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7.03.06•【文号】法发[1997]2号•【施行日期】1997.03.0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加,特别是国务院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的试点工作以来,企业破产案件上升幅度较大。
为了正确、及时审理好这类案件,现就人民法院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既要积极又要十分慎重。
要有利于促进调整产业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防止规避法律,逃避债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摈弃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依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要维护社会稳定,为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
二、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破产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切实把好立案关。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不予受理。
要严防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况发生。
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中有关破产方面的规定,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内的国有工业企业,非试点城市的企业破产案件及试点城市中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案件,一律不得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跟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2月26日
法释〔201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
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8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
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十批)。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201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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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0日法释〔2015〕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11月26日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法释〔2015〕2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30日法释〔2015〕2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28日2014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月9日法释〔201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年2月20日法释〔201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法释〔201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3月25日法释〔201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4月23日法释〔2014〕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5月16日法释〔201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6月30日法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7月7日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18日法释〔2014〕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2日法释〔201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8月21日法释〔2014〕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0月31日法释〔2014〕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10月30日法释〔2014〕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1月3日法释〔201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年12月25日2013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3〕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1月4日法释〔201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年1月14日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6日法释〔201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法释〔201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3月27日法释〔2013〕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3月1日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2月26日法释〔201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日法释〔201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4月1日法释〔2013〕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3日法释〔2013〕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4月7日法释〔201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日法释〔201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年5月2日法释〔2013〕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31日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17日法释〔2013〕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6月19日法释〔2013〕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6日法释〔2013〕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7月15日法释〔201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7月26日法释〔201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年8月29日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6日法释〔2013〕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9月5日法释〔2013〕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9月12日法释〔2013〕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8日法释〔2013〕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0月22日法释〔2013〕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21日法释〔2013〕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19日法释〔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23日2012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2年1月13日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17日法释〔2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3月26日法释〔2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5月3日法释〔2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29日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年5月15日法释〔2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0日法释〔201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年6月26日法释〔201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7月17日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8月28日法释〔2012〕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法释〔201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法释〔201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年9月4日法释〔201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日法释〔201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年12月11日法释〔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2日法释〔2012〕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7日法释〔201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7日法释〔2012〕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17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6日法释〔201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8日法释〔2012〕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高检发释字[2002]2号)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号: 高检发释字[2002]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98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一)。
二、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29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二)。
三、上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自公布废止之日起不再适用,在此之前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办结的有关案件除依法需要纠正的外,不作变动。
四、为便于工作和查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废止的13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统一公布(见附件三)。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进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陆续公布清理结果,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日期及文│废止理由┃┃号││号│┃┠─┼────────────┼──────┼──────────────────┨┃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1957年1月25 │该批复内容已在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中作┃┃│察院决定不逮捕而起诉的案│日“57”高检│出明确规定┃┃│件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二字第80号│┃┠─┼────────────┼──────┼──────────────────┨┃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请│1980年7月18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4年5月7日最┃┃│示、答复问题的通知‡│日高检办字“│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检察院向最高人┃┃││1980”第14号│民检察院请示报告工作和报送材料的暂行┃┃│││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从没收│1980年10月4 │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1年4月29日┃┃│财物和罚款中提成给检察机│日“1980”高│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关的请示的批复│检办函第2号│款物管理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1981年1月20 │该办法已被2001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日“81”高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发(监)5号│代替┃┠─┼────────────┼──────┼──────────────────┨┃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监│1982年6月1日│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1年10月15日┃┃│管改造场所经济犯罪案件的│“82”高检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通知│函第007号│问题的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1982年8月19 │该复函中的相关内容与刑法第87条、第┃┃│追诉时效问题的复函│日“82”高检│382条、第383条的规定不一致,不再适用┃┃││经函字第5号│┃┠─┼────────────┼──────┼──────────────────┨┃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1982年9月13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0年10月12日┃┃│关办案中相互函调取证的通│日“82”高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协┃┃│知│发(经)15号│作的暂行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春节期│1982年12月28│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所提出的加┃┃│间加强监管改造场所安全防│日“82”高检│重处罚原则与刑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不┃┃│范措施的通知│监函第016号│再适用┃┠─┼────────────┼──────┼──────────────────┨┃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1983年1月26 │该答复中的相关内容与刑事诉讼法和1999┃┃│察院自侦案件的起诉时限和│日“83”高检│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有关免予起诉的几个问题的│研函第1号│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相抵触,不再适用┃┃│答复││┃┠─┼────────────┼──────┼──────────────────┨┃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1983年7月13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和专项斗争性┃┃│†注意经济犯罪分子动态坚│日“83”高检│质,不再适用┃┃│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通│二函第8号│┃┃│知││┃┠─┼────────────┼──────┼──────────────────┨┃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羁押│1983年7月28 │该批复与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相抵触,不┃┃│的精神病人犯住院鉴定期间│日“83”高检│再适用┃┃│是否算羁押期问题的批复│研函第7号│┃┠─┼────────────┼──────┼──────────────────┨┃1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打击│1983年8月25 │该答复中的相关内容与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刑事犯罪斗争中借调到检察│日“83”高检│律的规定不一致,不再适用┃┃│机关帮助工作的干部是否可│人函第5号│┃┃│任法律职称等问题的答复││┃┠─┼────────────┼──────┼──────────────────┨┃1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全│1983年8月31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监│日“83”高检│┃┃│所检察工作的通知│发(三)14号│┃┠─┼────────────┼──────┼──────────────────┨┃1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二│1983年9月23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厅†关于查处盗伐滥伐森林│日“83”高检│┃┃│案件的情况和意见‡的通知│二函第13号│┃┠─┼────────────┼──────┼──────────────────┨┃1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1983年9月26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各级检察院查处粮食系统│日“83”高检│┃┃│贪污犯罪案件的情况和今后│二函第12号│┃┃│意见‡的通知││┃┠─┼────────────┼──────┼──────────────────┨┃1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三│1983年10月10│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厅†当前打击重新犯罪活动│日“83”高检│┃┃│中需要解决的一个突出问│三函第6号│┃┃│题‡的通知││┃┠─┼────────────┼──────┼──────────────────┨┃1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继续抓│1983年10月21│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紧抓好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日“83”高检│┃┃│动的通知│发(二)22号│┃┠─┼────────────┼──────┼──────────────────┨┃1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1983年12月20│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与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日“83”高检│法律规定相抵触,不再适用┃┃│问题的批复│研函第11号│┃┠─┼────────────┼──────┼──────────────────┨┃1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严厉│1984年1月9日│该答复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和专项斗争性┃┃│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84”高检发│质,且其相关内容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研)2号│已有明确规定┃┠─┼────────────┼──────┼──────────────────┨┃2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是否可│1984年3月28 │该批复所涉惯窃罪已被刑法取消,其余相┃┃│以将行为人年满十四岁前后│日“84”高检│关内容已在刑法第17条、第264条等条款┃┃│连续进行盗窃的行为一并作│研函第6号│中作出明确规定┃┃│为认定惯窃罪的根据问题的││┃┃│批复││┃┠─┼────────────┼──────┼──────────────────┨┃2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1984年10月16│该答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事诉讼法和┃┃│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日“84”高检│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发(研)24号│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规定‡的一些问题的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2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1984年11月13│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事诉讼法和┃┃│关自侦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日“84”高检│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批复│研函第16号│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2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上│1985年1月15 │该通知所涉问题已在刑法第196条中作出┃┃│海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利用│日高检一发字│明确规定┃┃│‘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1985”第 5 │┃┃│几点意见‛的通知│号│┃┠─┼────────────┼──────┼──────────────────┨┃2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能│1985年3月5日│刑事诉讼法已取消免予起诉的规定,该批┃┃│否查阅检察机关免予起诉案│高检一发字“│复不再适用┃┃│卷问题的批复│1985”第6号│┃┠─┼────────────┼──────┼──────────────────┨┃2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1985年8月7日│该批复的有关内容已在刑事诉讼法等有关┃┃│关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高检二发字“│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作出明确规定┃┃│(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1985”第9号│┃┃│其非法所得财物如何追缴问││┃┃│题的批复││┃┠─┼────────────┼──────┼──────────────────┨┃2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1986年3月24 │†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日“86”高检│行)‡已被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发(二)字第│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试行)‡†人民检察院直│4号│通知‡废止;†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规定(试行)‡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标准的规定(试行)‡等文││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件的通知││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代┃┃│││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试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行)‡的相关内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2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1987年1月2日│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犯罪案│高检二发字“│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件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突患│1987”第1号│则‡中作出明确规定┃┃│严重疾病应否中止诉讼问题││┃┃│的批复││┃┠─┼────────────┼──────┼──────────────────┨┃2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自侦案│1987年1月26 │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8年1月19日┃┃│件赃款赃物如何处理问题的│日高检二发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批复│“1987”第7 │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号│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0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2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1987年8月31 │该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分则第九章┃┃│†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日“87”高检│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发(二)字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行)‡的通知│18号│准的规定(试行)‡中作出明确规定┃┠─┼────────────┼──────┼──────────────────┨┃3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护林护│1988年3月10 │该答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277条等┃┃│水等人员在护林护水时受到│日高检研发字│有关条文中作出明确规定┃┃│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者是│“1988”第 3 │┃┃│否以妨害公务罪论处问题的│号│┃┃│答复││┃┠─┼────────────┼──────┼──────────────────┨┃3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1988年3月22 │该答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日高检控发字│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工作细则(试行)‡第十四│“1988”第4 │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条二、三款有关问题的答复│号│┃┠─┼────────────┼──────┼──────────────────┨┃3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向他人│1988年8月12 │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347条等┃┃│出卖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日高检研发字│有关条文中作出明确规定┃┃│鸦片以及其他毒品如何适用│“1988”第8 │┃┃│法律的批复│号│┃┠─┼────────────┼──────┼──────────────────┨┃3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案│1988年12月1 │该批复相关内容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已┃┃│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日高检研发字│有规定┃┃│人民检察院“84”高检发│“1988”第10│┃┃│(研)2号†关于在严厉打│号│┃┃│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有││┃┃│关规定的批复││┃┠─┼────────────┼──────┼──────────────────┨┃3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1988年12月29│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0年10月12日┃┃│察机关协同办案的通知│日高检经发字│†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协┃┃││“1989”第 1 │作的暂行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号│┃┠─┼────────────┼──────┼──────────────────┨┃3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偷支储│1989年4月12 │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蓄户存款行为如何定性处理│日高检研发字│规定┃┃│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89”第 2 │┃┃││号│┃┠─┼────────────┼──────┼──────────────────┨┃3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认│1989年7月31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和专项斗争性┃┃│真地查处贪污受贿等犯罪案│日高检办发字│质,不再适用┃┃│件的通知│“1989”第18│┃┃││号│┃┠─┼────────────┼──────┼──────────────────┨┃3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1989年11月30│该文件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日“89”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发(法)字第│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代替┃┃│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41号│┃┃│定‡的通知││┃┠─┼────────────┼──────┼──────────────────┨┃3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1989年12月8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婚案件已不属┃┃│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日高检法发字│检察机关管辖,该通知不再适用┃┃│处的通知│“1989”第 3 │┃┃││号│┃┠─┼────────────┼──────┼──────────────────┨┃3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1990年3月21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在刑事诉讼法中已有┃┃│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日高检贪检发│规定┃┃│贿赂、‚侵权‛、渎职等犯│字“1990”第│┃┃│罪案件不使用收容审查的通│11号│┃┃│知││┃┠─┼────────────┼──────┼──────────────────┨┃4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得以│1990年4月16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纳入1998年6月8日┃┃│检察机关的名义为当地追款│日高检控申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讨债的通知│字“1990”第│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之中┃┃││2号│┃┠─┼────────────┼──────┼──────────────────┨┃4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1990年6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婚案件已不属┃┃│察院受理、查处重婚案件有│18日高检控申│检察机关管辖,该通知不再适用┃┃│关问题的通知│发字“1990”│┃┃││第5号│┃┠─┼────────────┼──────┼──────────────────┨┃4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1990年8月30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关积极配合全国税收财务物│日高检发“│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价大检查依法严惩偷税抗税│1990”23号│┃┃│犯罪的通知││┃┠─┼────────────┼──────┼──────────────────┨┃43│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1990年10月26│该意见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238条、┃┃│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处‚人质│日高检发法字│第239条中作出明确规定┃┃│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1990”1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4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联防队│1990年11月7 │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94条、第┃┃│员能否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犯│日高检发研字│247条中作出明确规定┃┃│罪主体的批复│“1990”8号│┃┠─┼────────────┼──────┼──────────────────┨┃4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1990年11月14│该条例已被199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暂行│日高检发“│院†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纲要‡代替┃┃│条例‡的通知│1990”39号│┃┠─┼────────────┼──────┼──────────────────┨┃4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1990年12月7 │该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已纳入2000年10月12┃┃│†关于检察机关办理贪污、│日高检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贿赂、‚侵权‛、渎职等案│1990”40号│协作的暂行规定‡之中┃┃│件时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的││┃┃│规定‡的通知││┃┠─┼────────────┼──────┼──────────────────┨┃4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1991年1月5日│该通知涉及的决定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高检发研字“│已纳入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六章第┃┃│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1991”1号│七节、第九节之中,该通知不再适用┃┃│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通知││┃┠─┼────────────┼──────┼──────────────────┨┃4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1991年1月25 │该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日高检发刑字│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1991”10号│则‡中作出明确规定┃┃│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4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1991年8月30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纳入2001年10月11┃┃│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分│日高检发民字│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工问题的通知│“1991”2号│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章之中┃┠─┼────────────┼──────┼──────────────────┨┃5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1991年9月17 │该通知涉及的决定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日高检发“│已纳入刑法分则第四章、第六章第八节之┃┃│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关│1991”46号│中,该通知不再适用┃┃│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通││┃┃│知││┃┠─┼────────────┼──────┼──────────────────┨┃5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1991年9月25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察院积极配合税收、财务、│日高检发“│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物价大检查,深入开展打击│1991”45号│┃┃│偷税抗税犯罪斗争的通知││┃┠─┼────────────┼──────┼──────────────────┨┃5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1991年10月7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在刑法中已有规定┃┃│处以私设‚黑牢‛等手段非│日高检发“│┃┃│法拘禁他人案件的通知│1991”50号│┠─┼────────────┼──────┼──────────────────┨┃5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部分│1991年10月26│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在†检察官法‡中已┃┃│拟担任检察机关领导职务的│日高检发政字│有明确规定┃┃│干部实行短期专业培训的通│“1991”36号│┃┃│知││┃┠─┼────────────┼──────┼──────────────────┨┃5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1991年12月10│该细则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日高检发刑字│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细则(试行)‡的通知│“1991”121 │则‡中作出明确规定┃┃││号│┃┠─┼────────────┼──────┼──────────────────┨┃5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1992年1月7日│刑事诉讼法已取消免予起诉的规定,该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高检发“1992│定不再适用┃┃│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2号│┃┃│定‡的通知││┃┠─┼────────────┼──────┼──────────────────┨┃5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1992年3月9日│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在刑事诉讼法中已有┃┃│关严禁使用收审手段的通知│高检发“1992│规定┃┃││”4号│┃┠─┼────────────┼──────┼──────────────────┨┃5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1992年3月20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假冒商标┃┃│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日高检发“│犯罪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通知│1992”7号│┃┠─┼────────────┼──────┼──────────────────┨┃5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1992年4月9日│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88条、第┃第│1992年4月9日│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1992年4月9日│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88条、第┃第88条、第┃┃│七十七条有关采取强制措施│高检发研字“│89条中作出明确规定┃┃│的规定应如何适用的批复│1992”4号│┃┠─┼────────────┼──────┼──────────────────┨┃5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民│1992年6月25 │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1年10月11日┃┃│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日高检发民字│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案件再审时人民检察院派员│“1992”3号│诉案件办案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出席法庭问题的批复││┃┠─┼────────────┼──────┼──────────────────┨┃6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1992年7月20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分别纳入1998年6 ┃┃│察机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日高检发“│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纷违法捕人的通知│1992”21号│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和2000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之中┃┠─┼────────────┼──────┼──────────────────┨┃6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配合公│1992年9月15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安机关开展收缴非法持有枪│日高检发办字│┃┃│支弹药工作的通知│“1992”43号│┃┠─┼────────────┼──────┼────────────────┃6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配│1992年10月14│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合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日高检发“│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依法查办偷税、抗税犯罪案│1992”34号│┃┃│件的通知││┃┠─┼────────────┼──────┼──────────────────┨┃6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贪│1992年10月30│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纳入2000年12月13┃┃│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日高检发贪检│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字“1992”91│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之中┃┃││号│┃┠─┼────────────┼──────┼──────────────────┨┃6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1993年1月9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高检发研字“│相关案件的立案标准在2001年4月18日最┃┃│商标案立案标准的暂行规│1993”1号│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定‡的通知││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已有规定┃┠─┼────────────┼──────┼──────────────────┨┃6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1993年4月5日│该规定已被1998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人民检察院复查申诉案件│高检发控字“│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规定‡的通知│1993”5号│代替┃┠─┼────────────┼──────┼──────────────────┨┃6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制│1993年7月2日│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其相关内容┃┃│止利用检察职权乱收费、乱│高检发“1993│已纳入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罚款的通知│”21号│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知‡之中┃┠─┼────────────┼──────┼──────────────────┨┃6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查│1993年7月20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处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日高检发贪检│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口退税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字“1993”35│┃┃││号│┃┠─┼────────────┼──────┼──────────────────┨┃6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贪污│1993年8月28 │刑事诉讼法已取消免予起诉的规定,该通┃┃│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日高检发刑字│知不再适用┃┃│定补充修改的通知│“1993”73号│┃┠─┼────────────┼──────┼──────────────────┨┃6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1993年10月22│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在1999年9月16日最┃┃│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日高检发研字│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件的通知│“1993”6号│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已有明确规定┃┠─┼────────────┼──────┼──────────────────┨┃7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1993年10月22│该通知依据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办单位行贿受贿犯罪案件的│日高检发研字│补充规定‡已被刑法明令废止,且通知中┃┃│通知│“1993”7号│的有关内容已在刑法分则第八章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作出明确规定┠─┼────────────┼──────┼──────────────────┨┃7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1993年12月1 │假冒商标犯罪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日高检发研字│相关案件的立案标准在2001年4月18日最┃┃│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已有规定┃┠─┼────────────┼──────┼──────────────────┨┃7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1994年3月1日│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其相关内容┃┃│事抗诉工作的通知│高检发刑字“│已在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1994”18号│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2001年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中作出明确规定┃┠─┼────────────┼──────┼──────────────────┨┃7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司│1994年3月10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纳入1996年8月14 ┃┃│法警察工作的通知│日高检发政字│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1994”11号│暂行条例‡之中┃┠─┼────────────┼──────┼──────────────────┨┃7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法│1994年3月10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确┃┃│人犯罪检察工作的通知│日高检发研字│规定┃┃││“1994”2号│┃┠─┼────────────┼──────┼──────────────────┨┃7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赃│1994年6月28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纳入1998年6月8日┃┃│款赃物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日高检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1994”21号│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和2001年4月2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之中┃┠─┼────────────┼──────┼──────────────────┨┃7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打│1994年8月26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和专项斗争性┃┃│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日高检发“│质,其相关内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淫秽物品和非法出版物的通│1994”25号│┃┃│知││┃┠─┼────────────┼──────┼──────────────────┨┃7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1994年9月1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日高检发研字│犯罪的决定‡已被刑法明令废止,其相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1994”9号│内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决定‡的通知││┃┠─┼────────────┼──────┼──────────────────┨┃7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配│1994年9月29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合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日高检发贪检│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字“1994”92│┃┃││号│┃┠─┼────────────┼──────┼──────────────────┨┃7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1994年10月28│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办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日高检发贪字│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的通知│“1994”9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2.29
•【文号】法释〔2020〕16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
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
定
法释〔2020〕16号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
行)
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法规类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2.05.09
【实施日期】1992.05.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
的决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5月9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明电(92)68号《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基本同意你院提出的第一种意见。
根据《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刑法第九条
规定的原则办理,也就是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决定》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是在《决定》生效前发生的,刑法和其他刑事法律都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罪和处刑的规定,因此,应当根据从旧原则,对这类行为不能运用《决定》定罪量刑。
鉴于组织他人卖淫都是通过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等具体的犯罪形式进行的,而对于在组织他人卖淫过程中所实施的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行为,《决定》、刑法和其他刑事法律均认为是。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12.20•【文号】法发[1996]33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通知(1996年12月20日法发(1996)33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1月1日后,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应当一律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
对在1996年12月31日前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997年1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在具体审理方式上可从实际情况出发作一些变通,但对于其中证据不充分的案件,不再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庭审中,检察人员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
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中,应注意总结经验。
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执行中,对与有关部门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报请当地党委和人大常委会协调解决。
本解释在试行中,一律不得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67次会议讨论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公布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3.09.20•【文号】[1983]法研字第18号•【施行日期】1983.09.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1983年9月20日[1983]法研字第18号)一、问:对犯罪时未满十八岁,但罪行特别严重的人,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内蒙、福建、江苏、北京、江西、河南)答:仍应依照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问:因犯罪时未满十八岁未判处死刑、而判处死缓的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现已满十八岁,可否执行死刑?(江西、湖南、辽宁)答:因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而判处死缓的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满了十八岁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死刑。
三、问: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执行死刑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应当停止执行,并报请核准死刑的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现在遇到两种情况,应该怎样执行上述规定?第一种情况是,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前,被告人在关押期间,被人工流产的,可否认为已不是怀孕的妇女了。
第二种情况是,法院受理案件时,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准备给做人工流产后,判处死刑。
我们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论是在关押期间,或者是在法院审判的时候,对怀孕的妇女,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视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贷款合同中计收复利的方法
贷款合同中计收复利的方法贷款合同中计收复利的方法贷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由借款人到期返还贷款本金并支付贷款利息的协议。
贷款合同中要如何计收复利呢?详情请看下文。
贷款合同中计收复利的方法银行计收复利符合货币学理论及《合同法》的规定。
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都仅仅是对货币时间价值与风险资产投资报酬的体现,不具有任何惩罚性,符合《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赔偿性。
按照货币学理论,货币经历一定时间的投资和再投资其价值会增加,增加部分的价值成为货币时间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货币时间价值不断增长。
利息是投资的货币价值,复利是再投资的货币价值。
一、银行对罚息计收复利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要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
案情概述:2012年12月10日,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马支行(简称“银行”)与中能滨海电力燃料天津有限公司(简称“借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6亿元人民币贷款。
天津耐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抵押人”)以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主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等,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天津市佳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中能燃料配送有限公司(简称“保证人”)为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同前。
银行发放贷款后,借款人发生逾期。
一审及上诉:2013年7月13日,银行向天津高院起诉,诉请之一为“要求借款人偿还剩余本金,要求还清全部欠款之日应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天津高院一审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借款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借款人认为原审判决就逾期罚息的计算方式错误,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9.4条中的“未支付的利息”应指贷款期内产生的利息,而不应包括贷款逾期后的罚息。
最高人民法院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一至七批)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一至七批)汇总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67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4]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69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6]34号)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2号)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七批)(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0.01.12•【文号】法办[1990]2号•【施行日期】1990.01.1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办〔1990〕2号1990年1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8年4月30日发出《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后,许多地方人民法院克服各种困难,积极开展刑事再审案件的公开审理,积累了不少经验。
为了推动这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现将本院刑二庭拟制的《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下发试行。
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经验,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刑事公诉案件再审开庭审理的第一审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开庭审理的刑事再审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制作决定再审裁定书。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裁定,一般不撤销原判。
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四、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检察员(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
五、在开庭前应当作好下列工作:(1)审查抗诉或者申诉理由,并根据需要,调查核实案件事实。
(2)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裁定书须在开庭三十日以前送达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派员出庭。
(3)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裁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副本须在开庭十四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并且告知原审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7.10.10•【文号】法[刑二]发[1987]25号•【施行日期】1987.10.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法(刑二)发(1987)25号)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申诉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处理刑事申诉作以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刑事申诉一般由原终审人民法院负责处理。
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审查、处理;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
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二、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三、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四、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
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二、不服本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的;三、原经本院复核的;四、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五、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
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二、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原大区分院判决、裁定的;三、原经硒院和本院原大区分院稞的;四、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的;五、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2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20)【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20〕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12.26【实施日期】2020.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经2020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20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2020〕4号)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范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程序,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单独或者联合其他单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1. 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2. 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发的1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2)。
序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及文号废止理由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1991年8月30日高检发民字[1991]2号《通知》所确立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受审分离”原则已被《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吸收。
2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1992年4月17日高检发研字[1992]5号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已经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且《民法典》第1260条明确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同时废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不服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仍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的通知1998年12月16日高检民发[1998]第14号《通知》所确立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受审分离”原则已被《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捡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吸收。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
【法规类别】经济审判综合规定存款账户管理
【发文字号】[1983]法研字第30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83.12.28
【实施日期】1983.1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
存款的联合通知
(1983年12月28日[1983]法研字第30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自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以来,有些地方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和人民法院对于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有关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在执行中
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严格依法办事,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发展,现根据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共同商定联合通知如下:一、关于查询单位存款、查阅有关资料问题
人民法院因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或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或者查阅与案件有关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档案资料,银行应当积极配合。
在查询或查阅时,人民法院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
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10.12.13
•【文号】法释[2010]17号
•【施行日期】2010.12.22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0次会议、2010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释〔2010〕17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2008年底以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
清理。
现决定将已实际废止或者不再适用的37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明令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执行程序中如何变更主体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执行程序中如何变更主体问题的电话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7.10.28•【文号】•【施行日期】1987.10.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执行程序中如何变更主体问题的电话答复(1987年10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7)经复字第49号关于执行程序中如何变更主体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你院请示的问题,我院1987年10月15日法(经)复[1987]42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公司被撤销后由谁作为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已作了原则的答复,你院可参照该批复的原则精神处理。
此复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如何变更主体的请示(87)经复字第49号最高人民法院:我省江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江浦县人武部花木公司(以下简称花木公司)诉江浦县民政局退伍军人服务公司苗木园艺场(以下简称苗木园艺场)购销龙柏树苗合同纠纷一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于1985年5月15日调解达成协议。
江浦县人民法院制作了调解书,并已送达生效。
被告应按调解书于当年6月10日前偿付原告人民币35230元。
但是苗木园艺场届时只给付了13500元,尚欠21730元一直未付。
1985年11月,江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清理整顿公司时,花木公司因为不符合经营条件被吊销了营业执照,由其主管部门江浦县人武部负责清理其债权债务。
苗木园艺场亦于1986年10月自动歇业,人员解散。
其时,该场除欠花木公司2万余元外,尚欠银行贷款2万元,无其它财产可清理。
江浦县人武部向江浦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调解协议。
经查:原苗木园艺场申请开业的主办单位是县民政局退伍军人服务公司(已歇业),主管部门是该县民政局。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过程中变卖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过程中变卖被执行人房产等财物应否交纳税收费用的复函
【法规类别】执行程序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法经[1993]91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3.05.28
【实施日期】1993.05.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在
依法执行过程中变卖被执行人房产
等财物应否交纳税收费用的复函
(1993年5月28日法经<1993>9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执(1992)12号“关于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过程中变卖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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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高检发释字[2015]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5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2015]3号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14年底以前单独和联合其他单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12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
二、经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1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
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12件)序号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发文日期及文号号废止理由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能否成为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批复1994年1月10日高检发研字〔1994〕1号1997年刑法248条、第400条明确规定了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渎职罪主体有明确规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案犯潜逃、脱逃备案工作的通知1994年5月11日高检发贪检字〔1994〕37号贪污贿赂等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已由检察机关专门部门负责统计,该文件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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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已于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月14日
法释〔2013〕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
的决定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429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