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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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文摘要】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范围包括一切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的社会成员的群体人权,其重心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人权。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员保障还不够完善,主要存在于制度的不完善和立法、司法理念上的偏差。本文主要以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范围及其中心和法理基础为根本出发点,针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证人等不同对象群体阐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现状及不足,就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缺失的原因从机制制度、执法理念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主要论述了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大趋势,也是发扬诉讼民主和健全法制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向更加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关键字】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完善措施
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就人的基本权利而言,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人身自由和其它民主权利。人权问题的核心内容有二:其一是人权的范围;其二是人权的保障。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它对人的价值已为世界各国所共识。侦察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国家权力,这些权力如果行使不当,往往损害公民的各项自由和权利,甚至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在保障维护公共秩序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同时,加强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概述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和范围
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不是在人权和人权保障的一般意义上来讲的,而是专指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内容及它所涉及的范围。以“人格尊严及平等”为核心的人权涉及内容极为广泛,其中任何人在被控告时,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是现代人权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大体可概括为以下三点:1.从人权保障的主体来说,应包括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参加刑事诉讼的人。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判刑人、被害人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法人被告人、法人被害人以及证人。
2.从人权保障的客体来说,应指参加刑事诉讼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既有实体性权利,也包括程序性权利。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判刑人除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限制或剥夺的权利以外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一般指人身、人格、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权,也包括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如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等。被害人受犯罪侵害的各项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被害人参加诉讼应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如控告权、参加调查、辩论权、申诉权。以及被司法机关和人员非法侵犯的其它涉嫌公民的权利。
3.从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来说,一是保障国家惩罚犯罪的活动在法律规定的原则、范围内进行。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侦讯、起诉、审判必须依法办事,不得非法侵犯被告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在发现有违法行为时能及时得到纠正。二
是切实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为被犯罪侵害的人伸张正义。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依法得到补偿。三是通过刑事诉讼活动,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法制、实现对全社会人权保障的目的。
(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心及其法理基础
应当说,所有刑事诉讼参与人的人权都可能遭到来自国家权力的侵害,因此,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主体应当是所有刑事诉讼参与人。但是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国家公诉机关追究犯罪的活动本身就包含了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等大都处于协助司法机关证明案件事实的地位,其人权遭到非法侵犯的可能性较小。所以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心是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重心的个体人权,内容是以自由权利为核心的公民基本权利。
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经过公正审判并被法院宣判有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而只有首先在观念上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作一个正常的公民来对待,才会真正减少乃至避免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作诉讼客体,从而进行刑讯逼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权的现象。此外,每一个普通公民都有可能基于特定的事而被卷入刑事诉讼,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此时无辜者将处于比真正罪犯更坏的境地。司法机关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种情况。在此意义上说,保障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实为保护每一个普通公民的基本人权。
根据《国际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国际人权性法律文件,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的基本人权主要有:1.人身自由的权利。2.不得被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的权利以及应当排除由酷刑逼迫作出陈述的证据效力的权利。3.尽快接收独立的法庭公正公开审判的权利。4.被无罪推定的权利。5.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被告人应有沉默权。6.自我辩护权和律师协助权。7.要求法院保障对其有利的证人出席法庭作证的权利。8.免受双重危险的权利。9.上诉的权利。10.错案赔偿的权利。上述这些权利都是国际上公认的刑事诉讼中最低限度的人权保障的具体内容。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现状及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近年来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受历史条件和
发展水平的限制,这些进步和改善还是初步的,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对人权的保障还有不完善之处。取其要者,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不足
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他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是,长期以来在刑事诉讼立法上、司法上和诉讼理论研究上,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没有提到诉讼人权的高度,一般对被害人只当作证人看待,很少传唤到庭行使诉讼权利,不能给予应有的重视和充分的保障,这是一种偏见和缺陷。
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虽然现行刑事诉讼法确认了被害人以当事人的身份,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却不能与被告人处于相对平等的诉讼地位。2.对一审判决不服时不能提起上诉。3.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的决定尽管规定有申诉权,但在现实实践中却形同虚设。4.在审判过程中,被害人的辩论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的不足
现代刑事诉讼是由控、辩、审三方构成的一个均衡的三角体,在这个三角体中,由于辩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方)本身处于被指控地位,因而人们容易忽视辩方的权利,从而使本应均衡的三角体发生倾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状况不容乐观,容易遭到来自于国家权力的侵害,主要表现在: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还时有发生。2.刑事被告人的候审羁押过滥,超期羁押违法现象长期以来屡禁不止,成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顽症”。3.律师虽然有权在侦察阶段介入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律师不仅没有强制调查权,而且其它权利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往往被限制或剥夺。4.在侦察阶段的询问中,犯罪嫌疑人没有真正的保持沉默和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5.被告方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审判人员在倾听公诉方的控诉和被告方的辩护意见时多是有意或无意地偏向于公诉方。6.对于审判后被告人的上诉制度不够完善,有些司法机关的抗诉是针对被告人的上诉进行的,这样不利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贯彻实施。
(三)对证人权利保障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