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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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考点精讲
五、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一)一般反避税
1.适用范围——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2.不适用的情形:
①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②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3.调整方法
(1)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2)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3)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4)其他合理方法。
【提示】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4.一般反避税调查
(1)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2)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本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相关资料。
【例题1·多选题】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该资料有()。
A.安排的背景资料
B.安排的商业目的等说明文件
C.安排的内部决策和管理资料
D.安排涉及的详细交易资料,如合同、补充协议、收付款凭证等
【答案】ABCD
【解析】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
(1)安排的背景资料;
(2)安排的商业目的等说明文件;
(3)安排的内部决策和管理资料,如董事会决议、备忘录、电子邮件等;
(4)安排涉及的详细交易资料,如合同、补充协议、收付款凭证等;
(5)与其他交易方的沟通信息;
(6)可以证明其安排不属于避税安排的其他资料;
(7)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例题2·多选题】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A.15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答案】B
【解析】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日。
5.一般反避税争议处理
(1)被调查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法律救济。
(2)被调查企业认为我国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者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征税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二)间接转让财产
1.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2.适用上述第1点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数额(以下简称“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
①对归属于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以下简称“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应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征税;
②除适用(1)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数额(以下简称“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征税;
③除适用(1)或(2)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以下简称“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征税。
3.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当考量的因素:
(1)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2)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3)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4)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5)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6)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
(7)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
(8)其他相关因素。
4.除下文第5点和第6点规定情形外,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无须按上述第3点进行分析和判断,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1)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2)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3)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4)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5.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上述第1点的规定:
(1)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
(2)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