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分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法条分析

对于一道10的法条分析题,一定要有答题要点,这个答题要点,我认为这要有以下几点:

1>该法律条文所反映的是民法中的什么法律制度

2>该法律制度的概念

3>该法律制度的法律特征或者说是该制度的法律构成要件

4>该法律制度的法律价值或者法律目的、法律效果

立法目的,条款解决了什么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在现阶段有什么不足

一.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分析:

1.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而只能截取其中的部分进行法律调整。而该法律条文正是民法的调整对象的制度。

2.由该条可见,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在于其主体的平等性,这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根本特点。所谓平等主体,是指主体以平等的身份介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中,而不是在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其表现在法律地位的平等,适用规则的平等以及权利保护的平等。但是这种平等也存在例外,在身份法领域,如父母子女间的亲权关系等,同时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强化,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促进平等性。

需要强调的是,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任何一方必须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而非其它身份参与,即公权力不得参与。

民事主体是公民和法人,民法不保护其它个体所为的行为。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民法的调整对象分为两类:

所谓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具有非财产性,专属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所谓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具有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等价有偿的特点。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二.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分析:

1.这两条是关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

2.法律上的“能力”是指一种在法律上的资格和地位,民事权利能力即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和资格,具有平等性、普遍性、不可剥夺性以及不得抛弃的特点。

权利能力自出生时起,我国法律一般以医院出生证明上登记的时间为出生时间;权利能力自死亡时至,在我国法律也是以医院的死亡证上的死亡时间为准的。值得注意的是,植物人实际上有生命,也即有权利能力,而被宣告死亡的人不管其有没有依然生存,在法律上都视其已经死亡,权利能力消灭。但是,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为的民事行为有效,即

法律剥取了其失踪以前的民事权利能力却又赋予其宣告死亡以后的民事权利能力。

3.公民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即一个公民,无论其身份、年龄、性别、智力、政治地位甚至人身自由等情况如何,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但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这一条只对一般民事权利有效,即公民的一般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而对于如婚姻等特殊权利能力则因年龄而不同。还有,一国民法可能对外国人的权利能力加以限制。

三.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分析:

1. 民法这几条是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之所以要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是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二是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2.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的确定以意思能力程度为标准,意思能力包括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对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宜以年龄和智力为标准来评判。

3.第十一条,第一款只是从年龄的角度作的一般性规定,没有考虑智力状况入内,所以对此规定不可绝对化。

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如果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那么已经说明了其有了相当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所以应该以完全行为能力人视之。所谓“为主要生活来源”,必须“达到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民通意见》),但怎样才算达到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法律好像没有规定,如何确定实待商讨。这是法律条文的一个不足之处。

4.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仅有以自己行为取得部分民事权利和承担部分民事义务的资格。十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也只是从年龄角度作的一般性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为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那么如果确定一个民事活动是否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情况相适应呢?笔者以为,此确定宜以此未成年人的智力状况和此地区的风俗习惯为标准,当地普遍多数人依其一般标准认可此民事行为适应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为之则可,否则不可。依此,不同地区的精神正常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一致。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适应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意。即在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前,此行为处于效力未定状态,若其法定代理人认可同有效,不认可则无效。

笔者以为,根据本条的本意,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超出其智力和年龄范围的行为,以认可为有效的条件的,若不认可或者不作表示都应当视为无效。

5.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公民绝对没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本款规定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一切民事活动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即其所为的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即使其法定代理人愿意认可也无效。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十岁以下的小孩常为一些小的民事行为,比如买文具等,对此究竟应该认可还是否认呢,依本条规定,这些行为都是无效的。显然,这样规定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实际情况。笔者以为,在本条后面应该加但书一句:但其所为的民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认可的除外。

5. 第十三条是从智力状况的角度规定公民的行为能力的,即前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皆以智力正常为其前提的。

本条将精神病人分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两种,前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非正常智力人须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才得以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正常智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亦

四.第三十六条。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分析:

1.本条是关于法人的基本规定

2.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这一规定揭示了法人的民事主体性和法人的基本特征及本质特征

基本特征:独立的名义,独立的财产,健全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责任(即法人的有限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人成员以其出资额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本质特征: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是在法律上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社会组织;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3.法人的民事权力能力的开始和终止: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表现在:不享有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依法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受其章程和目的的限制。

5.但是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是特殊的,表现在: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和范围上是一致的;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不同于单个自然人意思的团体意思为前提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