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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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川府土〔2014〕244号),盐边县桐子林镇、红格镇、新九乡、渔门镇、红果彝族乡岔河村荒田箐等16个村民小组涉及的26.3878公顷土地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盐边县2013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根据规定,现将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情况
本批次征收土地位于桐子林镇安宁村三堆子农业合作社、桐子林社区居民委员会芭蕉湾村民小组,益民乡长坪社区垭口村民小组、回龙村回龙村民小组、水平村上巴拉村民小组、新民村施家湾子村民小组、鮓石村鮓石村民小组,红格镇红格村第三村民小组、红格村第四村民小组、昔格达村第四村民小组,新九乡平谷社区平田村民小组、弯板村民小组、野猪沟村民小组、新坝村烂板桥村民小组,渔门镇集镇居民委员会东街居民小组,红果彝族乡岔河坪村荒田箐村民小组(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总计征收土地总计26.3878公顷,其中农用地21.7951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8.9575公顷、园地6.6907公顷、林地4.2715公顷、其他农用地1.8754公顷),建设用地0.8448公顷,未利用地3.7479公顷。
二、征地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用标准与使用
单位:公顷、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倍数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以现场实际调查量按以上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确定的支付原则,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的现场实物量为准,其补偿标准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攀府函[2013]21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三)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
应安置人口249人,安置方式为社会保障安置等。
(四)房屋搬迁安置
集中修建安置和其他安置。
三、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国土资源局提出。
四、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县政府予以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五、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