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市场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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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产权交易市场的定义
一、中国的产权交易所(中心)
“产权交易市场(所或中心)”的产生和发展是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有现象。它的主要特征有:(1)它是一个有着实物形态的交易市场;(2)它的性质大多是国有事业法人制,少数为公司制;(3)它的交易品种是混杂的,既包括证券化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也包括各类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还包括各类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其中主体品种是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各类产权;(4)它的业务定位是“万能”的,既提供企业各类产权的转让、拍卖、股权登记托管等产权交易服务,也提供资产评估、信息服务、财务顾问、管理咨询等服务;(5)它的交易模式是“信息发布、撮合成交”,是不连续的、“一单”对“一单”的;(6)它的交易主体是机构会员,实行交易商席位制和会员代理制;(7)它的监管是多头的,行政性的隶属监管。因成立背景不同,有的交易市场由国资、财政、计划、经贸部门监管,有的则由上级科技部门监管;(8)它的价格发现机制是残缺的。一方面,国有股权的定价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国有资产的评估价格必须得到国资部门的确认;另一方面,多数交易的价格是双边协议确定的,而不是集合竞价的结果。
显然,这样一个市场具有特殊性。因为我们既无法从其他国家的市场体系中找到对应物,也很难从正统的宏微观经济学理论中导出这样一个市场。它是完全“中国特色的”,是中国经济体制转型、资本市场结构性缺陷和国家金融管制的产物!一方面,过去20年,中国经济逐步迈向了市场经济的轨道,国企改革和私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对产权交易的强烈需求;另一方面,国家为防范金融风险、保证公有制的主导地位而对包括资本市场在内的整个金融市场实行了严格管制,中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就是在国家金融管制这样一种约束条件下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而产生的。
二、产权交易市场的定义
1、产权
要给“产权交易市场”下一个相对准确的定义,首先就必须弄清楚什么叫“产权(property rights)”。在经济学上,“产权”是使用稀缺资源的一组权利,是对给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按照张维迎的论述,它和财产所有权(ownership of the asset)是等价概念1。
产权等价于财产所有权说明:对应不同的财产所有者,产权有多个层次,包括个
1马克思是历史上第一位具有产权理论的社会科学理论家。Pejovich, Steve就曾指出:“尽管在马克思之前的许多社会科学家包括亚当·斯密都重视产权,马克思却第一个断言,对于产权的规范是因为人们要解决他们面临的资源稀缺问题,而且产权结构会以其特定而可预见的方式来影响经济行为。”参见[冰]思拉恩·埃格特森著、吴经邦等译《新制度经济学》,第35页、55页/ 商务印书馆,1996年10月第1版。
人财产所有权、法人财产所有权、国家财产所有权等。在中关村产权交易所最近的研究出版的专著2中,分别将产权的这几个不同层次划分为:原始产权、法人产权和终极所有权。所谓原始产权是指资产的所有权,是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经济利益主体对财产的排他性的归属关系,包括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谓法人产权即法人财产权,其中包括经营权,是指法人企业对资产所有者授予其经营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谓终极所有权则包括股权和债权,在实行法人制度后,由于企业拥有对资产的法人所有权,原始产权便转变成了股权和债权,原始出资者能利用股东或债权人的各项权利对法企业产生影响,但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但该项研究对产权的定义仍然存在歧义。其中最主要的是抹杀了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的区别。在该著作第57页明确提到,“财产所有权(可以简称所有权)是确定物的最终归属,表明主体对物独占和垄断的财产权利,是同一物上不依存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财产权利。一方面,产权不等于所有权,所有权强调的是被法律规定的所属关系,而产权强调的是实际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所有权又是财产(特别是生产资料)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所形成的一系列产权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最本源的产权······从上述分析可以认为,产权是在既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内部,由所有制实现形式所决定并反映生产关系,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而形成的、反映不同经济主体对一定财产的不同方面、不同程度的权利及相应义务的法律形式。”很明显,在这里,研究者将所有权等同于了财产所有权,而将财产所有权又等同于了法律意义上的所属关系,继而对产权与财产所有权作了区分。
显然,这样的分析存在问题。首先,所有权不等于财产所有权。所有权除了财产所有权外,还包括企业所有权。在经济学上,因为企业是由不同财产所有者组成的,所以财产所有权不等于企业所有权(ownership of the firm),尽管企业本身作为“法人”又可以是财产的所有者。企业所有权是指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和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state-contingent ownership),即在什么状态下谁拥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和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几乎是同一回事。而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合同收益权而言的,指的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的余额的要求权,剩余控制权(简称控制权)则指的是在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在治理结构层次上,剩余索取权主要表现为收益分配优先序列上“最后的索取者”,剩余控制权则主要表现为“投票权,拥有投票权也就是拥有契约中没有说明的事情的决策权。正因为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不同,同样的财产所有权制度便可以形成不同的企业所有权安排。比如,同样的私有产权制度,企业的所有权安排既可能是“合伙制”,也可能是“资本雇佣劳动”的私有制,甚至可以是“劳动雇佣资本”的私有制。更进一步,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因此,财产所有权是交易的前提,是事先的,企业所有权是交易的方式和结果,是事后的3。其次,产权和财产所有权根本就是一回事。上述所谓的区分实际上是对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和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所作的区分。其实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蕴
2熊焰主编《国有资产战略调整与产权交易所》第55-56页,
3张维迎著《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第70-7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在有的文章中,张维迎、汪丁丁也将企业所有权称为“企业的产权”或“事后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