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科技创业城孵化企业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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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科技创业城孵化企业管理办法(2020)
各街道(农场)、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科技创业城孵化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入驻孵化企业考核标准
连云港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连云港市科技创业城孵化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规范连云港市科技创业城(以下简称“科创城”)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江苏省“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等相关规定,结合高新区与科创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连云港市科技创业城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具体承担科创城的建设、招商、服务和管理等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创业者在科创城内从事科技创业活动提供服务,创造有利于创业创新的优良环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孵化器是指由服务中心直接管理,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化孵化服务,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水平创业队伍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入驻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范围内,并依法纳税、信用良好的孵化企业。
第五条服务中心加强与科技、经发、财政、人才、行政审批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一)协助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银行开户等有关手续;
(二)协助申报各类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等有关政策;
(三)协助申请各项财政扶持资金;
(四)提供办公、科研、生产、生活等场地及展示、洽谈、会议等公共服务;
(五)提供技术咨询、人才引进、信息发布、技能培训、交流合作、投融资等服务。
第二章入驻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孵化器入驻企业基本条件:
(一)企业领域符合我区“121”主导产业方向,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基本要求;
(二)进驻后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科创城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企业研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已申请知识产权或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四)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归国人员和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七条入驻企业(团队)不得从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规定的禁止准入类事项或未经许可从事负面清单规定的许可准入类事项。
第八条申请入驻应提交的材料:
(一)入驻申请书;
(二)入驻项目的创业计划书或可行性报告;
(三)股东及团队成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证明材料,留学人员应同时提交留学人员身份证明;
(四)资金数量及来源,资金筹措计划;
(五)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情况及采取的环保措施;
(六)属迁入企业的还应提供原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和上年度末及最近一期经审计或申报税务机关的财务报表;
(七)服务中心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入驻程序
(一)项目洽谈〉申请人(企业、机构)提交入驻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项目路演(评审)〉项目审批〉签订合同、缴纳相关费用〉办理入驻手续〉团队(企业、机构)正式入驻;
(二)审核通过的入驻团队(企业、机构),服务中心与团队(企业、机构)签订孵化或
入驻协议,团队(企业、机构)可以享受相应的管理服务与政策扶持。
第三章入驻时限和使用面积
第十条孵化企业的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人均办公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单家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一般不大于300平方米。孵化期满3年后,企业须提前2个月向服务中心提交毕业或延长孵化申请,服务中心组织对其考察后提出意见,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准予毕业或实施延长,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2年。未提出申请的,或申请毕业或延长未被批准的,合同期满后须按要求退出租赁场地。
第十一条延长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从事软件信息、智能制造、大健康产业领域的,主营业务增长率不低于10%;
(二)已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尚处于培育期的企业;
(三)已获得资本市场认可,经区管委会批准确需延长孵化的其他企业。
第十二条对省“双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不设入驻时限;对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类、科技中介服务类、共建的创新载体类项目的入驻时限和使用面积,按照相应协议确定。
第四章入驻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孵化企业入驻第1年免收房屋租金,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不足300平方米的按实际租用面积计算,超过部分正常收取租金)。第2年起,根据对上年度的企业孵化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可继续享受房租减免。其中,考核为优秀的享受全额房租减免;考核为合格的享受50%房租减免。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房租减免;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予以清退,或按照标准价的1.5倍收取租金。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入驻企业,经服务中心组织认定、报区管委会批准,自认定年度起,在原有房租优惠面积的基础上,可再给予一定面积的房租优惠,其中:
(一)经省级以上有权部门备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双软认证企业、重点文化科技企业,建有市级研发机构、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市“双创人才”所在企业,留学归国人员或博士创办的企业(为所在企业主要创办人即本人持有公司股份30%以上),可在不超过人均办公面积10平方米的前提下,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再给予20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优惠。
(二)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研发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省“双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国内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服务机构,省级以上认定的骨干科技服务机构,可在不超过人均办公面积10平方米的前提下,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再给予30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