织协调,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渔业船舶的相关规定对休闲渔船实施具体管理,辽宁省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实行行业管理。
第六条休闲渔船遵循安全第一、规范运作、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休闲渔业船舶
第七条专业休闲渔船相关要求:
(一)船型、结构、性能符合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有关休闲渔业的技术标准和建造规范。
(二)应选用省标准船型和示范船型,登记船长不小于6米,主机功率不小于14.7千瓦,以新型材料建造为主。
(三)休闲渔船制造、改造、购买应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休闲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四)休闲渔船应持有下列证书证件:
1.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3.有效的渔业所有权证书;
4.有效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应注明休闲渔业船舶航行及活动区域和人员);
5.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
6.有效的休闲渔业活动许可证。
(五)休闲渔船核定承运游客人数最多不超过12人(一米以下儿童禁止登船)。
(六)休闲渔船建造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统一审批,船名由省渔港监督机构统一编排。
(七)休闲渔船船籍港刷写于船舶尾部,黑体、黑色、清晰,大小适中。
(八)对淘汰老旧(木质)渔船改造为休闲渔船的保留原船标准的燃油补贴和造船补贴;新造专业休闲渔船的
不受船网工具指标限制,不享受渔业船舶燃油及造船等相关补贴政策。
(九)专业休闲渔船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由经营单位统一申报。
第八条临时性休闲渔船相关要求
(一)临时性休闲渔船须向渔船检验机构检验申请临时检验,合格后签发不超过6个月的检验证书。期满后再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二)取得由渔政部门编发的专用标识。
(三)登船游客不超过渔船检验部门核定的人数。
(四)不得携带生产性渔网渔具。
(五)木质渔船10年以上,钢质渔船15年以上的老旧渔船不得从事休闲渔业活动。
第三章休闲渔船经营
第九条休闲渔船经营单位(下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安全合作自治组织,经辽宁省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并通过第三方“休闲渔业船舶经营安全评估”,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
本条所指安全合作自治组织为:以契约形式确定的休闲渔船海上安全互助组织。
(二)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三)拥有可供垂钓的确权海域或经市级渔政部门确认的公共海域。
(四)拥有或经营专业休闲渔业船舶10艘以上。
(五)取得市(大连为县区)级渔港监督部门批准的挂靠渔港。
(六)有可实际利用的海陆通讯设施,建立完备的安全管理机制、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责任制,并与当地气象部门签订服务协议,随时掌握天气情况,确保休闲渔船安全。
(七)统一办理休闲渔船的有关证件,统一办理船舶、船员保险并代办游客保险,为船上人员全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每人额度不少于40万元。
(八)代理经营的应与休闲渔船所有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安全责任,并报当地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休闲渔业活动应遵守海事、交通、海洋、渔业、旅游、边防等相关部门规定,涉及确权水域应取得所有人的同意。
第四章休闲渔船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县及以上渔业主管部门为休闲渔船安全的主管部门,应将休闲渔船安全管理纳入本地渔业安全生产预警预报和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休闲渔船安全管理部门应在节假日等重要时段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确保休闲渔船和人员安全。
第十三条休闲渔船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作组织负责人)是本单位(合作组织)休闲渔船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负全面责任;休闲渔船的船长是本船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船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经营单位应按照渔港监督部门相关法规配备足够数量的船员,取得渔港监督机构核发的《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休闲渔船活动海域不得超船检机构核准的航区。
第十六条休闲渔船不得从事潜水、客货运输等活动,不得携带超出休闲渔业活动的渔具、工具和设备。
第十七条休闲渔船每天营运时间为本地(气象部门定义的)日出至日落之间;严禁在夜间运营。
第十八条休闲渔船停靠码头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休闲渔船活动应使用渔港监督机构确定的港口码头并设置安全须知警示牌。
(二)实行渔港生产作业区与休闲活动区分离,生产渔船与休闲渔船分离,游客与渔业生产人员分离。
(三)码头应为游客设立上下专用通道,并设立扶栏和防护网。
(四)不得利用简易浮桥上下旅客。
(五)有保护港区水域环境的相关设施。
第十九条休闲渔船经营人员应在出海活动开始前,对游客作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注意事项说明。
第二十条休闲渔船营运中严禁船员、游客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