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厂煤采制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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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厂煤采制化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火车来煤、汽车来煤、入炉煤的采样、制样和化验分析操作过程的控制。

2 入厂煤编码

2.1 调度员接到车站货物通报的煤种、矿别、车号后,应立即与站调联系迅速将煤车送入交接场。对到达交接场的煤车,按入厂检斤顺位立即编写内部检测编码及填写“入厂煤采样记录”表。

2.2 编码时应注意凡属同矿、同煤种的入厂煤按当批进行采样编码,非当批来煤的同矿、同煤种禁止使用相同编号。

2.3 在“入厂煤采样记录”表中,调度员应按照掌握的煤质情况明确标出深挖点与车号,并送交采制班长,由采制班长立即安排深挖及采样。

2.4 当“入厂煤采样记录”送交采制班长后,调度员应立即上车查看煤质及煤种,若发现实际煤种与车站所报煤种不符时,应及时与货物联系并及时更正煤种与编码。

2.5 汽运煤样编码由微机自动生成,检斤员应对此编号保密,煤样标签由班长和组长共同放于煤样袋中。

3 对火车煤深挖工作

3.1 当火车来煤送入交接场后的20分钟为检车时间,检车后的20分钟为深挖时间。

3.2 深挖人员要按照调度或班长命令在指定车辆上深挖,确因大冻块或杂物而影响挖坑深度,可在本车另换一点继续深挖,但无权换车或放弃深挖。

3.3来煤质量由当班班长、调度及采样人员负责检查、识别。深挖人员无权对来煤质量进行鉴别,若对来煤质量产生疑义时,采制班长或调度员可安排深挖人员另选车选点深挖。

3.4 深挖坑的标准:长度不小于1米,宽度不小于0.6米,深度至车箱底部。为方便深挖,坑内一侧可留深0.5米左右、长0.4米左右的台阶,但台阶不能超过坑体积的1/2。

3.5 挖坑数量:以每批来煤种类为基数,不漏挖任何一个煤种,挖坑的车数应大于来车数量的30%。

3.6 发现来煤确属掺假,应立即逐级向有关人员汇报,班组人员无权擅自处理。

3.7 在即将交班时间来车,来不及采样时,仍由当班调度正常编码,编码后将“入厂煤采样记录”交深挖人员深挖。采样记录由接班调度检查认可并签字,接班班长安排采样工作。

4 采样

4.1 采样原则

4.1.1 当深挖完毕,采样时间为20分钟,即从火车进入交接场后包括检车、深挖、采样的三个过程,共计1小时。并通知燃运分场可以取车并检斤,三个过程的时间控制由采制班长负责。

4.1.2 采样员采样时,必须按照GB475—1996《商品煤样采取方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采样点分布要合理,采样深度应超过0.4米,采样质量符合标准,并做到采取同一个编码的煤种每个子样的质量要一致。

4.1.3 采样员在工作中无论有无矿方人员参加,都必须实事求是地依据国家标准操作,不得随意降低采样标准。对火车、汽车来煤都必须做到车车采样,严禁在采样点上只挖坑不采样,对所采取的煤样做到公平、真实、可信。

4.1.4 对入厂煤样的采取必须两个人以上共同操作,严禁一个人单独采样,若当批来煤数量较多时,可全班人员分组共同采取。

4.1.5 已采完的煤样严禁一个人单独送回制样室。

4.2 火车运输煤样的采取

4.2.1 采样班长接到调度送来的“入厂煤采样记录”后,应立即分配采样任务,并在“入厂煤采样记录”中标明每个采样员应采煤种的编码、车号。采样人员必须按指定的编码、车号进行采样。采样员无权挑选或随意互换采样煤种。

4.2.3 对深挖煤样的采取:凡是目测鉴别为掺假来煤或在目测时质量判断不清楚的来煤,必须将正常样(也叫上部样)和深部样(也叫下部样)分别进行编码采样。深部煤样质量不能少于18kg。

4.3 汽运煤验收样的采取

4.3.1 汽运煤验收样的采取应严格执行GB 475—1996《商品煤样采取方法》和DL/T576—1995《汽车运输煤样的采取方法》。

4.3.2 汽车来煤取样点设在煤场上。采样人员应熟知运煤车队所运矿别、严禁将样品放错盛样桶。

4.3.3 汽车卸入煤场的来煤因采样过程长、盛样桶密封性差,全水分损失大,不便取用,因此,全水分煤样由汽运跟踪煤样中分取。必要时全水分煤样可单独采取,并防止水分蒸发损失。

4.3.4 在煤场上采取汽车运输煤样的粒度大于25mm时,严禁就地缩分,应取回到制样室经破碎后,才可按规定粒度所对应的留样量进行缩分。

4.3.5 汽车运输煤样的样品应在验收到最后一趟车时,才允许将盛样桶送回制样室进行制样,防止漏采汽运煤样,也防止矿方钻漏采之空隙。

4.4 汽运煤跟踪样的采取

4.4.1 采样地点可以在供煤方的煤台上或已卸入煤场中的煤堆上采取。

4.4.2 汽运煤跟踪样属供方煤堆在迁移中采样。应按照质量基或时间基采取,一般不应少于8个煤样。

4.4.3 采取汽运跟踪煤样应由两人以上共同完成,严禁委托他人采样或拎采样袋,采样方法应严格执行GB 475—1996标准

4.4.4 所采取的汽运跟踪煤样应严防水分蒸发损失,采好样必须立即严密封口,严禁煤样在阳光下暴晒。

4.4.5 采回的汽运跟踪煤样由质量专工统一编码,节假日由专工以上人员负责编码,送样到制样室应由两人以上共同完成。

4.5 入炉煤采样

4.5.1 入炉煤采样员应及时取回1—4号炉上煤七段皮带和5—6号炉上煤二十五段皮带端部机械采集的入炉煤样,当机械采样装置故障时(及时通知班长及有关人员进行修复),应立即改为人工取样,不允许漏采入炉煤样。

4.5.2 当各段机械采样装置全都故障时,而七段或二十四段输煤皮带又在同一时间内上煤,应选其中的一段(1—4号炉或5—6号炉),不允许同时在七段或二十四段皮带上各采取一部分煤样的做法,应按起停次数轮换采样,并在值班记事中交待清楚。

4.5.3 汽车上煤期间,入炉煤采样员应于9点和14点左右分别采集汽车卸入煤场的混合煤样一个,以便掌握汽车上煤后质量情况。

4.5.4 当煤场大量回煤时,汽运班长或汽运值班员应及时通知入炉煤采样员到煤场采取回煤处断面的煤样,以便掌握入炉煤的质量变化。

4.5.5 锅炉灭火或燃烧不稳投油助燃需取炉前粉样时,应由调度迅速通知入炉煤采样员,若采样员正在采取入炉煤样,则由采样班长安排人员立即会同化学煤运行人员共同取样,并要做到:快取样、快制样、快送样、快分析、快出报告,任何一个操作过程都不允许拖延时间。

5 制样

5.1 制样原则

5.1.1 煤样的制备必须按照GB474—1996《煤样的制备方法》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操作。应遵循破碎、过筛、掺合、缩分的程序过程逐步进行。

5.1.2 制样前应先检查制样设备内部有无积煤。制样后必须将制样设备清扫干净,严禁设备内部挂煤、存煤、以防止混样。

5.1.3 当在一个煤样中取用部分煤样而不能将全部煤样都取用时,应充分掺合好,再用对称取舍或利用二分器进行缩分,严禁直接抓取或随意倒出部分样品。

5.1.4 制样过程应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应由班长组织并参与制样工作,严禁一个人单独制样。

5.2 制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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