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鉴定人登记办法(2019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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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鉴定人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艺术品鉴定人鉴定工作及艺术品鉴定活动,发掘和培养一批德才兼备的艺术品鉴定优秀人才,充分发挥鉴定人在文化艺术品保护工作中的作用,促进艺术品鉴定公开、公平、公正、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艺术品鉴定人,是指经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考核合格后,取得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艺术品鉴定人的管理实行组织管理与机构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对艺术品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艺术品鉴定机构依规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艺术品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艺术品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执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艺术品鉴定管理规范。
第五条艺术品鉴定人执业实行“背对背”制、“一票搁置”制和“终身负责制”。
第二章资格登记
第六条艺术品鉴定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所在执业机构。
第七条个人申请从事艺术品鉴定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热爱文化艺术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从事艺术品的专业研究,在相应领域有多年的鉴定工作经历或丰富经验,在艺术品研究领域有突出业绩;
(四)涉及知识面广,熟知艺术品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有个人独立见解,对鉴定书画、瓷器、宝玉石、金属器、杂项等五大类中至少一项有深入研究;
(五)参加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参加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指派的实习活动满一年,期间无重大过失,鉴定准确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七)身体健康,能承担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艺术品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撤销艺术品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艺术品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个人申请从事艺术品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艺术品鉴定机构向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考核合格证明;
(四)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以及鉴定记录;
(五)拟执业的艺术品鉴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在申请执业时应如实填写《艺术品鉴定人承诺书》。
第十条个人兼职从事艺术品鉴定业务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美术学、历史学、考古学、艺术品鉴定、文物研究等相关学科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艺术品鉴定业务的证明。
第十一条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对拟执业的艺术品鉴定机构提交的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拟执业的艺术品鉴定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拟执业的艺术品鉴定机构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
(三)申报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
料的,不予受理,并向拟执业的艺术品鉴定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一)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执业的艺术品鉴定机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拟执业的艺术品鉴定机构进行核实;
(二)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应当自完成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由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统一监制、颁发,是艺术品鉴定人的执业凭证。
《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使用期限为1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每年须年度考核。
《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姓名;
(二)性别;
(三)籍贯;
(四)身份证号码;
(五)联系地址;
(六)执业类别;
(七)执业机构;
(八)使用期限;
(九)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十)证书号码。
《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等由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统一规定。
艺术品鉴定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不得变造、抵
押、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报告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由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向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刊登遗失声明。
第十五条艺术品鉴定人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向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与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办理完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艺术品鉴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经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审核,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申请人换发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申请人在领取新的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前,应将原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上交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艺术品鉴定人申请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参照本条规定。
第十六条艺术品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艺术品鉴定机构:
(一)艺术品鉴定人因违规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应当终止,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对该艺术品鉴定机构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
第十七条艺术品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依法申请终止艺术品鉴定活动的;
(二)因所在艺术品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艺术品鉴定机构聘用的;
(三)《艺术品鉴定人资格证》使用期限届满未按时参加年度考核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十八条凡经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审核登记的艺术品鉴定人,统一编入艺术品鉴定人名册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