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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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密与不竞争协议
(员工适用)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在黑龙江省XXXX市签署:
(1)[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依照中国法律在黑龙江省XXXX市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其办公地址为:XXXX市让胡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2)[] (以下简称“乙方”),国籍[ ],身份证件号码:[ ]
鉴于:
1、乙方是甲方的工作人员,可能在职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研究与开发成果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并可能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属于甲方或甲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乙方已经认识到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包括对外的保密信息,是关系到甲方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愿意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及所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保护义务;
2、乙方同意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一段时间内,不从事与甲方业务构成竞争的同类业务;
3、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在甲方中任何知识、信息的使用,均与以前单位和任何第三人无关;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任何任务,均不会构成对以前单位和任何第三人商业秘密的侵犯。
为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保密与不竞争事项,双方均认为有必要签署适当的法律协议。因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如下条款:
第一条定义
1-1 职务开发成果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所规定之职务开发成果指乙方任职于甲方期间,为履行其工作职责或利用甲方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所有创作、研究、开发的成果以及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任何阶段性创作、研究、开发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a)文字、影视、录音、录像作品及其他各种类型的作品;
(b)计算机软件及其设计方案
(c)商标设计及其他标志性设计;
(d)技术及技术设计;
(e)产品设计、经验公式、制造方法、工艺流程
(f)虽不属于职务范围但属于甲方业务范围的所有上述创作、研究、开发成果,以及
对甲方现有创造、研究、开发成果的任何改进与改良;
(g)其他能够形成知识产权或已经形成知识产权的任何智力成果。
1-2 商业秘密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所规定之商业秘密指乙方在任职于甲方期间所接触到的或所产生的或甲方对第三方承担了保密义务的任何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甲方现有的或正在创造、开发或构思过程中的作品、产品设计、技术或技术设
计、商标设计、软件与软件设计等;
(b)甲方专有的技术、财务、市场、生产、经销及其他业务信息和贸易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创意、技巧、工序、方法、配方、样品、系统、设计、成本数据、
计算机程序、格式、开发和实验工作、正在进行的工作、客户和供应商;
(c)现有的或正在开发或者构思之中的服务项目的信息、资料或相关材料;
(d)甲方现有的或正在开发、研究过程之中的质量管理方法、作价原则、销售模式等
业务或经营活动方法;
(e)甲方的业务规划与计划、产品开发或服务项目开发的规划与计划、财务情况、内
部业务规程与制度、客户信息等与甲方运营相关的资料与信息;
(f)根据协议或法律规定,甲方对第三方负有的保密责任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g)根据甲方公司制度应予保守的其他商业秘密。
第二条职务开发成果的权利归属
2-1 乙方理解并同意,任何职务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归属甲方,包括但不限于:
(a)著作权;
(b)把发明或者设计在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权利;
(c)专利权;
(d)对计算机软件、商标设计、标志设计和流程设计等作品的著作权;
(e)对商业秘密的权利;
(f)对商品名称和商标的专用权等;
(g)其他由于职务开发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
2-2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认为为取得和保持上述职务开发成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乙方的上述职务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甲方。
2-3 乙方同意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前,决不把有关上述职务开发成果的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4 甲、乙双方同意,对于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且未使用甲方的设备、资源或商业秘密,完全利用自己的时间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及有关权利,在下述情形下,归甲方所有:
(a)该研究、开发成果同甲方的业务密切相关;
(b)该研究、开发成果是在甲方的职务开发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c)实际上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成果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
2-5 甲乙双方聘用关系终止时,乙方应立即按照甲方的保密制度,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将所涉及的所有相关技术文件、图纸、资料等(包括书面及电子版本)交还给甲方,并保证不存留备份文件。
第三条原有知识产权及有关义务的说明
3-1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向甲方书面说明,乙方在此之前已经拥有的全部专利技术和著作权,此项书面说明列为本协议的附件。
3-2 乙方同意,乙方未在上款书面说明中陈述的、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产生的所有与职务开发成果有关联的作品、方案、设计及其他智力成果,其可能产生的专利技术、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由甲方享有。
第四条商业秘密的保护
乙方同意,在任职于甲方期间以及聘用期终止之后,除非为了履行自己在甲方的职务或者执行国家法律的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决不公开发表或对其他人泄露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决不为其它目的使用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决不复印、转让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无论这些商业秘密信息是否由乙方本人开发出来的。
第五条限制竞争性行为
5-1 乙方同意在任职期间和聘用期终止后的二年内,决不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向甲方竞争对手提供(无论是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咨询性、顾问性服务,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界聘用。
“间接从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亲属及他人从事或控制限制性业务或从中受益,或为亲属及其他人之利益从事限制性业务或为其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