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大学公务卡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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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大学公务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减少现金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湘财库【2012】2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职职工以个人名义向公务卡发卡银行申请开立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一种贷记卡。
第三条公务卡结算是指学校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四条公务卡结算范围为《湖南省教育厅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维修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在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上述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一般不超过10万元,10万元以上须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采购由财政直接支付),必须采用转账或者刷卡的方式进行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条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津贴、奖金等劳务报酬;学生、离退休人员等没有公务卡的消费群体发生的公务支出。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持卡人自行保管公务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工作岗位,必须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交还公务卡卡片并到发卡银行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公务卡信用额度一般为人民币1-5万元,具体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个人申请及其资信情况核定。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消费,后还款。
第九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及补卡手续。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条公务卡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
第十一条公务卡本地本行溢缴款提取现金免收手续费。溢缴款是指信用卡客户还款时多缴的资金或存放在信用卡账户内的自有资金。
第十二条不同持卡人所持公务卡的账单日和到期还款日各不相同,请持卡人务必记清,提前还款,以免产生利息和滞纳金。
第十三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支出发生疑义,可按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向银行提出交易查询。
第十四条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发卡银行公务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对持卡人利用公务卡套现、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全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持卡人在公务支出结算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六条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私人消费均属个人消费行为,个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消费。提取信用卡中的溢缴款除外。
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九条对于包含在《湖南省教育厅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管理办法》范围内的公务支出,能够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索取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两票对应”(发票和POS机小票中的日期、供货单位、服务项目、金额对应一致)后及时报账,最迟在公务卡到期还款日前5个工作日到计财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以免因延期还款而产生利息和滞纳金。
第二十条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计财处提供持卡人卡号、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等信息,按原有借款规定填写借据,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到计财处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中用于还款,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第二十一条计财处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将报销款项转入持卡人公务卡。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部分,计财处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二十二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公务卡信用额度内的借款,特殊原因需要借款的,须按学校借款规
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将款项直接打入借款人公务卡。同时用款须遵循公务卡管理办法。
特殊原因是指所需实习经费超过公务卡信用额度、寒暑假停止报账而休假期大于有效免息期等。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按照统一设置表式(从财务处网站下载),事先按程序审批额度,事后按程序审批报账。报账时均须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原因,报经财务处长批准,将报销款项划转报账人公务卡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四条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校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 机小票)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