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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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题目论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学生姓名: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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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论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摘要:在当今中国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多数侦查人员仍带有浓厚的“口供情节“,以口供为中心的诉讼方式虽然能够及时准确地解决大多数案件。但稍有疏忽,其所带来的弊害也是不容忽视的,尤其是为得到犯罪嫌疑人口供所进行的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屡禁不止。另一方面,轻信口供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案件的追诉成本。因此,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是我们在认定案情、办理案件中所要遵循并践实的重要也是基本原则之一。

关键词:口供中心主义;轻信口供弊害;重调查研究;道德成本;冤假错案;重证据;

II

目录

一、引言 (1)

二、口供中心主义的弊害分析 (1)

(一)轻信口供导致刑讯逼供,催生冤假错案 (2)

(二)轻信口供提高了追诉成本

(三)轻信口供不利于保障人权 (3)

三、结合案例,分析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的必要性 (4)

(一)案例一 (5)

(二)案例二 (6)

四、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要做的三个方面 (6)

(一)在对待被告人口供问题上,要坚持“两点论”,反对“一点论”

(二)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仅要持谨慎态度,不轻信口供,还要做到不能以非法的方法获取口供

(三)对犯罪现场的勘查取证,对证物、证人等的调查研究也要做到细致入微

五、结论 (7)

参考文献 (8)

附录 (8)

III

一、引言

“口供”一词始出现于《儒林外史》第五一回:“凤四老爷只是笑,并无一句口供。”“口供”如今作为一个刑事诉讼术语,是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中国,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必须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由此可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所做的供述或辩解的口供是法律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之一。而《刑事诉讼法》中又有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①这样一条规定就明确体现了办理一切案件的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运用的一项基本指导性原则。

二、口供中心主义的弊害分析

然而,在众多案件办理的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人员仍带有浓厚的“口供情节”。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大多数是围绕口供而展开进行的,同时也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作为认定案情的主要依据,由此便形成了以口供为中心的口供中心主义的诉讼方式。在云南杜培武案、河北聂树斌案、唐山李久明案等这些荒唐而令人震惊的冤案中,几乎无一例外都是经过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无辜的被告人或因无法承受暴力带来的身心痛苦,或因侦查人员给予的无法兑现的承诺,都选择了供认“自己的罪行”。而这些有刑讯逼取之嫌的口供又均被检察机关认可,被法院采信,使得审查起诉和审判不仅没

①《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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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对案件起到制约和监督作用,更是在其他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之下,成为了审查起诉和做出判决的主要依据。在我们倡导法治社会、法治中国的过程中,刑讯逼供却仍屡禁不止,致使建立在虚假口供之上的冤假错案也不断发生,这深刻地反映了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机关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离开口供难以办案的客观现实,同时,这无疑也是对口供中心主义弊端的完全暴露。在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如果只是轻信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而不做具体的调查研究,寻找其他证据,那么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一)轻信口供导致刑讯逼供,催生冤假错案

在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可以保证多数案件的正确及案件的高效处理。口供在形成时间上,侦查阶段是关键,而审查起诉和审判只是起到制约或监督作用。下面这样一组调查数据结果可以明确显示,在侦查阶段初次讯问中多数犯罪嫌疑人愿意主动承认罪行,认罪率基本可以达到70%以上。在J市R区的100起案件135名犯罪嫌疑人中,2007至2010四个年度的初次讯问认罪率分别为81.3%、84.6%、97.4%、73.1%。在C市S区的113件案件中221名犯罪嫌疑人中,初次讯问中的认罪率也高达78.7%。另一方面,在J市R区,被追诉者侦查终结时的整体认罪率为90.4%。多数受访的刑事侦查人员也反映,在自己办理过的所有刑事案件中,没有口供的情况下侦查终结的案件,即所谓的无供案件不超过5%。②根据以上数据可以明显得出,口供的确能够快速有效地推进案件的破获。然而,整体认罪率高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能够百分百的信赖。口供中心主义也加大了无供定案的道德风险,同时也导致了刑讯逼供的屡禁不住,对口供的过分信赖仍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催生因素。尤其是在取供途径上,多数冤假错案由于侦查人员搜集不到其他有力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暴力、胁迫、欺骗等非法手段,从而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刑讯逼死万建国却未弄清“博雅事件”真相;呼格吉勒图,严打60天错判死刑,平反难于上青天;屈打成招的“杀人犯”杨明银被冤入狱十载;佘祥林,没被杀死的妻子帮平反……这一系列的冤假错案无一不揭示了轻信口供的严重弊端。

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当时的统治者常持“罪以供定,犯供最关紧要”观点,而这一观点错误地奉行了口供至上原则。另一方面,在我国古代,据供定罪是法律原

②《口供中心主义评析》闫召华《论证科学》2013年第21卷(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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