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住宅物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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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销售推介服务合同

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一.推介服务事项

甲方为销售位于成都市的项目(以下简称该物业),特委托乙方提供销售推介服务。

二.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至 2012 年 2 月 29 日止,期满后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续约,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后重新签订《物业销售推介服务合同》。

若乙方当月成功签约额低于500万,则甲方有权对本合同进行终止。

三.委托物业范围及价格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推介服务的销售物业范围及该物业内各单位出售价格等均由甲方确定,甲方需据销售节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报该物业可出售单位清单及出售条件,但乙方充分知悉并认可该清单系甲方提供当时的情况及条件。

四、甲方义务

1.保证提供的该物业资料真实,保证已取得该物业依法能够出售的证明文件。

2.对因不具备销售该物业的权利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或赔偿承担全部责任。

3.接到乙方推介客户时,甲方授权代表负责在《客户登记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后交乙方一

份。

4.甲方授权代表负责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佣金确认单》后上报公司审核确认后交乙方一份。

5.负责与乙方推介客户签署《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

支付佣金。

6.向乙方提供宣传用的DM单、横幅、海报等。

7.给予乙方渠道客户额外每套房屋__ ____元优惠。

五、乙方义务

1.发挥自身优势,利用门店、网络、和现有客户资源,积极向客户推介本合同约定的物业。

2.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客户介绍该物业的状况,不得误导客户。

3.按照甲方确认的该物业出售条件向客户推介,为促进成交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但不得代表甲方作出任何超出甲方出售条件的优惠承诺或其他意思表示。

4.组织购房团、零星带看等形式的销售推介活动。

5.负责带领客户到甲方售楼部现场,并找甲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客户登记确认书》。

6.负责向甲方授权代表提交月度《佣金结算单》。

7.对甲方因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相关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披露。

8.自行承担提供本推介活动的全部费用。

六、推介客户的认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的《客户登记确认书》是认定该客户为乙方

推介客户的充分且必要依据。

2.由乙方人员带领或陪同到甲方售楼部现场的客户,无论该客户之前是否到访过甲方售

楼部现场,均应认定为乙方推介客户,甲方授权代表应在第一时间签字确认,不得借辞拒绝或拖延签字确认;签字应包括年月日时分等详细信息;

3.为防止乙方人员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甲方客户资源并成交,特约定如下:本合同期限

内,经乙方推介成交客户中的重叠客户(在《客户登记确认书》签字之日前已在甲方该项目处登记过的客户,属于重叠客户)占经乙方推介成交的客户总数量的比例不应当超过30%(含30%),对超过部分的重叠客户,甲方有权视为非乙方推介客户,且有权拒绝支付对应的佣金;

4.如不同合作方带访同一客户,以客户签认的先后顺序,作为最终佣金给付标准,给付

佣金给最先带访的合作方。

5.乙方人员因故不能陪同客户前往甲方售楼部现场,但事先乙方已将该客户信息(姓氏、

性别、电话号码)以电话、邮件、传真方式告知甲方,且客户在3日内抵达售楼部的,认定为乙方推介客户;若事先未通知甲方或客户在3日内未抵达的,视为非乙方推介客户;

6.乙方推介客户,当天未购房,但在2个月内购房的,认定为乙方推介客户;超过2

个月的,视为非乙方推介客户;

7.乙方推介客户之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须提供有效证明)2个月内在甲方处

购房,认定为乙方推介客户;超过2个月的,视为非乙方推介客户;

8.因乙方推介客户为降低首付款或贷款利率等原因而以他人名义签订《认购书》和《商

品房买卖合同》的,仍认定为乙方推介客户;

9.乙方推介客户与甲方签订《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甲方均应及时通知乙方,

并依据《客户登记确认书》主动与乙方核对;

七、佣金标准及支付方法

1.乙方成功推介该物业后,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支付佣金,乙方成功推介物业的标准为:

a.一次性付款客户:客户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全部房款付至甲方银行账

户;

b.按揭付款客户:客户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全部首付款付至甲方银行账

户,并通过按揭贷款银行的按揭贷款审批;

c.分期付款客户:客户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成交价60%以上的房款付至

甲方银行账户;

2.乙方推介客户仅与甲方签订《认购书》,未最终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乙方不享

有任何佣金。

3.乙方推介客户与甲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违约,导致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

六个月内未付清全部房款或被终止合同,则乙方不享有佣金,甲方已付的佣金乙方应予以退还或由甲方从其他佣金中直接扣减。

4.佣金支付的前提及标准

a.乙方推介物业完全满足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成功推介物业标准;

b.佣金比例为乙方成功推介物业成交价的比例

c.甲方根据乙方成功推介物业每月结算,甲方应在次月月底之前(节假日顺延)按经

甲方审核确认后的《佣金结算单》向乙方支付前一个月度的所有佣金,否则每逾期一日支付欠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d.乙方应提佣金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乙方应向开具相应的合法发票,经甲方审核后再

行付款,否则甲方有权延迟支付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e.本合同有效期结束或因故解除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客户登记确认书》签字确

认且在一个月内乙方推介客户购房的,甲方仍须依照本合同上述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八、公司品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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