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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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倾销法律制度以及中国的反
倾销政策
学校:大连外国语大学
院系:经济与管理学院
班级:13级4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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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反倾销法律制度
摘要:
法律制度是国家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制度,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主要西方国家为了摆脱经济滞胀,和贸易不平衡的困境,一方面对本国经济政策、外贸政策和产业结构进行大规模调整;另一方面则强化反倾销等贸易报复主义措施。
70年代
以后的反倾销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
美国、欧共体、加拿大、澳大利亚是世界上采取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二日本、中国及韩国等亚太国家与地区则是各国反倾销行动的主要对象。
国际反倾销诉讼的平凡出现,给商品出口国带来了越来越不利的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危害也就越来越大。
一、倾销的含义、形式及其影响
1、含义:清小的最初含义是指出口商将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
于该产品在出口国的国内市场销售价格(及正常价值)的行为。
然而由于各国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各不相同,因而经常发生争议。
2、形式:临时性倾销、短期倾销和长期倾销
临时性倾销:也称为偶然性倾销,是指出口商偶然进行的倾销。
一般是在时令季节已过,货物尚有积压时,才在国外削价出售,已清理存货。
这种倾销由于时间短,只是偶尔进行一次,不会对进口国,出口国以及第三方国家造成影响。
短期倾销:也称为间歇倾销。
此种倾销的目的是为了迫使竞争对
手退出某些国外商品市场,待其占领市场后在提高售价,以取得巨额利润。
是一种掠夺性或侵略性的倾销。
长期倾销:此种倾销的目的和短期倾销的目的完全相同,所不同的是侵略的目的性更强,所以又称为“持续性倾销”或“持久性倾销”。
补充:出口倾销,尤其是长期倾销商品可能会使其利润减少,甚至是亏损。
经商之道是为了盈利,商人们是如何在倾销的情况下获得盈利呢。
原来是他们可以通过其他方法得到补偿。
(1)国外损失国内补:即通过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维护国内的市场垄断价格,获得高额利润,以补偿对外倾销的损失;(2)政府予以补偿:即出口商从本国政府得到补偿,并享受减免税优惠。
(3)倾销损失倾销后补:即出口商以倾销方式击败竞争对手,待其占领市场后在提高售价,以取得巨额利润。
弥补倾销造成的损失。
3、影响:
(1)对进口国经济的影响:对进口国造成的影响最为直接,会导致进口国同类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失去国内市场,利润下降,工人失业,甚至企业破产倒闭。
但同时也会给进口国带来好处,不过好处是体现在消费者身上的,消费者可以低价买进商品。
当然,对进口过来说,利是小于弊的。
(2)对出口国经济的影响:a请倾销商品的企业往往是在国内占垄断地位,又侵占国外市场,这就等于是排挤了国内同类产品的其他企业。
b倾销商品对出口国国内也会带来不良影响,因为倾销商品可以用“国外损失国内弥补”的方法进行补偿,是消费者的利益受到
影响。
c如果倾销商品的行为一经进口国认定为倾销,那么进口国将征收反倾销税,使得倾销商品的经济利益的目的不能实现。
(3)对第三国的影响:是指那些与倾销商品进行竞争的第三国的影响。
一旦倾销成功,第三国不得不退出这一市场,所以根据《关税贸易总协定》的《反倾销导则》规定:第三国可以要求进口国对倾销商品进行调查。
二、反倾销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是指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和本国生产商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倾销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a反倾销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进口国的经济和生产家的利益,它是进口国抵制和消除倾销危害的一种法律措施。
b反倾销法属于经济行政法的范畴,通常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依照反倾销法所采取的救济方法也是以征收反倾销税来抵消价差的行政救济方法。
三、反倾销措施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倾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避免各国滥用反倾销措施。
虽然各国反倾销额的方法具体规定不同,但其措施大多为征收反倾销税。
(一)征收反倾销税的前提条件:a有倾销的实事。
b倾销行为已对进口国某项工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存在严重损坏的威胁。
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倾销的认定
(1)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在出口国的国内价格。
如果出口商品的价格低于出口国国内的同种或类似商品的价格时,则构成倾销。
(2)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第三国家的价格。
(3)推定价格。
也成为构成价格会是估定价格。
此种方法多用于前两种方法无法确定是采用。
(4)替代价格。
西方国家在这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品正常价值是往往选择一个替代价格。
(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合理的,很多倾销案件的纠纷都是由于替代价格造成的。
)
2、严重损害的确定
严重损害是指对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造成的严重损害。
(1)进口数量大,损害程度也将加深。
(2)对进口国相同商品价格的影响:如进口国国内相同产品的价格因商品进口而大幅度削减或妨碍了进口国相同商品价
格的合理提高,则被认定为严重损害。
(3)进口国的工业确定。
此外,严重损害必须是由商品倾销造成,如不是,则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
(二)、反倾销的滥用
不能否认一些国家利用反倾销的措施来达到保护主义的目的。
这种做法就叫做反倾销滥用。
在反倾销滥用的措施下,政府
屈从与国内产业界的压力,他们可以利用反倾销调查的任一环节的关贸—世贸体制的漏洞而达到保护主义的目的。
四、中国反倾销现状
1、外国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
中国是世界上反倾销的受害者,从1987至1997年10年期间,WTO成员国针对中国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有247起。
其中有158起呗裁定为反倾销成立。
60%的出口商遭到不同程度的调查,直接损失超过100亿美元。
反倾销已经成为美国和欧盟阻碍中国产品进入其市场的重要手段,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的受害者。
2、我国对进口商品的反倾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
害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是减轻这种损害或是损害的威胁。
近几年,中国加强对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涉及的反倾销规则的研究,合法制止大量向中国低价倾销的商品,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本国幼稚产业和新兴技术产业的发展。
五、结语
我国的国内产业越来越容易遭受到以倾销方式进口产品的
损害,保护我国国内产业应该是我国主要的反倾销政策目的。
但是,由于反倾销法对于国内产业的保护往往是以消费者利益和国
民整体经济为代价的。
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意识到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不能只把国内产业受损情况作为考虑中心,避免顾此失彼。
参考文献:《国际商法》---清华大学出版社 P355--356
《国际贸易法》---复旦大学出版社 P335--337
《国际贸易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P361--363
《欧共体反倾销与中欧贸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 P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