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隐形投资人”——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问题探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Finance Law Research室■法律面笄
公司“隐形投资人”—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问题探析
戚乾文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〇63)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关于公司股权的结构也渐趋复杂,股东的出资方式也多种多样,其中有一种出资方式是:出资人出于各种不同的曰的,在出资过程中隐去自己的真实身份,从而导致关于隐名股东的纠纷越来越多。关于隐名股东的存在,公司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承认隐名股东的存在,但并未进行详细规定,学术界对于隐名股东的资格也存在一定的争议,直到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出台,才有了关于隐名股东的相关规定,但是相关规定并没有雜■好的解决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问题,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并没有被明确规定,这使得关于隐名股东其他相关问题处理缺乏基础。所以,解决隐名股东的资格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隐名股东;显名股东;资格认定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隐名股东的概念及分类
(一)隐名股东的概念
关于隐名股东的概念,在我国公司法以及相
关的法律条文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学术界也存在着诸多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隐名股东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享受公司收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而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工商登记以及出资证明书对其股东身份不作记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有观点认为隐名
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借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认购股份的人,而其中的隐名指的是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不记载自己的真实身份;还有观点认为隐名股东是自己在公司出资中具备实际出资的特征但缺乏股东资格的形式特征的出
资人。从上述举得几个例子中可以看出,虽然各种观点的侧重点不同,但是对于隐名股东的定义中都包含了“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和“其真实股东身份没有外部表现出来”,具体而言,隐名股东存在以下法律特征:
1.隐名股东一般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其最主要的特征在
作者简介:戚乾文,女,硕士研究生,1009-3109 (2017) 07-0065-07
于人合性,股东的名字要求记载于公司名册与公司章程上,同时还要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而股份有限公司若发行不记名股票,则一般就不会出现隐名股东。
2.隐名股东一般是公司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差别之一就在于是否实际出资,隐 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出资人,其应该享有相关股东资格,其用出资义务换取了其相关股东权利。
3 .隐名股东的身份没有外在载体进行记载;所谓隐名即没有透露真实股东身份,外在表现为公司名册,公司章程和工商部门都没有关于股东身份的记载,其记载的是与其相对的显名股东的身份信息。
4.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隐名投资者以显名股东的名义向公司投入资金,是要经过显名股东同意的,若是未经过显名股东同意,那就是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投资,我们称之为冒名股东而非隐名股东。
(二)隐名股东的成因及分类
隐名股东这一现象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其产生的原因是经济、社会、法律等多方面作用的结果,在对隐名股东的类型进行具体分类之
•i■林舍《研究2〇"耳第7期65
室■法律G H畀Finance Law Research
前,有必要对其成因进行一定的了解以便于更好对其进行分类。
对于为什么隐名股东大量存在,其原因进行下区分无非就是为规避法律目的和非规避法律目的。从出于规避法律的目的来看,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人数为2 -50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特性。但是这样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会使得一些中小型企业陷入困顿,主要表现在当企业进行整改时,中小企业为了生存下去,会选择选出一名威信较高的人作为代表,通过代表将资金注人公司,那么在公司章程和名册上记载的就是显名股东,而那些注入资金却没有进行相关登记的就是隐名股东了,再比如说当法律对会对某些投资人的资格进行一定限制,某些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了能顺利进行投资,釆取成为隐名股东的方式规避法律进行投资。例如我国《公务员法》就规定公职人员不能在本职工作以外进行其他盈利活动,所以若公务员想要对某一公司进行投资,其很可能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从出于非规避法律的目的来看,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投资者害怕“露富”而不愿公开自己的名字或者个人信息,从而釆取隐名的方式,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资。或者在公司某些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后,出于某些原因,并没有及时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的手续,这样的情况下也会出现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的成因综合了大量经济社会因素,基于此理论界对隐名股东做出了学理上的分类,大 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规避法律的隐名股东与非规避法律的隐名股东。这是从隐名股东的成因进行的分类,正如上文所述我国法律对投资者的数量和资格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导致很多投资者选择隐名投资这种方式;也有因为个人自身原因导致成为隐名股东的,在此就不在赘述了。
2.完全隐名股东与不完全隐名股东。这是根据隐名股东的身份是否为隐名出资关系之外的第三
人知晓进行的分类。完全隐名股东是指是通常意义
上的隐名股东,即其出资行为和股东身份除与其有
相关协议的显名股东知晓外,并不为公司、股东、
第三人知晓:不完全隐名股东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
股东是知晓其股东身份的,并且公司和股东在一定
程度上是认可其他人代替隐名股东登记于股东名册
和章程中。
3.协议隐名股东与非协议隐名股东。这是根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否具有有效的股权代
持协议来进行的分类。协议隐名股东即隐名股东与
显名股东之间签订了有效的股权代持协议来规范双
方的权利义务,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用股权代
持协议来处理双方的股权和利益?与之相对应的非
协议隐名股东则指的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并
没有有效的股权代持协议,这类隐名股东较为复
杂,并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没有有效的股权代持协
议的原因,比如登记错误,或者未征得他人同意而
冒用他人名义,再或者编造人物进行登记的。
4.原始隐名股东与继受隐名股东。这是按照隐名股东股权的取得方式进行的分类。原始隐名股
东是指在公司成立之时就向公司投人资本取得相应
股权的人,但是没有进行相关登记,而继受隐名股
东则主要表现为原来的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继受者
时,公司章程等本应该相应进行登记变更的并未进
行变更,从而成为继受隐名股东。
二.隐名股东法律资格问题的国内外研究现
状
(一)隐名股东法律资格问题国外研究现状
1•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对于隐名股东问题在学界和实
务界都有比较一致的定论,其主要依靠的制度是信
托法律制度。在英美国家,由于经济的发展,隐名
66古林舍《研究20J7j f-07J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