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_曾粤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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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
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曾粤兴周兆进
摘要:环境行政执法不仅能够节约刑事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环境刑事司法的开展。环境刑事司法在相对减少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也对其发挥着有效的监督作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
接,对于预防和打击环境违法和犯罪行为至关重要。当前,环保立法衔接不足、证据转化存在困难、行政执
法监督难以落实均阻碍着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为此,必须从健全刑事立法规定、健立证
据转化规则、充分发挥检察监督权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环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
中图分类号:D924.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2338(2015)01-0098-06
作者简介:曾粤兴,男,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周兆进,男,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刑法学。
DOI:10.14154/ki.qss.2015.01.017
2014年4月24日通过的新《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的统一,科学的环境法律体系基本成型。[1]但是,环境问题并非仅依靠环境行政法就可得到有效解决,刑法对于环境犯罪的预防和打击,也是实现环保目标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手段。然而,当前我国存在的自然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污染的事实表明,我国的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并没有充分发挥二者应有的功效,尤其是二者关系的有效衔接问题,仍存在很多值得反思的地方。
一、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
环境行政执法主要是行政机关对于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治理的行为,其所依据的主要是环境行政法;而环境刑事司法则是司法机关对于环境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和打击的行为,其所依据的是《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一定意义上说,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共同形成了对于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惩治,在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上,发挥着决定性作用。不仅如此,二者之间也存在着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密切关系。
(一)环境行政执法对刑事司法的影响
环境行政执法的执法对象是一般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即对于那些普通的破坏环境自然资源或污染环境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尚不严重,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治理。相反,对于那些严重破坏环境自然资源或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依法应当通过刑事手段进行惩治,从而上升到刑事司法的范围。环境行政执法的效果直接影响到环境刑事司法。
一方面,良好的环境行政执法能够节约刑事司法资源。在现实生活中,一般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89
大量存在,通常都是需要由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主要涉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等。如果行政机关对于一般的环境违法行为能够严格执法,意味着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得到惩处,必将使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得到纠正,要么使得行为人因受处罚而意识到行为违法的严重后果从而避免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要么使得行为人因此丧失相关资质而无法继续实行环境违法行为。总之,严格的环境行政执法可以有效治理环境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发生。而环境犯罪行为在一定意义上属于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违法行为如果得以有效治理,自然会减少环境犯罪行为的发生,环境刑事司法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当然也就无需动用。相反,环境行政执法如若松散甚至流于形式,则将使得大量的环境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和惩罚,最终极有可能使得大量的环境违法行为升格为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严格的环境行政执法有利于开展刑事司法。环境犯罪作为一种同时对环境本身和人身及公私财产安全均产生危害的犯罪行为,大多情况下是由于行为人对于利益的追求而无视对环境的严重破坏和污染。而环境犯罪作为典型的法定犯,一般以违反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如我国《刑法》第338条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是“违反国家规定,……”第340条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第342条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规定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等等,因此,可以说环境犯罪都是严重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无论是环境违法行为还是环境犯罪,都是危害环境法益的行为,二者只是在危害程度的大小上存在不同,但在本质上没有区别。[2]界定某一具体的环境危害行为究竟属于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属于环境犯罪行为时,主要就是对行为的危害程度即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进行判断,对环境的危害程度极其严重即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就应当属于环境犯罪行为,反之则是一般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正因如此,行政机关在具体的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行为的危害程度极其严重涉嫌环境犯罪时,就需要将案件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实际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中,均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司法部门的具体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联合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更是专门规定了环境执法机关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具体办法。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环境犯罪案件时,本身就是为环境刑事司法提供了案件来源,而且通常在案件移送时行政机关已经对案件的基本情况有了详细的了解,对于环境刑事司法的顺利进行无疑提供了重要的证据线索。
(二)环境刑事司法对行政执法的影响
环境刑事司法是对那些严重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手段,其所调整的范围是环境行政执法的威慑力尚不足以达到预期效果的环境犯罪行为。由于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环境刑事司法的效果也对行政执法产生着重大影响。
其一,环境刑事司法能够相对减少环境行政执法。通常而言,对于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则适用刑事司法程序。因此,对于这部分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给公安机关的环境犯罪案件,其本身就是减少了行政机关的案件工作量,无需对于这部分案件通过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处理。另外,刑事司法的及时适用不仅可以有效打击环境犯罪行为,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和惩罚功能,而且可以以此对其他妄图实施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行为以警告,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在有效规范行为人的行为时,不仅能够减少环境犯罪案件的发生,同样可以促使行为人合法从事生产发展活动,对于减少一般环境违法案件的发生也有着积极作用,行政机关的环境行政执法活动则会相应得到减少。
其二,环境刑事司法可以有效监督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行政执法作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然需要受到有效的监督。在具体的监督方式上,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合理、合法进行发挥着积极作用。除此之外,刑事司法活动实际上对于行政执法活动也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功能。刑事司法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在整个过程中涉及公检法三机关的各自行为。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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