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演变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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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演变及相关问题

王晓葵

[摘要]本文介绍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历史变迁。并就其中的若干问题作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无形民俗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法规

日本是最早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国家之一。早在1950年,日本政府就在颁布的文化遗产保护法中,明确分列出“无形文化遗产”一项。在这之后,随着民俗学研究的进展以及文化行政部门的政策的调整,法规也进行了多次修改。这次修改,有些仅仅是细节的调整,而有些则涉及重大的观念的变化。本文拟对近半个世纪来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法令的变迁作概括的介绍,并就几个要点进行分析。

1.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变迁

1950年5月30日,日本政府公布了文化遗产保护法(法律第214号)。这个法律把文化遗产分为三类:“有形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其中无形文化遗产指: 演剧、音乐、工艺技术以及其他在历史以及艺术上价值高的无形的文化事象。在有形文化遗产中,除了“建筑物、绘画、雕刻、工艺品、书法遗迹、典籍、古文献以外,还有“民俗资料”一类。这里的“民俗资料”, 大体指民间的生产生活用具之类。也可以称之为“民具”。把这些“民具”列入保护之列,在一直把精美美术品和艺术品作为文化遗产的日本,具有划时代的意义。①1951年5月10日,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发布第二号告示,公布了《国宝及重要文化遗产指定标准》和《应采取助成措施的无形文化遗产的指定基准》。1952年3月,第一批应采取助成措施的无形文化遗产选定。1953年1月,日本文部省文化遗产专业审议会增设民俗资料专业委员会,柳田国男、折口信夫、涉泽敬三等著名民俗学家都被聘请为这个委员会的委员。在这个专业委员会的主导下,开始了对有关民俗资料的条文的修订。

1954年5月29日文部省公布了《文化遗产保护法部分修正案》(法律132号),把文化遗产分成了“有形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民俗资料”、“纪念物”四类。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把“民俗资料”从“有形文化遗产”中分出,列为独立的一类。其定义是“衣食住、生

本文为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图编制研究》(04JJDZH010)成果之一

①岩本通弥1998「民俗学と『民俗文化财』とのあいだー文化遗产保護法における『民俗』をめぐる問題点―」『国学院雑誌』第99卷第11号第221页

产、信仰、岁时节令等风俗习惯以及相应的服装、器具、住宅等对理解我国国民生活的变迁不可或缺的事象”。从这个定义来看,“民俗资料”包括了有形的和无形两部分。其中对有形民俗资料中的比较重要的部分,和有形文化遗产一样有指定保护措施。但是,对无形民俗资料并没有导入重点指定的制度。也就是说,对有形文化遗产和有形民俗资料中的重要部分,可以指定为重要文化遗产、国宝或者重要有形民俗资料,对无形文化遗产的重要部分可以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遗产,而民俗资料中的无形部分,仅仅有对其中的重要部分“应采取记录措施”的制度。

同年12月25日,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公布第58号公示《重要民俗资料指定基准》和第59号公示《应采取记录措施的无形民俗资料的指定基准》。在第59号公示中,对应采取记录措施的无形民俗资料的指定基准,作了如下规定。

一、以下所列举的的无形民俗资料中,其起源、内容等体现了我国民众基础生活的特色,具有典型意义的事象。

(一)衣食住方面。如服饰习俗、饮食习俗、居住习俗等。

(二)生产、生计方面。如农耕、渔猎、工作、纺织等相关习俗。

(三)交通、运输、通信方面。如与旅游方面的习俗等。

(四)交易方面。如集市、行商、座商、兑换、当铺等。

(五)社会生活方面。如社交礼仪、“青年组”、隐居、协同作业等习俗。

(六)口头传承方面。如传说、故事等。

(七)信仰方面。如祭祀、法会、祖先神灵信仰、田神信仰、巫术、附体邪魔等。

(八)民俗知识方面。如命数、禁忌、占卜、医疗、教育等。

(九)民俗艺能、娱乐、游戏、嗜好方面。如祭祀仪式、竞技、儿童游戏等。

(十)人生仪礼方面。如出生、育儿、新年祝福、婚姻、丧事、墓制等。

(十一)年节礼仪方面。如正月、节令、节日、盂兰盆节等。

二、无形民俗资料中没有包含在上述内容之中的,但对于理解重要民俗资料的性质极为必要的事象。

三、涉及其他民族的、前两项所列举的无形民俗资料中,与我国国民生活文化关联性很大的事象。

1975年7月1日,文部省公布法律第49号,再次对文化遗产保护法进行了修订,民俗资料中加入了“民俗艺能”, 并改称为民俗文化遗产。这次修订最重要的是,将原来只对有形民俗文化遗产进行重点指定扩大到无形民俗文化遗产上。同年11月20日,日本文部省发布156号告示,对重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指定基准分列如下:

一风俗习惯中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特别重要的事象。

(一)其由来、内容能体现我国国民基础文化生活特色的,带有典型性的。

(二)在年节礼仪、祭祀、法会等活动中能体现艺能基础的。

二民俗艺能中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特别重要的事象。

(一)体现艺能的产生及成立的。

(二)显示艺能变迁的过程的。

(三)显示地域特色的。

从上述法令的内容来看,无形民俗文化遗产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风俗习惯,二是民俗艺能。

2004年第159届国会对《文化遗产保护法》再一次作了修订,并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除了创设“文化景观保护制度”,即“重要文化景观”的“选定”制度以外,还在“民俗文化遗产”的范畴中,增加了“民俗技术”的内容,还有一点是扩充了“文化遗产登录制度”,即对建筑物之外的那些未能获得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地方政府)“指定”的“有形文化遗产”、“有形民俗文化遗产”以及“纪念物”等,也实行“登录”方式予以保护。

现行文化保护法中,日本的文化遗产分为下列8类

(1)有形文化遗产

(2)无形文化遗产

(3)民俗文化遗产

(4)纪念物

(5)文化景观

(6)传统建筑物群

(7)文化遗产的保存技术

(8)埋藏文化遗产

其中无形文化遗产的定义是那些在历史和艺术上有较高价值的传统戏剧(演剧)、音乐、艺能、乐舞、工艺技术等“无形”的文化。对于无形文化遗产中重要的部分,有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指定和重要无形文化遗产保持者的认定制度。重要无形文化遗产是“在历史上和艺术上具有较高价值的戏剧表演、音乐、工艺技术等无形的文化事象”。由于无形文化遗产具体体现在人的“技巧·技能”方面,是由掌握这些技巧·技能的个人或集体体现出来的。保护无形文化遗产产具体要通过保护其技巧·技能的体现者来进行的。因此,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指定和其保持者的认定是表里合一的。其指定范围主要包括两类,1是音乐、舞蹈、演剧等传统艺术。2是陶艺、染织、漆艺和金属工艺等工艺技术。选择的标准主要有三个:1、艺术上具有较高价值的。2、在艺术史和工艺史上占有特别重要地位的。3、兼有1、2两方面的特点、并具有地方色彩或不同流派风格的。目前的问题是上述领域以外的无形文化遗产是否列入范围。在指定以后、传承人的培养、技能的公开、技能的记录等措施。指定类别的平衡、濒临灭绝的的领域要特别重点予以指定。

而民俗文化遗产中的无形民俗文化遗产,分为风俗习惯、民俗艺能、民俗技术三类。其中重要的由国家指定为重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截止2008年3月为止,有257件得到指定。其中风俗习惯 100件、民俗艺能150 件、民俗技术7件。而对没有列入重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名录而又有资料价值的则列入“应采取记录措施的无形民俗文化遗产”。截止2008年2月有567件被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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