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研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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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系统

第十九届学术讨论会征文

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研究

——兼论无漏洞的司法救济

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姜旭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

作者简介:

姜旭,男,1965年生,大学学历,曾在《人民法院报》发表过《破产企业(房产)抵押合同无效简析》、《大中型企业有讼不诉原因之调查》;《法学天地》发表《第三人有偿担保之管窥》;《沈阳工业大学学刊》发表《基于人性尊严的无漏洞司法救济研究》;《法官之友》发表《基于司法权威的民事裁判文书论证研究》;《徐州审判》发表《关于行政诉讼庭审的思考》、《裁判文书制作之我见》;《中国法院网》发表《中国法官素质和裁判文书制作之我见》等。

论文独创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及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日期:2007年7月20日

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研究

——兼论无漏洞的司法救济

论文提要:

文章以一线审判实践为背景,展开了对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研究。文章分三部分研究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第一部分以无漏洞司法救济、维护社会和谐为视角,指出了目前上访等不安定因素的症结所在,论证了建立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以我国现实的需求和法律为依据论证了建立行政诉讼中断制度的可行性;第三部分提出了建立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构想。

最后得出结论:无漏洞的司法救济要求“有权利必有救济”,而现实却存在“有权利未必救济”,这就是司法救济的漏洞。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缺失,正是造成这一漏洞的重要原因之一。建构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是弥补这一漏洞之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求。建构行政诉讼中断制度首先应考量中断事由和中断效力。建议将权利人作为权利关系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复议、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承诺满足权利人请求以及权利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等,这些事实构成起诉期限的绝对中断事由,起诉期限自上述事由发生时中断,自上述事由消灭时重新起算。权利人因为管辖选择错误而被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驳回的,行政机关同意考虑权利人请求的可以作为起诉期限的相对中断事由,权利人可选择是否补正该事由,从而使权利人获得应有的法律救济。只有不断地致力于无漏洞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才能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的终极目标,才能有效遏制目前上访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势头,才能不断地接近依法治国的目标,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全文9346字。

以下正文:

数年前,作者从从业十余载的民商事审判转行从事行政审判。承办的第一件行政案件需要向中院汇报,牵扯到起诉期限。汇报中作者一口一个诉讼时效,被告知,行政诉讼无诉讼时效,应当是起诉期限。当时羞愧万分,遂留心学习,愈发迷茫,形成此文。

【案例一】李某,家住某市B区,一家五口人。2002年4月B区政府政策拆迁。由于拆迁部门的失误,没考虑李家的实际人口情况,在安排回迁房时仅按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给李家安排了一套38平米房子。李因此多次找拆迁部门说明情况,要求给予合理安排。拆迁部门表示“保证给你一个满意答复”,但无回音。2003 年10 月,李某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讼,要求法院判令拆迁部门重新作出补偿决定。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已超过3个月的起诉期限,故裁定驳回其起诉。李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1

【案例二】2004 年7月27日,家住A市C区的郝某向A市D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D区交警支队2004年4月20日作出的处罚决定。D法院经审查裁定郝某超起诉期限3个月,驳回其起诉。郝某向法庭陈述其理由:自己于2004年7月11日向A市C区法院就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C区法院2004年7月26日告知其没有管辖权,应到D区法院起诉。因此,郝某认为超过起诉期限不是自身原因造成,但D区法院仍然裁定驳回郝某的起诉。2

【案例三】1997年至1998年间,束某因张贴标语、发传单,被某公安分局送至市精神病院四次,一次未被医院接收,一次送至省城鉴定未果。

1中国法院网/public/detail.php?id=249279

2中国法院网/public/detail.php?id=247392

束某于2001年3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公安分局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违法并要求赔偿。本院因其所诉之事实发生在1997年、1998年间,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前二次已超过起诉期限,本院不予支持,确认被告某公安分局最后一次将原告束某送入市精神防治病院限制人身强制措施违法。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3

权利人因对政府的信任而等待,等来的结果却是司法的不予救济。行政机关轻松地逃避了司法审查,权利人付出高昂的代价。对于权利人意义重大的诉权就这样在等待和信任中“丢了”。这就是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缺失的恶果、司法救济的漏洞。

1 无漏洞司法救济要求建立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

争讼权的本质内容之一,就是任何具体的法律争议,国家应该提供广泛而完整的权利救济途径,此种权利救济途径必须是无漏洞的。建立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是无漏洞司法救济的必然要求。

1.1 无漏洞司法救济和与“行政诉讼时效不宜中断”的商榷

和谐社会要求尊重“人性尊严”。为了保障公民的平等权、诉权等基本权利,应使公民有接近、使用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的机会。而现行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缺失使得很多公民的合法权益失去了救济的机会。

1.1.1无漏洞司法救济

无漏洞权利救济是指所有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者均可获得权利保障,在国家所提供的权利救济途径上顺利实现其权利。国家所提供的权利救济途径必须是对所有公民开放,无论公民的身分或职业,无论事件的属性与特质,只要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受到侵害,均可向国家请求保护。此种无漏洞的权利救济途径,应符合“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理,这是宪法所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的基本要求。

3作者所承办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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