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电厂上网电价体制分析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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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电厂上网电价体制分析与讨论

摘要本文从我国发电厂上网电价政府定价中所采用的还本付息电价、经营期电价、标杆电价三种上网定价方式,对我国发电厂上网电价体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指出处于电力市场化起步阶段的我国要做好全面竞争的电力市场的过渡,必须加快上网电价的市场化。

关键词发电厂上网电价;竞争;市场化

引言

在电能己成必需品的今天,电力价格是一种重要的商品价格。目前我国电价改革针对发电厂上网电价,因此本文将只从发电厂上网电价来探讨分析我国的电价体制。上网电价是指发电企业与购电方进行上网电能结算的价格,购电方包括电网企业和试点大用户。

我国发电厂上网电价的制定采取双轨制,采用政府定价形式,价格制定主要以运营成本加投资回报的“成本加成”方式。从还本付息电价、经营期电价、到目前的火电标杆电价都是采用的这种定价方式。个别进行区域电力市场竞价上网模拟运行的地区竞价机组的上网电价由市场竞价形成,上网电价的市场化将能引导电力投资在不同的发电方式之间的分配,优化电源结构;将有利于电力企业内部资源的调整优化,提高资源的运行效率,降低电力成本,提升企业效益;将能引导合理的电力消费,调整优化电力消费结构。

1 上网电价政府定价

上网电价政府定价的主要优点是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和物价稳定,避免电力企业获得超垄断利润,但不利于反映电力商品的真实价值和电力供求关系。政府定价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直接方式是指政府直接参与上网电价的核定工作,如个别成本定价法。间接方式是指政府通过制定电价测算办法或对电价构成中的某些指标进行控制来调整电价。政府定价是价格管制的一种极端形式,我国上网电价政府定价从还本付息电价,到经营期电价,再到现在的标杆电价,每一次的改革,都是为了适应电力发展新形势而产生。

1.1 还本付息电价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电力项目由国家统一建设,电价统一管理。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但电力建设滞后,出现了全国性的严重缺电局面。为提高多方投资办电的积极性,解决电力瓶颈问题,1985年,国家实行了多家办电政策,并实行多种电价制度:一是对集资兴建的电厂实行“还本付息”电价,允许新建成的电力项目按照还本付息需要核定电价;二是实行“燃运加价”政策,允许电价随着燃料、运输价格的调整而相应调整;三是出台“二分钱”电力建设基金政策,作为地方电力建设的资金来源。实践证明,该政策的实施,

改变了中央政府独家办电和单一的计划电价局面,调动了社会各方面投资办电的积极性。据统计,1985年至1995年间,地方自筹和利用外资筹集电力建设资金达1900~2000亿元,占我国电力总投资的一半左右。从1988年开始,连续11年年均新增装机容量超过1000万千瓦,现在,我国电力装机总量和发电量跃居世界第二位。

1.2 经营期电价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受电力高速发展和宏观调控政策双重影响,一些地区出现电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以个别成本为基础的还本付息电价政策显出弊端。有人将这些弊端概括为:“回报先保,拍胸脯签约;成本全包,敞着口子花钱;价格找齐,逼着政府定价”。由于项目的基建投资都可以计入电价,致使电力项目造价越来越高,耗能高污染的小火电盲目发展,劣化了资源配置。1998年,国家调整电价政策,以“经营期电价”政策取代“还本付息电价”政策,即由原来的“一厂一价、一机一价”的定价方式逐步向按标准成本(社会平均成本)的定价方式过渡,新项目的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了5分钱左右。此举保持了电价水平的基本稳定,同时,对促进电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发挥一定作用。但实行经营期电价的主要是新上马的项目,对于已有电厂,除了少数作了调整外,还是执行原来的核定电价。因为不同时期建设的发电机组,造价差异太大,执行区域统一上网电价将涉及到发电企业的利益重分配。

1.3 标杆电价

厂网分开后“ 竞价上网”前实行的临时上网电价。从2002年起,电力体制改革步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国家实现了厂网分开,建设竞争性电力市场的改革正式展开。统一制定并颁布各省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同时期建设的同类型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各地区应实行同一标杆价格水平,以引导电力投资。目前主要采用的是一部制定价。

一部制定价指将容量成本和电量成本加在一起核定上网电价的制度。优点是结算方便、能鼓励企业多发电等,但由于我国目前采用的一部制定价,是以个别成本定价为基础的,这不利于形成竞价上网机制,如果强制竞价上网,会使新电厂处于不利地位,挫伤投资办电的积极性。

2 上网电价市场竞价

上网电价采用分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的两部制电价。在电站建设之前,容量电价由政府组织招标,通过竞争形成只包括投资费用的容量电价,目的是降低投资费用。电量电价主要是直接与发电量相关的成本费用,在电厂既定的发电装机容量下,电量成本主要包括水费、环保费、燃料费、少量的其他运行成本。单位电量成本再加上部分收益和依法计入的税金,即构成电量电价。这样,低能耗的大容量机组将在单位燃料成本上占明显的优势。这也符合国家的能源政策,有利于价格信号发挥正面引导作用。在电力市场中,电量电价一般在现货市场上通过竞价产生。上网电价市场竞价的方式包括双边(多边)协议制、竞争竞价制等。

2.1 双边(多边)协议制

双边协议定价就是合约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通过协商确定电价,签订双边协议,又称合同定价。实际操作中有两种调整方式:一是“单向合同”,指当实时电价低于协议电价一定幅度时,发电企业按合同商定的百分比向购买方偿付差价;二是“双向合同”,指当实时电价低于协议电价一定幅度时,发电企业向购买方按约定百分比偿付差价,当实时电价高于协议电价一定幅度时,由购电方向发电企业偿付差价。在我国,厂网分离以后,发电侧有五大发电集团公司和其他独立电厂,已经基本形成竞争格局。但电网公司仍然是唯一的购电商和售电商,因此,在中国要形成公平公正的双边协议定价模式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多边协议定价一般采用“招投标制”形式。买卖双方公布有关电力电量、买卖电价等信息;如参与者众多,可进行招投标,发出招标书;供应商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数量优先”原则配对。如三者相同,则按交易量占申报量比例成交。

2.2 竞争竞价制

竞争定价是指买卖双方在电力市场上公平竞争,按规定的交易形成的结算电价,基本体现了市场的同质同价。竞争定价又分为同价竞争和报价竞争两种:同价竞争既可以是买方给出一个可以接受的价格,多个卖方在相同价格条件下竞争,也可以是卖方给出一个可以接受的价格,多个买方在相同的价格条件下竞争:报价竞争主要是在现货市场上,通过竞价形成的交易价格。但在上网电价竞争竞价制模式下,需要独立而强有力的监管机构,以防止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发电现货市场上,为了限制市场垄断势力带来的垄断价格,规定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锁定价格区间。

3 结论

本文通过我国所经历的还本付息定价、经营期定价、标杆定价三种上网定价模式深入分析了我国发电厂上网电价体制,这三种定价模式均为政府定价方式,都是在电力发展新形势、新情况的基础上产生的,但这三种定价模式都不能实现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交易。因此,本文提出加快上网电价市场竞价模式的发展,从而促进电力市场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1]魏世红.发电侧有限竞争阶段上网电价规制研究[M].重庆大学,2005.

[2]丁世龙.我国电价形成机制与改革研究[M].复旦大学,2004.

[3]李亚斌.基于电价形成机制的需求侧管理问题研究[M].华北电力大学(保定),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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